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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2 複習卷第11回 Q32 資本主義的創造性破壞

高三上公民

約瑟夫·阿洛伊斯·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或譯為熊彼德,1883年2月8日-1950年1月8日)[1]是一位有深遠影響的政治經濟學家。

 

生平

熊彼特在1883年出生於奧匈帝國摩拉維亞省(今捷克共和國),1893年遷居維也納。

當時還迷戀著古代希臘與拉丁文的熊彼特在1901年入讀維也納大學法學系後,馬上迷上社會學。 特別是上了奧地利學派學者的課,譬如弗里德里希馮維塞爾,歐根馮龐巴維克和卡爾門格爾,便開始不斷探索經濟學。 [2].

1906年獲維也納大學法學博士,1919年任奧國財政部長,1926年回任德國波昂大學。 一二次大戰間期納粹興起,1932年移居美國取得公民資格,任教於哈佛大學經濟學系。

因主張自由主義資本經濟制度,與凱恩斯理論間相互對立,雖然他的經濟學說並不如凱因斯在生前獲得很大的迴響, 但研究者咸認為他對於經濟學科的思想史有著很大的貢獻, 於哈佛任教期間引介計量經濟理論的研究,豎立該校於經濟研究的重鎮地位。 在經濟學領域中,他使「創造性破壞」一詞人人皆知。[3]

個人方面,熊彼得為人熟知的是他為自己立下三個人生目標:成為偉大經濟學家、大情人和技藝高超的騎術家。 [4]

重要學說主張

  • 景氣循環」(Business cycle) - 根據其說法,類似「景氣循環」的主張早在19世紀1830年代就被英國經濟學家圖克(Thomas Tooke)採用其時代的經濟學術語提出過了,後來在重要的經濟學家著作中也都約略地提到過這個概念,比如在李嘉圖馬歇爾、龐巴維克跟馬克思……等人的著作中。熊彼得認為自己只不過是將景氣循環的定義與作用給明確地展示出來之人而已。其中他對朱格拉周期基欽周期康德拉季耶夫周期進行了綜合分折。
  • 創新」(Innovation)與資本主義的創造性破壞(The creative destruction of capitalism) - 將原始生產要素重新排列組合為新的生產方式,以求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一個經濟過程。在熊彼得的經濟模型中,能夠成功「創新」的人便能夠擺脫利潤遞減的困境而生存下來,那些不能夠成功地重新組合生產要素之人會最先被市場淘汰
  • 「資本主義的創造性破壞」(The creative destruction of capitalism) - 當景氣循環到谷底的同時,也是某些企業家不得不考慮退出市場或是另一些企業家必須要「創新」以求生存的時候。只要將多餘的競爭者篩除或是有一些成功的「創新」產生,便會使景氣提升、生產效率提高,但是當某一產業又重新是有利可圖的時候,它又會吸引新的競爭者投入,然後又是一次利潤遞減的過程,回到之前的狀態……所以說每一次的蕭條都包括著一次技術革新的可能,這句話也可以反過來陳述為:技術革新的結果便是可預期的下一次蕭條。在熊彼得看來,資本主義的創造性與毀滅性因此是同源的。但熊彼得並不認為資本主義的優越性便是由於其自己產生的動力將而不停地推動自身發展,他相信資本主義經濟最終將因為無法承受其快速膨脹帶來的能量而崩潰於其自身的規模。
  • 菁英民主理論」 - 民主程序論或稱為「菁英競爭式民主理論」。在其代表作《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一書中,熊彼德採用他那德國歷史學派的老成語調提出了他對於民主理論的觀察。他主張:西方兩百年間主要的民主理論皆建立在不真實的前提之上,比如說這些民主理論不經考察投票人是否具有對投票內容的專業認識便以為多數的意見優於少數的意見。他認為這樣的民主學說僅僅是空想,與事實完全脫節,更沒有真實地闡述政府權力的來源。熊彼得認為他的看法才是符合人類歷史經驗的:民主僅是產生治理者的一個過程,而且還不是一個必要過程,無論人民參與民主的程度有多少,政治權力始終都是在菁英階層當中轉讓。與其主張資本主義即將崩塌時一樣,這兩個主張都被認為是歷史主義者的悲觀論點。無論如何,熊彼得的「菁英競爭式民主理論」引起了政治學者的觀注,其中以反駁者居多,另外有人將熊彼得的學說與義大利社會學家巴烈圖的「菁英循環」說並列為菁英政治學說的兩大經典。
  • http://zh.wikipedia.org/zh-tw/%E7%BA%A6%E7%91%9F%E5%A4%AB%C2%B7%E7%86%8A%E5%BD%BC%E7%89%B9

