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只能依據立法機關經過立法程序而明定之法條判定罪行,不得比附援引近似之條文科罪論刑,作為新創或擴張可罰範圍或加重刑罰或保安處分之方法。例如倘若刑法規定「在於車站或埠頭竊盜者為加重竊盜罪」,目的係因車站或埠頭乃供人旅行之地,旅遊證件與行李失竊較普通竊盜更嚴重,但竊盜案如係在航空站發生,航空站亦為供人旅行之地,但因非法律條文所明定的加重要件,則不能因其與車站、埠頭性質相同,而以類推適用的法理包含之,仍應論以普通竊盜罪。
你的問題也是一般人常容易有的誤會,以為所有的商品都有七日的鑑賞期(正式用語為七日猶豫期間)。七日猶豫期間是源自消保法十九條,法條規定的很清楚只有所謂的特種買賣(郵購買賣、訪問買賣)方有十九條的適用。依據消保法第二條的定義,郵購買賣:未讓消費者事先、預先檢視商品所成立的買賣(電視購物、網路購物也成立);訪問買賣:未經消費者要約,親自到消費者住居所或其他處所從事消費行為。看出這特種買賣與一般的買賣行為不同之處了嗎?一般商品的買賣,你是自己走到人家的商店裡面,有充分猶豫買或不買的時間,自然不適用十九條中七日猶豫期間的規定。
結論,買東西前先想清楚,勝過買東西後再後悔。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11102675
http://ntd.judicial.gov.tw/index.asp?struID=4&navID=121&contentID=128
「遺產清冊」包含被繼承人的財產、債務,而法院在繼承人呈報遺產清冊後,將依照公示催告程序,於法院公告,要求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限期向法院報明債權。若債權人沒有呈報債權,未來將造成失權效果,在遺產分配之後,不得再請求分配遺產。而經法院計算,遺產總額大於債務時,繼承人才得繼承剩餘遺產。
陳報遺產清冊有何效力?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其遺產應如何清算?
http://ntd.judicial.gov.tw/index.asp?struID=4&navID=120&contentID=1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被繼承人死亡,配偶依前揭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所謂「剩餘」,係指財產大於負債之情形而言,即如夫妻一方無剩餘財產,且尚負債時,其財產並無剩餘,應以零計算。
該局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甲君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局發現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剩餘財產計4,900萬元,其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雖有財產500萬元,但亦有債務1,200萬元,申報時以負數列為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因而計算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為2,800萬元{[4,900萬元-(500萬元-1,200萬元)]÷2},惟依前揭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本案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財產減除債務後已無剩餘,其剩餘財產應為0元,經重新核算,生存配偶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為2,450萬元[(4,900萬元-0)÷2]。
該局說明,許多納稅義務人誤以為夫妻一方死亡時,另一方即對遺產有一半之請求權,實則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符合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一方財產減除負債如為負數則無剩餘,計算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時只能以零計算。
http://www.nowtaxes.com.tw/taxonomy/term/223
婚前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疇林女士來電詢問,父親婚前取得之不動產,於死亡前出售,所取得的價金,於申報遺產稅時可否列為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婚前取得之不動產,非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之財產,其於死亡前出售所取得之價金,僅為財產狀態之變更,故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疇。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如生存配偶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1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尚需檢附生存配偶之申請書、註記結婚日之戶籍資料、夫妻雙方財產及債務明細表、請求權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相關申報書表可就近至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索取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x.gov.tw)下載使用。
http://www.nowtaxes.com.tw/taxonomy/term/223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簡單來說就是婚姻關係消滅時,原先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婚後夫妻財產差額,資產少的一方可以主張取其一半的權利。以往的案例多半是先生死後遺留大筆遺產,為了避免繳納過重的遺產稅,繼承遺產的妻子可以主張財產一半為己所有,因此只要一半作為遺產即可。(民法第 1030- 1 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是沒有專屬性的,也就是說這個權利是可以讓與或繼承的;但91年6月28日之後,這個權利被改為有專屬性,如果有權請求的配偶過世或不請求的話,其他人不可以代位請求。
今年5月25日以後,又改回最初的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已不具專屬性(民法第1030條),所以,現在當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不但繼承人可以繼承這個權利,繼續請求,連債權人也可以替夫或妻代位行使。
很多人都以為,只有在夫妻一方過世的時候,才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問題。其實,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有三種原因:離婚、死亡或改為夫妻分別財產制。依民法1009條規定,夫或妻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夫妻財產制就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
另外,夫妻之間依法由法定財產制變成分別財產制,依民法第1010條,好幾種情況都可適用,比如:夫或妻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付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而使另一半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受到侵害時、有管理權的人對於共同財產的管理明顯不當且經另一半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等。未來如果有夫妻想透過離婚、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方式來躲債,只要債權人懂得活用法律,還是可以確保債權。
補充一下,民法中夫妻財產制分成三種,即法定財產制、共有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未以契約訂立以法定財產制為準。一般男女在結婚時,雙方多半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所以就視同法定財產制。共有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屬於約定財產制,實務上若雙方以契約形式約定時,多半以分別財產制為主。
法定財產制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共同財產制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可約定由一方管理,共同財產之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處分共同財產時,應得他方同意‧‧‧。
分別財產制
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http://tw.myblog.yahoo.com/jw!zJRjkNGRGBYxt_VNGaX_SQT.bFId/article?mid=1691
關於顏清標的16歲兒子與16歲女孩結婚的法律問題可分成民事與刑事方面
民事部份(顏清標的16歲兒子結婚是否有效呢?)
