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29 新竹高中公民老師的學測B1整理
2014-06-15 員工嗆三字經 麥當勞連帶賠償
員工嗆三字經 麥當勞連帶賠償
男子簡宏傑擔任麥當勞員工時,見林姓男子對在櫃台值班的同事拍桌,簡為替同事出頭,反嗆對方三字經,林某和同行袁姓友人控告麥當勞和簡某,要求賠償。高等法院判決麥當勞和簡某須連帶賠償2人各4萬元;刑事部分,簡某已判處罰金5千元確定。
判決指出,林、袁2人在101年4月間晚間到麥當勞中壢分店點餐,2人因不滿櫃台服務生對餐點項目說不清,氣得拍桌要求退費、退餐點。簡某外送回到店內,不滿林某拍桌動作,反嗆三字經;事後林、袁2人要求麥當勞和簡某應連帶賠償每人各10萬元,還需登報道歉。(記者項程鎮)
2013-11-19 L2: 國立大學門檻高 弱勢生僅0.4% 台清交「幾無窮孩子」
蘋果調查:國立大學門檻高 弱勢生僅0.4% 台清交「幾無窮孩子」
【黃揚明╱台北報導】窮人翻身越來越難!立委林淑芬調閱全國大專院校低收入及中低收入學生佔比,發現弱勢學生比率最低的前3名均為頂尖國立大學,分別為陽明大學、台灣大學、交通大學;但比率最高的前3名皆是私立技職院校,為高雄和春技術學院、屏東慈惠醫專與高鳳數位學院。立法院預算中心警告,高等教育已衍生「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現象,讓貧窮代代世襲。
林淑芬分析全國163所大專院校101學年度學雜費減免資料發現,低及中低收入學生比率最低的陽明大學,僅0.41%,每千人僅4人;最高的和春技術學院達9.89%,每千人將近百人,兩者相差逾24倍。
此外,全國大專院校低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共4萬6千餘人,佔總學生比率為2.13%,其中國立大學弱勢學生比率僅1.1%最低,其次為私立大學比率1.85%;而國立技職院校平均2.48%、私立技職院校平均3.8%都較平均值高。
私校學費高資源少
林淑芬感慨,國立大學學費較低,卻拿較多政府資源服務多數經濟狀況好的孩子,而私立大學學費較高,分得資源少,就讀的孩子經濟狀況較差,畢業後面臨低薪工作,導致階級更難流動,「因教而貧」的人越來越多。
長期關注城鄉教育資源差距議題的清華大學孫運璿榮譽講座教授李家同說,他在國立大學任教時「幾乎沒看過窮小孩。」他感慨,現在貧者越貧、富者越富,家境好的孩子能有家教、補習班甚至父母協助,容易考上國立大學,畢業後找到薪資較高工作,但窮小孩多考上私立大學,最後還得靠打零工度日。
台大認難體會弱勢
李家同說,弱勢孩子並非一定得考上台清交不可,但至少不要只能打零工度日。城鄉差距與貧富差距關係很大,「政府官員不要只去芬蘭、美國考察教育制度,更該到南投信義鄉等偏鄉看看到底問題出在哪裡?」
「國立大學對弱勢孩子確實是很高的門檻!」南台北家扶中心主任陳美君坦言,約9成輔導的弱勢學生均就讀私立學校,「不求台清交,對他們而言,能上大學就是很好成就了!」
嘉義南華大學學生王雅盈說,因學費昂貴,班上約三分之二同學得打工賺學費和生活費,畢業後要和國立大學畢業生競爭得付出更多努力,「教育資源分配真的很不公平!」台大研究生林凱衡坦承,在台大確實很少看到家境不好的學生,台大生也較難體會弱勢學生的處境。
「頂尖大學應負責」
對此現象,教育部高教司司長黃雯玲說,教育部已將各校扶弱經費比例納入經費補助審核機制,提供較多扶弱措施的學校能得到較多補助。此外,入學管道部分,教育部除持續推動繁星計劃,降低區域差異,更將提出大學入學特殊選才方案,鼓勵國立大學提高弱勢學生招生比率,「希望獲5年500億補助的頂尖大學負更大責任。」
對弱勢學生比率偏低,陽明大學主秘王瑞瑤指出,校內也有不少非中低收入的近貧弱勢學生,除將繁星計劃名額逐年提高,也提供更多扶弱措施。台灣大學主秘林達德則說,校內弱勢學生比率確實較低,除配合繁星計劃,並提供獎學金,讓弱勢學生不因生活困境影響求學。交通大學表示,今年起經濟弱勢學生申請入學通過第一階段甄選後,第二階段就優先錄取,且入學後享免費住宿、優先工讀等措施。
城鄉差距影響就學
至於弱勢學生比率偏高的學校,均認為此現象與城鄉差距有關。和春技術學院公關主任孫福應說,該校希望提供更多就學機會,學雜費較其他技職院校低,10年沒漲,因景氣差,弱勢學生確實增加。慈惠醫專公關主任曾文泉說,醫護科系畢業後可直接就業,是弱勢學生就讀的誘因之一。高鳳數位學院公關主任謝捷晃說,弱勢生比率最高的前三名都在高屏地區,學校提供不少產學合作機會,讓學生可提早進入職場。
