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 Title:性別平等教育性別平等教育

2026-04-21 115 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第 1 次聯繫會議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

教育部參考法規

115 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及體罰事件

第 1 次聯繫會議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
一、學習環境與資源之相關宣導事項: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 2.0」,請學校落實「學校教育人員(含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等),每學年度應完成 3 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融入教學實務之在職進修課程」及「學校職員工,每學年應完成 3 小時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以強化學校人員推動性平教育知能。
(二)本署前於 114 年 12 月 8 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0110041 號函發各地方政府有關教育部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理學生提案流程圖及提案單,請學校將資訊公告於學校網頁、轉知學生自治組織,並於相關集會宣導說明,確保學生知悉本案資訊。
(三)有關學校辦理職前或新進教師性別平等教育培訓活動或工作坊之師資來源,可參考教育部「性平教育人才庫」、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各機關師資人才」或本署資源中心「性平資源中心師資人力」,作為各單位邀請講師之參考名單。
(四)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 4 條規定,請學校加強隱私性空間之安全檢視、善用「學校處理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指引」、「校園跟蹤騷擾防制工作手冊」,並強化隱私空間巡查機制。針對未來新建或整修之校舍,於設計之初應將防範偷拍機制納入設計考量,尤以廁所、更衣室、浴室、哺乳室等隱私空間為要。
二、課程、教材及教學之相關宣導事項:
(一)為響應 4 月 20 日性別平等教育日,本署委請資源中心舉辦《性平,別等》行動方案暨徵文活動,活動報名網址為 https://reurl.cc/j6R1Z2邀請學校師生報名參與。
(二)為降低數位網路性暴力與剝削之情事,本署將「網路/數位性別暴力」之相關教材與教案掛載於資源中心之網站 https://reurl.cc/180ZV9提供教師下載運用。
(三)為利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請持續推廣多元性別友善教學資源手冊–國中小版》、《從 1 到 12:跨學習階段的性別平等教育教材手冊》及《中學 全 面 性 教 育 教 學 指 引 手 冊 》 , 教 材 分 別 掛 載 於 資 源 中 心 網 站https://reurl.cc/9WE1nY 及 CIRN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議 題 網 站https://cirn.moe.edu.tw/Module/index.aspx?sid=1129
三、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相關宣導事項:
(一)學校人員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欲通知服務學校或他校通報窗口,應填寫「校安事件告知單」,交權責通報人員向教育主管機關通報,以確認通報人員身分及通報時間,避免爭議。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112 年 8 月 16 日修正條文,增加應書面通知被害人是否受理(包含接獲檢舉之事件),請學校留意。
(三)請學校及調查小組務必自行檢視調查小組組成之適法性,並加強宣導下列規定及相關函釋:1.依教育部 114 年 4 月 8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42801109 號函說明四略以,各級學校性平會調查校園性侵害事件、校長或教職員工對學生之性騷擾、性霸凌及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時,建議調查小組成員應全數延聘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或熟稔性平法之法律專業背景人員。
2.性平法第 33 條第 3 項規定,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且其成員中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3.性平法第 33 條第 4 項規定,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調查小組成員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但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要求不得通知被害人現就讀學校,且經學校性平會認定無通知必要者,不在此限。
4.防治準則第 12 條規定,事件管轄學校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者,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5.防治準則第 22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
https://reurl.cc/9WE1nY 及 CIRN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議 題 網 站https://cirn.moe.edu.tw/Module/index.aspx?sid=1129
6.防治準則第 24 條第 2 款規定,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
7.倘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及議處期間,當事人所屬學校有異動時,依教育部115 年 1 月 22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40134739 號函略以,通案原則為:學校性平會成立之調查小組,其組成依成立時恆定,不因行為人或被害人所屬學校異動而變更。
(四)依防治準則第 24 條第 4 款規定,請學校務必確認調查報告中之人均以代號呈現。
(五)教育部於 115 年 1 月 28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42805931 號函釋針對辦理校園性別事件之保密義務適用範圍及法律責任,提供學校詳閱。
(六)教育部於 115 年 1 月 29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52800098 號函發布「發掘校園性別事件潛在被害人方式參考指引」,本指引供各地方政府參考,並得依實際需求彈性調整後,周知所轄學校配合辦理。
(七)依教育部 108 年 2 月 26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80022818 號函,如事件處理過程中發現學校有行政疏失或違反相關程序,調查小組應於調查報告提出處理建議;倘原調查程序已完成或基於保密等考量,未一併調查者,則應依「行政程序法」另行調查;仍得參照性平法第 33 條規定進行之,涉及罰則,應依性平法第 43 條規定報請主關機關裁罰。
(八)依性平法第 23 條第 3 項規定,請學校強化校園性別事件之相關知能,並依性平法第 40 條規定,不得以私下金錢和解或任何未循法定行政程序之方式處理校園性別事件。
(九)學校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含因逾期提出申復而不受理之情形),應依性平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教示後續之申訴救濟資訊,倘未教示,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該申復人仍得於收受函文後 1 年內提起相關救濟。
(十)教育部於 115 年 3 月 3 日以臺教學(三)字第 1152800882 號函檢送「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及處理 QA 手冊」並業將電子檔案掛載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reurl.cc/K2XQoq),請學校廣為參考運用。
 
