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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寶慧 - 學務處 | 2021-01-21 | 點閱數: 164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10 年 1 月 19 日臺教綜(五)字第 1100003458 號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 年 1 月 7 日肺中指字第 1093700847 號函辦理。
二、鑒於全球 COVID-19 疫情益趨嚴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已啟動秋冬防疫專案,各機關構及學校於安排國外入境人士來臺表演或參與活動,均需完成 14 天居家檢疫,於完成居家檢疫後原則上仍應進行 7 天自主健康管理。
三、主辦/邀請單位如欲安排國外入境人士於完成 14 天居家檢疫後之 7 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進行彩排、表演或參與活動,應備妥防疫計畫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申請,經簽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意,方可從事該核准之特定活動,並依循下列管制措施辦理:
(一)14 天居家檢疫期滿後進行採檢,於獲知檢驗結果前,應避免出入公共場所及與其他團員互相接觸。
(二)檢驗陽性者送醫院隔離治療;其餘檢驗陰性者,經確認與陽性個案無接觸前提下,依照防疫計畫加強管理,可從事經核准之有限度活動,除特定經核備之活動外,禁止前往公共場所或人多擁擠地方。
(三)研提具體防疫計畫,落實動線分離、實聯制、工作人員強化自主健康管理及有效避免與本國人員接觸,以最少接觸及最高防疫為原則,並落實各項防護措施。
四、請於受理旨揭專案申請時,除須審核其重要性、必要性及防疫計畫妥適性外,應藉由與主辦/邀請單位簽訂行政契約或行政管理作為,課予其監督管理及落實各項防疫措施責任,另應充分告知申請單位,未來專案即使核定,如因疫情變化,致防疫政策緊縮,申請單位仍應依循國家整體政策進行調整,不得提出任何形式之異議,提出申請前應確實瞭解並接受此項原則後再提出申請。
五、檢附指揮中心函文暨該中心 110 年 1 月 10 日修正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各 1 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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