2013-11-06 複習卷:第9回Q24 解析
(1)登記事件
(2)財產管理事件
(3)法人之監督及維護事件
(4)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
(5)監護及收養事件
(6)繼承事件
2013-10-21 段考一:Q22:釋字696解釋簡評(上)
http://www.public.com.tw/epaper/20120411/c1.htm
夫妻是不是一定要稅在一起?釋字696解釋簡評(上)
壹、問題之提出 (註:釋字696解釋案例事實改寫)
某甲與配偶分居多年,不知悉其配偶之財務狀況,是以未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於8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法合併申報其配偶所得及利息所得4千餘萬元。遭財政部查獲,財政部乃依77年3月25日台財稅第770653347號函規定,准予分別開單補徵,並依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下稱系爭函)所示分居夫妻之稅額計算方式,計算其應納稅額,扣除前已繳稅額後,補徵稅額541,598元。甲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確定,爰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系爭函及77年函,使夫妻併計結果,收入較少一方仍適用較高之累進稅率,而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
貳、實務見解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依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其中,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部分,規範於所得稅法第14條,將個人綜合所分為十類,此十類所得合併計算即為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這十類所得分別為: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與其他所得。
個人之所得總額應依同法第17條規定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再乘上累進稅率後,即為個人年度之應納稅額。第17條相關免稅額及扣除額規定羅列如下: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七萬三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2013-10-21 段考一:Q22:釋字696解釋
參、租稅與婚姻家庭制度性保障
一、婚姻家庭制度性保障之憲法基礎
司法院解釋第552號:「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係為維護配偶間之人格倫理關係,實現男女平等原則,及維持社會秩序,應受憲法保障。」
司法院解釋第554號:「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362號、第552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
雖司法院解釋第552號系在處理重婚的問題,而第554號所直接處理的是刑法239條通姦罪的問題,而該號解釋中,大法官某程度是以婚姻家庭制度對社會發展的重要性,以為刑法239條尋找合憲之理由。這幾號解釋中,皆未直接以婚姻家庭制度性保障處理納稅之問題。然而,憲法所維持之價值既構成客觀之法秩序,即使具體案件所涉及之議題不同,核心價值並不因此而有所不同。
二、稅法與婚姻家庭的社會角色
