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6 L4:學習手冊多選題Q1哈柏瑪斯的公共領域 解析
關於公共領域的討論,主要是以當代社會學者哈柏瑪斯所提出的公共領域理論為主流,哈柏瑪斯所提出的公共領域,必須具備兩個要件,第一是具有理性能力的公民,第二是需要一個被干擾的理論場域(胡敏琪,2002);而在哈柏瑪斯的(Habermas,1990)學說中,理想的公共領域言論溝通應該具有下列三項特質:
(一)理性溝通
在公共領域的環境下,所有言論不是以壓迫方式進行,人們言論都是透過一定程序,進而表達出真正想法,透過理性方式,才能建構出對等的雙向互動溝通。
(二)有效性宣傳
溝通要具備有效性必須包含四的要件:
(1)溝通者可以理解彼此的語言。(可理解性)
(2)進行討論者彼此都假設對方所言為真。(真實性)
(3)言論內容是合理且正當,並且具有邏輯性。(正當性)
(4)言論的內容是真誠的。(真誠性)
滿足這四項,人們才能彼此了解,並真心進行討論。
(三)理想言說情境
為了實現理想性溝通,公共領域的場域必須要是一個自由平等,不受其他力量干擾的環境;而實現理想言說情境的面向包括:
(1) 每個人都能平等發言。
(2) 與討論者得以運用支持、反駁和辯解等語言,加以描述其觀點和行動。
(3) 參與討論者可以自由的使用表意的言說行動,來表達自己理念。
(4) 參與者皆能使用受到規約的言說行動,並重視維護公共領域的論述品質。
實例探討:CALL IN政論節目是否為一種公共領域的展現?
在現今政黨色彩分明的社會文化中,CALL IN類型的談話性節目日漸興起,例如:三立的「大話新聞」、TVBS的「2100全民開講」,或是中天的「文茜小妹大」......等,都是近年來興起的政論節目。主持人與來賓在節目中的對談,加上CALL IN民眾的互動,這看似一個藉由電視為媒介的公共領域。但在每家電視台背後政黨背景以及既定的意識型態之下,是否真能達到公共領域的性質呢?
其實不難發現,每台政論節目所討論的主題都存在著鮮明的政黨色彩,在同一天中,每家電視台所探討的話題都有極大的落差。可能會在三立的「大話新聞」節目中看到「國民黨要賣台」的偏綠話題;在TVBS的「2100全民開講」看到「民進黨在搞台獨」的偏藍主題。雖然他們提供大眾一同參與、討論話題的權利,但在看似平等、公正的背後,真正達到公共領域所有的特質嗎?
根據哈柏瑪斯的(Habermas,1990)學說中,理想的公共領域言論溝通應該具有「理性溝通」、「有效性宣傳」、「理想言說情境」三項特質。以下,我們藉由這三個特質來檢視現今的政論節目,是否符合公共領域的概念。
政論節目是否能達到「理性溝通」,其實看整個節目的脈絡就一目了然,整個節目是由一個主持人為軸心在進行,也就是說,主持人掌握了整個節目的發展方向,所以沒有建構出對等的雙向互動溝通,來賓與觀眾的言論均被主持人掌控,言論不能自由的被表達出來,無法實質進行理性溝通。
而政論節目是否具有「有效性宣傳」的性質呢?在溝通要具備有效性的四要件中,包括(1)溝通者可以理解彼此的語言,(2)進行討論者彼此都假設對方所言為真,(3)言論內容是合理且正當,並且具有邏輯性,(4)言論的內容是真誠的。在政論節目中,這四項性質似乎並沒有偏差太遠,所以政論CALL IN節目在有效性宣傳這項性質中,大致可以說是存在的。
最後,「理想言說情境」這項特質能否被成立,也可以從各個政論節目中看出一些端倪。在節目中,他們所談論的內容也幾乎都是節目想要接收或傳達的訊息,姑且不論是否在觀眾CALL IN進來時,是否經過電視台的篩選,就算有時看到有觀眾持著不同理念想表達時,往往會被迅速地轉移言論焦點,抑或是所傳達的意思被扭曲變質,導致持有不同立場的觀眾意見不能被表達,進而發生了寒蟬效應。所以政論節目並沒有提供一個理想言說情境。
總結來說,政論類型的CALL IN節目不符合「理性溝通與理想言說情境」,所以並不能算是一個公共領域。其實,政論節目是一種是「假的公共領域」(pseudo-public sphere)。它並非表示節目內容都是虛構的,「假的公共領域」是代表一種人為的言論空間,也就是被人特地建構成的一個言論場域,再此談論的內容都是人為刻意「營造」的,但並非「捏造」,所以在政論CALL IN節目中的言論可能都是事實,但都經過節目主持人刻意挑選而成,背後存在自身的政黨色彩,談論內容都已經有特定的走向,結論都是可預見的,所以不算公共領域,而是「假的公共領域」(pseudo-public sphere)。
理論性提問:
究竟哈伯瑪斯所提出特質的公共領域是否存在呢?
