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01 L8: 釋字第 516 號 行政法院就未依限發補償費,徵收不失效之決議違憲? ...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51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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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89年10月26日 |
解釋爭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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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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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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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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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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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意見書、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16
2012-10-26 複習卷第9回Q24 非訟事件 公司重整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035
2012-10-24 複習卷第七回Q34 柯爾柏格(Kohlberg)的三期六段論
柯爾柏格(Kohlberg)的三期六段論
1.前習俗道德期(0~9)
(1)避罰服從取向:行為後果是否受懲罰
(2)相對功利取向:利益交換
2.習俗道德期(9~20)
(3)尋求認可取向:社會從眾、好孩子形象
(4)遵守法規取向:信守法律、重社會秩序
3.後習俗道德期
(5)社會法制取向:社會大眾利益
(6)普遍倫理取向:正義、人權
並沒有道德觀念,凡事只會著重個人利益和只為滿足自己而行事。
只單純地為免被懲罰而服於規範,不會考慮其他事情。
視會被人讚賞的行為作規範,為得到因讚賞而取得的利益而遵守規範。
道德觀念是以他人的標準作判斷,以此作為發展自我道德觀念的方向,因為這個層次的兒童希望得到別人的認同。
為了取得成人的好感,而遵從成人定立的「好孩子」標準的規範( The good boy/good girl attitude)。同時亦認為滿足大眾期望的行為便是好的行為,因此會有較強的從眾表現。
道德觀念已超越一般人及社會規範,對自我有所要求。
相信法律是為了維護社會和大眾的共同最大利益而制定的,一切會以大眾的利益,但仍有不足之處,所以有些時候應為了大眾的利益而作出違法。
憑自我心行事。
儘管法律有所限制,不過若因此而無法實踐自己的道德觀念,縱使犯法也在所不惜,因為那些法律是有違其建立的原意。
處於這個階段的人,會認為他所做的全為了全世界人類的福祉著想。 http://zh.wikipedia.org/zh/%E7%A7%91%E7%88%BE%E4%BC%AF%E6%A0%BC%E7%9A%84%E9%81%93%E5%BE%B7%E7%99%BC%E5%B1%95%E9%9A%8E%E6%AE%B5%E7%90%86%E8%AB%96
2012-10-24 複習卷第七回Q34 釋字第 645 號 公投審議委員的任命規定違憲?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64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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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97年7月11日 |
解釋爭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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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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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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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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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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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意見書、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
2012-10-24 複習卷第七回Q31道德多元觀
道德絕對論
主張:社會只有一套放諸四海皆準的道德標準,任何情形下,都應遵循唯一的道德原則。
道德相對主義
認為:一切價值皆為相對,如此一來將可能使得人們無從堅持是非判斷、導致道德虛無。
主張:沒有一種放諸四海皆準的道德規範,任何道德規範會因文化、環境和個人處境之不同,有不同的判斷和評量。
2012-10-24 複習卷第七回 Q19 主法 助法
2012-10-19 101上段一 Q24 正當法律程序
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或 due process of law)為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其主要源自於英美法系的國家,其內容為,政府必須要尊重任何依據國內法賦予給人民的法律上之權利,而非僅尊重其中一部分或大部分的權利。在美國,隨著案例法的逐漸發展,本原則給予了個人相當大的能力在對抗政府或機關暴力以實現個人權利,而此原則通常不會被拿來對抗其他個人。
正當法律程序也常被用來解釋為實體法或程序法上的限制,用以規律法官「司法權」(而非國會「立法權」)界定和保障平等權、自由權這些人民的基本權利。不過此種解釋具有一定的爭議性,且其與自然正義法則以及程序正義這兩個被用於其他法域的概念相類似。
在台灣,學者湯德宗認為[1],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便是關於正當法律程序所做出的規定,不過就此仍存在有一定的爭議,其規定:
「 |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在美國法律體系中,正當程序有著重要的位置。它規定以下兩條:
- 在公民被控告和索賠之前,必須給予公民通知。
- 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和所有財產之前,必須給予公民機會反駁控告和索賠。
http://zh.wikipedia.org/zh-tw/%E6%AD%A3%E7%95%B6%E6%B3%95%E5%BE%8B%E7%A8%8B%E5%BA%8F