 

2024-05-16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裁處流程指引

教育部參考法規

一、依衛生福利部113年4月30日衛部護字第1131460484號函及教育部113年5月2日臺教學(三)字第1130046014號函辦理。

二、因應112年8月16日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施行,該部業於113年3月6日修正發布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及性騷擾防治準則,為利民眾、各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處理性騷擾事件之參考,爰訂定旨揭指引,並放置於該部保護服務司官網/性騷擾防治/宣導專區/宣導文宣項下(https://dep.mohw.gov.tw/DOPS/lp-1216-105.html)。

2024-03-28 學校處理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指引

教育部參考法規

為因應112年修正公布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刑法」,面對日益嚴重的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杜絕數位性暴力,並為強化跨部會網絡合作,教育部特訂定處理指引供學校處理類此案件有所依循,以維護被害人之人身安全及受教權。

2024-03-18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更名

教育部參考法規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1024A號令修正發布。
 

2024-02-26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

教育部參考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0493A號令修正發布。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指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第三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研擬實施計畫時,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目標:評估前一年實施成效,擬定年度主題並確定未來發展方向。

        二、策略:內部各單位計畫或事務之統整,與相關機關(構)之合作聯繫及資源整合。

        三、項目:明列年度具體工作項目。 

        四、資源:研擬經費及人力需求。

第四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四條第三款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進行督導考核時,得以統合視導方式為之,並得邀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參加。督導考核應定期為之,於半年前公告考核基準及細目,其結果並應作為統合視導評比及校務評鑑之參據。

第五條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條第三款所定課程、教學、評量之研究發展,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課程部分:

(一)  本法第十六條之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

(二)  學生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受之課程及活動。

二、教學部分:

(一)  創新及開發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教學法。

(二)  提升教師運用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教學法之能力。

三、評量部分:

(一)  性別平等之認知、情意及實踐。

(二)  觀察、實作、表演、口試、筆試、作業、學習歷程檔案、研究報告等多元適性評量方式。

第六條    本法第四條第六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諮詢服務事項如下:

一、協助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書籍、期刊、論文、人才檔案、學術及民間團體等資料。

二、協助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

三、協助成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究及教學單位。

四、提供其他有關落實本法之諮詢服務。

第七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九條第一項所稱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指從事性別、性教育、多元文化議題等有關之研究、教學或實務工作。

第八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稱性別平等意識,指個人認同性別平等之價值,瞭解性別不平等之現象及其成因,並具有協助改善現況之意願。

第九條    學校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時,應就下列事項,考量其無性別偏見、安全、友善及公平分配等原則:

一、空間配置。

二、管理及保全。

三、標示系統、求救系統及安全路線。

四、盥洗設施及運動設施。

五、照明及空間視覺穿透性。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公告方式,除應張貼於學校公告欄外,並得以書面、口頭、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第十一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定必要之協助,應包括善用校內外資源,提供懷孕或生產學生之適性教育,並採彈性措施,協助其完成學業及提供相關輔導。

第十二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學校之考績委員會,指為辦理學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而組成之委員會。但公立學校,指以教師為考核範圍之委員會為限。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指校級之委員會。

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第十四條    為執行本法第十九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由有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參與;教材內容並應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呈現性別平等及多元之價值。

第十五條  教師為執行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應於輔導學生修習課程、選擇科系或探索生涯發展時,鼓勵學生適性多元發展,避免將特定學科性別化。

第十六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稱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指當事人雙方間存在之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狀況。

第十七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事實認定及理由。

  六、處理建議。

第十八條    本細則除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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