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 Title:高中社會科高中社會科

2014-05-07 第5次模考 Q27 依賴理論

高三下公民

依賴理論(Dependency Theory),或稱作依賴學派(Dependency School),是1960年代晚期由拉丁美洲學者所提出的一套國際關係發展經濟學理論。它將世界劃分為先進的中心國家與較落後的邊陲國家,後者在世界體系中的地位使之受到中心國的盤剝,故得不到發展,或產生腐敗等弊病。

關於中心/邊陲的界定,其間的機制與效應等問題,學界至今沒有定論,不過依賴理論的各流派中仍有共通的幾個命題,簡述如下:

  • 世界分成中心國家邊陲國家伊曼紐·沃勒斯坦還進一步引入半邊陲國家的概念。
  • 中心由工業國家構成,邊陲國家則向中心國家出口原料,並從事勞力密集產業為主。
  • 邊陲之所以為邊陲,並非因為它是工業化浪潮的後進者(這是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主張),而是在世界市場上受到制約所致,外力包括跨國企業、國際組織(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等等代表中心國家利益的力量。
  • 因此邊陲國家的落後源自上述不平等的依賴關係,中心國家則賴此關係維持較高的工資及貿易利益,並減弱國內的階級矛盾。

準此,依賴理論對窮國開出的藥方是走自主發展之路、節制外資,並根據國民的真正需求調整產業結構(例如許多窮國大量出口農產品,人民卻有營養不足的問題)。部份學者更呼籲以社會革命出離依賴。


http://zh.wikipedia.org/zh-tw/%E4%BE%9D%E8%B3%B4%E7%90%86%E8%AB%96

2014-05-07 第5次模考 Q21 第三波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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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學上,第三波這個詞專門用於指稱1970年代以來席捲全球的民主化浪潮,由塞繆爾·菲利普斯·亨廷頓在《第三波:20世紀後期的民主化浪潮》中闡述了這個概念

亨廷頓在《第三波——20世紀後期民主化浪潮》書中觀點,世界上大致歷經了三波民主化浪潮:

所謂的「第三波」是相對於發生在19世紀到20世紀初期的第一次民主化浪潮,有30多個國家建立了民主制度;以及發生於二戰後1943-1962年之間的第二次民主化浪潮,許多殖民國家獨立,50多個國家建立了民主制度。第三次民主浪潮的標誌性事件是1974年伊比利半島葡萄牙發生軍事政變,結束了獨裁政權,民眾帶著康乃馨上街,成為1974年的康乃馨革命西班牙強人佛朗哥元帥在次年離世後,回歸君主立憲卡洛斯國王逐漸交出政治實權。

2014-05-07 第5次模考 Q5 修復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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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h.wikipedia.org/zh-tw/%E4%BF%AE%E5%BE%A9%E5%BC%8F%E6%AD%A3%E7%BE%A9
修復式正義英語Restorative Justice。或譯:修復式司法)基於「和平創建」(英語peace-making)的思維,主張處理犯罪事件不應只從法律觀點,而是也應從「社會衝突」、「人際關係間的衝突」觀點來解決犯罪事件。強調「社會關係」的修復,亦即,當事者的權利、尊嚴應得到滿足,個人、團體與社區已損壞的關係亦得到應有的修復。換言之,社會復歸不只加害人,連同被害者及社區均需復歸的刑事政策理念--在國家制度保障下,透過任一方都不吃虧的程序,讓各方當事人早日回歸正常生活。

起源

大約自1970年代中葉開始,一些司法人員和被害者團體開始注意到被害人於傳統的刑事訴訟中不被重視的境況,只是個被傳喚來作證的證人。為了促使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傷痛被國家重視,為了讓犯人認識他造成怎樣的傷害,給犯人道歉或彌補的機會,所以在加拿大紐西蘭等地開始仿傚當地原住民的風俗,試行修復式正義

第一個個案1974年出現在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是兩名少年犯的案件。一位與當地原住民熟絡的少年觀護人覺得印地安人的習俗值得效法,於是他請求法官在判決之前給他一些時間,讓他去調解被告與被害人的關係,讓被害人有機會向被告陳述他受到什麼樣的傷害,希望對案件怎樣處理。出乎意料的是,被害人們大多表示希望由這兩位少年做出彌補,而不要判刑關他們。被告因此有機會在瞭解自己造成的損害之後對被害人道歉,並執行雙方同意的彌補方案。這個試驗性的做法,很快變成加拿大的「被害人-犯人-調解計畫」(英語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Programs (VORPs)德語Opfer-Täter-Ausgleich (OTA)[1]

紐西蘭1989年通過的「兒童、年青人及家庭法案」(英語Children, Young Persons, and Their Families Act),則是第一個將修復式正義立法的國家。這是有別於將重點置於犯人身上的應報理論預防理論,開始重視被害人的刑事司法新模式。[2]

澳洲的犯罪學家約翰·布萊特懷特是當世提倡修復性司法的代表人物

2014-05-07 第5次模考Q6 第四代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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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而言,近代人權可分為四個世代:第一代人權為「公民及政治權利」(從十六、七世紀至十九世紀)主要為人民反抗君主壓迫,要求政治上的民主、自由、平等、生存、財產保護諸權利。第二代人權為「經濟及社會人權」(從十九世紀到二十世紀初),將範圍擴大至工作權、經濟權、社會福利權、勞動人權、組織工會、醫療保健、教育訓練等。第三代人權以「族群、社會自決與宗教自由」為主,(從十九世紀末到二十世紀初,以迄於兩世界大戰後)。第四代人權為「新興人權」(從二次世界大戰後迄今),包括社會權、環境權、抵抗權、隱私權、資訊權等。

第四代人權:多元人權、普遍人權 嚴格說來,第四代人權是很難界定其名稱及範圍的。有些 學者將其併入第三代,如法國 Vasak 稱為集體的連帶關係權 利:族群權、和平全、發展權、衛生環境權、人類共同遺產權。

2014-05-05 公民新聞最前線20140412-第三冊第七課刑法與生活.doc

2014-05-05 公民新聞最前線20140418-第二冊第四課政府的運作.doc

2014-05-05 L4永續發展的經濟課題

2014-05-05 L3全球化與地球村

2014-05-05 L5政治意志的形成

2014-05-05 L4政府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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