2013-04-25 L8: 認識皮鞋成本懂通膨

高三上公民

看懂經濟學/認識皮鞋成本懂通膨
 
【聯合報記者許玉君】 2010.11.14 03:40 am
 
 
美國印美鈔救市,導致熱錢亂竄,大宗物資如小麥、玉米、黃豆、棉花等價格屢創新高,全球物價「漲」聲四起,例如中國最新公布的10月分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達4.4%,衝上近2年來新高,「打通膨」成為中國官方首要任務。

反觀台灣,10月的CPI年增率僅0.56%,通膨壓力似乎相對較輕,但0.56%是「平均」概念,不表示國內所有商品售價只上漲0.56%,例如小黃瓜大漲超過1倍,但因香蕉跌了53%,所以平均物價水準上漲0.56%

....

在經濟學裡有些專有名詞,能夠傳神地描述這種預期心理的效果。

第一是「皮鞋成本」(shoeleather costs)。對消費者而言,由於擔心物價上漲,買東西時會「貨比三家」,來來回回比較很多次,也會減少持有身上現金,寧願把現金存在銀行賺利息,因此到銀行或ATM提款的次數與時間變多了,這些都可能造成皮鞋提早磨損、報銷,所以稱為「皮鞋成本」。

第二是「菜單成本」(menu costs)。對廠商來說,如果預期將發生通貨膨脹,就得調整商品價目,例如珍珠奶茶從40元漲到45元,業者必須重新印刷新價目表,稱為「菜單成本」。如果通膨愈嚴重,廠商印製新菜單也愈加頻繁,菜單成本自然提高。

通貨膨脹不完全是壞處,健康的經濟成長,會帶動薪資增加,物價當然隨之上升,只要調薪幅度大於物價漲幅,通膨都可以為經濟帶來正面影響。

還有一種「財富重分配」的附帶價值。

當通膨來得又急又快,人們來不及因應時,就可能發生「財富重分配」。例如A君向B君借了3萬元,約定日還1000元,但因CPI年增率遽增到100%B君雖然如期拿回3萬元,但這3萬元只能買到過去價值1.5萬元的商品,B君因通膨(物價上漲)的影響,無形中損失了1.5萬元。

A君(債務人)則從通膨中獲利,這一來一往就形成了財富重分配。

http://tw.myblog.yahoo.com/jw!_M_saZWGERntPb6V5zYH0lzo/article?mid=24

2013-03-25 L7: 學會投資的重要

高三上公民
[flash=youtube]http://www.youtube.com/watch?v=DNhQXY0C7kE[/flash]

2013-01-04 孤鸞年

高三上公民
孤鸞年之說法
孤鸞年一直是民間所流傳的一個禁忌,民間相信
只要在孤鸞年結婚的男女,都會有婚姻上的不幸福,因此只要是孤鸞年
,家中長輩就會提醒有意結婚的男女,盡量避開在這一年裡結婚,但在
民間口耳相傳的孤鸞年卻與八字學或擇日學上的孤鸞有很大的出入,民
間認為只要是閏月之年就是所謂的孤鸞年(全年禁忌結婚),而查其古書
「三命通會」記載,所謂孤鸞指的乃孤鸞寡鵠煞,古歌曰:「木火逢蛇
大不詳,金豬何必強猖狂,土猴木虎夫何在,時對孤鸞舞一場。」因此
依照古文所指,凡本命時柱為乙巳,丁巳,辛亥,戊申,甲寅之人忌於
乙巳,丁巳,辛亥,戊申,甲寅之年或月或日或時結婚。
    另又一說法孤鸞日分為孤鸞公與孤鸞母,擇日學理有一句有趣的
口訣:孤鸞公一床空空,孤鸞母一床可可,也就是甲寅、戊申二日為
孤鸞公,乙巳、丁巳、辛亥三日為孤鸞母,皆不宜在此日結婚,綜合以
上說法,民間所流傳的孤鸞年之說並不正確,且也不是所謂的孤鸞年就
完全不能結婚,只要避開以上所指的五個干支組合,而夫妻之間又能互
敬互愛,乃能白首偕老子孫滿堂。
http://conu.myweb.hinet.net/new_page_20.htm

2013-01-04 吉尼係數

高三上公民
 

吉尼係數Gini coefficient),或譯吉尼指數,是20世紀義大利學者吉尼根據勞倫茨曲線所定義的判斷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標。是比例數值,在0和1之間。吉尼指數(Gini index)是指吉尼係數乘100倍作百分比表示。

