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有關獎懲之實施、類別與計分原則如下:
(一)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
(二)依規定應予學生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案件,或獎懲案由、程度不甚明確者,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施予獎懲;其審議應秉持公平、公正原則進行。另未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之獎懲案件,仍應循行政程序完成核定。
(三)學校對於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組織、運作方式、獎懲標準、功過相抵、銷過措施、學生申訴等,應訂定合理可行之規定,並報本市教育局備查。
(四) 針對學生進行大過以上之懲罰,應依案件性質,讓學生有陳述意見或說明 之機會。學生獎懲委員會做成相關懲罰決定後,當事人如有異議,得提出 申訴,申訴之相關流程及規定由各校定之,並報本市教育局備查。
(五) 獎懲類別:
1. 獎勵:包括大功、小功及嘉獎三類。
2. 懲罰:包括大過、小過及警告三類。
(六) 獎懲之計分(功過可相抵):
1. 獎勵:大功每次加4.5分,小功每次加1.5分,嘉獎每次加0.5分。
2. 懲罰:大過每次扣4.5分,小過每次扣1.5分,警告每次扣0.5分。
3. 國中階段(自七上開學日起,至九下開學前一日止)功過相抵後,無懲處紀錄者給予基本分3分,相抵後仍有懲處紀錄者給予0分。
二、 學生獎懲表現之計分,以落實教師正向輔導管教、引導學生健全成長及積極改過遷善為目標。
三、 各校應檢討現行校規之合理性,違反相關法規或不合時宜者,應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