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1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130603號函辦理。
二、按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第七款:因前6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4個月」;第7條第2項規定:「……第4條第1項第7款役男申請出境,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核准。但經核准緩徵之在學役男,得由移民署依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緩徵資料核准。」;第13條第1項第4款第1目規定:「鄉(鎮、市、區)公所:(一)對出境逾期未返國役男,以公文對本人、戶長或其家屬進行催告程序,其催告期間為6個月。」
三、內政部役政署為協助各級學校迅速掌握申請短期出境又逾期未返國之學生,於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各鄉(鎮、市、區)公所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4款第1目規定進行催告程序時,倘該學生具有在學緩徵役男身分,應併請副知役男就讀之學校,以利協助學校後續掌握學生在校就學之事實。
四、各校接獲役政單位通知學生有逾期未返國時,請參照教育部104年6月5日臺教學(六)字第1040007459號函(諒達)進行追蹤處理,倘經查役男雖具有學籍及辦理註冊,惟並無在校就學之事實,請即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申辦緩徵廢止作業,學校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而肇生緩徵申報不實之情事,將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
明(105)年1月1日起民國86年次役男出境應經核准
今年寒假將要來臨,而且春節等連續假期增加,放假天數增多,許多家庭會安排出國旅遊,內政部役政署呼籲民國86年次(含以前)出生的男子,如果要出境,應經事先申請核准,以免造成困擾,影響遊興。
役政署指出,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出境應經核准,但是,近年來經常有已達役齡身分者,因為出國前沒有辦理役男出境核准手續,以致於在出國當天到了機場,卻因具有役男身分而遭境管人員擋駕,無法順利出境的問題,美好的出國計畫因此泡湯。
105年1月1日起,民國86年次男子已屆19歲,達法定兵役年齡,具有役男身分,依法尚未服役的役男,如果要出國應經核准;不過,如果於役齡前的18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境,出國並不需申請核准。
內政部役政署表示:要出國短期旅遊的役男,可持護照
、身分證及印章向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提出申請,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現就讀國內學校在學緩徵役男,也可直接向移民署各服務站臨櫃申請,或以網路方式申請出境。(https://niioa.immigration.gov.tw/NIA_OnlineApply_inter/soldierApply/soldierApplyForm.action)
另有關役齡男子出國(包括就學及觀光)的相關事宜,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業務資訊- 下載服務-常備兵徵集類,可供下載役男出境相關資訊,請大家多加利用。
內政部役政署 敬啟
聯絡電話:(049)2394440
有關「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部分規定,業經國防部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1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102985號、教育部105年9月6日臺教學(六)字第1050121886號函轉國防部105年8月30日國動全防字第1050000603號函辦理。
二、檢附修正總說明、基準表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