婚姻家庭受憲法制度性之保障,其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已如上述。稅法如何課徵對於憲法實現此一制度性保障有重大之影響。
學者有認為婚姻有「生產功能」、「社會功能」與「文化功能」,而這樣的功能在現代社會生活中逐有漸漸式微之現象。其一為非婚姻之事實上共同生活及同性共同生活體逐漸增多。且隨著教育之普及,我國遲婚化、少子化的現象與日俱增,現行有關夫妻間之課稅是否合理,存有重大疑問。以下分從兩個角度予以說明:
(一)合併申報
由於雙薪家庭增加,家庭被當成一個生產團體的功能即日益不顯著。從憲法之角度而言,家庭在現代社會中原則上具有扶養共同體、生活共同體與文化共同體,只在例外時為生產共同體。
家庭被期待可以就近照顧小孩與年長者,使得老有所終,幼有所養之目的實現。在這個意義下,為扶養共同體,現行稅法給予相關免稅額與扣除額之減免。婚姻家庭亦提供家庭成員間彼此之情感支持與交流,為生活共同體與文化共同體。但是,在雙薪家庭,雙方皆各有工作與收入,這樣的收入並非與家庭生活相關,同居是否即要共財,在今天這個重視隱私與獨立的社會背景下,即有所疑問。以家庭作為合併申報之正當理由,只有在家庭為「營業共同體」始有可能成立。
除此之外,在一般的情況下,正如同釋字597號:「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所謂依法律納稅,係指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均應依法律明定之。各該法律之內容且應符合量能課稅及公平原則。」其中租稅主體為所得應歸屬於何人課稅之問題,因所得稅為屬人稅,且參考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所得稅以「個人」為課徵對象。在憲法保障兩性平等之原則下,妻不因婚姻關係存益而喪失其主體性,而需依附於夫與婚姻之下課稅,反之相同,夫亦有自己之獨立人格。
(二)合併計算
個人為所得稅課徵之主體已如上述,是以合併計算夫妻之稅額並無合理正當性。且於我國所得稅採取累進稅制,所得越高之平均稅負越重,要求夫妻合併計算稅額,將使得夫妻因進入婚姻制度,而須負擔較諸於一男一女未進入婚姻關係而負擔較重之稅負。此實為稅法對於婚姻制度之歧視,與憲法保障婚姻家庭之意旨不符,是以違憲。
司法院解釋第696號中,大法官認為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主要以違反平等原則為違憲理由,而未以違反婚姻家庭制度性保障,然而探求其實質理由與論述方式,兩者並無不同。
(三)符合婚姻家庭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之課稅方式
比較法上,夫妻所得課稅,各國主要制度採所得分割制或分離課稅,且原則上給予納稅義務人選擇權。
所得分割制指將夫妻所得合併計算後,以除以二後之稅額適用累進稅率,如此所得之稅額再乘二,以為夫妻所得合併計算後之應納稅額。如此做法,方可避免夫妻因合併計算稅額而在適用累進稅率有被歧視的效果。所得分割制,有利於對於已婚者的租稅懲罰。
除此之外,有鑑於家庭扶養共同體之功用,應給予充足之免稅額,扣除額,或最根本的使相關支出費用得以自所得中扣除。以為對於結婚者,相較於單身者只能享有較少的休閒時間、較多家務勞動義務之補償。
2013-10-09 L6:網購標錯價不得拒絕交易!消保會擬定型化契約
網購業定型化契約明定,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交易,即使事先聲明保留交易權利也不能片面拒絕消費者交易。 |
消保會擬通過網購業定型化契約,未來業者若標價錯誤,2天內若無法提出正當理由則不得拒絕消費者交易,仍需依約出貨給消費者。 消保會近日通過經濟部商業司所提「零售業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14項網路購物契約應記載與8項不得記載事項,為網購訂下明確遊戲規則,希望解決網購消費爭議。定型化契約在通過後,約3至6個月緩衝期更會開始實施。 根據規定,業者網購服務需提供下訂單的再確認機制,讓消費者確認購買的商品名稱、數量、價格等內容後再下訂單,一旦消費者付款即視為雙方契約成立,不論業者是否已收到貨款。 雙方網購契約成立後,業者二天內若無提出正當理由即不得拒絕交易。