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語言認證原則採計「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以及「英語」以國中 學生能報考,且符合英語聽、讀、說、寫能力檢測工具之檢定為主。
二、閩南語採計標準參照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及臺灣語文測驗中心「全民臺語認證」訂定之;客語採計標準參照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訂定之。
三、英語採計標準參照 CEF(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assessment,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 量共同參考架構)架構訂定之。
四、採計語言認證項目之目的係為鼓勵學生自我精進,並增加得分機會,爰為收鼓勵之效,「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獲基礎級以上者均採計 5分 ; 「英語」採計標準參照 CEF 架構相當 A2 級以上者,採計 5 分。
五、國中學生於報名該學年度免試入學,其提出之認證資料如非國中教育階段取得者,亦予採計 5 分。
六、臺南市語言認證項目參考列表如附表 1、CEF 表如附表 2。
七、有關本項目之採計,由當年度臺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依實際所報資料審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