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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銘哲 - 國中部 | 2024-08-16 | 點閱數: 611

一、依據臺南市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學生需八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成績達丙等以上始發給畢業證書。

  

二、補考成績達及格基準者,該學習領域學期成績以 60 分登錄, 112 學年度第二學期七八年級補考成績通過名單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