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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0 L5: 台灣前途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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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前途決議文全文

台灣前途決議文
1999.5.9
民主進步黨第八屆第二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通過
(資料提供:民進黨中國事務部)
壹、前言
    經由民主進步黨與全民多年共同艱辛奮鬥,逼使國民黨放棄戒嚴與一黨專
政,接受民主改革,達成一九九二年的國會全面改選、一九九六年的總統直接
民選、以及修憲廢省等政治改造工程,已使台灣事實上成為民主獨立國家。為
總結過去的成就與經驗,因應新形勢與新環境,展望未來可能之發展與願景,
本黨除繼續推動國家體制的改造,並應進一步詮釋台灣的定位與走向,向各界
表明本黨現階段對台灣前途的看法與主張,俾能在既有的基礎與成就上,迎向
新世紀的挑戰。

貳、主張
第一、 台灣是一主權獨立國家,任何有關獨立現狀的更動,必須經由台灣全體
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
第二、 台灣並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片面主張的「一個中國原則」與「一
國兩制」根本不適用於台灣。
第三、 台灣應廣泛參與國際社會,並以尋求國際承認、加入聯合國及其他國際
組織為奮鬥努力的目標。
第四、 台灣應揚棄「一個中國」的主張,以避免國際社會的認知混淆,授予中
國併吞的藉口。
第五、 台灣應儘速完成公民投票的法制化工程,以落實直接民權,並於必要時
藉以凝聚國民共識、表達全民意志。
第六、 台灣朝野各界應不分黨派,在對外政策上建立共識,整合有限資源,以
面對中國的打壓及野心。
第七、 台灣與中國應透過全方位對話,尋求深切互相了解與經貿互惠合作,建
立和平架構,以期達成雙方長期的穩定與和平。

參、說明
    主權的獨立與自主,是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及人民幸福的前提。台灣主權
獨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既是歷史事實,也是現實狀態。這不但是
台灣生存的條件,也是發展民主政治與創造經濟奇蹟的依憑。

    民主進步黨於一九九一年藉著冷戰體制瓦解,自由、民主、自決思潮全面
獲勝之際,通過黨綱修改,主張台灣主權獨立,提出重新界定國家領域、修改
憲政體制、發展新國民意識等三項主張。當時雖然被打壓成異端,但不到十年,
台灣主權獨立已經成為社會共識,其延伸的具體主張,也迅速成為憲政體制及
法令規章的血肉。

    台灣是一主權獨立國家,其主權領域僅及於台澎金馬與其附屬島嶼,以及
符合國際法規定之領海與鄰接水域。台灣,固然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但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任何有關獨立現狀的更動,都必須經由台灣全體
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

    在上述社會新共識下,對外,我國不再堅持使用「中華民國」,並以各種
不同名稱,廣泛參與各類官方及非官方國際組織;對內,則在打破國民黨「全
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迷思後,從事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凍省廢省等憲
政改造工程。在發展新國民意識上,我們亦推動了國民教育教材的本土化,重
塑了國民對台灣歷史文化的認知。一九九八年,更制定「領海法」,界定領土
領海的範圍,並宣佈不再禁止以台灣做為全國性社團的名稱。台灣主權獨立的
原則到此全面展現其優越性,並獲得結論性的規範力。一九九一年黨綱的前瞻
性已獲得充份證明。

    在一九九九年的今天,體制改造雖然未竟全功,但朝野在國家認同上水火
冰炭的尖銳衝突漸趨緩和,開啟了一致對外的新契機。如今,在面對中國的壓
力時,朝野的差異已從國家認同的價值層面,縮小至確保國家安全與主權獨立
的政策層面。

    冷戰的結束、自由民主思潮的全面勝利、台灣的民主化及民意反對統一的
比例不斷上揚,都是維護台灣主權獨立現狀及提升國際地位的有利因素。但另
一方面,中國國力更為顯著的上揚及持續僵化的的霸權思想,則是台灣前途的
重大障礙。民主進步黨認為,在波譎雲詭的國際政治及諸般利害因素的交錯下,
台灣必須審時度勢,妥善規劃安全、謹慎、漸進的中國政策。

