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6: 新聞自由與國家安全
美國第三任總統傑佛遜在西元1787年尚未就任總統之前,曾經留下這句名言:「如果我只能在有政府而無報紙,或有報紙而無政府之間抉擇,我毫不遲疑會選擇後者」。這句話的背景是在十八世紀末、十九世紀初,這段時間在人類文明史中留下兩個相當重要的里程碑:一、美國透過獨立戰爭(西元1776年)脫離英國「君主專制」,二、法國人民發起全國性的革命(西元1789年)推翻「君主專制」。可見在當時全球政治體系中,所謂有政府無報紙,指的就是君主專制政權;因此,別說是傑佛遜,就算是我們也會毫不猶豫捨棄沒有新聞自由的君主專制。可惜的是,傑佛遜並沒有進一步在「無政府狀態」跟「民主法治」當中再做選擇。此外,在第二任任期當中(西元1807年),傑佛遜則是如此評價報紙的:「從未瀏覽報紙的人,較諸讀報者耳聰目明」;「無知的人比(看報以致)腦子充塞錯假資訊者接近真理」;可見他也早已體認到,自甘墮落的媒體,總有一天會成為民主社會中的亂源。
請問大家對「自由」的定義是什麼?是隨心所欲、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嗎?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嗎?我的高中老師鄭正博先生提出「自由就是遵守大家共同的規範」此一觀點,想要擁有權利,就一定要承擔相對的責任;不然的話,今天讓我們享有自由的理由,明日就可能會被曲解、誤用,進而成為扼殺自由的主因!換句話說,講求自由的同時,絕不能忽略相對應的自律,這才是民主法治社會的基本精神。舉例而言,「集會結社自由」不是用來組織黑社會魚肉鄉民的,擁有「居住遷徙的自由」不等同可以強佔民宅或是坐霸王車;享有「人身自由」並不代表可以去打家劫舍、殺人放火;至於更形而上的「免於恐懼自由」,當然也不能詮釋成犯罪者能免除被公權力緝捕、處罰的壓力。依照這樣的邏輯,請問跟「新聞自由」相對應的自律精神是什麼?就功能而言,應該是做好「看門狗」的角色,發揮查證能力,為閱聽人過濾各種虛假的資訊、謠言,進而用多元角度盡可能呈現事實;如要以職業道德自詡,則應針對社會不公不義之事提出批判與建言,為建立更完善的社會出一分力;准此而言,媒體不僅不能有聞必錄,更不能淪為「製造業」用假新聞矇騙閱聽人,至於遵守民主體制下的法令規範,當然更是不辯自明的基本要求!
至於國家安全這一部份,當部分媒體以「人民有知的權利」為由,毫不避諱輕率公布國家機密時,自然會讓部分閱聽人給予勇於揭發內幕的讚揚;在此,我只想提出一個事實:國家安全不只是執政者的資產,也不僅是國防部、外交部的業務,而是屬於全體民眾、無法分割的「公共財」;當然,既然台灣已經是個民主法治的國家,怎樣的行為算是侵犯國家安全,並不是由政府或是媒體單方面自行認定,而是要交由司法機關以公正第三者的角色判斷之。一旦國安防護網破了洞,受傷害的絕對是全體民眾,補破網的代價也要由全體民眾共同負擔。像是搞不清楚國家認同投奔共產黨的「有為青年」林正義,他一個人的行為是由全國部隊大換防來彌補;涉嫌國安密帳的劉冠軍悄悄一走了之後,我們多年來納稅建立的情報網也跟著毀於一旦;缺乏情治人員基本職業道德的彭子文,在退休後旋即大方公布總統府附近置高點以及各種緊急應變措施時,重新研議、制訂相關計畫的成本也就跟著交由所有台灣民眾一起買單;試問,這種以破壞國安機密換來的「知的權利」,真的是我們需要的嗎?一時窺探國家機密的快感,能彌補往後重建防護網的代價嗎?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針對新聞自由跟國家安全以及政府法令的衝突,美國有兩個值得參考的案例;一個是1971年紐約時報刊登越戰報告書遭美國行政單位指控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最後法院判定紐約時報勝訴的理由,並不是新聞自由的位階高過國家安全,而是認為紐約時報並未對國家安全造成立即影響,紐約時報也以「法治之下,嘹亮的自由之音」來形容此一勝利;而最近紐約時報記者Judith Miller拒絕依法院要求提供消息來源,因而被判入監服刑85天則是另一案例,可見新聞自由不應該有無限上綱到影響國家安全或是超越國家法令的權利!反觀台灣所謂的媒體,不但早就捨棄自身專業的判斷與職業道德,淪落成人人喊打的亂源之一,還三不五時仗著新聞自由的招牌招搖撞騙,胡作非為;行文自此,想起羅蘭夫人辭世前所留下「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之!」這句警世格言,不禁令人感嘆究竟人類有沒有從歷史中學到教訓的能力?
