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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羅明德 - 輔導室 | 2022-01-19 | 點閱數: 217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前署)111 年 1 月 12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00166075 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旨揭內容摘要如下:

(一)衛生福利部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推動小組第 11 屆第 3 次會議臨時動議委員發言摘要略以,兒童聯合評估報告書僅係供教育單位瞭解兒童發展遲緩情形之參考,相關鑑定仍應回歸教育專業。

(二)各主管機關依特殊教育法,學前特殊教育幼兒辦理特殊教育鑑定安置申請及審查時,不宜以兒童發展聯合評估綜合報告書(以下稱聯合評估報告)等證明為必要文件,並應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鑑定安置評估;另於每年安排重新評估時毋須要求幼生家長須取得聯合評估報告或身心障礙醫療相關文件,以免家長反覆奔波,造成重複評估及醫療資源浪費情事。

(三)國前署已完成介接衛生福利部「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暨個案管理整合系統」及「婦幼健康整合管理系統」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之綜合報告書資料,請學校/公私立幼兒園可於教育部特教通報網依權限查閱已接受早療服務幼兒通報資料名單,或瀏覽兒童聯合評估報告書,並請業務承辦人員善加利用,避免醫療資源浪費及家長反覆奔波之情事一再發生,簡化鑑定安置文件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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