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ll us (06)505-2916 . FAX(06)-5052917

第5次模考 Q5 修復式正義

http://zh.wikipedia.org/zh-tw/%E4%BF%AE%E5%BE%A9%E5%BC%8F%E6%AD%A3%E7%BE%A9
修復式正義英語Restorative Justice。或譯:修復式司法)基於「和平創建」(英語peace-making)的思維,主張處理犯罪事件不應只從法律觀點,而是也應從「社會衝突」、「人際關係間的衝突」觀點來解決犯罪事件。強調「社會關係」的修復,亦即,當事者的權利、尊嚴應得到滿足,個人、團體與社區已損壞的關係亦得到應有的修復。換言之,社會復歸不只加害人,連同被害者及社區均需復歸的刑事政策理念--在國家制度保障下,透過任一方都不吃虧的程序,讓各方當事人早日回歸正常生活。

起源

大約自1970年代中葉開始,一些司法人員和被害者團體開始注意到被害人於傳統的刑事訴訟中不被重視的境況,只是個被傳喚來作證的證人。為了促使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傷痛被國家重視,為了讓犯人認識他造成怎樣的傷害,給犯人道歉或彌補的機會,所以在加拿大紐西蘭等地開始仿傚當地原住民的風俗,試行修復式正義

第一個個案1974年出現在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是兩名少年犯的案件。一位與當地原住民熟絡的少年觀護人覺得印地安人的習俗值得效法,於是他請求法官在判決之前給他一些時間,讓他去調解被告與被害人的關係,讓被害人有機會向被告陳述他受到什麼樣的傷害,希望對案件怎樣處理。出乎意料的是,被害人們大多表示希望由這兩位少年做出彌補,而不要判刑關他們。被告因此有機會在瞭解自己造成的損害之後對被害人道歉,並執行雙方同意的彌補方案。這個試驗性的做法,很快變成加拿大的「被害人-犯人-調解計畫」(英語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Programs (VORPs)德語Opfer-Täter-Ausgleich (OTA)[1]

紐西蘭1989年通過的「兒童、年青人及家庭法案」(英語Children, Young Persons, and Their Families Act),則是第一個將修復式正義立法的國家。這是有別於將重點置於犯人身上的應報理論預防理論,開始重視被害人的刑事司法新模式。[2]

澳洲的犯罪學家約翰·布萊特懷特是當世提倡修復性司法的代表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