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別平等教育資訊網
http://gender.cpshs.hcc.edu.tw/index.phtml
2.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http://www.gender.edu.tw/study/index_yearplan.asp
3.台北市性別平等教育網
http://w4.nhush.tp.edu.tw/joomla/
4.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http://www.gender.edu.tw/gender/
5.台北藝術大學性別平等教育網
http://gender.tnua.edu.tw/news.html
6.性福e學園--青少年網站(http://www.young.gov.tw)
1.服務對象:青少年、家長及老師
2.提供內容:
(1) 青少年性教育教材及性健康資訊
(2) 青少年網路視訊諮詢服務,由專業心理師協助青少年面對性健康相關問題
7.性教育教學資源網(http://sexedu.moe.edu.tw)
1.服務對象:國中小健康與體育、綜合領域教師,高中健康與護理、輔導、家政老師及導師等相關老師。
2.提供內容:活動公告、新聞新知報導、時事評析、師資人才庫、性教育資源網、教科書分析、學生自學手冊
(國中及高中版)、政策法令、網站連結及教師互動社群。
「女人不要吼,男人不要閃」生動的描述兩性緊張的關係,改變此困境最艱難的工作必須落在男性身上,但許多男人需要當頭棒喝來喚醒他們,這任務又落在女性身上,合諧的兩性關係就像航向他國,漫長且艱鉅的旅程,這個旅程需要無數努力與勇氣。航向未知前的重要提醒是:
1. 我很生氣,但我不能……:
威脅分開、攻擊對方的品格與價值、改變焦點翻舊帳、將其他家人扯進來、偽裝脆弱以解除對方武裝、重複防衛辯解失去同理心。2. 我要逃出這個家……:
人拼命從不穩的的家庭風暴向外尋求安全感,這種救生艇的兩性關係通常在長時間和艱辛的路程後就不管用了。3. 你很自私,我好累好累……:
兩性關係中扮演照顧者角色的個體,必須明白自己匱乏、未得到支持的一面,像對方坦露自己的脆弱。他需要的不是幫助,而是學習要求支持,以及接受自己的脆弱。照顧者的角色是互換、共同分擔的。4. 失去自我與自主……:
親密關係似乎壓的人透不過氣來,嘗試在彼此間保持某種重要的空間,就像每條琴弦都是分開的,但它們卻可以合奏出美妙樂章。
資源來源:高級中等學校輔導教師參考手冊
附錄三:青少年保護相關法令常識
一、說明:
本資料旨在提供輔導教師認識青少年有關的各類法律常識,以有效協助學生澄清社會規範之參考。
二、能力與責任的規定:
(一)青少年的行為能力規範
1.青少年為「限制行為能力者」原則上從事各種法律行為,均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才有效力。(民法)
2.民法特別允許的行為:接受學校獎學金、用父母給的零用錢購買東西、從事活動(看電影、搭計程車、到飯館吃飯、購買文 具…)
(二)青少年的刑事責任能力
1.中學生處於14歲以上~18歲以下,限制責任能力之人,不適用刑罰,適用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犯罪行為從寬處 理,以教化代替處罰。
2.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少年犯必須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或事件發生後已滿18歲者,犯罪情節重大, 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才會移送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偵查。
三、青少年階段重要法律:
(一)少年福利法:
1.保護措施:規定青少年不可抽菸、喝酒或嚼檳榔,出入酒家、酒吧、酒館、舞廳、特種咖啡茶室及其他妨害發展之場所。不 得觀看、閱讀有關暴力、色情的錄影帶或書籍等。另一方面要求業者及青少年父母不讓青少年從事上述之行為,否則受 罰。
2.福利措施:年滿15歲有進修、就業意願者,政府應按其性向與志願給予輔導。家中重大變故,無法在家生活者,應予安置 與輔導。
(二)性自主權:
1.定義:男女在認知與身體均發育完全,具有表示同意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能力。
2.限制:刑法為保護未成年的青少年,規定未滿16歲之男女,由於身體發育尚未成熟,沒有「性自主」判斷能力,因 此不具「性自主權」。
3.刑罰:刑法第227條(對16歲以下幼年人性交、猥褻罪)
(1)未滿14歲之男女:
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猥褻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