1. 如同前位朋友所說 的確!在民法上是有規定結婚年齡的限制 在民法第
980條確實是有規定男未滿18歲 女未滿16歲不得結婚 從這個案例上來
看 僅女方達到16歲(如果以民法第124條規定出生年月日計算年齡 可能只
是虛歲16歲 而實歲僅有十五) 換言之 男女雙方都應該未達到可以結婚的
法定年齡(兩個人應該實歲只有15歲多)
2.這時候原作者的疑問大致上可猜的出來 這種未達法定年齡結婚 在民法上
到底有沒有效 我們來看看民法第989條規定 未達到法定年齡而結婚者 男
女雙方的法定代理人(大多為父母親)以及男女雙方是可以向法院撤銷結婚
的效力 不過 如果事後男女雙方年齡都滿法定結婚年齡時 (本案例男女雙
方結婚後過幾年都已經滿十八歲了)這時候你才說要法院撤銷就不行了
另外民法第989條還有一個除外規定就是未達法定年齡結婚 但是女方已經
懷胎了也不得撤銷 至於民法第981規定未達法定年齡而結婚必須要經過法
定代理人同意又是另外一回事 即便男女雙方法定代理人都同意 你還是違
反民法第980條 男十八女十六的結婚限制
3.本案例顏清標的兒子的確違反民法男方需滿18歲的規定 其實是可以撤銷
的 但是 因為女方懷孕了 依照前面第2點的說法 法律已經規定無法撤銷
換言之 既然雙方沒有去撤銷婚姻的效力 那麼這個結婚仍然是有效的
刑事部份 (顏清標的16歲兒子會不會犯法而坐牢呢?)
1.這樣講好了 其實在刑法第227條第1項有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
的男女為性交的話 是可以判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 那麼嚴格來說 男女雙
方都會觸法 這點是沒有疑問的 講詳細一點 你看 男方是不是對一個十四
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女生為性交(這裡年齡都算實歲不算虛歲) 而女方也是
對一個十四歲以上而實歲未達十六歲的男生做性交行為 對吧 那麼其實男
女雙方都會犯法 這裡請注意 年齡的算法在刑法上 也是依據剛剛前面所講
的民法124條的標準來計算的
2.那麼 這時候就會有人問說 怎麼兩個人都不必坐牢 反而喜氣洋洋高官都來
祝福是不是耍特權 法官不敢辦??? 當然不是!!!因為刑法另有規定
在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 如果是"未滿18歲"的人犯下刑法第227條通稱的與
幼男幼女性交猥褻罪的話 是必須告訴乃論 換言之你不告 檢察官也不會受
理法院也不能判 這條我們法律界戲稱兩小無猜條款 也就是前面高鳳仙法
所說的 只是媒體斷章取義 說因為兩個人是兩小無猜所以不犯法 又是媒體
誤導的錯誤觀念 當然如果是滿18歲卻跟未滿16歲的人做性行為還是屬於
非告訴乃論 即使你不去告 檢察官與法官依然可以調查與審判
當然這跟其他大部分性交罪的條文是"非告訴乃論"(也就是一般民間講的公
訴罪 不過法律上我們的用語是用非告訴乃論 根本沒有所謂的公訴罪這個
名詞 這是媒體誤導的用語)是不一樣的 ok就算男女雙方都去告刑法第227
條 但是刑法第227條之1另外規定 如果是未滿十八歲的人犯下刑法第227條
規定 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當然這又是另外一回事
3.在本案例上 今天男女雙方實歲都未滿16 卻做了性行為 其實是該罰的 但因
為這條罪是告訴乃論之罪 如果沒人向檢察官或警方告訴 檢察官是不能調
查 法院也不能審判 若果判了那麼這個判決就會違法 因此才會有今天你們
看到的"盛大"結婚局面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125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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