以去年戴爾標價出錯為例,不論員工標價出錯或內部程式出問題都非正當的理由,都需按照錯誤價格訂立的契約出貨給消費者。 行政院消保會法法制組組長邱惠美表示,業者若提出網路被駭,導致商品標價錯誤則可視為正當理由,向消費者提出說明後便能拒絕交易,符合民法第88條也規定非表意人之過失,可以撤消錯誤意思之表示,但民法第91條規定基於消費者信任業者,網購業者仍應補償消費者交易損失。 若標價出錯起因為員工犯錯、程式問題等內部控管不當,便不能視為正當理由,業者自然需依約完成交易。邱惠美表示,這項規定雖然保障消費者權益,但對於那些下單異常,訂購數千台商品的消費者,爭議若循法律途徑解決,相信法官會依消費者是否善意下單決定判決,並非無限上綱保護所有消費者。 至於部份網購業者事先聲明保留接受客戶訂單的聲明被列為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換句話說,網購業者不能以事先說明保留權利為由,在消費者下單付款契約成立後,片面的更改契約內容。 另外,定型化契約也要求應記載商品訂購上限,限制可購買的商品最高數量。這項規定防止再發生類似戴爾去年標價錯誤引發網友訂購大量商品的問題,敦促網購業者設下適當的購物數量上限。 |
網購業定型化契約明定,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交易,即使事先聲明保留交易權利也不能片面拒絕消費者交易。 |
消保會擬通過網購業定型化契約,未來業者若標價錯誤,2天內若無法提出正當理由則不得拒絕消費者交易,仍需依約出貨給消費者。 消保會近日通過經濟部商業司所提「零售業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14項網路購物契約應記載與8項不得記載事項,為網購訂下明確遊戲規則,希望解決網購消費爭議。定型化契約在通過後,約3至6個月緩衝期更會開始實施。 根據規定,業者網購服務需提供下訂單的再確認機制,讓消費者確認購買的商品名稱、數量、價格等內容後再下訂單,一旦消費者付款即視為雙方契約成立,不論業者是否已收到貨款。 雙方網購契約成立後,業者二天內若無提出正當理由即不得拒絕交易。以去年戴爾標價出錯為例,不論員工標價出錯或內部程式出問題都非正當的理由,都需按照錯誤價格訂立的契約出貨給消費者。 行政院消保會法法制組組長邱惠美表示,業者若提出網路被駭,導致商品標價錯誤則可視為正當理由,向消費者提出說明後便能拒絕交易,符合民法第88條也規定非表意人之過失,可以撤消錯誤意思之表示,但民法第91條規定基於消費者信任業者,網購業者仍應補償消費者交易損失。 若標價出錯起因為員工犯錯、程式問題等內部控管不當,便不能視為正當理由,業者自然需依約完成交易。邱惠美表示,這項規定雖然保障消費者權益,但對於那些下單異常,訂購數千台商品的消費者,爭議若循法律途徑解決,相信法官會依消費者是否善意下單決定判決,並非無限上綱保護所有消費者。 至於部份網購業者事先聲明保留接受客戶訂單的聲明被列為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換句話說,網購業者不能以事先說明保留權利為由,在消費者下單付款契約成立後,片面的更改契約內容。 另外,定型化契約也要求應記載商品訂購上限,限制可購買的商品最高數量。這項規定防止再發生類似戴爾去年標價錯誤引發網友訂購大量商品的問題,敦促網購業者設下適當的購物數量上限。 |
2013-10-08 L1社會階級
階級凝視下的魯蛇人生
◎王宏仁 /中山大學社會系
每到了畢業季節,人生勝利組的校長或者老師們就會告誡社會新鮮人:沒有不景氣,只有不爭氣;台大非發功校長還說:沒有那個實力,領22K都還嫌太多!面對這些人生勝利組的指責,社會上絕大多數的魯蛇(台灣有超過25%的勞動者只領19K的基本工資),也只能含淚默默地吞下這種指責。
【台灣的魯蛇人生優於日本的魯蛇嗎?】
資料來源:http://ichiku37.blogspot.tw/2013/09/22k800.html
檢察官跟法官,當然是台灣社會裡面的人生勝利組,擔仔麵大學的王老師演講時曾經提到,司法界的性別意識很落伍。此外,台灣的司法體系雖然越來越獨立,但是個別法官、檢察官之間的程度差異很大,民眾進入訴訟之後,只能祈求上天多保佑!那麼這些人生勝利組的法官、檢察官,在進行司法審查時候,是否如他們在大學的法律訓練所強調的,是遮住雙眼不帶偏見的正義女神,還是他們也會帶著特定色彩的眼鏡來看待案子?