2011-11-15 L3:學習手冊Q10集會遊行解析
10 . 集會遊行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下列何者為是?
(A)警方如認為遊行者的訴求不妥, 可不予核准
(B)依法申請的團體, 警察必須保障其不受干擾
(C)訴求合理正當的集會, 才是人民不可剝奪的權利
(D)理性而和平的集會, 時間地點及形式就無須事先申請
答案:B
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自由
並非以訴求主題要正當 合理為必要
警方不能因訴求不當 不妥而駁回
只要依照集會遊行法事先提出申請即可
對於訴求內容
在不危及公共安全情況下
警方無權拒絕
2011-11-15 L3:學習手冊Q6燒國旗解析
1. 一位美國人在公開示威活動中,焚燒美國國旗。警方將他逮捕並以毀損國旗罪名控告他,但美國最高法院駁回這項控訴,該男子以無罪開釋。請問在此一案例中,美國最高法院保障的是那一項權利?
(A)言論自由 (B)宗教自由
(C)集會自由 (D)參政自由
答案:A
言論自由,亦有稱之為意見自由或思想自由,民主國家均在憲法中予以具體保障。誠如本題,焚燒美國國旗的行為,或屬不當。然民主國家應尊重人民有表達思想意識之自由權,故美國最高法院以無罪視之,應是認同該男子之行為,符合憲法中保障言論自由之精神所致。
2011-11-15 L3:學習手冊Q1原住民 名字字數限制 解析
4. 一位原本採用漢名的原住民依據《姓名條例》的規定,到戶政事務所去申請將名字更改為其族群的傳統名字,但戶政事務所表示他所想要使用的名字字數超過電腦系統的字數限制,因此拒絕他的申請。關於此現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原住民可以依法改向原住民委員會申請變更其戶籍登記的名字
(B)大法官應主動審查電腦系統字數限制是否違反憲法上的族群平等
(C)該原住民無法使用其族群的命名方式,可能構成對人格權的侵害
(D)電腦系統字數限制適用於所有申請改名者,因此不違反信賴保護
【答案】C
【解說】(A)該名原住民可向拒絕其申請的戶政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但無法改向原住民委員會申請,因姓名的更改並非原住民委員會的職權範圍;(B)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權力屬於司法權,為消極被動的,所以,不能主動審查;(C)姓名屬於人格權的一種;(D) 按《姓名條例》的規定,原住民皆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但戶政事務所卻因作業上電腦系統的問題而拒絕本案原住民的申請,違反了平等原則。
【出處】行政救濟請見三民版公民與社會(二)第五課P.117、司法權的說明見第八課P.189-190、人格權的介紹見第六課P.125。
2011-11-15 L3:學習手冊Q2 髮禁 解析
(A)26.近年學生人權意識高漲,教育部通令各中等學校取消髮禁,以保障學生人權。