圖中橫軸為人口累計百分比,縱軸為該部分人的收入佔人口總收入的百分比,三條色線各表示不同情況下後者和前者的比例。綠線代表人口收入分配處於絕對平均狀態,藍線代表絕對不平均(即所有收入由一人獨佔),紅線則代表實際情況。紅線和綠線之間的面積越小,則收入分配越平等。

設上圖中的實際收入分配曲線紅線)和收入分配絕對平等線綠線)之間的面積為A,和收入分配絕對不平等線藍線)之間的面積為B,則表示收入與人口之間的比例的吉尼係數\tfrac{A}{A + B}

如果A為零,即吉尼係數為0,表示收入分配完全平等(紅線和綠線重疊);如果B為零,則係數為1,收入分配絕對不平等(紅線和藍線重疊)。該係數可在0和1之間取任何值。收入分配越趨向平等,勞倫茨曲線的弧度越小(斜度越傾向45度),吉尼係數也越小;反之,收入分配越趨向不平等,勞倫茨曲線的弧度越大,那麼吉尼係數也越大。

吉尼係數的調節需要國家通過財政政策進行國民收入的二次分配,例如對民眾的財政公共服務支出和稅收等,從而讓收入均等化,令吉尼係數縮小。

吉尼係數的區段劃分

以經濟實體作為劃分單位的吉尼係數區段劃分圖,越接近紅色,收入越不均;越接近綠色,收入越平均

聯合國有關組織規定:

  • 若低於0.2表示收入絕對平均;
  • 0.2-0.3表示比較平均;
  • 0.3-0.4表示相對合理;
  • 0.4-0.5表示收入差距大;
  • 0.6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懸殊

通常把0.4作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線」,超過這條"警戒線"時,貧富兩極的分化較為容易引起社會階層的對立從而導致社會動盪。主要已開發國家的吉尼指數在0.24到0.36之間,美國較高,為0.45[1]。據美國人口調查局提供的最新數據,1973年,20%最富有的家庭收入佔美國總收入的44%;而到2002年,這一比例已經增至50%。對社會最下層的20%的家庭而言,他們的收入佔 美國總收入的比例從1973年的4.2%,降至2002年的3.5%[2]

目前全球吉尼係數最高的地方是非洲納米比亞亞洲地區的中國大陸的吉尼係數超過0.4。2011年中國大陸的吉尼係數已達0.55。美國吉尼係數達0.45。2001年以後香港達到0.525,2006年高達0.533,2012年更高達0.537[3],香港成為發達國家及地區中,貧富懸殊最嚴重的地區;即使把發展中國家包括在內,香港在全球貧富差距最嚴重程度中名列前矛、排行第二則是新加坡,這頭二位的貧富懸殊最為嚴重,僅次於薩爾瓦多哥倫比亞智利瓜地馬拉巴西南非以及一系列非洲國家而排名倒數18位[4]台灣於2010年公布之吉尼係數為0.342[5]。至2012年,一些報告估計中國大陸的吉尼係數已突破0.6,達到了0.61,全球罕見,但由於北京政府在2000年公佈最後一個官方數據:0.412,以後便停止並拒絕發布其吉尼係數,因此2000年以後中國大陸的吉尼係數一直沒有一個確信的數值。[6]

 吉尼係數的問題

美國前1%富人占社會財富比率變遷
  1. 沒有顯示出來在哪裡存在分配不公
  2. 國際間,並無制定吉尼係數的準則,一些問題如應否除稅項,應否剔除公共援助受益者,應否剔除非本地居民,或應否加入政府的福利,並沒有一致性,以至沒有比較的準則。

http://zh.wikipedia.org/zh-tw/%E8%B2%A7%E5%AF%8C%E6%87%B8%E6%AE%8A

2012-12-06 L8: 行政訴訟三級二審動畫(國語版).mpg

高三上公民
[flash=youtube]http://www.youtube.com/watch?v=Q4NluySbtII[/flash]

2012-12-03 101上高三段二 Q2 簡易程序

高三上公民
 
問題: 什麼是「簡易程序」?
回答: 被告犯罪後,依據他的自白或是其他的證據,已經足可認定被告有犯罪,且依法適合判處「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時,檢察官即可不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也就是適用「簡易程序」來審理;此類案件法院如果認為合適,也可以將一般通常程序的案件,改依「簡易程序」來處理。此時,因為案情已經明朗,法院原則上可以不必開庭,但有必要時,仍然可以開庭調查。當然,這種「簡易程序」的案件,法院所宣告的刑度,必須在前面所講的範圍之內,目的是給被告有自新的機會,也可以節省開庭的勞費。

