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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趙于萱 - 人事室 | 2024-01-22 | 點閱數: 127

1.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旨揭規範第 4 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2.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旨揭規範第 7 點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 10 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3.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旨揭規範第 11 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檢附旨揭各該規定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