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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7: 青少年偷嚐禁果之法律責任─兩小無猜條款

文/王如玄(常青法律事務所律師)2007/1/10

<案例事實>

在社會版的頭版出現了這樣一則新聞,相信大家仍記憶猶新:

    就在小學畢業典禮的前夕,一對即將畢業的小情侶在依依不捨的情況下,決定將自己獻給對方,於是他們選擇了一個下午沒有人在教室的時刻,完成了這一件他們覺得很浪漫的事,沒想到在進行的當中,被一位巡堂的老師撞見了,老師驚訝之餘,馬上通知了家長。之後,學校對外表示相當的遺憾,而女方的父母也揚言要告這位小男孩,就這樣,這對小情侶躍上了社會版的頭條。

    其實這樣的事件,並不是第一次發生,即便沒有經過媒體的披露,我們也可以從身旁的青少年口中得知,像這樣在四下無人的校園中互許終身的行為,已經被他們視為浪漫的代表。許多的家長氣急敗壞地責罵小孩,教育學家們也熱烈的討論其形成的原因,但這些都無法使已形成的社會現象短期內消失,因此,法界的人士認為,隨著這類事件的增加,有必要對此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作一些修正。於是,在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中,針對這類案件,增訂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也就是大家所稱之「兩小無猜條款」。

<問題>

一、什麼是兩小無猜條款?
二、青少年偷嚐禁果,女方家長可以對男方提出告訴嗎?
三、偷嚐禁果的男生犯罪嗎?

<解析>

一、舊法規定

    在新法未施行以前,姦淫或猥褻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即便是在兩情相悅的狀況下,行為人仍是以強姦或猥褻論,而在同樣的情況下姦淫或猥褻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一樣須課以刑罰。

    此立法的目的是慮及未成年人之思慮不周,無同意為性行為之能力,應予以特別之保護。但若遇到上述的情況,行為人也是個思慮不周的未成年人時,該未成年人之行為仍然構成犯罪,頂多是「得」依刑法第十八條減輕其刑而已。這樣的處理方式,對被處罰的未成年男子而言,並不公平;而對未成年女子而言,也無實質助益,常淪為女方父母逼迫男方結婚以示負責或要求錢財之工具,更加深社會對女人貞操要求之觀念。

二、新法變革

()修正後的現行刑法將原先的準強姦罪、準猥褻罪與姦淫、猥褻幼女罪合併為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與幼童性交猥褻罪」。其條文內容為:

其條文內容為:
Ⅰ.對於未滿十四歲(不含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對於未滿十四歲(不含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對於十四歲以上(含十四歲)未滿十六歲(不含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Ⅳ.對於十四歲以上(含十四歲)未滿十六歲(不含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Ⅴ.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另外,在第二百二十七條之後,更增加了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十八歲以下(含十八歲)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且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亦明定: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本罪的內容除了將有關年齡的要件重新整合外,對於定義方面,也與過去有

    所不同:

 

◎本罪對於性侵害的行為樣態,也就是「性交」的定義,有重大的變更:

  在過去,依照學界及實務的通說,僅限於陰道之插入行為,因此時常會發生,

  加害人以異物插入被害人之生殖器或肛門,而造成身體上更大的傷害時,仍只

  能論以強制猥褻罪而已。

 

現行刑法第十條將性交之定義改為:

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

 

  如此一來,才能因應現代社會各種之性犯罪態樣,而對加害人達到制裁之效果

 

◎本罪對於加害人與被害人的範圍有重大改變:

  須特別強調的是,整個妨害性自主的罪章皆是如此,無論是男性或女性,皆可

  成為性犯罪的加害人及被害人。在舊法時代,因性侵害的對象只拘限於女性,

  因此在解釋上,只有男性可成為性侵害的加害人。但在現實一般觀念中,男性

  亦有可能成為被性侵害的對象,因此隨著新法將性行為之定義擴張後,男性亦

  應為本罪保護的客體。

 

 

三、新法適用情形

根據新法,兩小無猜條款所可能發生的情況,有下列數種:

()加害人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被害人亦未滿16歲(雙方皆未滿16歲,則同為

    加害人及被害人):

 

◎若被害人亦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則同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四

  項)之加害人與被害人。

 

◎若被害人未滿14歲,則加害人該當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

  罪,而此時被害人亦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四項)之加害人,站

  在雙方皆是加害人的立場,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之規定,皆可減輕或免

  除其刑,並且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是屬少年保護事件,由少年法庭處理

 

()加害人為16歲以上未滿18歲,而被害人未滿16歲:

    因被害人未滿16歲,加害人之行為構成犯罪,但因加害人為18歲以下,應依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並且依少年事件處理法,

    是屬少年保護事件,由少年法庭處理。

 

()加害人未滿14歲,被害人未滿16歲:

    因被害人未滿16歲,加害人已該當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但依刑法第

    十八條之規定,未滿14歲之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其行為不罰,即此時加害

    人雖確已犯罪,但立法者念及未滿14歲之人年幼無知,因此免除其刑事責任

    然而,法律對此種犯罪之處理仍設有規定,即7歲以上未滿14歲之少年,

    免除其刑,但仍應依少年事件法中保護事件之規定,施以適當之保護處分。

    反過來看,未滿16歲之被害人與未滿14歲之加害人發生性行為或猥褻行為

    也會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應依第二百二十

    條之一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並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保護規定。

