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反毒時事案例:選美佳麗染毒墮落、開妓院賣淫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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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選美佳麗,居然染上毒癮而改行開妓院並為了買毒品靠著賣淫為生。 據英國《鏡報》報導,現年33歲的珍堤(Natalie Gentle),2007年曾經參選「普利茅斯之面」選美,因為染上毒癮而為了購毒與三餐只好靠著賣淫維生。 珍堤為了買毒品,除了自己下海賣淫,更把自家當成妓院,提供妓女在此工作,因此有許多「恩客」會找上門,讓鄰居苦不堪言。 鄰居表示,常常都會有男子拍門大生叫囂,或是對著信箱大喊「妓女去哪了」。雖然對於指控珍堤是全面否認,但警方在她家搜出毒品與吸食器,法官最終判定珍堤必須入監並關閉住所3個月。 |
貳、年輕朋友們,要嗨,不藥害!
一、濫用愷他命(K他命)之生理及心理危害性:
(一)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屬中樞神經抑制劑,副作用包括心搏過速、血壓上升、震顫、肌肉緊張而呈強直性、陣攣性運動等,部分病人會出現不愉快的夢、意識模糊、幻覺、無理行為及胡言亂語,發生率約12%。
(二) 最近研究顯示濫用愷他命,會罹患慢性間質性膀胱炎,使膀胱壁增厚,容量變小,產生頻尿、尿急、小便疼痛、血尿、下腹部疼痛等症狀,嚴重者甚至會出現尿量減少、水腫等腎功能不全的症狀,甚至須進行膀胱重建手術。
(三) 愷他命藥效約可維持1小時,但影響吸食者感覺、協調及判斷力則可長達16至24小時,並可產生噁心、嘔吐、複視、視覺模糊、影像扭曲、暫發性失憶及身體失去平衡等症狀。長期使用會產生耐受性及心理依賴性,造成強迫性使用,且不易戒除。
(四) 當自己面臨各種壓力與誘惑時,能做正確的決定,勇敢拒絕毒害,維護身心健康的生活;一旦發現身邊朋友有遭受毒品誘惑的情形時,也應適時伸出友誼之手,關懷並協助他們遠離毒品,若需要任何協助,可撥打各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專線電話0800-770-885,或至衛生福利部認可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做尿液篩檢,及藥癮戒治醫療機構尋求專業醫療團隊的協助。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3年6月23日部授食字第1039903097函辦理。
二、鑑於國內電子香菸市面使用有日益嚴重之情形,且國人易誤認電子菸非菸品、對人體無害或可幫助戒菸之工具,本
署函請衛生福利部說明我國電子菸管理規定與宣導資訊。
三、檢附衛生福利部原函影本1份(如附件),加強本校宣導與管制,以維護教職員工生之健康。
壹、認識毒品
何謂毒品?
◎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
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貳、毒品的分類
◎毒品主要分為麻醉藥品及影響精神藥物二種,簡述如下:
1.天然植物類
中樞神經抑制劑:如鴉片、嗎啡、海洛因等。
中樞神經興奮劑:如古柯藥、古柯鹼、快克等。
中樞神經迷幻劑:如大麻、大麻脂、大麻油等。
2.合成類-如美沙酮、潘他挫新(俗稱速賜康)等。
中樞神經鎮靜劑(如紅中、青發、白板、FM2等)
中樞神經興奮劑(如安非他命)
中樞神經幻覺劑(如LSD、天使塵等)
參、毒品之分級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
◎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肆、毒品先驅原料
◎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 Isomers、酯類 Esters 、醚類 Ethers 、及鹽類 Salts 並不含其製劑
(一)鴉片:(第一級毒品)
◎毒品來源:罌粟 (Papaver Somniferum) 未成熟蒴果經割傷果皮後,滲出之白色乳汁乾燥凝固而得。含鴉片生物鹼約 25 種。
◎毒品性狀:形狀不一,呈圓球形、扁餅形、磚塊或不規則形,呈棕色或黑色,俗稱阿芙蓉或福壽膏。
◎濫用方式:以附煙袋鍋之長管抽吸。
◎使用毒害:
(二)嗎啡(第一級毒品)
◎毒品來源:由鴉片提煉出的白色粉末。
◎毒品性狀:具光澤無臭味苦之極微細白色針狀結晶粉末。通常裝入小紙如包藥般包裝或以封口塑膠袋方式流通市面。
◎施用方式:口服、抽吸、鼻吸或注射(易因共用針頭或美娜水而感染愛滋病) 。
◎使用毒害
○使用初有欣快感,無法集中精神,會產生夢幻現象。
