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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4 L5:v學習手冊Q4 : 選舉(圖中的乙:要修正為要達投票年齡者計)
◎ 圖八是某國1948年至2004年國會議員選舉的兩種投票率變動曲線圖。
圖八
(A)71.哪條曲線可以正確顯示該國歷年的投票率?
(A) 甲為正確 (B) 乙為正確
(C) 兩者皆可 (D) 無法判定
★解析:乙曲線依達投票年齡者計算,會將雖達投票年齡但不具投票資格者算入,投票率應依據有投票資者計算,故答案為(A)。
(C)72.從圖中的訊息來推論,造成甲、乙統計曲線差異的原因,最可能是下列何者?
(A) 完成選民登記的人數降低
(B) 政治冷漠的成年人口增加
(C) 成年的新移民之人數增加
(D) 法律規定的投票年齡降低
★解析:投票的人數是相同的,其曲線的差異在於母體(全部具有投票資格人數、全部達投票年齡之人口)的大小差異,母體越大,則顯現的投票率越低,母體越小,則顯現的投票率越高,因此可知達於投票年齡的人口多於具有投票資格的人口數,則表示達於投票年齡者中有些不具有投票資格,例如新移民(如外籍新娘)尚未取得公民權、遭褫奪公權者。而(A),完成選民登記的人數不會影響「具投票權資格」的人數;(B)政治冷漠影響整體的投票率高低,並非曲線的差異;(D)法律規定的投票年齡降低連帶也會使具投票資格者增加,也並非造成曲線差異的原因。故選(C)。
2012-05-03 測驗卷L3: Q22 公法人
1.中華民國
2.台北市長
3.行政院
4.台中縣政府
故答案為(1);因為(2)是機關首長;(3)&(4)均為行政機關。若是「台北市」或「台中縣」就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
(一)公法人的界定:
.公法人係依據公法設立而具有公法上權力能力的行政主體,亦即有資格以自己名義享受公法上權利、負擔公法義務者。
(二)事實上,在大法官釋字467號就有提到,目前我國的公法人有三類:
(1)國家;
(2)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
所謂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係就自治事項有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且具有自主組織權,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例如:台北市、板橋市;而「台北市政府」、「台北縣議會」則是機關。)
而地方制度法將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規定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即本於此意旨;此外,省則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依命監督縣市自治,以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資格。
(3)其他公法人
其他公法人,係指依法設立之團體,其構成員資格之取得具有強制性,而且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得為權利義務主體者;而目前我國法制上只有「農田水利會」此單位為具有此類公法人之資格,其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一條第二項而設立。
(4). 各類行政法人(目前僅有中正文化中心)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32609469
2012-05-03 L5: 學習手冊題組一 : 民調
某國於2009年7月4日舉行總統大選,選前該國甲、乙、丙、丁、戊五家市場佔有率較高的報紙,對某候選人進行民意支持度的調查,表四是該項調查的結果。
表四
|
媒體 項目 |
甲報 |
乙報 |
丙報 |
丁報 |
戊報 |
|
支持 |
43% |
34% |
28% |
21% |
31% |
|
不支持 |
27% |
30% |
39% |
33%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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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表態 |
30% |
36% |
33% |
46% |
32% |
|
樣本數 |
1027 |
1063 |
992 |
1015 |
971 |
|
調查日期 |
2009.06.29 |
2009.06.21 |
2009.07.02 |
2009.06.22 |
2009.06.29 |
|
發布日期 |
2009.06.30 |
2009.06.25 |
未發布 |
2009.06.23 |
未發布 |
47..依據表四的資訊,下列關於該項民意調查的結果,較適當的推論有哪些?
(A)未表態的選民將轉為表態支持該候選人
(B)施測的日期影響民意調查結果的精確度
(C)樣本數大小與民意調查結果的差異有關
(D)媒體市場佔有率影響民意調查的可信度
(E)未表態的比例使該項調查的預測性降低
【答案】E
【解說】(A)從各報的民調結果,並無法顯示未表態的選民是否轉為支持該候選人。 (B)
由於題目中未有該候選人是否當選的相關資訊,故無法判定施測日期與結果精
準度是否有關。 (C)樣本數的大小應與結果的精準度有關。 (D)媒體佔有率高
低無法與民調的可信度畫上等號。 (E)由於各報民調中,未表態的比例都在
30%以上,也無法判斷這些未表態的選民最後是會支持還是不支持,故使得預
測該候選人是否能當選的準確性降低。
【出處】選修公民與社會(下)第一課。
2012-05-03 L5: 環保團體監督政府
2012-05-03 L3: 測驗卷 Q12 法國國會彈劾總統
法國與我國的憲法,對於總統的權利與限制是大同小異的!