請問大家對「自由」的定義是什麼?是隨心所欲、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嗎?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嗎?我的高中老師鄭正博先生提出「自由就是遵守大家共同的規範」此一觀點,想要擁有權利,就一定要承擔相對的責任;不然的話,今天讓我們享有自由的理由,明日就可能會被曲解、誤用,進而成為扼殺自由的主因!換句話說,講求自由的同時,絕不能忽略相對應的自律,這才是民主法治社會的基本精神。舉例而言,「集會結社自由」不是用來組織黑社會魚肉鄉民的,擁有「居住遷徙的自由」不等同可以強佔民宅或是坐霸王車;享有「人身自由」並不代表可以去打家劫舍、殺人放火;至於更形而上的「免於恐懼自由」,當然也不能詮釋成犯罪者能免除被公權力緝捕、處罰的壓力。依照這樣的邏輯,請問跟「新聞自由」相對應的自律精神是什麼?就功能而言,應該是做好「看門狗」的角色,發揮查證能力,為閱聽人過濾各種虛假的資訊、謠言,進而用多元角度盡可能呈現事實;如要以職業道德自詡,則應針對社會不公不義之事提出批判與建言,為建立更完善的社會出一分力;准此而言,媒體不僅不能有聞必錄,更不能淪為「製造業」用假新聞矇騙閱聽人,至於遵守民主體制下的法令規範,當然更是不辯自明的基本要求!
至於國家安全這一部份,當部分媒體以「人民有知的權利」為由,毫不避諱輕率公布國家機密時,自然會讓部分閱聽人給予勇於揭發內幕的讚揚;在此,我只想提出一個事實:國家安全不只是執政者的資產,也不僅是國防部、外交部的業務,而是屬於全體民眾、無法分割的「公共財」;當然,既然台灣已經是個民主法治的國家,怎樣的行為算是侵犯國家安全,並不是由政府或是媒體單方面自行認定,而是要交由司法機關以公正第三者的角色判斷之。一旦國安防護網破了洞,受傷害的絕對是全體民眾,補破網的代價也要由全體民眾共同負擔。像是搞不清楚國家認同投奔共產黨的「有為青年」林正義,他一個人的行為是由全國部隊大換防來彌補;涉嫌國安密帳的劉冠軍悄悄一走了之後,我們多年來納稅建立的情報網也跟著毀於一旦;缺乏情治人員基本職業道德的彭子文,在退休後旋即大方公布總統府附近置高點以及各種緊急應變措施時,重新研議、制訂相關計畫的成本也就跟著交由所有台灣民眾一起買單;試問,這種以破壞國安機密換來的「知的權利」,真的是我們需要的嗎?一時窺探國家機密的快感,能彌補往後重建防護網的代價嗎?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針對新聞自由跟國家安全以及政府法令的衝突,美國有兩個值得參考的案例;一個是1971年紐約時報刊登越戰報告書遭美國行政單位指控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最後法院判定紐約時報勝訴的理由,並不是新聞自由的位階高過國家安全,而是認為紐約時報並未對國家安全造成立即影響,紐約時報也以「法治之下,嘹亮的自由之音」來形容此一勝利;而最近紐約時報記者Judith Miller拒絕依法院要求提供消息來源,因而被判入監服刑85天則是另一案例,可見新聞自由不應該有無限上綱到影響國家安全或是超越國家法令的權利!反觀台灣所謂的媒體,不但早就捨棄自身專業的判斷與職業道德,淪落成人人喊打的亂源之一,還三不五時仗著新聞自由的招牌招搖撞騙,胡作非為;行文自此,想起羅蘭夫人辭世前所留下「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之!」這句警世格言,不禁令人感嘆究竟人類有沒有從歷史中學到教訓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