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ll us (06)505-2916 . FAX(06)-5052917

2012-04-02 L3:袁腾飞说近代西方民主政治:英王室的作用(內閣制的形成)

高一下公民
[flash=youtube]http://www.youtube.com/watch?v=OgmF6oebpYg&feature=endscreen&NR=1[/flash]

2012-03-28 L3:立法院職權

高一下公民
立法院職權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決)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等職權。凡法、律、條例、通則均需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方得施行。
各機關發布之行政命令,則應送立法院查照,立法院得依法交付委員會審查,若發現其中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情形,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均得經院會議決通知原訂頒機關於2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預算為政府施政之根本,審查、議決預算案,是立法院監督政府施政的最佳途徑。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4個月前,應將下年度總預算案提出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15日前由總統公布。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亦不得就預算科目間予以增減移動。至於總決算之審核報告則由審計長提出。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施政報告之責。提出報告的時間為每年二月底及九月底前,或新任行政院長就職後兩週內。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行使口頭質詢之會議次數,由程序委員會決定。口頭質詢分為政黨質詢及立法委員個人質詢,並得採用2至3人之聯合質詢,均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質詢應事先登記,並得將其質詢要旨以書面轉知行政院。書面質詢由行政院於20日內以書面答覆。質詢之內容除於國防、外交有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為秘密者外,行政院不得拒絕答覆。
民國93年8月23日本院通過憲法修正案,於94年6月7日經國民大會複決通過,並經總統於94年6月10日公布。配合憲法修正案之公布,立法院完全取代國民大會之所有職能,真正成為我國之單一國會。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1/4之提議,3/4之出席,及出席委員3/4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中華民國領土之變更,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4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3/4之出席,及出席委員3/4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得變更。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應於發布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若該緊急命令係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立法院應於3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7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3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立法院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罷免總統或副總統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4提議,附具罷免理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於15日內完成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前,立法院應通知被提議罷免人於審查前7日內提出答辯書。立法院於收到答辯書後,應即分送全體立法委員。被提議罷免人不提出答辯書時,全院委員會仍得逕行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後,即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全體立法委員2/3同意,罷免案成立,當即宣告並咨復被提議罷免人。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贊成,即作成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應於該覆議案送達15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法委員1/2,即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如未達全體立法委員1/2,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休會期間,則應於7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1/3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於院會報告事項進行前提出,隨即由主席報告院會,不經討論即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不信任案提報院會72小時後,立即召開審查,審查後提報院會表決,審查及表決應於48小時內完成,否則視為不通過。
不信任案之表決,以記名投票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贊成,方為通過。處理結果,應咨送總統。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1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10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總統提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應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之同意通過。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應另提他人咨請立法院同意。此外,立法院經決議於會期中得設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要求有關機關提供參考資料,或調閱文件原本,以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之依據。
出處“被貓撿到的幸福”:http://maybird.pixnet.net 原文地址:http://maybird.pixnet.net/blog/post/13429541

2012-03-28 L3:彈劾、糾舉及糾正比較

高一下公民
 
彈劾、糾舉及糾正案行使比較
 彈劾案 (外部處分)
行使原因:     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
行使對象:     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
審查及決定:
 (針對總統 副總統)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贊成,即作成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移送機關 :   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的彈劾,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出。
目的:           懲戒或刑事處分。
刑事部分 :   公務人員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同時送司法或軍法機關處理。 
 糾舉案(行政機關內部處分) 
行使原因:    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有先行停職或有其他急速處分之必要時。
行使對象 :   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
審查及決定: 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的提議及三人以上的審查及決定。
移送機關 :    向公務員的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出。
目的 :           依照公務員懲戒法規規定處理,並可先行停職或為其他急速處分。
刑事部分:      公務人員違法行為涉及到刑事或軍法者,應同時送司法或軍法機關處理。 
糾正案
行使原因:    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的工作及設施有違法或失職情事。
行使對象:     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審查及決定:  須經監察院有關委員會的審查及決定。
移送機關:      向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提出
目的:             督促行政機關注意改善。
刑事部分:        無。
出處“被貓撿到的幸福”:http://maybird.pixnet.net 原文地址:http://maybird.pixnet.net/blog/post/14428676

