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 112 年 11 月 14 日臺教師(一)字第 1120110536 號函辦理。
二、 112 學年度團體項目決賽試行措施:團體項目各比賽類別之換場時間以 5 分鐘為原則且逾時無扣分機制,以人員進入舞臺始計時,逾時將由大會提醒參賽團隊掌握換場時間。
三、前開試行措施未影響團隊參賽權益,並有助於減少團隊間換場等待時間及確保賽事流程順暢進行。建議參賽團隊可製作演出位置配置圖,事前提供協助搬運之師長及學生等人員知悉及演練,培養參賽團隊把握時效之默契;另,決賽舞臺場地將標示中心線,以供參賽團隊定位之參考。
四、 113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預告內容:第肆點個人項目之個別規定事項增列:「口琴獨奏」於自選曲得使用半音階口琴演奏。
五、旨案併同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網站( https://web.arte.gov.tw/music/ )周知,俾利本賽事參賽團隊及參賽學生提前因應。
六、另, 113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請依實際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