有關學生蓄髮的自由,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屬於消極性的權利 (B) 屬於新興的社會權
(C) 屬於行動自由範疇 (D) 屬於生存權的範疇
★解析:人民的權利可分為積極的與消極的,消極的權利主要是指免於受到干涉的權利,例如人身自由即屬之。積極的權利則是個人得以依其意願發展的權利,而應由國家予以扶持,例如社會權,包括工作保障、生存權等等。故答案為(A),請參閱三民版三民主義(下)第十課。
2011-11-11 L5:翁山蘇姬
1991年,翁山蘇姬獲頒歐洲議會自由理念獎,當時遭軟禁的蘇姬,無法親自領獎,但同一星期,英美各大報上出現了一篇投書,文章題為:無懼的自由。文中,蘇姬開宗明義的說,腐敗的根源不是權力,而是恐懼,當權者因為恐懼失去權力,而濫權腐敗,而老百姓則是恐懼遭到迫害,因而怯懦腐敗,這段文字,說明了翁山蘇姬的政治理念,同時也呈現出過去20年來,支撐她孤身抗暴的背後獨特信念。
翁山蘇姬的父親,翁山將軍,是1947年協助緬甸擺脫殖民地位的獨立英雄,卻不幸的在同一年遭到暗殺身亡。蘇姬的母親金姬,在緬甸建國後出使印度,擔任外交工作,而隨行的蘇姬也在印度求學,取得政治學學位,接著前往英國深造,獲得倫敦大學亞非研究博士學位。 27歲那年,翁山蘇姬嫁給英國學者艾里斯,生下2個孩子,為人母親的平靜生活,一直到蘇姬43歲那年,回國探望重病的母親時,才出現重大轉折。
1988年,緬甸民間對軍人專政的腐敗,不滿情緒達到最高點,當年的8月8日,大批學生走上街頭,反政府示威風起雲湧,出身政治家庭的蘇姬,很快就被異議人士推舉為運動領袖,這場後人口中的8888起義,雖然最後仍舊遭到血腥鎮壓。 但軍政府在民意壓力下,舉辦了30年來首次民主選舉,翁山蘇姬率領的全國民主聯盟在這場國會選舉中,席捲多數席次,蘇姬原本依法應該出任總理,接掌政權,但軍政府不願退場,強行宣告選舉無效,同時還將反對派領袖翁山蘇姬軟禁在家中,與外界隔離。
從1989年,到2009年這20年當中,翁山蘇姬曾兩度獲釋,但又3度遭到當局以各種理由,逮捕和拘禁,但即使被獨裁政權視為洪水猛獸,即使缺乏行動上的自由,蘇姬的非暴力反抗鮮明形象,卻贏得了西方世界與民主國家的一致認同,先後獲頒無數勳章和獎項,其中包括了1991年的諾貝爾和平獎。
由於長期遭拘禁,翁山蘇姬無法見到病逝英國的丈夫最後一面,也始終和自己的子女分隔兩地,個人的奉獻犧牲,換來了國際社會對緬甸蠻橫暴政的關注,然而各國政府的不斷施壓,和緬甸人民爭民主的怒吼,卻都無法促成緬甸政治的改朝換代,這個東南亞佛教國家的5500萬人民,至今仍在設法擺脫恐懼,爭取自由。
http://wisbook.blogspot.com/2009/06/blog-post_16.html
1988年,翁山蘇姬回到緬甸照顧生病的母親。同年,長期執政的「社會主義綱領黨」領袖吳奈溫將軍下台,緬甸爆發大規模的民主遊行,但是遭到血腥鎮壓。新的軍政府隨後掌權。深受聖雄甘地的非暴力理論影響,翁山蘇姬開始參與政治,並致力於推行民選制度。1989年遭到軟禁,她拒絕了將她驅逐出境而獲自由的條件。
1988年3月,當翁山蘇姬匆匆告別丈夫與兩個兒子,回到仰光照顧因中風病危的母親時,正值緬甸人民發起反抗軍政權的遊行示威,遭到軍隊和警察的殘酷鎮壓,共有兩百多名無辜民眾死難,舉國瀰漫著恐怖氣氛。很多受害者、激進分子和退役高級軍官,要求她出來領導民主運動。