    民主進步黨認為,在全球要求和解、穩定與繁榮的氣氛下,台、中雙方不
可能永遠自絕於時代潮流;兩個在地緣上相近、經濟上互利、文化上共源的國
家,也不可能永遠互相仇視、互設門檻。民主進步黨中國政策的最終目標,是
要和中國建立互惠而非歧視、和平而非衝突、對等而非從屬的關係。民主進步
黨希望,中國政府能正視台灣人民的意願及台灣主權獨立的歷史事實,也希望
中國人民能擺脫過時的民族主義及思想框架,真誠體會台灣人民要求獨立自主,
在自由民主體制下繁榮發展的強烈意願。民主進步黨更希望,在即將到來的新
世紀中,台、中雙方能拋棄猜疑與對立,從雙方在歷史上、文化上、血緣上的
長遠關係出發,從地緣政治、區域穩定、經濟利益著眼,創造共生共榮、互信
互利的美好前景。

http://bbs.nsysu.edu.tw/txtVersion/treasure/dpp/M.970477963.A/M.1007889666.A.html

2012-04-20 L5: 民進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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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進步黨是一個台灣政黨,簡稱民進黨DPP(來自其英文名稱:Democratic Progressive Party),由黨外運動各團體於1986年解除戒嚴黨禁前整合而成,乃中華民國行憲後第一個具真正意義的體制內反對黨,也是繼日治時代台灣民眾黨後第二個實際參政的台灣政黨,也是台灣目前最大的本土政黨,成立於台北市;於2000年首次政黨輪替至2008年間成為中華民國的執政黨2008年大選下野後仍為最大在野黨[1]

以民進黨為首的泛綠陣營,和以國民黨為首的泛藍陣營並列為台灣兩大政治聯盟。

黨外時期

民主進步黨於1986年在台北圓山大飯店成立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因中國大陸發生國共內戰失敗後撤退到臺灣作為根據地,之後宣布「戒嚴」長達三十餘年(1949年1987年),人民的自由民主權利受到一定限制,但仍有部分黨外人士(即非國民黨人士)爭取民主與參與政治的權利。黨外聲勢逐漸發展壯大,1979年發生的美麗島事件成為黨外運動的高潮,施明德黃信介林義雄呂秀蓮姚嘉文陳菊等多人並因此而入獄服刑。

1980年代,黨外實力逐漸整合,最終在1985年組成「黨外後援會」,開始具備政黨的雛形。同年(1985年),黨外後援會提名11人參選該年的台北市議員選舉,結果全數當選。1986年7月起,由黨外人士組成的「建黨十人小組[2] 開始秘密進行組黨事宜,1986年9月28日,由132名與會的黨外後援會,在台北圓山大飯店敦睦廳開會,對於籌組新黨開始討論。最後採用由謝長廷尤清主張的「民主進步黨」作為黨名[3],正式宣佈組建民主進步黨。民進黨創黨後十人小組又增加八人,擴大成為「十八人建黨工作小組[4],一個多月後,民進黨召開第一次全代會,在會中由曾擔任美麗島事件辯護律師的江鵬堅擊敗黨外大老費希平,當選首任黨主席。

由於當時組織政黨是國民黨政權所不允許的,國內外的焦點紛紛集中在當時的總統蔣經國身上,後來蔣經國以「時代在變,潮流在變,環境也在變」而默許民進黨的成立。在解嚴之前,國民黨當局仍不願承認民進黨;而當時大部份受國民黨控制的媒體,在新聞報導時都以「民X黨」、「X進黨」帶過。

[编辑] 第一次在野時期

1986年,組黨後的民進黨參加第一次的立法委員選舉國大代表選舉,總得票率都在20%以上。此後民進黨也發動了多次街頭遊行活動,爭取當局解除戒嚴、爭取國民代表直選與一系列的公共政策調整。初期的民進黨雖視自己為台灣的「本土政黨」,將國民黨政府稱為「外來政權」,但主要的政見還是爭取民主自由,讓被限制政治權利的台灣人民,有更多的參政、議政權。在此時,民進黨主要通過發動街頭遊行等手段與國民黨統治當局抗爭,非支持者乃稱民進黨為「街頭黨」。民進黨成立之初並未得到國民黨的承認,但仍然於同年11月10日拒絕國民黨的要求,如期舉行第一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選出江鵬堅為創黨主席。民進黨創黨黨綱中明定:臺灣的前途由臺灣全體住民,以自由、自主、普通、公正、平等的方式共同決定,標舉出臺灣住民自決的主張。11月30日,發生因流亡海外的許信良返台所造成的「桃園中正機場事件」。

