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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5:公民不服從

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指發現某一條或某部分法律、行政指令是不合理時,主動拒絕遵守政府或強權的若干法律、要求或命令,而不訴諸於暴力,這是非暴力抗議的一項主要策略。據說在最初的含義中,有憐憫的意味,包含了對不同意見的尊重。

美國哲學家,也是《湖濱散記》的作者梭羅發表了一篇文章︰

「論不服從的義務」On the Duty of Disobedience)

這篇文章,後來成為非暴力理論的經典之作。

該文主旨提倡依靠自己,並認為面對不公,不一定要訴諸暴力,可以採取不支持、甚至抵制的作法。這篇短文對此後從事公民不服從的人士,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在文中,梭羅將拒絕納稅,作為對奴隸制度美墨戰爭的一種抗議

甘地師承梭羅的非暴力的公民不服從哲學,而後加以發揚加大;

馬丁路德金恩則深受甘地影響,形成他在一九六○年代,民權運動的基本理論基礎。

梭羅認為政府施用強力,強迫公民做違反他良心的事惰時,公民應有消極抵抗的權利。他說︰「你可以遵守法律,但是,你要更盡心的去遵守正義。」由此觀點推演下去,得出:

當良心與政府法律衝突時,寧可拋棄法律,遵守良心的指示,而不可昧著良心,屈服於不義的法律。良心的位階」高於「法律的位階」,

即公民不服從的中心思想:『不合作運動』

團結一致,才能生效。

『不合作運動』可以有哪些執行的方式?  

《抗稅》《罷工》《罷學》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092401579

 

不合作運動英語:Non-cooperation movement)是世界歷史上第一個全國性的非暴力反抗運動,由律師出身的印度國民大會黨領袖甘地。 一戰結束後(1918),英國對印度的統治轉趨嚴厲,反英運動變隨之興起, 要求獨立自治的呼聲高張。 律師出生的國民大會領袖甘地(1869~1948)呼籲以非暴力的不合作手段, 抵制英國的統治。他要求印度人不納稅、不入公立學校、不到法庭、不入公職、不購買英貨,並多次絕食。 甘地和平消極抵抗的方法,迫使英國政府不得不頒布新憲法, 讓印度逐漸發展自治體制。二戰結束後,印度遂獲得獨立, 但隨後發生伊斯蘭教徒和印度教徒之間的大仇殺。

http://zh.wikipedia.org/zh-tw/%E4%B8%8D%E5%90%88%E4%BD%9C%E9%81%8B%E5%8B%95

 

公民不服從表達的方法,大致可分為三種:

  • 通過法定程序去進行上訴,通過法院議會或政府部門去爭取權利和修改錯誤(合法)
  • 行使法律上的公民權利,進行示威遊行等等來表達自己的意見(合法)
  • 違抗此不合理法律,並付出懲罰代價(如:坐牢),以喚起其他公民和輿論的關注和壓力(不合法)

以己身去違抗不合理法律的不合法處理方法,在西方被稱為「公民不服從權」。

http://zh.wikipedia.org/zh-tw/%E5%85%AC%E6%B0%91%E4%B8%8D%E6%9C%8D%E5%BE%9E

 

2008年11月10日星期一
[轉載] 何謂“公民不服從”?
(引述自PTT2的bluepenta網友文章)

前言

民主社會強調宗教信仰和思想的自由,主張最大限度的寬容,那麼對於一個社會的主導思想或合法通過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某些公民以非暴力方式進行的出於個人良知和理智判斷的反抗到底合不合理?

何謂公民不服從?

西方政治思想有一個源遠流長的的傳統稱做「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John Rawls在此問題上有經典的闡述。他強調,此理論只使用於一個接近正義的社會,即大多數情況而言是秩序良好,但其中確實對正義嚴重侵犯而構想出來。

公民不服從只產生於多少是正義的民主社會中,是對那些承認並接受這一憲法的合法性的公民而言。John Rawls將之定義為「公開的、非暴力的、出於良知而違反法律的政治行為,其目的是促成政府改變法律和政策。」

以下是幾個容易和「公民不服從」混淆的概念
公民不服從和「一般違法行為」之不同

其區別在於公民不服從的動機乃出於對道義的關注,一般犯罪行為則出於損人利己。

公民不服從和「良心拒絕」之不同

良心拒絕是指不服從法令或法律,該法律是只適用於當事人的,舉例而言:佛教徒因為宗教的因素所以拒絕服兵役,因此被判刑服獄,出獄後仍拒不當兵,再將之判刑服獄,一直輪迴下去。現在中華民國的作法是將這些特殊因素的人改服替代役,例如去教養院當義工等等。

「公民不服從」訴諸共同體的信念,是非個人的。他是一種政治行動,並且是公開的。例如和平主義者訴求反戰。

綜合以上兩個不同之處的觀念

然而如果有一群人在街上喊著他們的某訴求,並且以他們是因為「公民不服從」而不遵守法律,這時最大的問題是如果每個團體都這樣社會秩序該如何維持。這時就關係到「公民不服從」最核心的部分。「公民不服從」是必須涉及對基本價值的判斷,也就是如剝奪少數人的言論自由、選舉權、參政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壓制宗教團體、等等。因此並非人人只要喊著我有「公民不服從」的理由,就可以任意的違法。這次靜坐的訴求是言論自由,這顯然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惡法亦法?惡法非法?

法治社會要求人們遵守法律,但如將此原則絕對化,有可能導致法律崇拜或法律萬能論,「惡法亦法」就變成可能。因此,假如公民出於良知判斷認為有關的法律是不合理的,他就有權從道義上提出抗議,直到最終得到糾正為止。而公民不服從是必須要溫和、非暴力,並且是道義呼籲的。

著名的例子

公民不服從在世界各地的例子並不少,如印度聖雄甘地的不合作運動、馬丁路德˙金恩的民權運動、反越戰和平運動,以上都是這些國家共同的歷史記憶,並形塑一個世代的氛圍。

http://action1106.blogspot.com/2008/11/blog-post_77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