1988年8月26日,仰光近百萬群眾在瑞德貢大金塔西門外廣場集會,翁山蘇姬第一次面對這麼多的民眾發表演說。在她首次公開發表重要演講的前夕,政府散播有關要刺殺她的謠言,但她對任何威脅都是溫文不驚。「我不能對祖國所發生的一切熟視無睹。」在集會上,她一身雪白的長裙,宛如一隻從仙境飛來的白天鵝。她那慷慨激昂的神態、鏗鏘有力的聲調、擲地有聲的言詞,令所有在場的民眾印象深刻,並讓他們想起了她的父親翁山,「父女兩人如同一個模子塑造出來的」。緬甸人民發現,他們盼望已久的領袖誕生了。從那一刻起,翁山蘇姬不再是一名旁觀者。其實,她並不喜歡政治,她更想當作家,「但是,我參加了,就不能半途而廢。」從此,翁山蘇姬,這個外表柔弱、身材單薄的女子,成了軍政府最頭疼的人物。她沒有權力、沒有金錢、沒有官銜,卻擁有了緬甸人民的心。
翁山蘇姬深知,絕對不能採取以暴易暴的方法來解決國內的危機,這種方法表面上看最有效果,實際上卻讓自己墮落為與軍政權同樣的地步。在《自由》一書中,翁山蘇姬指出:「一些人改變是因為他們別無選擇。當南非的舊政府、拉丁美洲的軍事專政進行獨裁統治發生變化的時候,他們認識到這些變化不可避免,這是他們所能選擇的最好道路。我所表達的真正改變是通過理解、同情、正義、愛心後的內在變化。」
1988年9月27日,翁山蘇姬組建了自己的、也是緬甸人民的政黨——緬甸全國民主聯盟,並出任總書記。民盟很快發展壯大,成為全緬最大的反對黨。1989年7月20日,軍政府以煽動騷亂為罪名對翁山蘇姬實行軟禁,她拒絕了將她驅逐出境而獲自由的條件。
翁山蘇姬的政論:
《恐懼與自由》中文節選:「導致腐敗的不是權力而是恐懼。那些掌權者恐懼喪失權力及無權者恐懼權力的蹂躪,都導致了腐敗……」。
「極權主義是一種建立在敬畏、恐怖和暴力基礎上的系統。一個長時間生活在這個系統中的人會不知不覺成為這個系統的一部分。恐懼是陰險的,它很容易使一個人將恐懼當作自己生活的一部分,當作存在的一部分,而成為一種習慣。」 「我們並不缺少發展所需要的科學與技術,但我們內心深處依然缺少些什麼,一種真正的心理溫暖的感覺。」
「我們需要一個更好的民主政治,一個有著同情心和愛心的民主政治,我們不應羞於在政治上談論同情和愛心,同情和愛的價值應成為政治的一部分,因為正義需要寬恕來緩和。一位記者問我,『你和別人交談時總是對宗教談論得很多,為什麼?』我回答:『因為政治是關於人的,我不能將人和他的精神價值分離開』」。
翁山蘇姬以學者的深思,揭示了緬甸悲劇的根源:
極權主義是一種建立在敬畏、恐怖和暴力基礎上的系統。一個長時間生活在這個系統中的人會不知不覺成為這個系統的一部分。恐懼是陰險的,它很容易使一個人將恐懼當作自己生活的一部分,當作存在的一部分,而成為一種習慣。
翁山蘇姬痛心地撫摸著緬甸民族的累累傷痕:
我們並不缺少發展所需要的科學與技術,但我們內心深處依然缺少些什麼,一種真正的心理溫暖的感覺。
導致腐敗的不是權力而是恐懼。那些掌權者恐懼喪失權力及無權者恐懼權力的蹂躪,都導致了腐敗。大多數緬甸人熟悉這四種腐敗:
(一)貪婪的腐敗,由慾望導致的腐敗,是由於受到誘惑或出於那些人們的喜好背離了正確的道路;
(二)偏狹的腐敗,是採取錯誤方式去敵視那些心懷惡意者;
(三)愚昧的腐敗,是由於無知所帶來的失常;