1987年中華民國總統蔣經國宣佈解除戒嚴令,解除報禁、黨禁,民進黨繼續參與臺灣政治,要求總統直選。民進黨通過了「四個如果」的決議文,稱只有在中國國民黨出賣臺灣人民利益、中國統一臺灣等四個條件成為現實時,民進黨才會支持臺獨[來源請求] 。在1989年的縣市長與立委選舉中,民進黨的支持率持續上升。其中縣市長選舉部分,民進黨取得了臺北縣宜蘭縣新竹縣彰化縣高雄縣屏東縣等席次。1992年,首屆全面改選的立委選舉中,民進黨得票率達33%,獲得51席。1993年縣市長選舉的得票率已經達到44%,並擁有6席。

1994年,在台北市長的選戰當中,民進黨推出立法委員陳水扁以「快樂、希望」為主軸與新黨趙少康、首次接受民意考驗的中國國民黨籍官派市長黃大洲競選,並最後贏得勝選。台北市的選民,有相當數量是長久以來極力支持國民黨的外省人族群,陳水扁能夠當選首都市長,顯示民進黨已有對抗國民黨的實力。

1995年5月,施明德擔任黨主席後,積極為民進黨過去的反對形象做轉型,對外於1995年9月在美國華盛頓特區的一場國際記者會上表示「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民進黨執政,也不會宣佈台灣獨立……」,解除國際社會對民進黨執政的疑慮。並對內主張政治大聯合,社會大和解,以化解長期的族群對立,在1995年12月14日施率領民進黨重要幹部邱義仁林濁水與當時敵對的政黨新黨黨揆,在立法院進行歷史性的會晤,卻遭黨內基層支持者的誤解並遭辱罵。而許信良針對兩岸政策也提出「大膽西進」的主張,兩位黨主席對於民進黨的路線有著不同的思維,但始終無法成為黨內主流意識。

1996年,是中華民國總統首次直接選舉,民進黨推選早期的獨派宣導者彭明敏參選,但因中國國民黨候選人李登輝本身散發的魅力及對於本省籍選民的強大號召力,加上外在因素如1996中國導彈試射至台灣外海等舉動而導致民進黨慘敗。黨主席施明德辭去黨主席職務以示未此次選舉失敗負責。但在地方上,民進黨的勢力依然強勁。

1997年,中華民國縣市長選舉中,民進黨贏得了全台12個縣市的執政權,首次超過中國國民黨的縣市長席次,「綠色執政」下的人口已佔全台灣總人口的71.59%,民進黨「以地方包圍中央」的選舉路線於焉產生。1998年臺北高雄直轄市市長選舉中,施政滿意度高達七成,被外界甚為看好有機會連任的市長陳水扁,敗給了國民黨籍的馬英九,失去了臺北市的執政權。一般認為,馬英九勝選的原因,除了馬英九個人的魅力之外,時任國民黨主席的前總統李登輝拉起馬英九的手,喊出「新台灣人」,也使其民調大漲;陳水扁台北市長任內嚴苛要求公職人員,及強勢施行如廢公娼等政策,被認為是拓展選票時的包袱,不過更基本的,還是台北市的選民結構中藍大於綠以及國新兩黨候選人成功操作棄保所致。但在高雄市長選戰中,原本不被外界看好的謝長廷卻因對手吳敦義的選舉策略引發民眾反感(在電視廣告中邀請白冰冰控訴為白曉燕命案嫌犯擔任辯護律師的謝長廷「不是人」),此反感蓋過了謝陣營本身錯誤策略(指出吳敦義有緋聞,且證據被證實造假)的不良影響。謝長廷最終而以些微差距勝選,南台灣縣市全面由民進黨執政的綠色執政版圖情勢首次出現。