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法官也是人,他們的許多思考模式一樣會受到台灣社會主流思考的影響,社會上出現的性別歧視、種族歧視(例如台南市的檢察官黃朝貴說,台北車站被外勞佔領了!),也一樣會出現在他們辦案的過程。就我的觀察來看,目前司法體系,大至一般的社會體系,最令人擔心且一般人很少意識到的,就是「階級凝視的暴力」。這樣的暴力,複製了台灣既有的意識型態,打扁了魯蛇們的人生,也同時維繫了既有優勢階級的統治。
◎法官們的孝道觀
一位領有殘障手冊的56歲男子連崇凱,長期照顧中風、失智的父親達十多年。原本的家庭孝道分工安排是由他照顧父親,而他大哥負責賺錢,每個月給連崇凱一萬多元,當作父子兩人的生活費用。如果加上政府每個月補貼的4000元,大概足夠父子兩人生活。
但是2010年四月,他的父親病情加重而送醫治療,同期間,他的大哥也失業了,並且告知他無法繼續供應每個月1萬元的生活費,而僅剩下的4000元根本無法維持父子兩人的生計,在擔心經濟斷炊的壓力下,他決定用枕頭悶死其父親之後再自殺。他的殺人行動及時被護士發現而沒成功,但也因為這樣子,被檢察官以殺害直系尊親屬的罪名提起公訴,求處16年的徒刑。
各位如果是法官的話,你們會怎麼判?
【台灣的司法界對於孝道觀點,還是承襲著吃大便探病情的24孝思想嗎?】
第一審法官說他「情有可原」,以「未遂」、「犯案時酒醉精神障礙」將其判刑3年9個月。到了第二審跟第三審卻說,兒子照顧父親,是「法律上的義務」,也是盡孝道的本分,豈可因壓力或經濟困窘,藉酒殺父,所以加重改判為12年徒刑,並且定讞。
二、三審的判決理由,其實跟鄉民沒有甚麼差別。上課時,我問了大一從沒有任何社會科學訓練的同學,如果他們是法官的話,要怎麼判?大概一半的同學採「情有可原」的立場,另外比一半稍多一點的同學採孝順是法律上義務、盡孝道是本分的觀點。
◎子女盡孝道不需要物質基礎嗎?
這個案件,跟女性主義者關心的鄧如雯殺夫案,是不是很類似?兩人都是長期處於精神壓力狀態下,因為某個時機點的變化而引發殺父、殺夫?那麼為何鄧如雯殺夫的案子引起婦女團體巨大迴響,最後以輕判並且制定家暴法做結束,但是連崇凱的案子經過這麼久,卻幾乎沒有看到討論。
因為連崇凱的社會屬性類別,不是女性,不是族群,是階級,台灣社會對於階級的敏感度幾乎是0。為何連崇凱案是階級的問題呢?因為要能夠盡到法官說的那種孝道,是須要社會基礎的,特別是經濟基礎。
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們,應該是從來不知道甚麼叫做挨餓,或者斷糧的焦慮吧!法官檢察官,一個月的薪水十幾萬,如果家中有人須要全天候照顧,經濟上並沒有任何的困難(例如一個月花3萬元請外籍看護)。但是對於一個月只有4000元收入的人,請問他可以有甚麼辦法繼續維持兩個人的生存?問了舉手要判刑12年的同學,他們如果是連崇凱的話,少了大哥支持的一萬元,可以怎麼生活?有人回答「去賣愛心筆」,可是連崇凱住在鄉下,去哪裡賣會有人支持?有人回答「去賣愛心彩券」,那麼他出去賣彩券時,誰來照顧他爸爸?有人回答「去乞討」、「去找社會局」、「把父親偷偷丟在警察局門口」。
請問這些判人重刑的法官,如果你們處於連崇凱的處境,你們會有甚麼辦法?
