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8.有關中山先生主張的「均權制度」與孟德斯鳩的「分權制度」比較,下列何者
正確?
(A)兩制皆為同級政府的橫向分權制度
(B)兩制皆為中央與地方間的權力劃分
(C)前者為同級政府的橫向分權, 後者為中央與地方間的縱向分權
(D)前者為中央與地方間的縱向分權, 後者為同級政府的橫向分權
★解析:孟德斯鳩的《法意》主張政府的權力分立,是政府間的水平分立。國父雖受孟德斯鳩的影響,但五權分立是建立五權分立而合作,並非權力的制衡。國父的均權主張則是指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限的劃分,是縱向的劃分。故答案選(D),請參閱三民版「三民主義」(下)第十一課。
(D)56.現代國家的政府功能擴張, 有別於傳統的「最小政府」觀念, 下列哪項政策最能看出此種政府角色的轉變?
甲、規定乘坐機車必須戴安全帽
乙、制訂法規保障充分契約自由
丙、建立警察巡邏網以維護治安
丁、保障身心障礙人士的工作權
(A) 甲乙 (B) 乙丙 (C) 丙丁 (D) 甲丁
★解析:羅伯特‧諾齊克在他的《Anarchy, State and Utopia》一書裡定義了最小政府的角色:最小化的政府,限制在提供保護以制止暴力的最小功能上,如偷竊、詐欺(選項丙),並且監督人們互相訂定之契約的制行(選項乙)等,這些都是正當的;但若再進一步的擴張國家,便會侵犯到個人的權利,這便是不正當的。反之,積極為人民謀福利的大有為政府為萬能政府。選項甲為政府對個人行為之應為或不應作為之規範,為行政管制的一種,此類執行顯現出政府之「公權力」;選項丁為政府積極照顧弱勢人民,為福利國家的表現,皆為萬能政府的功能。
12. 我國憲法自從1991 年開始已歷經七次修訂,其對政治發展影響甚鉅。下列關於我國憲政改革與政治發展的敘述,何者最接近事實?
(A) 為因應兩岸關係變化,立法院終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B) 我國多次修改憲法最主要是為了回應來自國際的壓力
(C) 總統直接民選與政黨輪替,代表我國進入民主鞏固時期
(D) 廢除國民大會使我國成為立法院與監察院雙國會制度
【答案】(C)。
【解說】(A)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於1991年第一次修憲時,經國民大會決議廢止,再由總統公告動員戡亂時期終止,並授權立法機關制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B)歷次修改憲法的目的,都是為了回應政府遷臺以後的政經變遷,由於經濟發展與人民對自由民主的期待及權利意識的提升,已經面臨調整的必要。(D)廢除國民大會後,立法院為唯一的國會立法機關。
【出處】請參閱三民版公民與社會(三):歷次修憲要點請見p.130~133;民主鞏固時期請見p.137~138。三民版高中公民與社會總複習p.272第14題為相關概念題。
9. 「萬能政府」與「有限政府」是對政府應擔負功能的兩種不同看法,前者就是大政府的概念,後者即是小政府的概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倚靠自由市場來管理經濟是屬於萬能政府的概念
(B)延長國民義務教育的年限是屬於有限政府的概念
(C)政府運用國庫發行消費券是屬於有限政府的概念
(D)設立職訓中心及就業服務站屬於萬能政府的概念
【答案】D
【解說】古典學派的學者認為政府應為「小而美」的政府,即題目的「有限政府」,應該尊重市場機能的運作,讓那隻「看不見的手」自由的運作以達到最適均衡;而凱因斯學派則為「大政府主義」者,即題目所稱的「萬能政府」,他們認為市場可能因欠缺充分調整的能力而產生「失業均衡」,因此主張政府應該利用財政及貨幣政策,干預市場的運作使其達到最適均衡。因此(A)屬於尊重市場機能的有限政府概念,而(B)(C)(D)則都有政府介入,因此屬於萬能政府的概念。
【出處】三民版公民與社會(三)第三課「政府的組織、功能與權限」P.63-64。三民版公民與社會(四)第五課「總體經濟政策」P.91、P.93。8. 在實踐民主時,「程序民主」與「實質民主」都應該要兼顧,前者是過程上符合民主精神,後者是結果上符合民主精神。下列何者屬於「程序民主」的範疇?