列舉一下讓你瞭解:
1、總統得宣告解散國會。
2、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長副署。
3、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須經國會同意。
4、國會可對總統行使彈劾權。
總統執行職務,僅對其所為之叛國行為負有刑責。總統之彈劾,須經國會兩院採用公開且一致之投票方式,並獲兩院議員絕對多數通過,始能成立。總統由最高彈劾法庭審判之(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六十八條)。共和國設最高彈劾法庭。最高彈劾法庭在國會兩院每次全部改選或局部改選後,由國民議會及參議院就其議員中選出同數委員組成。最高彈劾法庭庭長由委員互選之。最高彈劾法庭之組織,職權行使規章及實施程式,以組織法定之(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六十七條5、總統具有政治實權。
6、總統具又覆議核可權。
其次由於法國總統權利由前總統戴高樂開始,便有極高的政治實權,並且中央集權之程度極高,故法國為雙首長制國家裡,總統集權程度最高的國度!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6122600589
2012-05-03 L3: 測驗卷Q12 彈劾 罷免之差別
即是法律上的指控,相當於刑法中的起訴。被彈劾的政府官員由於其具體的犯罪事証,而面臨著立法機構、司法機關或者另一個中立的機關的指控,並由這些機關來決定其是否被定罪。
所謂的『罷免』
所指涉的則是一種相對於選舉的概念,政治人物經選民選舉產生,權力也是來自於選民的投票,而罷免則是選民將這個政治人物的權力收回的過程。
『罷免與彈劾』兩者差異
1.罷免可以不需要有具體犯罪事証,只要原先賦予這個政治人物權力的選民不滿意即可發動。
2.彈劾則需要有具體的事証。
2012-04-23 L3: 測驗卷L3;Q4 德國聯邦總統 解析
德國的是議會共和制,聯邦政府向聯邦議院負責。聯邦總統只是國家元首,但並不直接領導聯邦政府,不享有實
際行政權的「虛位元首」。(陳正根,2006)現任聯邦總統是霍斯特•克勒。(Horst Köhler,2004~2009)德國戰
後60 年來(1949~2009),9 位聯邦總統中無一女性,8 位聯邦總理中只有一女性,即現任總理梅克爾。
Bundesversammlung),不經討論而以選舉產生,以得票過半數者為當選。(陳正根,2006;BBC 中文網,
2004.05.23)雖然德國總統不是經由人民直接選舉選出,但聯邦大會代表所賦予總統的,是很強烈的以及最廣
泛的間接合法性。(Alfred,2002:382)
凡是德國人民年齡滿四十歲而有眾議院議員之選舉權者,均得被選為總統。總統任期五年,只得
連任一次為限。
依據基本法52 條第2 項2 款規定,若第一任是接續上一任總統位的任期,則可以連任至第三
任任期為止。
聯邦總統選舉採絕對多數當選制:聯邦總統選舉之最初兩次投票,以得票過半數為當選。
兩次投票無人得到過半數的票,則舉行第三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陳正根,2006)
2012-04-20 L3:2011客家桐花祭廣告片(客語版
2012-04-20 L3:結合公私部門 嘉義市推行健康城市
2012-04-20 L5: 台獨黨綱
台獨黨綱指台灣政黨民主進步黨於1991年十月第五屆第一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黨綱中的一個條文,其草案係由創黨黨員林濁水〔前黨外編聯會(新潮流系前身)會長〕等起草。一般外界容易以為該條文是一個單一文件,事實上僅是黨綱中的一條,描述台海現狀,並揭示該黨理念。其條文如下:
(一) 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
國家領域主權和國民身份的確立是現代主權國家對內建立法政秩序、對外發展國際外交的前提。台灣主權獨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且台灣主權不及於中國大陸,既是歷史事實又是現實狀態,同時也是國際社會之共識。台灣本應就此主權獨立之事實制憲建國,才能保障台灣社會共同體及個別國民之尊嚴、安全,並提供人民追求自由、民主、幸福、正義及自我實現之機會。但由於國民黨一意藉著「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之虛構,維持大而無當的「中華民國五權憲法體制」,並賴以長期維持反民主之統治與特權。國民黨這一違背台灣主權現實的作法,不僅對內造成憲政改造的僵局,對外引起中共之覬覦野心;在國際上也因違反國際法和國際政治現實,以致於無法正常地參與國際社會;甚至造成台灣人民國家意識的模糊,以及文化發展的障礙。
因此我們主張:
- 依照台灣主權現實獨立建國,制定新憲,使法政體系符合台灣社會現實,並依據國際法之原則重返國際社會。
- 依照台灣主權現實重新界定台灣國家領域主權及對人主權之範圍,使台海兩岸得以依國際法建立往來之法秩序,並保障雙方人民往來時之權益。
- 以台灣社會共同體為基礎,依保障文化多元發展的原則重新調整國民教育內容,使人民之國家、社會、文化認同自然發展成熟,而建立符合現實之國民意識。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及制定新憲法的主張,應交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選擇決定。
其他相關決議立場的緩和化
民進黨的台獨黨綱在該黨更多地參選各地公職、參與國家事務之後,至1990年代末,已與環境不能完全相適應。特別是當時該黨即將提名中華民國總統參選人。為使各界及美國不至以為該黨將強行推動台灣獨立,也為了因應「中國崛起」後的國際新形勢,民進黨又分別產生以下兩個決議文件:
台灣前途決議文民進黨於1999年五月其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二次全體會議中,做成「台灣前途決議文」。該條文對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正當性做了有條件的承認,部分內容如下:
- 主權的獨立與自主,是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及人民幸福的前提。台灣主權獨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既是歷史事實,也是現實狀態。這不但是台灣生存的條件,也是發展民主政治與創造經濟奇蹟的依憑。
- 民主進步黨於一九九一年藉著冷戰體制瓦解,自由、民主、自決思潮全面獲勝之際,通過黨綱修改,主張台灣主權獨立,提出重新界定國家領域、修改憲政體制、發展新國民意識等三項主張。當時雖然被打壓成異端,但不到十年,台灣主權獨立已經成為社會共識,其延伸的具體主張,也迅速成為憲政體制及法令規章的血肉。
- 台灣是一主權獨立國家,其主權領域僅及於台澎金馬與其附屬島嶼,以及符合國際法規定之領海與鄰接水域。台灣,固然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任何有關獨立現狀的更動,都必須經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
- 冷戰的結束、自由民主思潮的全面勝利、台灣的民主化及民意反對統一的比例不斷上揚,都是維護台灣主權獨立現狀及提升國際地位的有利因素。但另一方面,中國國力更為顯著的上揚及持續僵化的的霸權思想,則是台灣前途的重大障礙。民主進步黨認為,在波譎雲詭的國際政治及諸般利害因素的交錯下,台灣必須審時度勢,妥善規劃安全、謹慎、漸進的中國政策。
陳水扁於2000年當選中華民國總統後,該黨又於2001年九月召開的第九屆全國黨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做出「開創台灣經濟新局決議文」。與兩岸關係有關的條文如下:
- 第十九、為迎接全球化時代來臨,在世界貿易組織架構下,本諸1999年「台灣前途決議文」精神,站穩「以台灣為主體」的立場,以「積極開放,有效管理」模式,將中國的市場及資源納入台灣產業全球化佈局之一環。
- 第二十、充分運用國際資本與經貿、科技網路,以台灣所掌握之華人文化與知識之優勢,積極吸引國際資本以台灣作為採購、資訊傳遞與研發中心,建構「二十一世紀的新絲路」,統籌全球華人產業分工體系,融入世界市場,發揮國際經貿領導能力。
2007年1月1日,陳水扁元旦談話宣示,兩岸關係由「積極開放,有效管理」調整為「積極管理,有效開放」。前行政院長謝長廷批評,「積極管理,有效開放」違反「開創台灣經濟新局決議文」的決定:經濟政策要更開放。
爭論民進黨內一般共識是,黨章與黨綱具有最高的規範和指導地位。但民進黨不少黨員幹部的認知是:決議文的效力等同於黨綱,所以台獨黨綱制訂在前;後來新決議的各決議文中有不一致的部分,應該以新的決議文為準;這個認識是基於黨章第十四條規定:「經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就國家重大政策所做之決議文、競選綱領,視為本黨綱領之一部。」但是外界較普遍的看法仍認為:台獨黨綱不僅是歷史文件,也是全黨的精神象徵,仍有拘束力;承認中華民國體制,僅是因應現狀的戰術調整。上面的情況說明了何以中國共產黨仍舊堅持民進黨還是需要修正台獨黨綱、才能放寬兩黨正式交流的原因;儘管雙方非正式的對話渠道時有所聞,但雙方都是以「個人名義」而非組織授權來進行。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F%B0%E7%8D%A8%E9%BB%A8%E7%B6%B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