2012-10-19 101上段一 Q24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 ...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68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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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100年7月29日 |
解釋爭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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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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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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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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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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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7 L6:電影遭局部篡改
電子郵件上的著作權侵害(下) |
文 / 郭聯彬 | 【台灣法律網】 |
實例一:幾米的「向左走向右走」
幾米的作品一向以感性的圖文見長,深受年輕朋友的喜愛。「向左走向右走」是個浪漫的故事,描述二位住在同一棟公寓的男女,因為走路方向不同,彼此都不知道對方就是鄰居,卻在偶然的機會裏相識又分離。配合著幾米獨特畫風的插圖,整個故事十分吸引人,這本圖畫書上市後自然也頗受歡迎。
然而,這本書幾乎整本的內容都以數位檔案的方式在網路上流傳著,許多人都曾在電子郵件中收到過幾米的作品。大致上,會轉寄這些檔案的人,通常也都是欣賞、喜歡幾米作品的人,但卻都沒有注意到已經嚴重違反了著作權法。這些數位檔案的內容其實就是幾米的書,構成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自不待言。至於無營利目的的網友是否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從著作的性質來看,該文字著作與美術著作有較高的創作性;從利用的質量與比例來看,該數位檔案可說是利用了著作的全部;另外,「向左走向右走」是公開發行在市面販售的書籍,這種重製的行為很可能會對書的銷售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這些寄送「向左走向右走」檔案的行為,應該沒有主張合理使用的餘地,可說是電子郵件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典型實例。
實例二:火星爺爺「在觀眾席間上映的電影」
最近有篇名為「當戲院不只是戲院」的文章在網路上流傳甚廣,敘述的是華納威秀的經營者用心觀察顧客的行為,發覺有二位顧客(一男一女)喜好的電影幾乎相同,於是略施小計撮合了一段美好姻緣。單從文章的內容不太容易看出是真人實事還是虛構的小說情節,但由於故事內容還算感人,因而也被網友們努力地到處轉寄。
令人難過的是,這篇頗受歡迎的文章其實是拿他人的著作篡改的!原作的標題是:「在觀眾席間上映的電影」,作者是「火星爺爺」,收錄於今年初出版的《給下一任科學小飛俠的備忘錄》一書中。二篇文章除了故事中的人名與戲院名稱不同外,其餘部分幾乎一字不差,如此高的雷同程度已達到實質近似,可認為是「重製」的行為。不過,《給下一任科學小飛俠的備忘錄》系列文章,原本就是發表在明日報的個人新聞台(http://mypaper1.ttimes.com.tw/user/loganhsu/),後來才集結出版的。人們基於非營利目的在網路上散布此文章,作者可能不會那麼介意,在這個實例中,較值得注意的應該是侵害著作人格權的問題。
著作人擁有在著作物上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已如前述。「在觀眾席間上映的電影」遭局部篡改後在網路上散布,卻未註明作者「火星爺爺」的名字,顯然侵害了作者的「姓名表示權」。另外,篡改內容以致於損害原作者的名譽,還可能侵害著作人的「同一性保持權」。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按著作乃是人類精神、思想的表達,是著作人人格的反映,歐陸國家的著作權理論一向認為著作權具有人格權的特質,當著作內容遭不當扭曲、竄改時,會評價為對人格的侵害。我國著作權法受此理論影響,也對著作人格權加以保護。「在觀眾席間上映的電影」原作中,故事發生的背景是一家虛構的戲院,篡改者卻將其改為實際存在的「華納威秀」,使得原來單純的文學作品無形中成了華納威秀的宣傳工具,格調大異。當讀者知道故事是虛構時,可能會有像是看了一篇廣告文宣的感覺,作者的清新形象難免會受到影響。如果可以認定作者的名譽因此受到損害,篡改者的行為將構成對「同一性保持權」的侵害。
著作人的可能對策
比起作品被盜版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有時候內容被篡改更令作者難過。武俠文學作家金庸先生的作品,曾被國內某製作人改編拍攝連續劇時,將劇情修改得面目全非,嚴重扭曲原作情神,曾引起金庸的支持者在網路上設站同聲討伐。金庸先生也痛心地表示,他寫的小說就像自己的小孩,這樣被亂改,就好像別人打自己的小孩一樣。據聞,當火星爺爺知道自己的文章被人篡改後到處傳,也非常難過,他知情的朋友還主動幫忙發信澄清,並希望追查出這篇篡改文章的來源,可惜並無結果;幾米的作品未遭到篡改,作者的名字也都表示得很清楚,沒有著作人格權的問題,但整本書等於被人在網路上出版了,對於作者和書本的原出版社都是很頭痛的事。
對於電子郵件造成的侵權,國內著作人目前的對策似尚未有採取法律行動者。但如果認真追究,由警方以查緝重大網路犯罪般的手法來偵辦,技術上仍然可以從網路通訊紀錄上查出發信、轉信的過程,結果將會「株連甚廣」。電子郵件的功能非常方便,「轉寄」也只是舉手之勞,但無意中卻會導致著作人受害,雖然自己不是「始作俑者」,但轉寄造成的傷害卻是相同的,而自己也有可能因此吃上官司。期望所有使用電子郵件的網友們,在按下轉寄鍵前能先想一想,不要因為一個簡單的動作,既造成他人損害,又陷自己於法律風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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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發信人在信件製作(compose)時如果引用了他人的著作,就是一次複製;信件從發信者本地端的電腦發出後,經過ISP的網路伺服器、發信者指定的信件伺服器,到達收信者的信件伺服器,過程中可能經過數十個節點,一連串的步驟都是複製;而收信者從信件伺服器將信件下載到本地端電腦,又是一次複製。
【註二】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第二十八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
【註三】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侵害重製權,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以侵害著作權犯罪為常業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惟一般網友通常不會是常業犯(必須以犯罪為其職業),而轉寄信件的重製也不會是意圖銷售或出租。
【註四】 只有常業犯以及著作人已死亡的情形,才屬非告訴乃論。
(原載於「新視界 ePublishing」第七期,2001年5月)
2012-10-15 L8: 警察臨檢 你怎麼辦?