 

()加害人為十九歲以上,被害人未滿十六歲:

    因被害人未滿16歲,加害人已該當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或第四項之規定

    課以刑罰。並且加害人為19歲以上之人,已有完全之刑事責任能力,無特別

    予以保護的必要,須負完全之刑事責任。

 

 

四、新法的意義

    以上述條文內容觀之,新法對於像此種兩小無猜的案件,做了特別的處理,以本案例而言,在過去,事件中的少年已觸犯了準強姦罪,雖然,依刑法第十八條因其不滿十四歲可不罰其行為,但是總是為少年的記錄上沾上了污點。

因此新法特別對此種案件的追訴設了兩道關卡:

◎第一、若本罪之加害人為未滿十八歲,則屬告訴乃論之罪。

  其立法目的在於,像這樣兩情相悅的情況,雙方又都未成年,根本不應用刑事

  制裁的方式來解決,應讓被害人自行斟酌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要對加害人提

  出告訴,國家不可逕行發動其刑罰權來追究加害人之責任。

◎第二、明定十八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犯此罪時,減輕或免除其刑。

 

如此一來,即使被害人或其父母仍執意要告而進入了訴訟程序,法官也必須斟酌具體個案,減輕或免除加害人之刑責。其實,當此類案件發生時,我們常常會發現,女方的家長總是怒氣沖沖的找男方家長理論,並且時常以「對男方提出告訴」為手段,要脅男方給付遮羞費,甚至要求男方直接與女方結婚,因此本罪便成為女方家長最有利的籌碼。有些家長更存著報復的心理,執意使男方接受處罰,然而這樣做,真的對孩子好嗎?男方給付的遮羞費往往入了家長的口袋,而要求男方負起責任與女童結婚也是下下策,試想,讓兩個心智仍未臻健全的男孩、女孩,一下子扛起婚姻這個重擔,難道是明智之舉?這些都不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方法,並且對受害的女童毫無幫助,甚至會對她造成二次傷害。

 

因此,新法如此規定之目的,是希望告訴權不要成為女方家長用來控制對方的手段,儘量不使這類案件進入訴訟的程序,避免男童成為被訴追的對象。 

    另外,要注意的是,在修法後,本罪的被害人已不再拘限於女性了,因此,當有類似本案例的情況發生時,男童與女童同為被害人及加害人,雙方的家長皆有告對方的權利,如果雙方皆選擇要對對方提出告訴,則同會該當於本罪的加害人,雖可依法減輕或免除其刑,但仍會被移送少年法庭接受保護處分,這應是雙方家長所不樂見的,如此才能有效的讓雙方家長認清問題本質,而不是以訴訟為最後目的。

五、新法的反思

在新法修正之後,產生了極大的反彈,許多家長質疑,法律怎麼愈修愈回去,反而保護壞人,不但受害的女童也有可能成為被告訴的對象,並且犯錯的男童還會得到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待遇?事實上,的確有些男童的家長,在事發之後,還耀武揚威的表示:「要告大家一起來告」。如此看來,女孩子就該白吃虧嗎?

 

在社會一般觀念中,當一對男女發生性行為時,吃虧的一定是女方,其原因無非是「貞操」觀念使然,相信現在仍有人認為「貞操」是女性最重要的價值。也因為存著這樣的觀念,當有類似本案例發生時,女方的家長總是認為女孩的清白被對方沾污了,以後將一輩子抬不起頭來,更別說嫁人了,這時,當然要嚴厲的處罰男方,甚至要求給付遮羞費。

 

然而,本罪所保護的法益,並不是「貞操」二字,而是性自主的權利與身體的健康,這也是為什麼這次的修法,將整個性侵害罪自妨害風化罪章中抽出,並將名稱改為「妨害性自主罪章」。

 

性侵害不再是一個妨害風化的罪名,對被害者而言,它也不是一件羞恥的事,而僅是一種侵害自由與身體之罪名,與「名節」、「清白」無關。而當我們建立這樣的觀念時,才能幫助破除「貞操」的迷思。雖然這樣的觀念還未為一般社會大眾接受,但若是我們還秉持著過去扭曲女性價值的看法,將辜負了這次修法之良法美意。

 

有了這樣的觀念後,再反觀本案例的情況,若擺脫貞操的窠臼,男童與女童是沒有所謂誰佔便宜誰吃虧的,僅僅是一對小兒女兩情相悅的初嚐禁果罷了,難道真的要讓小男孩被抓去關嗎?其實像這樣的案例,刑事制裁實在是一個不負責的做法,這應該是家庭、學校甚至整個社會要共同負擔的責任。

 

家長與學校應重視孩童的性教育,不要再讓「性」成為一個孩童認為是神秘、躍躍欲試而又無法承擔後果的事。最重要的是,當此類案件發生時,家長與老師的態度,若是仍將它視為一種恥辱、家門不幸,試想這樣的態度,會讓孩子受到多大的傷害,在他們的心中會烙下怎樣的陰影?我們應該重視的應是它背後的成因及孩童內心的感受吧!

(文章轉載自:國民健康局青少年網站-性福e學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