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猥褻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3)「兩小無猜條款」:刑法第227條之ㄧ規定「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以及刑法第229條之ㄧ規 定「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4.相關保護:(性交易)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中,年齡提高至18歲,與未滿18歲之人進行性交易等行為,均會受到有期徒刑或罰金之處 罰。從事性交易當事人則裁定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以2年特殊教育。
5.結婚年齡(民法規範)
(1)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不得結婚。
(2)未成年人結婚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未同意時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於得知事實起逾6個月或結婚已逾1年或已懷胎者, 不得撤銷。
(三)政治生活相關法令:
1.組織社團之限制: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要年滿20歲,30人以上的發起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因此青少年不具組織 團體的資格。
2.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三人以上,以犯罪為宗旨或以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即為俗 稱黑道幫派。參與者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教唆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1/2。
(四)社會生活的相關法律:
1.防範家庭暴力的保護令:為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保護被害人權益,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並賦予受害者透過 保護令,免除進一步被施暴。
2.攜帶刀械把玩的法律後果: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明定製造、販賣、運 輸、持有、陳列,都是犯罪行為。其中刀械分為「一般刀械」如:水果刀、菜刀、美工刀等日常用品。「查禁刀械」如: 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掃刀、十字弓、藍波刀...非供正常使用具殺傷力之刀械, 違者處以重刑。即使一般之刀械,隨意持有,無正常理由帶至學校把玩,一但發生意外,都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 少年法庭處理。
3.無故跟蹤偷窺的處罰:「社會秩序維護法」是規定,違反社會秩序行為及其處罰之行政法。目的在保障人民權利,維護公共 秩序,確保社會安寧。常見如:災害現場圍觀以致妨礙救助或處理、蓄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
4.竊盜罪:觸犯刑法第320條。沒有得到他人同意下,不告而取或順手牽羊,將他人的東西據為己有。属「非告訴乃論」之 罪。
5.贓物罪:觸犯刑法第349條。收受別人竊取來的東西,就構成贓物罪,包括幫忙搬運、寄藏、變賣。
6.麻藥及毒品罪:嗎啡、海洛因、鴉片、大麻、安非他命、 FM2(麻醉藥品,服用後會暫時失去意識,常成為犯罪工具)…等 毒品。除法律規定作為醫藥及科學研究用途外,非法持有、施用,就是犯罪。如果非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情節嚴 重,會科以重刑。(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註:常見毒品分成三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一級毒品:嗎啡、海洛因、鴉片、古柯鹼
第二級毒品:大麻、安非他命、白板、 MDMA(快樂丸、忘我、亞當、狂喜)LSD、賜速康
第三級毒品:青發、紅中
7.傷害罪:傷害到別人身體或健康之犯罪行為,依傷害程度不同,分為普通傷害罪和重傷害罪。重傷害包含眼、耳、鼻、口、 四肢或生殖機能之傷害或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故量刑較重。一般校園常見互毆、毆打、凌虐、阿嚕吧、惡作劇造成 傷害…等。
8.搶奪及強盜罪:刑法第325條、第338條。乘人不備、岀其不意,以不法暴力,強加奪取他人財物。或以強暴脅迫的手段, 或如: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強取財物。前者最重可處5年徒刑,後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