大法官日昨針對警察臨檢、盤查做出規範,民眾今後遇到警察臨檢的狀況,究竟應該如何應對,才能保障自身權益,又能夠做個好國民,減少警民之間因臨檢所衍生的衝突?
狀況:駕車時遇到警察揮手示意停車,要求拿出身分證件時?
做法:微笑示意,然後拿出駕照、行照給員警看。如果未帶駕行照時,再把身分證拿出來,配合路檢。
狀況:員警要求下車,並且要求主動配合開啟後行李廂時,怎麼辦?
做法:告訴員警自己身份沒有問題,沒有理由配合,可駕車離去。
狀況:如果員警仍強制要求檢視後行李廂?
做法:請員警提出檢視理由,如員警仍認為有必要,即配合其檢視,並且要求員警填寫臨檢紀錄單。
狀況:員警如推稱未帶臨檢紀錄單,並威脅「不要找麻煩」時,怎麼辦?
做法:保障自身權益,仍要求員警開具臨檢紀錄單。如果員警執意不肯,記下背章號碼,然後直接撥一一○報案。
狀況:步行時,遇到警察臨檢,又未帶身分證怎麼辦?
做法:向員警告知自己的身分證字號,並說出家中電話,以利員警查證。
狀況:員警要求帶回派出所調查身份時?
做法:當面拒絕,並再提供可辨識身份的方法,大多數的員警如未發現攜帶違法物品或不是在深夜遊蕩,多半不會刁難。
狀況:投宿賓館或到酒店等場所消費時,遇到警察臨檢,怎麼辦?
做法:在賓館及場所服務生協助下,配合警察查驗身分;員警敲門時,可要求必須出示警察證件,說明此次臨檢的用意。
狀況:合法賓館、酒店、舞廳等特種營業場所業者,如果每日都被警方排定臨檢,怎麼辦?
做法:向員警查明臨檢理由,並發函要求分局提出合理的說明。
狀況:長期投宿賓館的民眾遇到警察臨檢,怎麼辦?
做法:要求員警出示搜索票,否則可以不予回應。
狀況:遇到攔車盤查酒測,未飲酒卻強迫酒測,怎麼辦?
做法:向員警表明自己並未喝酒,多數員警都會先試聞酒味。如果員警仍要求酒測,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定,還是吹口氣算了。
狀況:員警採取封鎖道路逐車攔查方式要求酒測,怎麼辦?
做法:要求員警寫下臨檢紀錄單,再配合指示決定是否吹氣,做為日後法律訴訟的依據。
臨檢紀錄單是因大法官第535號解釋文而誕生,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也是行政訴訟的最重要依據,受臨檢人可以要求警方開立。臨檢紀錄單特別註明,如不服臨檢,得於30天內,寫訴願書經警察局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受臨檢人要求時,警方一定得開立臨檢紀錄單,而受臨檢人拿了臨檢紀錄單,不見得要提出行政訴訟。
警政署規定的提出訴願期間是「收受本紀錄單之次日起30天內」。然而,在大法官第535號解釋文之中,並沒有明確指出提出訴願的截止日。
臨檢紀錄單上載明受臨檢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號碼、住址、臨檢時間、法令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3款、臨檢事由、臨檢場所、臨檢過程、執行單位、執行人員簽章。
臨檢紀錄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受臨檢人收執,第二聯由執行單位留存,第三聯送上級機關。
http://www.nownews.com/2001/12/16/708-123672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