選後,民進黨內四大派系進行了中國政策的公開電視辯論,最終「大膽西進」與「強本漸進」兩條路線互相妥協,達成了「強本西進」的共識。

1999年,為因應2000年總統大選,民進黨基本政策作了重大改變,通過重要的《台灣前途決議文》,承認台灣已是民主的國家,目前國號就是「中華民國」。並在隨後推選落選的前臺北市長陳水扁美麗島事件參與人、時任桃園縣縣長呂秀蓮參選正副總統選舉,選戰過程原本不被外界看好,但興票案的發生使宋楚瑜的支持度大跌,在由邱義仁張俊雄吳乃仁為首的民進黨競選團隊的操盤,加上陳水扁提出的新中間路線及李遠哲以「相信改革的力量」支持陳水扁,獲得許多的中立選民支持,最後與宋楚瑜以2.5%差距勝選,實現台灣歷史上首次透過民主機制達成的政黨輪替

兩岸關係主張

在野時期

為了積極爭取中間選民的支持,民進黨領導階層自1995年開始,先後提出「大膽西進」、「大聯合」、「大和解」等主張。但是民進黨於2000年成為執政黨後,黨內對於臺灣前途及國家定位問題乃至對中國大陸經貿政策,在堅持以「台灣主體性」的前提下,呈現多元論述的狀態。在2008年大選再度成為在野黨後,其「逢中必反」的大陸政策倍受詬病,以後逐漸開始在兩岸政策上有所改變。

 執政時期
  • 2000年5月20日,陳水扁就職中華民國第十任總統,並兼任民進黨第十任黨主席,於就職典禮演說中提出「四不一沒有」主張。
  • 2002年8月2日,陳水扁總統在世界台灣同鄉聯合會—第二十九屆東京年會上提出一邊一國論。
  • 2006年1月1日,陳水扁總統宣布緊縮兩岸政策,將由「積極開放,有效管理」轉變為「積極管理,有效開放」。
  • 2006年1月26日,民進黨主席游錫堃就職典禮時,陳水扁總統指示:民進黨應進行中國政策大辯論。
  • 2006年1月29日, 陳水扁總統在春節談話中表示考慮是否要廢除國統會、廢除國統綱領
  • 2006年2月7日,民進黨發布新聞稿「邁向正常國家 廢除國統綱領」。之後原訂於3月舉行中國政策大辯論,由於行政院發布「積極管理」政策,引起預定參加辯論之部分人選反彈、退出辯論,辯論會因而取消。
  • 2007年3月4日,陳水扁總統在台灣人公共事務會(FAPA)二十五周年慶晚宴上,提出"台灣要獨立台灣要正名、台灣要新憲、台灣要發展,沒有所謂的左右路線問題,祇有問題"的「四要一沒有」訴求。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0%91%E4%B8%BB%E9%80%B2%E6%AD%A5%E9%BB%A8

2012-04-20 L5: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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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原名威妥瑪式拼音Kuomintang[1];簡稱國民黨KMT英文可直譯作「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為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所創建的中國原生政黨,亦是中國跟亞洲歷史最悠久的政黨。其前身最早為成立於1894年興中會,而後分別為中國同盟會國民黨中華革命黨,並於1924年正式改組為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從民國17年(1928年北伐成功,國民政府統一全國起,至1948年改組中華民國政府,且於1949年國共戰爭中失利,從大陸撤守至台灣後,直至李登輝執政時期結束為止,一直是中華民國的執政黨。因民國89年(2000年總統選舉敗選,該黨首次成為在野黨,後在民國97年(2008年)透過總統選舉重新贏得執政權。中國國民黨與其分裂出來的新黨親民黨等政黨構成的泛藍陣營,是當今台灣第一大的政治聯盟。

政治主張:

 兩岸關係立場
  • 蔣中正總裁時期:中國國民黨主張以武力消滅中國共產黨及其政權,進而光復大陸國土。
  • 蔣經國主席時期:前期仍維持先前蔣中正總裁「反攻大陸」的主張,後期提出「三民主義統一中國」之政策。
  • 李登輝主席時期:放棄漢賊不兩立原則,改尋求雙重代表權,在國際上採取務實外交。設立國家統一委員會和確立國統綱領,以「和平統一」為政策。
  • 連戰主席時期:中國國民黨主張「國共和解、停止對立」。
  • 馬英九吳伯雄主席時期:中華民國自1912年起即為獨立國家[2]馬英九上台後,主張不統(任內暫不談統一)、不獨(絕不搞台獨)、不武(不主動以武力挑釁),近來並將此三不主張進一步連結到「現狀」,不僅視此三不為政策主張,亦視其為對現狀的描述。
 未來展望