這個就是我所謂的「階級凝視的暴力」,這群握有權力的優勢階級者,習慣以他們養尊處優的環境與行為,來評斷無權勢者的行為:不盡(優勢階級定義的)孝道,那我們就以社會規範或法律來懲罰你。在這裡,「盡孝道」的法律,不僅是維繫統治階級的優勢位置,讓那些無法盡孝道的人被排除在優勢階級之外,它更成為懲治違反我群規範與道德的暴力武器。
◎階級跟其他社會屬性類別的差異
那麼階級作為一個社會屬性跟類別,與其他性別、性傾向、種族、、、等社會類別,有何差異?我們如果把一個社會畫成金字塔形狀,多數人會佔據社會的魯蛇位置,只有少數人才是人生勝利組。這個社會階級的劃分圖形如下:
而在一個性別平等的社會,這個金字塔圖形會如下圖一樣,男女各佔據半邊。
但是實際的圖形是如下,佔據人生勝利組的女性比男性少很多,多數的女性是處在魯蛇的位置(參考張晉芬的巷口文:平平都是人,女人就是賺得少)。
同樣地,我們也可以畫出種族分配的圖形,平平都是人,為何多數的原住民就是屬於魯凱蛇族?
用同樣的概念,我們也可以畫出性傾向、宗教的分配圖形。大家可以看到,除了階級圖形外,其他的社會屬性所畫出來的線,都是垂直的,只有階級所劃分的社會是水平的。而這也是為何我們對於其他社會屬性的歧視,比較容易看見且覺得不平等,但是對於因為所得分配不均而劃分的社會階級,常常覺得這是自然的,沒有甚麼好奇怪的。
雖然種族、性別的文化歧視,有時候跟階級歧視一樣隱而不彰,但是跟階級歧視運作不同的地方是,階級歧視經常與自由經濟的意識形態結合,而且被視為當然,甚至鼓勵。性別、種族、宗教、性傾向,可能是與生俱來的社會屬性,比較困難經由個人的努力而改變,例如從女變男,或者從黑人變成白人。但是階級此社會類別,卻被多數人,或者主流的意識形態認為,透過個人的努力,總有一天可以出人頭地,爬上階級的金字塔頂端,而爬不上去的魯蛇,當然就會被唾棄。不過呢,社會唾棄魯蛇的方式,通常是以隱晦的方式進行。
◎進屋前,先在門口檢查你的階級地位
前幾個禮拜,我們去台中的科學博物館參觀,正準備拿票進場時,看到門口掛著一個大大的警告標語:穿汗衫、拖鞋禁止入館。這樣的禁止標語很常見,在猴子大學的行政大樓或走廊,也一樣貼著類似的宣傳海報:尊重他人,請勿穿拖鞋進入辦公大樓。
【台中科博館門口斗大的警示標誌】
我們好奇的是,為何穿拖鞋跟看科學展覽,或者進入辦公大樓辦事,會有關係?以前我在澳洲念書時,夏天的溫度高達38、9度,大多數的老師跟學生都是穿著短褲跟涼鞋或海灘鞋,或者藍白拖,四處走動,從來沒有人覺得這是不尊重他人,更不用說被禁止進入博物館了。
這樣的規定,其實就是一種階級凝視的暴力,因為它已經預設了這樣穿著的人,是不夠資格進入我的「神聖殿堂」,而在台灣,哪些人會是被如此預設穿著呢?大家心知肚明,就是黑手的勞工階級,要進入博物館參觀的人,就是必須符合主流意識形態(且是上流文化)規定的樣子:乾淨、整齊、有教養。
以前歷史課本會說,清末的上海租借公園門口告示牌寫著:禁止狗與中國人進入。這樣的國族主義故事,就是要激起大家對於種族歧視的憤怒。但是為何一個國家官方的博物館機構,卻可以如此明目張膽地階級歧視,而卻沒有人覺得是問題呢?因為它正在執行優勢階級的意識形態檢查,而此意識形態是大家認可的。
除了明顯的空間階級化之外,在專業判斷上,也一樣出現「進入個案討論前,先檢查你的階級地位」。
以家暴案件為例,一般人對於家暴丈夫的刻板印象,就是情緒不穩、易怒、喝酒、嚼檳榔、fuck聲不斷、、、,看看猴子大學的同學所畫出來的家暴男,就是那個形象。一般法官在裁定男性是否有家暴的時候,通常會問兩個問題:你有沒有工作?你有沒有喝酒?各位讀者,你們覺得這個判準是否沒問題呢?如果覺得同意的話,那麼你們可以當法官了(欠打,快回正題!)