2012-03-28 L3:何謂執政黨

高一下公民
 
有次模擬考的題目是這樣的;下圖為我國民國93年立法委員選舉後各黨得票數及比利,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35.72% 民進黨
32.83% 國民黨
13.9% 親民黨
7.79% 台聯黨
3.63% 無黨聯盟
0.12% 新黨
6% 其他
 
A. 民進黨選後成為我國的執政黨
B.所有立法委員接由人民直選產生
C.顯示可見我國屬一黨獨大國家
D.新任立委的任期將至96年終止 選好了嗎?按下繼續閱讀看結果
 
答案是...D
答案A,執政黨這個名詞在兩個政治學的意涵中都有提到,一個是政黨與選舉,另外一個是政府的組成,首先第一個部份,政府執政的合法性是經由選舉,但是一般課文當中都是整體性的敘述,其實選舉又分為行政首長選舉和民意代表選舉、中央選舉與地方選舉
行政首長選舉包括總統、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不含鄰長);各級民意代表包括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
中央選舉指的是總統、立法委員選舉;地方選舉指的是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
再提到一個觀念,政府體制(憲政體制)的分類當中,依據行政權歸屬及行政立法關係為指標的類別,有分為總統制(如美國)、內閣制(如英國)與雙首長制(如法國),而修憲之後目前台灣的制度是比較偏向雙首長制,因為台灣不像美國總統擁有總統職權身兼行政首長,也不像英國虛位元首實權落在閣揆(行政院長)及內閣,雖然我們偏向雙首長制,但是實際上法國總統可以主動解散國會,我國總統僅有被動解散權,並且法國是可以達成左右共治,在台灣總統一上任主要會以信任與聽話為首要考量來找行政院長,所以國家三大權;總統、行政、立法已經有兩權都是同一個政黨了。
上面兩大段的結論,雖然提到選舉制度的時候會提到選贏的政黨成為執政黨組成政府,但是真正定義執政黨是以總統大選的結果為主,並不是以立法院席次來決定,所以執政黨、政黨輪替、和平轉移政權都是指總統大選的結果。如果是在內閣制的國家,因為"The King never do wrong",女皇怎麼會有錯呢?所以權利和責任都是落在閣揆、行政院長、首相身上,此時稱的執政黨才是指國會、行政院的席次獲勝率。
選項B.第七次修憲前的政黨席次分為兩種方式獲得,一種是直選、一種是依據直選出來的候選人政黨來算比例,每個政黨會提出一份名單,為多應該是列到34位,直選的席次獲得越多,名單上可以推進立院的比例席次就更多。第七次修憲後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也就是也許我喜歡這個人可是我不欣賞這個政黨提出的政黨名單,我可以一票投給直選的人,另一票投給不同的政黨,好讓他們的政黨名單上的人進立院。題幹為93年仍是不分區立委代表的比例制,非接直選,修憲前後都具有直選和推派。
選項C.兩黨制的國家和多黨制的國家區別最好要提供至少兩次以上的選舉結果,例如兩黨制應該要兩次以上的選舉都有兩大黨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無論是否輪替;多黨制則是有3或5個以上關鍵性政黨,至少選項C提到是一黨獨大為錯。
選項D.96.12月選舉的第六屆立委任期是3年,共225席次,就任時間為自第六屆立委選舉改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第六屆立委於94.2.1就職,任期為配合第七屆任期四年,延長三個月十九天,則第七屆立委可同時與第十二任總統同時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就職。 所以從94.2.1~97.2.1+3.5個月,選D也有問題耶.....如果照選舉日期來說是沒問題,可是就職日是隔年...

