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學生基本權益,尊重學校本位及學生自治,學務處配合教育政策預於本學期完成修訂本校學生獎懲規定,相關注意事項及期程如下:
一、本校訂定(修訂)學生獎懲規定,均依憲法所定基本權利保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等規定,對學生言論自由權、集會結社權、受教權、學習權、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等權利給予尊重及維護。
二、學校訂定(修訂)學生獎懲規定,基於實現教育目的,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並符合下列原則:
(一)明確性原則:獎懲種類、要件及其處理程序應具體明確,並為學生可預見及理解。
(二)平等原則:相同獎懲事項,非有特殊理由不得為差別對待。
(三)比例原則:獎懲措施應考慮具教育之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
(四)正當程序原則:獎懲決定應遵循公正合理之相關程序規範。
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應具備正當性,遵循公正、公開之民主參與程序,徵詢學生、家長、教師及行政代表之意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前項學生代表應經由選舉產生。
四、學生獎懲規定修訂重要期程
(一)3月份:完成學校各處(室)行政單位修訂意見彙整。
(二)3月份:
1、於本校網頁及學務通報公告修訂規定、程序及相關注意事項。
2、配合導師會報召開校內教職員修訂學生獎懲規定修訂之說明會,或配合相關會議(教務會議、行政會議、主管會議)實施說明,並聽取意見。
(三)4月份:
1、召開學生獎懲規定修訂公聽會(學生代表、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及行政代表)。
2、彙整相關意見完成學生獎懲規定修訂草案。
3、於108-2期末校務會議中逐條討論、審議並完成修訂。
4、簽奉校長批示並完成公告。並函送教育部核備。
(四)8月份:109年8月1日正式實施。
五、學生獎懲規定修訂依據法令
(一)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二)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三)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四) 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五) 教育基本法
(六) 高級中等教育法
(七) 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八)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九)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十)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十一)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十二) 行政程序法
(十三) 刑法第二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十四) 民法
(十五) 著作權法
(十六) 個資保護法有關
(十七) 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
(十八) 教師法
(十九) 大法官解釋第382、407、491、563、684、701、718 號等
六、修訂過程中歡迎全校教職員工生、校友、家長及社會先進不吝提供意見,期盼能將本校學生獎懲規定修訂的更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