○過量使用造成急性中毒,症狀包括昏睡、呼吸抑制、低血壓、瞳孔變小。
○具高度心理及生理依賴性,長期使用後停藥會發生渴求藥物、不安、流淚、流汗、流鼻水、易怒、發抖、惡寒、打冷顫、厭食、腹瀉、身體捲曲、抽筋等禁斷症狀。
○一旦成癮極難戒治。
(三)海洛因(第一級毒品)
◎毒品來源:嗎啡與醋酸酐加熱反應成為海洛因。
◎毒品性狀:成分為高純度海洛因Heroin ,呈塊狀白色結晶。
◎施用方式:口服、抽吸、鼻吸或注射。
◎毒害情形
(四)大麻(第二級毒品)
◎毒品來源:基源植物為印度大麻(Cannabis Sativa L.var Indica Lamarck ) 生長於溫帶或熱帶氣候。
◎毒品性狀
○一年生植株為單一經草本,主根明顯多年生植株形如灌木,以枝及根鬚為主莖直立,密生細柔毛,掌狀深裂複葉,互生具長葉柄,莖下部葉對生,小葉 3~9 枚,針形先端尖邊緣粗鋸齒,上下表皮有鐘乳體及腺毛。
◎施用方式:吸煙或煙斗抽吸。
◎大麻之毒害
在生理上會造成頻脈、發汗、眼結膜紅腫、步履不穩、眼球震盪等影響。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98.11.20施行)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六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七條: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罪、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罪、轉讓毒品罪)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98.11.20施行)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三條: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四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大麻種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十)減輕其刑之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 98.11.20施行)
自白者,減輕其刑。
(十一)沒收之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
第4條、第11條、第11條之1、第17條及第25條條文案,立法院於98年5月5日三讀通過,並於同年5月20日經總統公布,自公布6個月後,於同年11月20日起施行。修正條文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修正條文明定:製造、運輸、販賣第1、2、3級毒品者,除維持原有刑責外,並加重罰金從原本新台幣500萬元至1000萬元,調高到700至2000萬元,冀達到嚇阻之效果。
◎原條例第11條條文未規定持有第3、4級毒品罰則,修正後第11條條文明定,持有第3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4級毒品
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條文第11條之1第2項亦明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3級或第4級毒品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使之暸解毒品對身心造成的危害,建立拒毒、反毒的共識。
一、吸毒的害處:
1.毒品會對腦中樞神經造成影響,吸毒者為達到預期的效果,往往需要反覆增加
使用量,常常會在不知不覺的情況下過量使用,造成中毒現象,依賴毒品。一旦
終止或減少使用毒品,身體即會產生流淚、打哈欠、嘔吐、腹痛、痙攣、焦躁不安
及強烈渴求藥物等戒斷症狀。
2.吸毒成癮者在持續使用毒品的情況下,極難戒絕,終其一生難以擺脫毒品的束縛。
除了會嚴重影響個人健康外,還會面臨失業、求職不易、朋友疏離、婚姻破裂、
家庭破碎、自尊受創,而無法適應社會,甚至不惜以暴力或偷竊等不正當的手段
謀財,以設法取得毒品,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
二、拒絕毒品的方法
方法一:勇敢說不,語氣堅定、面帶微笑。
方法二:告訴提供者吸毒對健康的重大危害。
方法三:告訴提供者毒癮發作的痛苦。
方法四:告訴提供者吸毒是違法行為,並有刑責。
方法五:建議做點別的事情。
方法六:藉故離開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