另外補充目前政黨登記的狀況,在內政部統計處查到的資訊是至96年底止,經各級政府核准立(備)案之人民團體總計達40,207個,較95年底增加2,163個或增5.7%,主要係社會團體之增加。
依據人民團體法的分類;社會團體30,047個占74.7%,職業團體9,981個占24.8%,政治團體179個。社會團體中以社會服務慈善團體9,635個最多;職業團體中以工會4,574個最多;政治團體中以政黨136個最多。
(代表有些申請了政治性團體可是並不是政黨喔)
 
另外各國的目前執政者、政黨:
英國: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Elizabeth II 。首相為詹姆士戈登布朗James Gordon Brown為工黨主席。
法國:總統為尼古拉·保羅·斯特凡納·薩科齊·德納吉-博喬 Nicolas Paul Stéphane Sarközy de Nagy-Bocsa (好長阿),人民運動聯盟,總理為弗朗索瓦·菲永 François Fillon ,也是人民運動黨
美國:總統為巴拉克·歐巴馬 Barack Hussein Obama II,民主黨(上屆布希為共和黨)  
日本:天皇 明仁天皇 ,內閣總理大臣 麻生太郎 自由民主黨
 
出處“被貓撿到的幸福”:http://maybird.pixnet.net 原文地址:http://maybird.pixnet.net/blog/post/23103857

2012-03-28 L3: 附議、覆議、複議、復議的區別

高一下公民
 
附議:(沒有人支持他?)
附議是指開會過程中有人提出一個提案,書面稱為叫議案,口頭提出叫動議,這個提案必須由會議中至少一人表達支持連署,此時主席會問有沒有人附議,如果沒有人附議,則此提案不能放入會議進行表決。
 
覆議:(請立法院再表決一次)
覆議是指行政院提出計畫,計畫要靠花錢的預算,因此行政院提出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的時候,進入到立法院中立法院如果同意通過那就沒問題,可是萬一不通過或者預算被砍,則這個案子就又回到了行政院,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這樣的議決會讓行政院很難做事,叫做窒礙難行,此時行政院可經總統核可後,可以把案子再丟回立法院,請立法院再決定一次是否維持原案,行政院收到10日內就要決定是否提覆議案,立法院收到後15日內要表決完成,如果不通過,代表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長也只能接受照辦,如果通過,代表原議決失效,通過的門檻是要1/2立委。
 
複議:(行政機關否決了我再去問一次可不可以?)
複議是對人民或私人單位對國家行政機關之處置或認定認為不當之救濟,請求行政單位再考量決議一次,如果結果相同,還可訴願,由原處分機關審認原處分是否合法適當,其實複議台灣比較少用,台灣用申訴和訴願,中國有行政複議法。
 
復議:(這案子有沒有人認為錯誤或不當?)
復議是立法院對於已通過之議案認為有錯誤或不當之情形,允許在一定之條件之下,由立法院於同一會期中可提出再審議【立法院議事規則42-45】。

出處“被貓撿到的幸福”:http://maybird.pixnet.net 原文地址:http://maybird.pixnet.net/blog/post/25282314

2012-03-28 L3: 民主指數與各國政體

高一下公民

民主指數英語Democracy Index

經濟學人信息社編製的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或地區政權的民主程度的指數。該指數衡量了五個指標:選舉程序與多樣性、政府運作、政治參與、政治文化和公民自由。根據2008年的民主指數報告,瑞典得9.88分,排名第一;北韓0.86分,排名墊底[1]。2011年排名[2]挪威冰島丹麥繼續蟬聯三甲,亞洲只有日本和韓國屬完全民主,經過茉莉花革命突尼斯跳升幅度最大上升53名位居92位[3]。政權按得分分為「完全民主」(8至10分)、「部分民主」(6至7.9分)、「混合政權」(4至5.9分)和「獨裁政權」(低於4分)四類。