(A)為教育下一代具有民主素養,學校中設立公民教育課程
(B)為表示尊重民間信仰,某些候選人參加廟會慶典並遊行
(C)為解決進口美國牛肉的爭議,立法院進行朝野協商
(D)選舉完畢落敗之候選人承認敗選,並向當選人恭賀
【答案】C
【解說】程序民主是指符合代議民主、責任政治、政黨競爭等形式要件;實質民主則是要求在決策過程可以納入人民的意見。(A)透過公民教育課程,使下一代具備民主的素養,進一步將民主作為一種生活方式,並學習表達自己的意見,屬於實質民主的範疇。(B)候選人參與民間的宗教活動為候選人個人的選擇與行為,與程序民主或實質民主無關。(D)定期改選為程序民主的範疇,但此選項主要強調敗選者向當選人道賀,此為展現民主的風度,與程序民主無關。
【出處】三民版公民與社會(三)第二課「民主政治與公民德行」P.39-40。
地方分權(或稱地方自治)是國家權力依法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行使的制度,是中央集權的對稱。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職權範圍一般規定在憲法和法律中。除軍事、外交等全國性重要事項由中央政府統一掌管外,凡地方可以處理的事項,如工農業、商業等,均由地方政府負責。有的如交通、財政等項,則由中央與地方分管。地方政府除依法行使其職權外,還須執行中央政府交辦的全國性政務。實行聯邦制或民主單一制的國家,多採用地方分權。
http://zh.wikipedia.org/zh-tw/%E5%9C%B0%E6%96%B9%E5%88%86%E6%9D%83
(一)中央集權制與地方分權制之意涵:依行政組織之重點是否在中央政府或是在地方政府,而可分為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
1、所謂中央集權制,乃謂一國治權,悉集中於中央政府掌握,地方政府只不過是中央為著便利而分設的派出機構,對於事務的處理必須聽命於中央的一種制度。
2、而所謂地方分權制,乃謂一個國家將其治權的一部分賦予地方政府,而中央政府僅立於監督地位的一種制度。對於中央集權制而言,為一般聯邦國家所採用,如美國、德國、瑞士等。
http://tw.myblog.yahoo.com/andwer1972.tw/article?mid=19538&prev=19552&next=19551
(C)63.人權團體批評某些國際知名品牌球鞋製造商,以極微薄的工資剝削開發中國
家的勞力,消耗當地天然資源,最後卻獨享高額利潤。上述人權團體的批評,
最可能是基於哪個觀點?
(A) 跨國企業品牌經營觀點 (B) 全球化的資源整合觀點
(C) 核心與邊陲的分工觀點 (D) 國家的現代化發展觀點
華勒斯坦從邊陲與核心的資源分配機制入手。「核心」係指已開發的工業化地區,「邊陲」指較貧窮並以出口原物料為主的未開發或開發中國家,「半邊陲」是一方面支配某些邊陲國,另一方面又被技術更先進的強國支配的國家。透過市場機制,邊陲受到中心的剝削。這是世界體系的空間劃分。華勒斯坦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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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體系是一個社會體系,它有其邊界、結構、成員團體、合法性規則及凝聚性。它的生命由各種相衝突的力量構成,它們以張力聚合之,又隨着各團體試圖為己重塑這套體系而拆解之。它具有有機體的特徵,因為在其生命期中有些特徵在某些方面改變了,而在另一些方面則保持穩定。人們可以按照它功能的內在邏輯,定義其結構在不同時間的強或弱。 |
【大紀元1月1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范正祥/台北報導〕自一九八七年開始推動的政府改造工程,經過廿餘年的努力,立法院院會昨晚終於三讀通過「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等組織再造四法。行政院由現行三十七部會,整併瘦身為廿九部會(含獨立及附屬機關),中央政府總員額上限則定為十七萬三千人,政府改造後的新架構預計在二○一二年一月正式上路實施。
*中央政府總員額 上限17.3萬人*
行政院組織法自一九八○年修正至今,近三十年未作更動,政府改造推動以來,相關修法屢屢因部會本位主義及政黨惡鬥而受阻,整個組改過程多舛,直到昨晚經朝野表決才通過修法。
政院所屬部會將由現行的三十七個整併為二十九個,計十四部(內政、外交、國防、財政、教育、法務、經濟及能源、交通及建設、勞動、農業、衛生福利、環境資源、文化、科技)、八委員會(國家發展、大陸、金融監督管理、海洋、僑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原住民族、客家)、二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一行(中央銀行)、一院(國立故宮博物院)及三獨立機關(中選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至於因整併消失的部會,消保會併入行政院成為消保處。國科會與原能會併為科技部,研考會與經建會併為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併入交通及建設部。新聞局、體委會、蒙藏委員會則分別併入其他部會。
*政務委員 擴增為七至九人*
政務委員人數從五至七人擴增為七至九人,行政院增設一名發言人及副秘書長。政院組織法修正案的附帶決議,指為促進性別平等,政院下設兩性平權處作為婦權會的秘書單位。
院會另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案」、「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案明定三級機關的組織仍須由法律定之,司總數由一百零四個放寬為一百一十二個、署局總數由五十個放寬為七十個。三級機關組織數量的上限,較現行的一百五十四個增為一百八十二個。
*央行、金管會 移出獨立機關外*
基準法也將獨立機關上限由五個減為三個,直接把金管會移出。也授權二、三級機關,在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皆能設立過渡性機關。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將中央機關總員額上限定為十七萬三千人,高於現行預算員額總數十六萬四千人,政府保留五%的彈性任用空間。人事局表示,主要將納入災害防救、海岸巡防與司法改革人員員額空間。
按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任職滿二十年或滿十年且年滿五十歲之公務員,為配合組織調整,可在生效日前七月內申請離退,領取一次退休金,每提前一月退休,可加發一月俸給總額的慰助金,最高可領七個月。任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之公務員,則可支領月退俸,不受公務員退休法限制。
http://www.epochtimes.com/b5/10/1/13/n278509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