中國國民黨在2008年總統大選重新執政後,其主要施政方針為振興經濟(儘可能實行兩岸三通、開放大陸投資、大陸客來臺觀光)以及維護臺灣民主。而在兩岸關係上,中國國民黨宣稱在不傷害中華民國既有權益、促進瞭解與互利的前提下,持續透過國共論壇平台與中國共產黨對話,以增進與大陸在經濟上的交流互動,降低兩岸發生衝突的可能性。

 

臺灣發展時期

入黨誓詞

總理立承先啟後救國救民之大志,創造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之宏規,領導國民革命,興中華,建民國,於今全國同胞,皆能一德一心,共承遺教者,斯乃我總理大智大仁大勇之所化,亦即中國列祖列宗所遺天下為公大道大德之所感。今革命基礎大立,革命主義大行,而內憂外患,與革命之進展,同時加重。凡我同志,應知吾黨上對億萬世之祖宗,下對億萬世之後代,中對全國國民與世界人類,所負之責任,更千百倍於往昔。我總理深知國者人之積,人者心之器,國家之治亂,系於社會之隆污,社會之隆污,系於人心之振靡。又知往古聖人誠正修齊治平之一貫大道,與修身為本之唯一至德,為救國救民救濟全世界人類之無上要義,故不憚於遺教中,再四諄諄告誡。

本大會懍於遺教之偉大深切,與國難之嚴重,更鑒於世界人類禍患之方興未已,確信自立為立人之基,自救為救人之始。特製為全黨黨員守則十二條,通令全體同志,一致遵行。務期父以教子,師以教弟,長官以教屬僚,將帥以教士兵,共信共行,互切互磋,親愛精誠,始終無間。人人能成為世界上頂天立地之人,斯中華民國成為世界上富強康樂之國,然後三民主義能實行於全國,弘揚於世界,千年萬世,永垂無疆之休。惟我負革命建國大責重任之全黨同志共守之。

一、忠勇為愛國之本。 二、孝順為齊家之本。 三、仁愛為接物之本。 四、信義為立業之本。 五、和平為處世之本。 六、禮節為治事之本。 七、服從為負責之本。 八、勤儉為服務之本。 九、整潔為強身之本。 十、助人為快樂之本。 十一、學問為濟世之本。 十二、有恆為成功之本。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5%9c%8b%e5%9c%8b%e6%b0%91%e9%bb%a8

2012-04-20 L5: 台灣演義:美麗島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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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0 L5: 理念型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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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9 L3:混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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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9 L3: 釋字553號 北市府延選里長決定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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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553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1年12月20日

解釋爭點

北市府延選里長決定合法? 

解釋文

        本件係台北市政府因決定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認其決定違背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報行政院依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予以撤銷;台北市政府不服,乃依同條第八項規定逕向本院聲請解釋。因台北市為憲法第一百十八條所保障實施地方自治之團體,且本件事關修憲及地方制度法制定後,地方與中央權限劃分及紛爭解決機制之釐清與確立,非純屬機關爭議或法規解釋之問題,亦涉及憲法層次之民主政治運作基本原則與地方自治權限之交錯,自應予以解釋。
        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任期屆滿或出缺應改選或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其中所謂特殊事故,在概念上無從以固定之事故項目加以涵蓋,而係泛指不能預見之非尋常事故,致不克按法定日期改選或補選,或如期辦理有事實足認將造成不正確之結果或發生立即嚴重之後果或將產生與實現地方自治之合理及必要之行政目的不符等情形者而言。又特殊事故不以影響及於全國或某一縣市全部轄區為限,即僅於特定選區存在之特殊事故如符合比例原則之考量時,亦屬之。上開法條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即係賦予該管行政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蓋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其自治事項與承中央主管機關之命辦理委辦事項不同,前者中央之監督僅能就適法性為之,其情形與行政訴訟中之法院行使審查權相似︵參照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後者除適法性之外,亦得就行政作業之合目的性等實施全面監督。本件既屬地方自治事項又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上級監督機關為適法性監督之際,固應尊重該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合法性之判斷,但如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尚非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
        憲法設立釋憲制度之本旨,係授予釋憲機關從事規範審查(參照憲法第七十八條),除由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外(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尚不及於具體處分行為違憲或違法之審理。本件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涉及中央法規適用在地方自治事項時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屬於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係行政處分,台北市政府有所不服,乃屬與中央監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惟既屬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審理問題,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功能,該爭議之解決,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台北市如認行政院之撤銷處分侵害其公法人之自治權或其他公法上之利益,自得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二項、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救濟請求撤銷,並由訴願受理機關及行政法院就上開監督機關所為處分之適法性問題為終局之判斷。