2008

排名 地區 得分 類型 政治制度 選舉程序
與多樣性
政府運作 政治參與 政治文化 公民自由
1  瑞典 9.88 完全民主 君主立憲制議會制一院制 10.00 10.00 10.00 9.38 10.00
2  挪威 9.68 完全民主 君主立憲制議會制一院制 10.00 9.64 10.00 8.75 10.00
3  冰島 9.65 完全民主 議會共和制議會制一院制 10.00 9.64 8.89 10.00 9.71
4  荷蘭 9.53 完全民主 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兩院制 9.58 8.93 9.44 10.00 9.71
5  丹麥 9.52 完全民主 君主立憲制議會制一院制 10.00 9.64 8.89 9.38 9.71
6  芬蘭 9.25 完全民主 議會共和制議會制一院制 10.00 10.00 7.78 8.75 9.71
7  紐西蘭 9.19 完全民主 君主立憲制議會制一院制 10.00 8.93 8.89 8.13 10.00
8  瑞士 9.15 完全民主 議會共和制邦聯制半直接民主制兩院制 9.58 9.29 7.78 9.38 9.71
9  盧森堡 9.10 完全民主 君主立憲制議會制一院制 10.00 9.29 7.78 8.75 9.71
10  澳大利亞 9.09 完全民主 聯邦制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兩院制 10.00 8.93 7.78 8.75 10.00
11  加拿大 9.07 完全民主 聯邦制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兩院制 9.17 9.64 7.78 8.75 10.00
12  愛爾蘭 9.01 完全民主 議會共和制議會制兩院制 9.58 8.93 7.78 8.75 10.00
13  德國 8.82 完全民主 聯邦制議會共和制議會制兩院制 9.58 8.57 7.78 8.75 9.41
14  奧地利 8.49 完全民主 聯邦制議會共和制議會制兩院制 9.58 7.86 7.78 8.13 9.12
15  西班牙 8.45 完全民主 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兩院制 9.58 7.86 6.67 8.75 9.41
16  馬爾他 8.39 完全民主 議會共和制議會制一院制 9.17 8.21 6.11 8.75 9.71
17  日本 8.25 完全民主 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兩院制 8.75 8.21 6.11 8.75 9.41
18  美國 8.22 完全民主 聯邦制共和立憲制總統制兩院制 8.75 7.86 7.22 8.75 8.53
19  捷克 8.19 完全民主 議會共和制議會制兩院制 9.58 7.14 6.67 8.13 9.41
20  比利時 8.16 完全民主 聯邦制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兩院制 9.58 8.21 6.11 7.50 9.41
21  英國 8.15 完全民主 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兩院制 9.58 8.57 5.00 8.75 8.82
22  希臘 8.13 完全民主 議會共和制議會制 9.58 7.50 6.67 7.50 9.41
23  烏拉圭 8.08 完全民主 總統制兩院制 10.00 8.21 5.00 7.50 9.71
24  法國 8.07 完全民主 半總統制兩院制 9.58 7.50 6.67 7.50 9.12
25  葡萄牙 8.05 完全民主 議會共和制議會制 9.58 8.21 5.56 7.50 9.41
26  模里西斯 8.04 完全民主 議會共和制議會制 9.17 8.21 5.00 8.13 9.71
27  哥斯大黎加 8.04 完全民主 總統制 9.58 8.21 6.11 6.88 9.41
28  南韓 8.01 完全民主 總統制一院制 9.58 7.50 7.22 7.50 8.24
29  義大利 7.98 部分民主 兩院制議會共和制議會制 9.58 6.43 6.67 8.13 9.12
30  斯洛維尼亞 7.96 部分民主 兩院制議會共和制議會制 9.58 7.86 6.67 6.88 8.82
31  南非 7.91 部分民主 憲政民主制兩院制 8.75 7.86 7.22 6.88 8.82
32  智利 7.89 部分民主 總統制兩院制 9.58 8.93 5.00 6.25 9.71
33  中華民國 (台灣) 7.82 部分民主 半總統制 9.58 7.50 6.67 5.63 9.71
34  維德角 7.81 部分民主 共和制 9.17 7.86 6.67 6.25 9.12
35  印度 7.80 部分民主 聯邦制議會制兩院制 9.58 8.21 5.56 6.25 9.41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0%91%E4%B8%BB%E6%8C%87%E6%95%B0