9.公共危險罪:放火燒建築物、公共交通工具、傾覆或破壞公共設施,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妨礙救災…等或忘了關火釀成火 災。青少年在馬路上飆車、投擲石頭、丟擲汽油彈危害行人安全…。(刑法第185條往來安全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10.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把將要加害的事情,通知被害人,使被害人心生害怕,而自行將財物交付恐嚇他的人。如:校 園勒索財物、零用錢或保護費...等。
11.無照騎車的處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須滿18歲才能考領汽、機車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無照駕駛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罰緩,且要扣留車輛牌照。若發生事故,除負刑責外,還要加重1/2刑罰,同時 還要負損害賠償,未成年父母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五)經濟生活的相關法律:
1.郵購商品不滿意的補救方式:「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收受的商品不滿意時,可以在7日內退回或解除買賣契約,無需說明 理由和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若未經同意主動既來之商品,消費者也不負保管之責,但要通知對方取回商品。
2.打工限制
(1)依據法律:勞動基準法。
(2)15歲以上,未滿16歲受雇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從事繁重、危險性工作,每天工時不得超 過8小時,例假日不可以工作,午後8點到次日早晨6時,也不可工作。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製「工讀生服務手冊」說明:工讀生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天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但視 狀況延長工時,限制如下:
*男工一日內不得超過3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女工一日內不得超過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24小時。
*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依規定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內者,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超過2小時部分,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工資必須按時給付,雇主不得預扣工資或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4)打工前先定書面約定。
(六)文化生活的相關法律:
1.複製大補帖的刑責:屬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適用「商標法」,而軟體程式、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 術、攝影、建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1)盜版光碟的重製行為,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可處6個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3)反覆重製的「常業犯」,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45萬元以下罰金。
2.古蹟刻名的法律處罰:「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跡,如有毀損,最重可處可處5年有期徒刑 及併科罰金。
人際溝通是人與人之間彼此傳遞訊息和尋求共同瞭解的過程,更是人際關係的基石。在複雜多面的人際網絡中,人們以口語及非口語方式傳遞大量訊息,日常溝通的結果往往含大量的疑惑不解、忿恨不平、挫折沮喪的情緒。以下是基本的人際溝通技巧:
1. 注意傾聽:
傾聽使對方感覺受重視,意味承諾與尊重,鼓勵對方交談意願。
2. 選擇適當時機:
想要在溝通中獲致成果,需考慮對方的時間、情緒、地點、目前手邊的工作,以選擇合宜的談話時機。
3. 注意肢體語言:
個人姿勢、呼吸、面部表情以及談話時的距離,可能顯示額外或真正的訊息內容。
4. 有效表達:
以直接、立即、明確、一致的方式傳達訊息,可避免誤解、累積情緒,促進與他人分享真正的情感。
5. 尊重個別差異:
一句微不卒道的玩笑話可能被視為奇恥大辱,同樣的,人們可能讚賞解讀為諷刺,將關心視為干涉,理解與尊重視持續溝通的動力。
6. 批評與糾正:
若有批評的必要,宜先稱讚再溫和的批評;若有改正他人錯誤的需要時,宜就事論事,避免人身攻擊。
7. 真誠與接納:
真心誠意待人、信守承諾、尊重隱私是良好溝通的基石。
情緒管理的方法
長庚大學臨床行為科學所/林思嘉
偶而我們會陷入自己的情緒中,譬如擔心明天的會議表現不好、因為被拒絕而難過,因為路人不小心撞倒自己,而感到憤怒等等,有時這些情緒積壓在心中感到很不舒服,有時甚至更會爆發造成外界的衝突。在這邊提供一些方法,讓我們更有力量來面對這些失序不舒服的情緒。1. 傾聽自己內在的想法:
隨時問自己「為什麼現在我的情緒是這樣?」,多給自己一點空間,瞭解自己的感覺作為緩衝,再決定要不要表達。2. 離開誘發情緒的環境:
他怎麼讓人那麼生氣?那就先離開他面前去別的地方。看到別人有錢血拼難過自己沒錢,先別去大街上逛。3. 化不適為力量:
考試前很擔心考不好,可以把擔心當作是溫習的動力;不滿社區的治安問題,可以一起加入巡守隊盡一份心力。4. 培養支持系統:
平時就把溫情帳號存好,失落、不滿、憤怒的時候,朋友的支持與家人的協助會有意想不到的效果。5. 適當的溝通及表達情緒:
在對人產生情緒的時候,要先積極傾聽對方的理由,若仍有不解或生氣的地方要要求澄清;和對方說「我感到…」而非「都是你…」來促進雙方面的溝通,而非惹火對方。
學習輔導的重點 |
國立台灣師大教育學院院長 吳武典 |
每個人都希望以最簡捷有效的方法達到行為的目的。每位教師也都希望他的學生,在最短時間內,有效地學會某項教材。因之,教學也者,應不只是「傳道、授業、解惑」,還應包括學習方法的指導。學生的學習苟得其法,則可收事半功倍之效;苟不得其法,雖事倍而功半矣。教育心理學家的研究,已為人類的學習開闢了許多快捷方式,值得參考採行。 學習輔導的意義,簡言之,即是輔導學生怎樣求學。其內涵通常包括始業輔導、學業輔導(包括方法、態度、習慣、作業、自修、環境等)、特殊學生輔導(包括資賦優異、智能障礙、學習遲緩、學習障礙、低成就等對象)和升學輔導等。惟其重點,綜括起來,不外乎幫助學生了解學習過程、促進學習效率和消除學習困擾。在應用上,就教師的立場,可從下列幾方面著手:
本文摘修自吳武典(1985):學習輔導。原載吳武典:青少年問題與對策 (頁183-210)。台北,張老師文化事業公司。 |
從小開始打造閱讀習慣
認知心理學暨神經心理學專家洪蘭教授談「閱讀的神經機制」。
洪蘭教授告訴大家,透過腦部實驗,可以看出腦部愈常受到外界刺激,神經愈能夠加強聯結發展,因此父母若及早培養孩子閱讀的興趣,增加他的知識資料庫,對他的判斷及處理事情能力,必有很大幫助。
洪蘭教授自美國回來十幾年,一直熱心推動著閱讀運動。
她說,閱讀能力是文明的指標之一,它能使人的心靈得以昇華,孩子經由閱讀,可以激勵出創造力,別人費盡一生的心血寫一本書,我們卻只要讀完這一本書,就得到了他的經驗,正所謂「站在巨人的肩膀上」,透過閱讀能開啟視野、累積前人的智慧。父母如果了解閱讀的神經機制,更能協助孩子開發潛能,她特別提醒家長不要把分數看得太重,鼓勵孩子閱讀,能激發孩子多元的興趣,自己找出學習的方法,更能快樂的學習。
她覺得有幾件事是別人不能干涉的,一個是政治意識、一個是婚姻,還有就是自己想看的書。
洪教授推動閱讀的時候碰到阻力,許多家長認為課本都讀不完了,讀什麼課外書。她也清楚「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現象。她認為必須要有人去跟老師、家長講閱讀的重要性。當時曾志朗做部長沒有時間,所以她才到中小學講「閱讀的神經機制」。
洪教授覺得教改真的不是改制度,制度是死的,制度是人在運作,改制度沒有改變人,其實是沒有用的。但是要改變人的觀念非常困難,你一定要一直不停的去鬆動那個牆角才有可能。
十幾年來,洪教授有感於教育是國家的根本,而閱讀是教育的根本,致力於閱讀習慣的推廣,去過台灣大大小小近一千所中小學作推廣閱讀的演講,引起熱烈的迴響;刊載於報紙的專欄文章,也不斷有老師來要求轉載於校內刊物,或張貼於佈告欄。
長期致力於推廣閱讀的活動,洪蘭表示,閱讀和創造力是同一個神經機制,透過閱讀能激發出更多的想像與思考,進一步影響言行談吐,而閱讀的習慣卻是必須從小開始培養,因此她與曾志朗時常到各地的小學從事演講,向父母宣導閱讀的重要性,並鼓勵「親子共讀」來增進良性的互動關係。
在兩人近千百場的演講中,所得費用幾乎捐給各地推廣閱讀之用,更親自走訪了近千所中小學,給予書籍、書櫃等實物與金錢上援助,「有許多原住民的孩子,因為資源的不足,根本缺乏閱讀的機會」。提起許多社會的現實面,洪蘭眼神中透露著淡淡的不捨與心疼。
對於社會服務的不遺餘力,洪蘭也教導學生身體力行,要求學生每個星期必須挪出一個小時與她一同去做山地服務,她認為,能夠擁有如此豐富的學習資源,都必須歸功於社區的貢獻,因此回饋社會也是理所當然的付出,甚至在研究上,她也要求學生從事對社會有所貢獻的主題,期盼學術不只是在象牙塔中的閉門造車,還能夠與社會有所結合。
來賓簡介:洪蘭著
加州大學實驗心理學博士,1992年回台任教於中正大學,目前為中央大學認知神經科學研究所所長及陽明大學神經科研究所教授。
洪教授授課之餘致力於科普書藉的翻譯與寫作,作品已有二十餘本。
下面點選 可以直接聽喔(洪蘭教授的相關演講)~~
資料來源 http://www.lcenter.com.tw/media/childList.asp?page=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