【猴子大學的同學,對於家暴男的想像】
我們幾乎都相信,只要是失業者,或者酗酒者,就是所謂的「高風險」群,因此社會對他們須要施加控制。其實家暴現象,是存在於每個階級的,但是為何下階層的人士,卻承受了更大的污名,成為所謂的「高風險群」?因為他們是下層社會的魯蛇。
在進行受暴越南婚姻移民女性調查時,有兩個對比個案。一位是身世跟遭遇都很可憐的阿鑾,另外一位是擁有較高學歷且穿著光鮮亮麗的阿麗。某社工員說,當她看到光鮮亮麗的阿麗站在面前時:「我看她那麼年輕,又那麼貌美,穿著甚至都比我還好,我很難想像,她是個『受暴婦女』……,她真的不像!」換言之,在社工員的心目中,受暴婦女必須是可憐、脆弱、無助,才是「值得幫助」的案主。從阿鑾和阿麗的例子來看,阿鑾明顯地比較受社工員「認可」,符合標準的「合法」受暴婦女形象,比較有可能取得家暴保護令,阿麗則被認為太過強勢,是「非典型」的案主,最後因為看起來「不夠可憐」,所以沒有取得保護令。
這就是我們觀察到的,社工員所屬中產階級的性別體制(middle-class gender regime)意識型態,相當程度地影響「受害者」如何被「專業者」觀看和對待。一般的中產階級是不可能須要求助的,須要求助的一定是悲慘到不行的勞工,誰能夠進入求助體系,要先看看你的階級地位。
◎魯蛇需團結,團結才有力
台灣社會太習慣於競爭了,從小到大,都在設定好的考試競爭中渡過,大學畢業後,一樣在職場競爭,因此對於任何競爭式的思考模式,幾乎都照單全收。最公平的考試,就是用統一版本,全國考一樣的題目,有標準的答案,考輸了,就是不用功,魯蛇們你就認命吧,換另外一種說法:你的素質只配這樣的學校=你的素質只配這樣的22K薪水。
【從小我們就非常接受勝者為王的考試訓練】
會講這樣子話的人,一般都是人生勝利組,他們對於魯蛇所經歷的痛苦無感,只會以主流的、支配階級的意識形態來看待魯蛇人生。這種階級凝視的暴力,在每個領域都在發威,司法的、社工的、教育的、職場的、藝術的、、、,就如這裡所舉的例子,即使是法官或社工人員,也一樣會帶著階級的偏見去判斷,就如他們也會帶著性別、種族、性傾向的眼光去判斷許多事情。
怎麼粉碎這種階級凝視的暴力呢?先嘗試著用「非競爭性」的方式來思考如何行動,才有可能產生另類行動的力量,就如工會運動的歷史一樣,資本家就是分化、分化、再分化工人,讓工人無法發揮集體的力量來對抗不合理的勞資關係。工人運動的回應,也只有一個:團結、團結、再團結。只有魯蛇們團結起來,發展自己的力量與論述,才有可能粉碎那些人生勝利組的階級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