(四)恐懼的腐敗,這也許是四種腐敗中最壞的一種,因為它不僅產生了恐懼,窒息並緩慢地摧毀了所有的是非觀,大多數時候,它還是其它三種腐敗的根源。
正如貪婪的腐敗一樣,不純粹是貪婪,恐懼匱乏或恐懼失去他們所愛之物,都能帶來這種後果。因而,在某種程度上,恐懼被超越、被羞辱或受傷害,都是惡意的種子。
因此,除非擺脫恐懼的枷鎖、自由地去追求真理,否則無知將難以驅散。恐懼與腐敗的關係如此接近,一點兒也不奇怪。在任何社會裡任何一種恐懼都充滿了腐敗。它根深蒂固地難以根除。
http://zh.wikipedia.org/zh-tw/%E7%BF%81%E5%B1%B1%E8%98%87%E5%A7%AC2011-11-10 L4:草原的悲劇 公共財 共有財
共有財(common property )
共有財 | 物之財產權為眾人所共有 |
無主物 | 沒有財產權人之物 |
兩者類似 | 當共有財之所有權人數達到一定的數量時,此共有財名義上是共有的,實際上所有權人卻無法主張其權利,這是因為當每一人所能要求的權利(效益)小於主張權利所需的費用(成本),所有權人便不會主張權利,此時「共有財類似無主物」,每個人皆會竭盡所能占有共有財。 |
共有財的悲歌 |
以課文中「池塘內的魚蝦」為例,當以下情形發生時就會產生共有財的悲劇: 1. 當共有財之財產價值不明確時 :因為池塘內的魚蝦財產權是村民所共同擁有,所以每位村民都有權利去池塘撈捕魚蝦,但是由於不清楚每人可以主張的權利為多少,村民會盡全力捕撈魚蝦,此時就會演變成課文中沒魚蝦可捕的情形。 2. 當共有財之財產價值明確時, 但主張權利的費用過高 : 假設打官司的成本為1萬元,魚蝦的價值共有100萬新臺幣,村民共有2,000 人。所以每一位村民僅有500元的財產權。此時甲村民撈捕價值大於500元的魚蝦時,其他村民並不會以打官司來主張自己的權利(成本10,000元>效益500元), 反而是盡力撈捕魚蝦,避免自身權利受損。 |
例子 |
1.草原的悲劇(tragedy of the commons) 為名:當草原附近住了一群牧羊人時,每個人都會把自己的羊群帶到草原上吃草。因為草原上的草有限,所以最好大家能控制羊隻數以及放牧的次數;可是,對任何一個牧羊人而言,即使自己克己復禮,別人也不見得會自我約束;或許別人剛好得到好處。因此,最後往往是每人自掃門前雪,儘可能的讓自己的羊群吃得愈多愈好。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結果是大家都這麼做。最後,草原因為過度耗費而終至枯竭,羊群和牧羊人也不知去向草原的悲劇於焉出現。在歷史上,草原的悲劇層出不窮。 2.二十世紀初,美國西岸加州的外海有非常豐富的沙丁魚蘊藏。科技進展使漁船噸位愈來愈大,撈捕技術的精確度愈來愈高,漁獲量當然也愈來愈多;可觀的利潤自然吸引了更多的人投入撈捕的行業。在漁船數達到顛峰之後,漁獲量發出警訊而開始減少。這時候,主要的漁業公司希望能彼此達成協議,訂下每年漁獲量的上限以及各個公司的配額。可是,配額要怎麼分配?根據船隻數、噸位數、還是歷年來的漁獲量?不論是根據哪一種指標,總會牽涉到實質的利益, 也就有既得利益者和未得利益者之間的衝突。結果,配額的協議始終沒有達成, 而過度撈捕的結局是漁場枯竭,加州的沙丁魚業成為歷史名詞。 |
結論 | 為什麼會造成「共有財悲歌」此種現象呢?