理由書

        本件係台北市政府因決定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認其決定違背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報行政院依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予以撤銷;台北市政府不服,乃依同條第八項規定逕向本院聲請解釋。因台北市為憲法第一百十八條所保障實施地方自治之團體,且本件事關修憲及地方制度法制定後,地方與中央權限劃分及紛爭解決機制之釐清與確立,非純屬機關爭議或法規解釋之問題,亦涉及憲法層次之民主政治運作基本原則與地方自治權限之交錯,自應予以解釋。本件聲請屬地方政府依據中央法規辦理自治事項,中央與地方政府間對於中央法規之適用發生爭議,非屬本院釋字第五二七號解釋之範圍,本院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第八項受理其聲請,與該號解釋意旨無涉,合先敘明。
        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所謂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在概念上無從以固定之事故項目加以涵蓋,而係泛指不能預見之非尋常事故,致不克按法定日期改選或補選,或如期辦理有事實足認將造成不正確之結果或發生立即嚴重之後果或將產生與實現地方自治之合理及必要之行政目的不符等情形者而言。又特殊事故不以影響及於全國或某一縣市全部轄區為限,即僅於特定選區存在之特殊事故如符合比例原則之考量時,亦屬之。上開法條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即係賦予該管行政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蓋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其自治事項與承中央主管機關之命辦理委辦事項不同,前者中央之監督僅能就適法性為之,其情形與行政訴訟中之法院行使審查權相似︵參照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後者得就適法性之外,行政作業之合目的性等實施全面監督。本件既屬地方自治事項又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上級監督機關為適法性監督之際,固應尊重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合法性之判斷,但如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尚非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對此類事件之審查密度,揆諸學理有下列各點可資參酌:︵一︶事件之性質影響審查之密度,單純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同時涉及科技、環保、醫藥、能力或學識測驗者,對原判斷之尊重即有差異。又其判斷若涉及人民基本權之限制,自應採較高之審查密度。︵二︶原判斷之決策過程,係由該機關首長單獨為之,抑由專業及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合議機構作成,均應予以考量。︵三︶有無應遵守之法律程序?決策過程是否踐行?︵四︶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錯誤?︵五︶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六︶是否尚有其他重要事項漏未斟酌。又里長之選舉,固有例外情事之設計如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之遴聘規定,但里長之正常產生程序,仍不排除憲法民主政治基本原則之適用,解釋系爭事件是否符合「特殊事故」而得延辦選舉,對此亦應一併考量,方能調和民主政治與保障地方自治間之關係。本件因不確定法律概念之適用與上級監督機關撤銷之行政處分有不可分之關係,仍應於提起行政訴訟後,由該管行政法院依照本解釋意旨並參酌各種情狀予以受理審判。
        本件台北市政府對於行政院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撤銷其延選決定,台北市政府有所不服,乃屬與中央監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雖得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第八項聲請本院解釋,然因係中央監督機關之撤銷處分違憲或違法之具體審理,衡諸憲法設立釋憲制度之本旨,係授予釋憲機關從事規範審查權限(參照憲法第七十八條),除由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外(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尚不及於具體處分違憲或違法之審理(本院釋字第五二七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本件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行為,係中央主管機關認有違法情事而干預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權之行使,涉及中央法規適用在地方自治事項時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屬於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係行政處分,並非行政機關相互間之意見交換或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之職務上命令。上開爭議涉及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基於適法性監督之職權所為撤銷處分行為,地方自治團體對其處分不服者,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解決之。其爭訟之標的為中央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間就地方自治權行使之適法性爭議,且中央監督機關所為適法性監督之行為是否合法,對受監督之地方自治團體,具有法律上利益。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功能,本件台北市之行政首長應得代表該地方自治團體,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二項、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救濟請求撤銷,並由訴願受理機關及行政法院就上開監督機關所為處分之適法性問題為終局之判斷,受訴法院應予受理。其向本院所為之釋憲聲請,可視為不服原行政處分之意思表示,不生訴願期間逾越之問題(參照本院院字第四二二號解釋及訴願法第六十一條),其期間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算。惟地方制度法關於自治監督之制度設計,除該法規定之監督方法外,缺乏自治團體與監督機關間之溝通、協調機制,致影響地方自治功能之發揮。從憲法對地方自治之制度性保障觀點,立法者應本憲法意旨,增加適當機制之設計。
        本件聲請意旨另指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有違憲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要件不符;又聲請統一解釋與已解釋部分有牽連關係,均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併此指明。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53

