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第三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四條第一款、
一、目標:評估前一年實施成效,
二、策略:內部各單位計畫或事務之統整,與相關機關(構)
三、項目:明列年度具體工作項目。
四、資源:研擬經費及人力需求。
第四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四條第三款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主
第五條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條第三款所定課程、
一、課程部分:
(一) 本法第十六條之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
(二) 學生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受之課程及活動。
二、教學部分:
(一) 創新及開發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教學法。
(二) 提升教師運用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教學法之能力。
三、評量部分:
(一) 性別平等之認知、情意及實踐。
(二) 觀察、實作、表演、口試、筆試、作業、學習歷程檔案、
第六條 本法第四條第六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諮詢服務事項如下:
一、協助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書籍、期刊、論文、人才檔案、
二、協助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
三、協助成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究及教學單位。
四、提供其他有關落實本法之諮詢服務。
第七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
第八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
第九條 學校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時,
一、空間配置。
二、管理及保全。
三、標示系統、求救系統及安全路線。
四、盥洗設施及運動設施。
五、照明及空間視覺穿透性。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公告方式,
第十一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定必要之協助,應包括善用校內外資源,
第十二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學校之考績委員會,
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
第十四條 為執行本法第十九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材之編寫、
第十五條 教師為執行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第十六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稱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第十七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報告,
一、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事實認定及理由。
六、處理建議。
第十八條 本細則除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