2011

排名 地區 得分 類型 政治制度
1  挪威 9.80 完全民主 君主立憲制 、議會共和制、一院制
2  冰島 9.65 完全民主 議會共和制 、議會制、一院制
3  丹麥 9.52 完全民主 君主立憲制 、議會共和制、一院制
4  瑞典 9.50 完全民主 君主立憲制、議會共和制、一院制
5  紐西蘭 9.26 完全民主 君主立憲制、 議會共和制、一院制
6  澳大利亞 9.22 完全民主 聯邦制、君主立憲制、議會共和制、兩院制
7  瑞士 9.09 完全民主 聯邦制、兩院制
8  加拿大 9.08 完全民主 聯邦制、君主立憲制、議會共和制、兩院制
9  芬蘭 9.06 完全民主 議會共和制、一院制

37  中華民國 (台灣) 7.46 部分民主 半總統制、一院制

126  古巴 3.52 獨裁政權 社會主義、一黨制 、共產主義
126  葛摩 3.52 獨裁政權 聯邦共和制
128  加彭 3.48 獨裁政權 共和制
129  多哥 3.45 獨裁政權 共和制
130  阿爾及利亞 3.44 獨裁政權 半總統制、共和制
131  喀麥隆 3.41 獨裁政權 共和制
132  甘比亞 3.38 獨裁政權 共和制
133  安哥拉 3.32 獨裁政權 總統制
134  阿曼 3.26 獨裁政權 伊斯蘭絕對君主制
134  史瓦濟蘭 3.26 獨裁政權 君主專制
136  盧安達 3.25 獨裁政權 共和制
137  哈薩克 3.24 獨裁政權 總統制
138  卡達 3.18 獨裁政權 君主立憲制
139  白俄羅斯 3.16 獨裁政權 總統制
140  亞塞拜然 3.15 獨裁政權 總統制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 3.14 獨裁政權 人民民主專政、一黨制 、共產主義
142  象牙海岸 3.08 獨裁政權 半總統制、 共和制
143  越南 2.96 獨裁政權 社會主義、一黨制、 共產主義
144  巴林 2.92 獨裁政權 伊斯蘭絕對君主制
145  剛果共和國 2.89 獨裁政權 共和制
146  幾內亞 2.79 獨裁政權 總統制
147  辛巴威 2.68 獨裁政權 半總統制、共和制
147  吉布地 2.68 獨裁政權 半總統制、 共和制
149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2.58 獨裁政權 聯邦制、 君主立憲制
150  葉門 2.57 獨裁政權 共和制
151  塔吉克 2.51 獨裁政權 總統制
152  阿富汗 2.48 獨裁政權 伊斯蘭共和
153  蘇丹 2.38 獨裁政權 聯邦制、總統制、 共和制
154  厄利垂亞 2.34 獨裁政權 半總統制 、共和制
155  剛果民主共和國 2.15 獨裁政權 半總統制 、共和制
156  寮國 2.10 獨裁政權 社會主義、一黨制 、共產主義
157  幾內亞比索 1.99 獨裁政權 半總統制、 共和制
157  敘利亞 1.99 獨裁政權 總統制、一黨制、 共和制
159  伊朗 1.98 獨裁政權 伊斯蘭共和
160  中非共和國 1.82 獨裁政權 共和制
161  沙烏地阿拉伯 1.77 獨裁政權 伊斯蘭絕對君主制
161  赤道幾內亞 1.77 獨裁政權 總統制、 共和制
161  緬甸 1.77 獨裁政權 總統制、 共和制
164  烏茲別克 1.74 獨裁政權 總統制
165  土庫曼 1.72 獨裁政權 總統制、一黨制
166  查德 1.52 獨裁政權 共和制
167  北韓 1.08 獨裁政權 社會主義、一黨制 、共產主義


出處“被貓撿到的幸福”:http://maybird.pixnet.net 原文地址:http://maybird.pixnet.net/blog/category/897424