2012-04-18 L3: 糾舉、彈劾 糾正之差別

高一下公民
 
彈劾---

對象---總統、副總統、公務人員

目的---懲戒有違法或失職之公務人員

移送機關---懲戒機關,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有涉及刑事或軍法者,除向懲戒機關提出外,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對象:
1.總統---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贊成,即作成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2.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的彈劾,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出。
 
行使原因---被彈劾人員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
 
糾舉---

對象---公務人員

目的---處分有違法或失職之公務人員

移送機關---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依照公務員懲戒法規規定處理,並可先行停職或為其他急速處分。
 
行使原因---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
 
糾正案
行使原因           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的工作及設施有違法或失職情事。
行使對象           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審查及決定        須經監察院有關委員會的審查及決定。
移送機關           向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提出
目的                  督促行政機關注意改善。
刑事部分            無。

2012-04-18 L3: 附議 覆議 複議 復議 的差異

高一下公民
附議:(沒有人支持他?)
附議是指開會過程中有人提出一個提案,書面稱為叫議案,口頭提出叫動議,這個提案必須由會議中至少一人表達支持連署,此時主席會問有沒有人附議,如果沒有人附議,則此提案不能放入會議進行表決。
覆議:(請立法院再表決一次)
覆議是指行政院提出計畫,計畫要靠花錢的預算,因此行政院提出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的時候,進入到立法院中立法院如果同意通過那就沒問題,可是萬一不通過或者預算被砍,則這個案子就又回到了行政院,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這樣的議決會讓行政院很難做事,叫做窒礙難行,此時行政院可經總統核可後,可以把案子再丟回立法院,請立法院再決定一次是否維持原案,行政院收到10日內就要決定是否提覆議案,立法院收到後15日內要表決完成,如果不通過,代表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長也只能接受照辦,如果通過,代表原議決失效,通過的門檻是要1/2立委。
複議:(行政機關否決了我再去問一次可不可以?)
複議是對人民或私人單位對國家行政機關之處置或認定認為不當之救濟,請求行政單位再考量決議一次,如果結果相同,還可訴願,由原處分機關審認原處分是否合法適當,其實複議台灣比較少用,台灣用申訴和訴願,中國有行政複議法。
復議:(這案子有沒有人認為錯誤或不當?)@maybird.pixnet.net
復議是立法院對於已通過之議案認為有錯誤或不當之情形,允許在一定之條件之下,由立法院於同一會期中可提出再審議【立法院議事規則42-45】。
 

2012-04-11 L3:參議院和眾議院(兩院制)的差別

高一下公民
有些國家的國會是「兩議院」制度,例如美國、日本、法國
分別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也可稱為上、下議院)

兩院制國會的起源是因為國家的憲法制定者們
希望擁有一個貼近且跟隨民意公論的人民議院(眾議院/下議院)
以及與一個較為慎重且具貴族氣派的參謀議院(參議院/上議院)

以防護集體情緒的狂亂。

 
美國兩院制
美國參議院:美國每一州於參議院中均有兩位議員作為代表,與各州人口無關。所以全院員額為100名議員。參議員任期六年,相互交錯,故每隔兩年改選約三分之一的席位。美國副總統任參議院議長,無參議員資格;且除非是為了在表決平手時打破僵局,不得投票。參議院公認較眾議院更為審慎;參議員名額較少而任期較長,容許學院派看法與黨派之見,較眾議院更易自外於公共輿論。參議院擁有若干表列於憲法而未授予眾議院的權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國總統批准條約或任命重要人事時,須「採酌參議院之建議並得其認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參議院在憲政設計上代表各州利益五十個州不分面積大小,各州選出兩名參議員,全美共一百名。目前制度規定,參議員任期六年,以整個州為選區,每兩年改選三分之一。參議院是一州兩人,因此兩人的民意基礎就與州長相同,而且參議員往往會是下屆總統參選人,參議院的權力比眾議院來得「重要」些。因為它有否決美國總統人事之權、聯邦法院大法官、聯邦上訴法院法官的同意權、彈劾總統的終審權、對法案的拖延策略。