簡易程序案件,得由簡易庭辦理之

 

http://203.84.192.95/search/srpcache?ei=UTF-8&p=%E6%B3%95%E9%99%A2+%E7%B0%A1%E6%98%93%E7%A8%8B%E5%BA%8F&fr=yfp&u=http://cc.bingj.com/cache.aspx?q=%e6%b3%95%e9%99%a2+%e7%b0%a1%e6%98%93%e7%a8%8b%e5%ba%8f&d=4804024772986040&mkt=zh-TW&setlang=zh-TW&w=8BsPEQWJgSmIniozxniJH_DlTCYh8YbI&icp=1&.intl=tw&sig=GLiNMOlTOBLzCqRfA6wMvQ--

2012-11-09 L3: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高三上公民
行政院93.2.13院臺內字第0930081882號函修正核定

前言

社會福利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之一,早在民國五十四年政府即通過「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作為我國因應工業化起步下的經濟與社會均衡發展的指針。此後,隨著政治經濟與社會的變遷,迭有修正,如五十八年的「現階段社會建設綱領」、六十八年的「復興基地重要建設方案」、七十年的「貫徹復興基地民生主義社會經濟建設方案」。而最近一次的通盤檢討則屬八十三年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事隔已近十載。

民國八十年代,我國的社會福利發展在政治民主化、民間社會的倡導、新知識的引進,以及國民社會權利意識覺醒等因素的影響下,迎頭趕上,包括新的社會立法的修正與通過,社會福利預算的成長,以及社會福利方案的推陳出新,而有社會福利「黃金十年」之稱。然而當代社會、政治、經濟變化迅速,各工業先進國家均面對二十一世紀新的挑戰,我國亦不例外。面對來自人口老化、家庭功能萎縮、政府財政困難,以及社會價值變遷的挑戰;復加上全球化、後工業化帶來之生產結構丕變、勞動彈性化、經濟低度成長、貧富差距擴大、跨國人口流動,以及失業率攀高等全球風險曝露的升高,調整國家社會政策圖求因應,實已不得不然。但是,因應之道,絕非唯有緊縮社會福利一途,整合資源、調節供需、提升效率、積極回應等都是良方。

國家興辦社會福利之目的,在於保障國民之基本生存、家庭之和諧穩定、社會之互助團結、人力品質之提升、經濟資本之累積,以及民主政治之穩定,期使國民生活安定、健康、尊嚴。基於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之精神,因應政治經濟社會變遷的挑戰,吸納工業先進國家的經驗,回應民間社會完善我國社會福利體系的呼聲,遂依以下原則訂定本綱領:

一、人民福祉優先:以人民的需求為導向,針對政治、經濟、社會快速變遷下的人民需求,主動提出因
應對策,尤其首要保障弱勢國民的生存權利。

二、包容弱勢國民:國家應積極介入預防與消除國民因年齡、性別、種族、宗教、性傾向、身心狀況、婚姻有無、社經地位、地理環境等差異而可能遭遇的歧視、剝削、遺棄、虐待、傷害,以及不正義,以避免社會排除;並尊重多元文化差異,營造友善包容的社會環境。

三、支持多元家庭:各項公共政策之推動,應尊重因不同性傾向、種族、婚姻關係、家庭規模、家庭
結構所構成的家庭型態,及價值觀念差異,政府除應支持家庭發揮生教養衛功能外,並應積極協助弱勢家庭,維護其家庭生活品質。

四、建構健全制度:以社會保險維持人民基本經濟安全,以社會救助維護國民生活尊嚴,以福利服務
提升家庭生活品質,以就業穩定國民之所得安全與社會參與,以社會住宅免除國民無處棲身之苦,以健康照護維持國民健康與人力品質,再以社區營造聚合眾人之力,建設美好新故鄉。

五、投資積極福利:以積極的福利替代消極的救濟,以社會投資累積人力資本,以社會公平與團結促
進經濟穩定成長,以經濟成長回饋人民生活品質普遍之提升。

六、中央地方分工:中央與地方應本於夥伴關係推動社會福利,全國一致的方案由中央規劃推動;因
地制宜的方案由地方政府負責規劃執行。然而,中央政府應積極介入縮小因城鄉差距所造成的區域不正義。

七、公私夥伴關係:公部門應保障人民基本生存、健康、尊嚴之各項福利;民間能夠提供之服務,政
府應鼓勵民間協力合作,以公私夥伴關係提供完善的服務。

八、落實在地服務: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老人均以在家庭中受到照顧與保護為優先原則,機構
式的照顧乃是在考量上述人口群的最佳利益之下的補救措施;各項服務之提供應以在地化、社區化、人性化、切合被服務者之個別需求為原則。

