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
一、目的:
為增進本校身心障礙學生生活、學習、社會及職業等方面的適應,充分發展身心潛能,養成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
二、依據:
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
三、詳細內容:
四、請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教育行政人員等配合執行,以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統整性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並請參加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以利輔導學生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