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性侵害創傷的人可能有以下後遺症:
☆情緒反應:焦慮、恐懼、罪惡感等。
☆自我價值:低落的自我形象和自尊。例如:無助、沒有價值、自己不夠好等。
☆生理方面:頭痛、作惡夢、睡眠和飲食困擾等。
☆性方面:因被錯誤的對待,造成日後親密性關係的障礙。
☆人際關係:對周圍的環境感到不安全,無法再信任他人,特別是加害人就是自己所熟識的人。
發生性侵或性騷擾事件時,很多的受害者會認定這是不名譽之事而強忍不說。
我們可以借助性侵防治中心、勵馨基金會提供專業的心理諮詢,協助他們走入人群、走出陰霾。
為了自己及家人的安全,在「性侵害防治法」和「性騷擾防治法」的保護下,人人都應該挺身而出,
主動打擊性侵犯,捍衛人身安全。
※關於性侵害的法律,可以參考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和兒童少年福利法。相關條文內容,
可參考法源法律網:http://www.lawbank.com.tw/>法規查詢>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教育部修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程序參考流程圖」。
說明:教育部經重新檢視調整部分流程文字,並依據現行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第9款及第4項規定增列流程文字(如附件)。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程序參考流程圖103.5.12.doc一、依據教育部103年4月17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055117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5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044515號函辦理。
二、轉知教育部整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教育宣導資源說明乙份。
三、 緣起:
(一)「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於1979年經聯合國大會通過、1981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
(二)我國為提升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經立法院於96年1月5日議決,2月9日 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為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行政院於99年5月18日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經立法院100年5月20日三讀通過, 總統6月8日公布,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我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次國家報告自101年10月至民國102年12月撰寫完竣;報告內含98至101年我國重要性別政策及統計數據,敬請參閱及宣導週知。
宣導資源: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製作《CEDAW創意教案》電子書(國中、高中職適用)
http://saas5.startialab.com/acti_books/224/659/。(開啟Flash閱覽後,左上角具下載功能)
事發時的應變
「性侵害」在程度上有輕重之分,臨場的處理和應對方式請把握下列原則:
☆沉著冷靜:以自保為原則,採低姿態降低對方警戒心,爭取時間、等待機會,
思考脫身策略。
☆使用防身技巧:善用隨身物品,例如:鑰匙、雨傘、哨子、原子筆等,幫助
自己脫離困境。若有機會還擊,選擇歹徒最脆弱的地方攻擊,
例如:眼、耳、鼻、脛骨、生殖器官等,快而有力、出其
不意的奮力一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