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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教育部函轉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應行公告之「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如附件),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以院臺衛字第1090015919號公告修正,並自公告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