因為這些捕魚、墾殖、排放廢水等等,隱藏了大量的「外部成本」。而有外部成本的東西,在自由市場裡,就會「生產太多」 所以,捕魚變成濫捕、墾殖變成濫墾、排水變成亂倒廢水 |
性質 |
可排他 |
無法排他 |
獨享 |
私有財 Ex:衣服 |
準私有財(共有財) Ex:森林野生動物 |
共享 |
準公共財 Ex:有線電視 |
公共財 Ex:國防
|
可排他: 可以防止他人不付代價、坐享其成。
無法排他:很難禁止他人不付代價、坐享其成。
獨享:財貨讓某人消費之後,他人就無法消費。
共享:財貨可讓多數人共用,而不損及該財貨的效用
2011-11-09 L5:社會資本
根據現有的研究成果,我們將社會資本概括表述為:社會資本是相對於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的一種無形資源形式,以社會關係中的信任、規範和網路為載體,既包括社會關係中的制度、規範和網路化等組織結構特徵,又包括公民所擁有的信任、威望、社會聲譽等人格網路特徵。
社會資本通過對人際關係的協調、對互動能力與合作潛力的開發,來提高社會效率,增加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的收益。
研究社會資本對於我們的意義在於:
(1)對於新的現實有較強的解釋力。社會資本這一概念的提出,與物質資本、人力資本一起構成了一種新的理論模型,開拓了哲學、經濟學、社會學三大學科交叉互動、聯袂整合的新思路,可以更好地解釋當前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2)深化了對人的本質和社會關係的理論研究。在宏觀與微觀結合的層面上重新整合了社會研究與人性研究的視角,對於以往個體本位與社會本位各執一端的爭論是一種理論化解。社會資本是從人的社會關係角度進行研究的,這一思維路向重現了馬克思強調人的本質是其一切社會關係總和的觀點,也顯示了歷史唯物主義方法論從宏觀上把握社會歷史的強大生命力。
(3)有助於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道德基礎和政治文明基礎。社會資本的考慮在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基礎上,將社會關係和文化因素納入了分析框架,體現了科學研究中的人文精神,有助於全面理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並著手構建其社會道德基礎和政治文明基礎。
(4)強調了社會和集體的重要性。社會資本理論強調社會和集體對於個人的優先地位,這同中國文化的傳統範式不謀而合,在我國是一個比較容易接受的理論分析框架,也是當今中國特色價值理念的重要內容。
2011-11-09 L5:人民團體法和集會遊行法差別?
答:人民團體法是規範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而其所謂的團體分為三種:一、職業團體。二、社會團體。三、政治團體。故只要是屬於這三類的團體所辦的活動都要遵守人民團體法。
而集會遊行法則是為了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所制定的法律。其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其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A:故第二題所稱的政黨舉行活動則必須遵守人民團體法。
3.小明是這次候選之一,他若想再開票前一天遊行,並再當天舉辦造勢晚會。請問選舉宣傳活動要根據什麼法來進行??
A人民團體法 or B集會遊行法
2011-11-09 L4:土地與原住民
八八水災後重建工作備受矚目,政院下達興建「永久屋」為原則,一度傳出組合屋政策喊卡,出現政策大轉彎,逼得劉揆急忙澄清,政院只是要「節制」組合屋,有必要時還會興建,其實救災工作需要緊急如星火,但重建工作則要緩穩如泰山,施政的步調和力道有所不同,尤其災後原住民對於永久屋存在許多疑慮,政府若不正視化解,反而製造更多社會問題。
