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 92 年 7 月 16 日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二、 101 年 7 月 12 日「研商高級中等進修學校護理人員配置及特殊教育學校住宿生夜間護理照護人力」相關事
宜會議決議事項。
三、 102 年 4 月 12 日監察院約詢教育部陳政務次長益興指示事項。
四、 113 年 4 月 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5801168 號函辦理。
貳、目的
為維護全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在校之安全及健康,遇疾病及意外傷害時能獲得妥善之照顧及適當的處理,使
患者獲得適當而有效的醫療照顧,以減輕傷病的程度,使傷害能降至最低及不延誤就醫時間。
參、人員組織及職責(如附錄一)。
肆、通知原則
一、通知相關處室
(一)通知學務處及導師:
( 1 )打架致嚴重傷害,必須知會雙方家長者。
( 2 )因上課或下課意外傷害、急病,足以影響繼續學習者。
(二)通知輔導室:自傷或受虐。
(三)通知總務處:因遊戲器材之相關設備導致受傷,需加以維修。
(四)通知教務處:導師陪同送醫,安排代課事宜。
二、通知家長
經判定屬檢傷分類標準(如附錄二)之第二級或第三級者,需由導師、任課教師、或護理師通知家長。
伍、處理原則
一、檢傷分類第三級
(一) 健康中心休息觀察。
(二) 情況良好者,繼續上課。
(三) 視情況與家長聯絡。
二、檢傷分類第二級(無立即性及繼續性傷害之傷病)
(一)由導師、任課教師、或護理師先通知家長帶回就醫。
(二)無法連繫家長、家長無法立即到校或家長不克前來,但仍須送醫時,護送人員次序為→( 1 )導師→( 2 )生輔組長→( 3 )衛生組長→( 4 )社團活動組長→( 5 )訓育組長→( 6 )體育組長→( 7 )學務主任。
三、檢傷分類第一級(有立即性及繼續性傷害之傷病)
(一)由護理師或學務處指派人員做好必要之處理,並立即聯絡 119 送醫。
(二)導師負責聯絡家長;護理師或其職務代理人隨行護送。校護隨同救護車護送學生就醫時,健康中心由代理人(衛生組長)進駐代理。
(三)校護至醫院後,若家長無法於一小時內到達醫院者,應通知導師或生輔組長至醫院接替護理師至家長到達醫院。
四、護理師於送醫前之緊急照護與送醫處置:
(一)進行急救處置
1.初級評估: 生命徵象評估及維持。
2.二度評估: 身體狀況評估。
3.進行相關急救並依本校「緊急傷病處理流程」(如附錄三)啟動緊急應變機制。
(二)衛生組長協助急救,導師或生輔組長協助通知家長。
陸、相關要點
一、護送人員應准予公差假,如護送教師有課務,由教務處負責調派臨時代理人。
二、護送就醫的車輛派遣原則如下,若為一般情況的傷患,可由計程車護送;
危及生命的重傷患,則以 119 救護車護送就醫。護送傷患人員往返之交通津貼,以計程車資計算,採實支實付方式,由健康中心代為向家長會申請經費支應,「陪同護送就醫人員往返交通費補助辦法」(如附錄四)。
三、因地緣關係,若遇嚴重傷害,聯絡不到家長,緊急聯絡卡又無指定醫院時,送往台南安南醫院為原則。
四、緊急傷病送醫時,醫院選擇以本校附近之緊急醫療救護網所列之醫療院所為優先(如附錄五)。
五、健康中心應將緊急傷病處理情形加以登錄於工作日誌及緊急傷病紀錄表, 做為護理追蹤紀錄。
柒、外送個案若有使用健康中心公物如「夾板」、「三角巾」、「小冰枕」「棉被」等請導師於用畢歸還健康中心,以便日後重覆使用。
捌、本辦法已於 102 年 7 月 1 日簽奉校長核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