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費就是人民向法院請求裁判時,必須要繳交的費用!
二.適用時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原則上是原告於起訴時便需預先繳納裁判費,如果不繳納,法院會先裁定命補正,如果還不補繳,法院便會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
但是起訴時原告所繳納的裁判費,僅是"預繳"的性質,法院最後在判決時會在判決主文中交代應由何方當事人負最終給付訴訟費用的責任(原則上都是由敗訴一方負擔)
三.計算方式:以民事訴訟來講,
1.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2.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如:聲請裁判離婚)則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如果同時有非財產權之請求及財產權上之請求(如:聲請裁判離婚,同時請求夫妻財產分配),其裁判費則分別徵收!
律師服務當然要收錢,按委任他人處理事務的對價來看,就是「報酬」。律師有時喜歡自己冠個好聽的名字,叫「公費」,有點是「公益費用」的意思,怕被說是做生意的樣子,不過,反正都是新台幣,叫什麼都一樣,重要的是「律師錢怎麼收」? 一、鐘點費 在法律案件中,除了律師本身的酬金外,還有所謂的「訴訟費用」,即法院的規費(也就是法院的費用),包括裁判費用、郵費、鑑定、測量等,通常也不計入律師的費用中。有些律師在收費的時候,會加收出庭費(如果是審級委託就不能再另加收了)、接見費(到看守所接見)、差旅費、代墊郵電費、偵查費、徵信費不等。 |
仲裁的地點與時間比較自由,當事人有程序選擇權。仲裁與訴訟相同處在於若不服,仲裁仍可提起仲裁異議之訴,就像訴訟若不服仍然可以上訴。
仲裁的優點在於可以避免冗長的時間浪費,只要當事人都同意即可快速作成。而在外國仲裁是很常見的解決紛爭方法,尤其在國人對該國司法制度及法官無法信任時,仲裁不失為快速解決,又能讓當事人信服的紛爭解決方案。
調解與和解都是訴訟以外解決紛爭的機制 兩者最大的不同點在於?
為什麼答案是(D)
(A)調解與法院之裁判效力相同;和解則否
(B)調解可在法院進行;和解則否
(C)調解須雙方當事人參與;和解則否
(D)調解大抵在起訴前做成;和解則在訴訟程序中成立
所謂的問題本身就有「問題」時?正確的答案又怎能不出問題?這個問題出的不好,但我還是嘗試解題如下:為什麼答案是(D),理由:
(A) 調解與法院之裁判效力相同;和解則否
答:調解要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才與確片決有同等效力;和解有兩種,一種是民事上的和解,屬於契約關係,這種和解確實沒有確定判決的效力;但另一種叫訴訟上的和解,是在法庭裡由法官主持作成的和解,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後也會等同於確定判決的效力。 所以這個選項是一半對,一半錯。
(B) 調解可在法院進行;和解則否
答:調解在我國是採雙軌制,可以是鄉鎮市公所的調解 (學術上稱為行政調解);也可以是法院開的調解庭 (學術上稱為司法調解)。和解,除了前述的由法官主持的訴訟上和解外,就是庭外和解 (一般的和解),所以法院也可以作和解,並沒有不可以。
所以這個選項也是一半對,一半錯。
(C) 調解須雙方當事人參與;和解則否
答:調解與和解都需要雙方當事人參與,這個選項是錯的,應無疑義。
(D) 調解大抵在起訴前做成;和解則在訴訟程序中成立
答: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的規定,調解應於法院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所以起訴後也可以進行調解,只要在法官言詞辯論庭開完前作成調解,並無不可,所以這個答案並非絕對正確。
但以法院的立場來看,前已述及,法院也有開調解庭的程序,大抵調解不成才會進入訴訟程序,就此而論,則所謂「調解大抵在起訴前做成」這句話,勉強算對了一半。因為調解確實是訴訟的前置程序。