興建永久屋牽扯遷村問題事關重大,政府必須細膩處理,不能單一政策貫徹到底,目前災區出現的永久屋、中繼屋或組合屋等安置型態,其實各有災區不同脈絡與背景,如果安置和重建工作可以順利結合,當然是節省資源浪費,又加快行政效率,但過於簡化,迷失盲從,也容易衍生後續重重問題,反而引發民怨。
原住民團體日前痛批重建特別條例的「遷村條款」淪為「滅族條款」,災區十七個原住民團體近日也串連發出公開信呼籲慈濟基金會暫緩永久屋,他們感受到慈濟的善心大愛,但唯一擔心的,其實是失去「回家」的路。原住民命運和土地息息相關,災後當然也期待能夠早日重建家園,但房屋有了,卻失去了山林土地和文化習性,原住民族群也會失去了靈魂。
沒有人願意住在危險的生活環境中,八八水災後,大社會若把水災的傷亡悲劇歸咎是原住民不願撤村,都是過於簡化問題。水災氾濫其實是結構性問題,包括不當開發、濫墾濫伐、超限利用與過度觀光發展等多重因素,弱化的部落主體早已難擋政府和財團聯手的開發力量,在國家機器和資本主義橫行下更顯支離破碎,政府和開發商難逃破壞山林的責任,原住民不過是共犯結構下的一份子,卻承擔了自然反撲的苦果,完全不符環境正義的原則。
祖靈的土地如今卻變成殘破的家園,長期居住在這片山林的原住民情何以堪? 承擔歷史和全民共業的原住民,還要被迫面臨遷徙流離的命運,遷村的問題是生命中難以承受的沈重。大社會動輒扣上「災民不願撤離」的大帽子,豈能瞭解背後的複雜因素?欠缺多元族群認知的社會,徒然粗糙的指責與歸因,只會加深原住民的傷痛。
原住民過去也有自然遷徙移動的歷史,也有遷村的神話故事,老祖先遷村就是為了尋找安全的基地和延續部落發展,他們並非食古不化,死守土地,只是反對「粗糙遷村」的決定,擔心部落就此消失。
日據時代為了方便統治與管理,使出鐵腕強迫原住民遷村,殖民統治血淚斑斑,儘管到了國民政府時代,政府推動的遷村經驗讓他們同樣飽嚐苦果,以好茶為例,魯凱族人在一九六八年從舊好茶搬遷到好茶部落,老人家老早預言這是水路的土地,如今果然被洪水和土石流淹沒,同樣的苦悶與無奈又綑綁在這次受災的民族村、民權村等地的居民身上。
傷痛仍在,立法院如今又挾水災檢討,強渡重建條例的遷村法源,龐大的歷史陰影急撲籠罩著脆弱的災後原住民,他們當然擔心過去痛苦的遷村經驗重蹈覆轍,儘管法令規範必須取得原住居者的共識,他們也失去了信心,唯恐原住民再度「被迫」離開家園和土地。
魯凱族人台邦.撒沙勒說,政府過去行政欠缺對原住民社會的瞭解與認同,動輒運用各種威脅利誘手段形成「共識」,包括利用族人不瞭解法令,不知道爭取自己權益的弱點,但未必真正代表部落聲音,「這是一種粗暴的共識!」
台邦.撒沙勒回顧自己族人流離動盪的命運,他們為了遷村問題,討論將近兩年,前後大小開會超過五十場,好不容易形成共識選定家鄉附近的瑪家農場,屏東縣政府始終還是因為缺乏經費無法取得土地,部落心願難以成全。如今大水一來,外界團體和政治力量介入影響,變數又增添。
他瞭解,部落需要時間形成共識,但粗糙的決定只會加深居民傷痕,欲速則不達,政府如果抱著解決「問題」心態,從安置、溝通、選址、搬遷等繁複工作難以細膩處理,反而卸責怠惰提出多元圓滿的解決方案,去滿足不同訴求的聲音。在遷與不遷的絕對二元選擇下,表面看似「尊重」,背後還是另一種「強迫」,淪為另一種威權主義的化身,留下更多後遺症。
或許外界難以瞭解,同樣是災民,原住民何必如此在意集體遷村、文化連結和土地情感,大難來時災民各自飛,設法自保就好,事實上,這就是原住民存在的核心,也是族性差異。土地是原住民的文化母體,是部落存在的根源,也是族群存在的命脈。一九八五年的全球原住民議會上,原住民痛陳:「除了直接射殺我們之外,最有效消滅原住民的方式便是將我們和土地分開。」
離開了土地,文化消失了,族人連結斷了線,原住民就剩下軀殼,這無非就是扼殺了原住民族群的集體性,戶籍謄本登記的身分,最後只剩下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意義,這也難怪原住民高喊「滅族」的危機。解決災後原住民重建的問題,不能視為個人化,必須從集體權思考,不然容易淪為滅族的無形殺手。
引用:
http://blog.chinatimes.com/uidy/archive/2009/09/08/4303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