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學年度第二學期課業輔導實施正常化檢核表如附件
國教署來文說明:
一、依據總綱及「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 4 點規定:「依總綱之規定,學習節數每週 35 節,其中包含必選修課程、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其他非學習節數之時間及活動內容,由各校依本注意事項納入作息時間規劃辦理。前項學習節數,每日排課以 7 節為原則,學校如有特殊需求,應提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實施。」貴校於學習節數之課程內容,應確依各類型學校課程綱要、報經教育部備查之課程計畫辦理,嚴禁於未經備查程序即擅自調整課程計畫,以維護學生受教權。
二、國教署業已於 110 年 7 月 14 日以臺教國署高字第 1100081115B 號令修正發布「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部分規定,請貴校確依相關規定實施課業輔導;並請貴校確依前開要點第 2 點、第 3 點、第 5 點及第 10 點規定,學校實施課業輔導,由學生自由選擇參加、應訂定課業輔導實施計畫,於學校網站首頁公告,並運用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不得提前講授各該科目教學進度表所定之課程內容,且辦理時間、節數、收費及其支用,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另學校實施課業輔導,應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正常化檢核表」(如附件),適時進行自我檢核,並於各該檢核項目發生後 2 週內,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
三、復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5 條規定:「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定。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修習 1 節或總修習節數達 18 節,為 1 學分。」 及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 8 點規定:「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之正向輔導管教措施。」是以,課業輔導及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實施之非學習節數時間及活動內容,不得納入學業成績評量計算範圍,亦不得將學生參與狀況列入出缺席紀錄。
四、綜上,為落實教學正常化,貴校應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學生學習權益;貴校如有違失情事,經查屬實者,本署將依下述究責:
(一)國立學校,將依相關人員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二)私立學校,將依私立學校法第 55 條規定究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