至於和解則在「訴訟程序中成立」,意思應是在彰顯「和解」不論處在何種階段,那怕已經進入審判中的訴訟程序,一樣可以作成和解。
從可否做成調解或和解的「時間點」來看,調解比較有侷限性 (亦即最多在一審言辯終結前才可運用調解);而和解的時間點則可以延長到三審定讞前,都還可以作成和解。
據上所述,ABCD的四個選項中,以D的答案算是稍稍可以區別兩者的不同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82507362記者:張嘉男 高智亮 台北 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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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在機電標部分捨棄原本的歐洲系統,改採日系新幹線系統,引發歐洲高鐵聯盟向國際商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台灣高鐵要賠7304萬美金,相當24億台幣。對於這筆費用,台灣高鐵表示將由全體股東承擔,至於是否接受仲裁結果,台灣高鐵表示,將與律師團再做進一步的了解。
台灣高鐵在機電標部分捨棄原本的歐洲系統,改採日系新幹線系統,引發歐洲高鐵聯盟向國際商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台灣高鐵要賠7304萬美金,相當24億台幣。對於這筆費用,台灣高鐵表示將由全體股東承擔,至於是否接受仲裁結果,台灣高鐵表示將與律師團再做進一步的了解。
才高高興興的慶祝車體出場,不料這個捨棄原本取得優先議價權的歐鐵聯盟,改採日系新幹線合作的政策卻遭來台幣24億天價的求償。台灣高鐵資深副總林天送:「這3年多來經過不斷的辯論和協商,判斷書有一個金額出來,台灣高鐵公司必須補償歐鐵聯盟大約7304萬美金多一點,這一個診斷書的內容,我們的律師團已經在研究。」
1997年德國西門子和法國亞知通合組歐鐵聯盟,加入台灣高鐵,反對加入負責機電部分。然而在台灣高鐵取得合約之後,卻在96年的4月份開放日本新幹線加入平行競標,並且在99年底宣布由新幹線得標,這個結果引發歐鐵聯盟不滿。
先是在2000年的1月份,向台北的地方法院申請假處分遭到駁回,接著在2002年向國際商會提出8億美元,相當於200多億的賠償,而仲裁結果出爐,台灣高鐵判陪24億台幣,對於這起延宕3年的仲裁案落幕,台灣高形容是利空出盡。台灣高鐵資深副總林天送:「從這個角度來看,風險已經固定在那邊,有一個金額出來對我們,昨天在跟媒體講的是從某一個角度,這個是風險的確定,也就是利空出盡。」
對於目前集資並不順利的台灣高鐵,在賠償金額從原本的200多億減少到24億,不過這筆金額將由全體股東承擔,包括了富邦產險、太平洋電線電纜、長榮航空、東元電機以及大安路工程等五大原始股東,另外再加上行政院的開發基金,以及台糖等等,而由於有行政院的開發基金在內,等於是要由全體納稅人來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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緘默權~是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告的權利
被告不自證己罪的概念是從被告的緘默權而來
被告既然可以保持緘默,等於被告無陳述義務,且在保持緘默的同時,不可因其緘默而做有罪推定,
既然被告無陳述義務,自無為真實陳述的義務。
另依期待可能性法則,無法課犯罪人以真實陳述的義務,要他乖乖把自己犯罪事實一五一十自白出來,犯罪人隱匿自己犯罪行為相當合理。
但須注意,你可以說我沒殺人,可以說當時我不在場,但如果亂虎爛,說人是張三殺的,會有誣告的問題;若指使別人來作證說你的確不在場,會有教唆偽證的問題。
在我國實務上辦理刑事案件 對於被告都必須先告知其有關權利
但往往都會快速唸過 讓你沒聽請楚 不知道要行使緘默權
或是先將其列為~重要關係人或證人
這時就沒有緘默權必須回答問題 等到回答完了
再以~涉案情節重大~為由 改列為被告
這時 他們想要問的都已經問完 再行使緘默權 也沒用了..
P.S所以不可因其緘默而做有罪推定<<<<這樣你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