2012-03-28 L3: 副署制度、附署

高一下公民
 
副署制度是指: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長之副署,或經行政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總統發布行政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長之副署。
附署是指:.
提案時,開會前用書面經由他人附署(至少1人)所提出的議案。(也就是簽名連署)
 
出處“被貓撿到的幸福”:http://maybird.pixnet.net 原文地址:http://maybird.pixnet.net/blog/category/897424

2012-03-19 L4: 郵局民營化

高一下公民

郵局已經進行公司化了,現在的名稱應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但是目前還沒有進行釋股。倘若未來釋股之後官股比重佔49%以下便完成民營化作業。

 

民營化與效率

看對誰而言的效率?鄭以欣/文字工作者

近幾個月來,中華郵政公司不斷推出各式紀念郵票與獨門商品,諸如電影個人化郵票以及奧運金幣,甚至販售面膜乃至洗面乳等各式美容沐浴用品。到郵局洽公的民眾或多或少都有被郵局窗口人員推銷保險乃至保養品的經驗,不僅令人不快且浪費時間。郵局員工殷勤的推銷拉長了排隊人潮的等待時間,而郵局同步進行的人力精簡措施對排隊的民眾而言更是雪上加霜。這種種措施不僅對一般大眾帶來不便,郵局員工也是苦不堪言。由於中華郵政公司不斷縮減基層人員,使得員工必須負擔更多的業務量,同時卻還必須推銷郵票、壽險與保健食品,並且必須達成上級指定的業績目標。然而即使郵局員工賣力達成業績目標,卻不會有相對應的紅利或獎金收入,反倒是管理階層因順利達成目標而獲得獎勵,無怪乎員工對於這種種措施無不怨聲載道。郵政總局的公司化是民營化的前置作業;而一旦郵政公司民營化之後,員工賣命工作、拉保險、推銷商品所賺來的盈餘絕大部分都不會進入國庫,而是會由公司董事、經理階層、以及股東等瓜分。無怪乎過去批評國營事業壟斷市場的在野黨,執政之後反倒利用郵局壟斷的優勢,積極開發各種只此一家別無分號的獨家商品!右看提升營運效率!林毓蘭/大學教員近來許多人或許發現郵政總局在改制為中華郵政公司之後,提供了非常多樣化的服務,除了接受民眾訂作個人化的郵票之外,還主動推出各種獨家商品,諸如林志玲和哈利波特郵票,以及十二生肖紀念金幣等等。同時,郵局內還販售諸如紀念酒以及洗髮精等各式生活用品,使得過去冷冰冰的郵局變得格外溫馨。此外,郵局員工不像過去那樣只需要坐在椅子上照章辦事便可以領取優渥的薪水,而是和一般公司員工一樣有業績壓力,需要努力推銷郵票以及保險。從前偌大一群員工只需要做一件事情,現在經過人力精簡之後,員工反而能負責更多的業務,可見過去非不能也,乃不為也,而不為的原因自然是基於公務員怠惰以及得過且過的心態。目前中華郵政公司僅完成了民營化的前置作業,即公司化的改制過程,便已經發揮如此成效,可見民營化果然是提升營運效率的一帖良方。郵政是目前全世界咸認最難民營化的一個國營事業,即使在英國也無法順利將郵局民營化,甚至郵票的設計還規定不能以仍在世的人像為主題。相較於英國,台灣不僅突破了這種種限制,在郵票設計上甚至接受民眾用自己的照片訂做個人化郵票,可見我國在民營化的進程上已超越歐美先進國家。

2012-03-19 L1: 以色列 一个国家的传奇(以色列和 巴勒斯坦之衝突)

高一下公民
[flash=youtube]http://www.youtube.com/watch?v=JXvWmyWi_FM[/flash]

2012-03-16 L1: 西藏歷史斑斑血淚

高一下公民
[flash=youtube]http://www.youtube.com/watch?v=7_t984swX-Q&feature=related[/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