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2日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修正案,大幅放寬公投門檻。為避免引發公投推動法理台獨的聯想,公投範圍排除修憲及領土變更等敏感議題,回歸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處理;另外,立院也否決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不將兩岸政治協商納入公投範圍。
國民黨立院黨團12日下午發表聲明稱,此次修法明確排除時代力量主張的變更國土、國號等憲法層次公投事項,保障了國家安全與兩岸關係穩定。但「不在籍投票」修正動議遭民進黨技術性杯葛,未能一舉入法,黨團深表不滿與遺憾,下會期將提出有關不在籍投票的法律案。
同意票1/4以上通過
審議程中,時代力量黨團提出修正動議,主張兩岸間政治協商,應經公民投票通過後,始得進行協商,經表決後未通過。民進黨團主張,應回歸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處理。
公投法修正案改變所謂「鳥籠公投」的框架,大幅下修公投提案、成案及通過門檻,未來有效同意票達選舉人總數1/4以上即為通過。同時新增行政機關提案權,明定行政院對於「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得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投。
未修正前的公投法規定,公投提案人數為最近一次總統大選選舉人總數千分之1,連署成案門檻為選舉人總數5%。公投案要通過,投票數須達投票權人1/2以上,且同意票超過1/2,被稱為「雙二一門檻」。
以2016年大選來說,要有930多萬人投票且460多萬人投下同意票,才有機會過關,先前六個公投案都因未達投票門檻而遭否決。
依據修正條文,未來公投提案僅需最近一次總統大選選舉總人數的萬分之一(以2016年大選為例,約1879人)、成案門檻由5%下修到1.5%(約28萬人),通過門檻降為有效票達到投票權人四分之一(約469.5萬人)、相對多數投同意票。公告公投結果後兩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投票年齡降至18歲
此次修法也廢除可以否決、認定公投提案的「公投審議委員會」,公投主管機關改為中選會,並將公投的投票年齡降為18歲。中選會主委陳英鈐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公投年齡下修為18歲,投票權人數粗估將增加60萬人左右;未來公投提案成案後,須在1到6個月內舉辦投票,期間若有全國性選舉時,就與選舉同日舉行。
( )4.小玉為大學四年級學生,到賣場購買智慧型手機,從眾多不同型號挑選了一款,經過殺價以五千元便宜購得。店員要求小玉在一份內容為「凡在本店購買手機的消費者,三天後不得請求退換貨」的印刷書面下簽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購買手機並非學生日常生活所需的行為,小玉購買手機前須得父母之同意
(B)小玉與店家間的手機買賣契約,一定要以書面為之,契約才算是合法有效
(C)小玉可選擇購買手機的款式,並以較便宜的價格購買,是私法自治的表現
(D)店員要求小玉在書面簽名,無論簽與否,此書面皆未限制小玉的契約自由
【答案】C
【解析】(A)小玉為大學四年級學生,原則上已滿20歲,為《民法》上的完全行為能力人,故購買手機不需得到父母同意。(B)買賣契約屬於非要式契約,口頭或書面為之均能有效成立。(C)小玉和賣場店員之間自由決定手機款式和價格,是《民法》上私法自治原則的展現。(D)若小玉在書面契約上簽名同意,小玉就必須受到此書面契約的拘束。
要旨:民眾檢舉計程車拒載短程,有關報案處理疑義一案
本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任 意拒載短途乘客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又「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查獲汽車所有人。駕駛人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以移送其車籍地管轄機關處理為原則......。 」故本件民眾檢舉計程車拒載短程,其查證舉發仍應由行為地管轄機關 受理,再移送其車籍地管轄機關處理為宜。(內政部警政署74.05.29. 警署交字第二00一0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條(稽查及違規紀錄之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 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 交通部定之。 第三十八條(違規攬客、拒載、繞道之處罰)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 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汽 車,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 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何謂歸化?
答:
(1)定義:
所謂歸化係指無國籍人或外國人依一國法律規定,自願申請取得該國國籍,該國家賦予國籍之謂。
(2)歸化條件為何?
(一)歸化之取得條件:
1.依據國籍法第3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1)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2)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3)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4)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5)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