兩院制的國會是於制憲會議中所訂立的康乃迪克協議所得的結果。依該協議,各州在眾議院中的代表權以人口為基礎,但在參議院中具均等代表權。憲法規定法律之制定須經兩院通過。參議院單獨擁有的權力較眾議院單獨擁有的權力更為重要。

美國眾議院:美國各州在眾議院中擁有的席位比例以人口為基準,但至少會有一名議員。院內議員總數經法律明定為435名。眾議員任期兩年,無連任限制。眾議院議長由議員選舉產生,亦稱多數黨領袖。據美國總統繼位條例,眾議院議長繼位總統之順序僅次於兼任參議院議長的副總統,為政壇上第三重要的領袖人物。

兩院制國會的起源是因為建國者希望擁有一個貼近且跟隨民意公論的「人民議院」,並受代表各州政府、不太受大眾情緒干擾的參議院制衡。憲法規定法案須經兩院批准方能通過。

眾議院一般被認為較參議院更具黨派色彩。憲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圖讓參議院(一開始是由州議會選舉)成為眾議院(公民直選)的制衡機構。於是「建議與同意」權(如批准條約的權力)授權僅由參議院單獨行使。眾議院也有其獨有的權力:倡議歲入法案之權、彈劾政府官員(但如果被彈劾的是總統,必須由大法官主持。經2/3參議員同意,彈劾才能有效,但彈劾的處理許可權最高, 只能是撤職和撤消合眾國榮譽職務)、以及在選舉人團僵持不下時選舉總統。然而,所有這些權力都可由參議院制衡(counter-check)。參議院一般較眾議院及眾議員更具威望。參議員任期較長、人數較少、且(多數情況下)較眾議員代表更多的選民

美國憲法從來沒有明文介定參議院還是眾議院是較「高級」的,但一般人視參議院較高級。儘管如此,兩院是有各自的獨有權力:
眾議院:提出財政議案、提出罷免官員(包括總統)、以及在選舉人票打和時,投票選出總統

參議院:修改財政議案、審判罷免官員(包括總統)、批准總統簽訂國際條約、
否決美國總統人事之權、聯邦法院大法官、聯邦上訴法院法官的同意權、彈劾總統的終審權、對法案的拖延策略

總結就是兩院立法權力共享,立法程序相同,無先後差異。但參議院對總統提名的行政部門官員有任用同意權,眾議院則沒有

所有議案均需參、眾兩院通過及總統簽署才可成為法律。如果總統行使否決權,議案會被發還至兩院。如果參、眾兩院各自均再次以三分之二或以上的票數通過議案的話,總統的否決權就被視為無效。

p.s 美國眾議員平均薪資在2005年為美金162,100。眾議院議長與院內兩黨領袖薪資更高。相較之下,參議員所得同於眾議員,內閣首長為美金180,100,而美國總統為美金四十萬元。

英國兩院制


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王國國會(英語: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中文簡稱英國國會,是英國和英國海外領地(獨自享有議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機關。英國國會的首領為英國君主;它還包括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議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議院議員分為兩種:上議院神職議員(Lords Spiritual)(即英國國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級神職人員)和上議院世俗議員(Lords Temporal)(即貴族成員)。上議院議員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產生。下議院則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選舉產生。上議院和下議院位於大倫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宮(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國會大廈,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間內。

國會是由早期為君主提出治國建議的政務會發展而來。理論上國會的權力並不歸屬於國會,而屬於「君臨國會」(Queen-in-Parliament,或國王:King-in-Parliament)。儘管有爭議,國會中的女王仍常被認為是完整的君主主權。現代的國會權力屬於通過民主選舉而產生的下議院;君主僅作為象徵意義的領袖,而由非選舉產生的上議院,其權力也十分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