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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10 年 3 月 5 日「衛生福利部兒童健康推展會」110 年度第 1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查學生輔導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旨揭平台內「心據點」項下有各縣市各轄區的心理健康、精神醫療相關資源,請於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連結前開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