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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訪客 - 輔導室 | 2021-06-28 | 點閱數: 165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10 年 6 月 16 日衛部救字第 1101362050 號函辦理。

二、鑒於國內疫情嚴峻,為避免不必要之接觸,旨揭「志願服務獎勵事蹟表」申請人欄位原須志工親筆簽名或蓋章,如經申請單位徵得申請人本人同意後,可代為填寫,並於該事蹟表下方註記已獲申請人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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