九、整合服務資源:提升社會福利行政組織位階,合併衛生與社會福利主管部門,並結合勞動、教育、
農業、司法、營建、原住民等部門,加強跨部會整合與績效管理,俾利提供全人、全程、全方位的服務,以及增進資源使用的效率。

 參酌國際慣例大抵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服務、醫療保健、就業服務、社會住宅,以及教育為社會政策之主要內容;復考量我國社會福利政策的歷史傳承與實施現況,爰以社會保險與津貼、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就業安全、社會住宅與社區營造、健康與醫療照護等六大項目為本綱領之內涵,依序臚列如次:

一、社會保險與津貼

(一) 國家應建構以社會保險為主,社會津貼為輔,社會救助為最後一道防線的社會安全體系。

(二) 社會保險之目的,在於保障全體國民免於因年老、疾病、死亡、身心障礙、生育,以及保障受僱著免於因職業災害、失業、退休,而陷入個人及家庭的經濟危機,據此,其體系應涵蓋職業災害保險、健康保險、年金保險、就業保險等。

(三) 社會保險應兼顧個人與家庭的所得安全,以及社會中各人口群、職業別,及家戶所得組間的所得重分配效果,以減緩所得分配不均的現象。

(四) 社會保險之保險費除職業災害保險應由雇主全額負擔外,其餘各種保險之保險費應由被保險人與其雇主依比例分攤,其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分攤比例不得高於雇主之分攤比例;若無雇主者,其保費應由本人自行負擔;政府再依公平正義原則對無所得者與低所得者提供保險費之補助。

(五) 社會保險的給付應考量適足性,不宜偏低,以免無法維持被保險人及其家庭的經濟安全;給付亦不宜過高,以免保險費負擔過重。

(六) 全民普及之社會保險給付水準,不宜因職業、性別、所得因素而有所差異;與所得相關之保險給付,倘若因不同職業別、所得等級間所造成的給付水準、所得替代率、給付條件之差距,政府應積極介入使其差距盡可能縮小。

(七) 參與勞動市場就業之國民的退休給付,應以年金化、年資可隨當事人移轉的社會保險原則為優先來設計。

(八) 為健全社會保險體系之財務,保險費率、給付水準、支付制度、行政費用等均應翔實評估,並避免浪費。

(九) 國民年金制度之設計應足以保障國民因老年、身心障礙,及死亡等事故發生後之基本經濟安全,以及達到國民互助、社會連帶、世代間公平合理的所得重分配為原則。

(十) 社會津貼應針對社會保險未涵蓋之給付項目,因國民特殊的需求而設計,非以所得高低作為發放與否的根據。

(十一) 政府應明定社會保險、社會津貼、社會救助三者之功能區分,避免發生保障重複、過當、片斷、不公等情事。

二、社會救助

(一) 社會救助之設計應以能維持人民在居住所在地區可接受的生計水準為目的。

(二) 政府應定期檢討社會救助的請領資格、給付水準,及行政程序,以確保有需要的人口得到適切的救助。

(三) 國家應積極協助低收入家庭累積人力資本與資產形成,以利其家庭及早脫貧。

(四) 國家應提供低所得家庭多元社會參與管道,豐富其社會資源。

(五) 政府應建立失業給付與社會救助體系間的銜接,以紓緩失業者及其家庭之經濟困境。

(六) 社會福利提供者應結合社會救助與福利服務體系,以滿足低所得家庭的多元需求。

(七) 政府對於人民因重大災難所造成的損害,應施予災害救助,以利人民儘速生活重建。

三、福利服務

(一) 國民因年齡、性別、身心狀況、種族、宗教、婚姻、性傾向等社會人口特質而有之健康、照顧、保護、教育、就業、社會參與、發展等需求,政府應結合家庭與民間力量,提供適當的服務,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

(二) 國家應與他國建立互惠協議,以保障因婚姻、工作、學習、旅遊等因素而居住在他國的本國國民之人權。

(三) 國家對於因婚姻、工作、學習、旅遊等因素居住於本國之外國人,應提供適當的對待與協助。

(四) 國家針對經濟弱勢之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老人、婦女、原住民、外籍或大陸配偶等民眾的社會服務應有專案協助,以提升生活品質。

(五) 各項健康與福利服務之提供應以容易接近、連續性、權責分明、費用負擔得起,以及滿足全人需求為原則規劃之。

(六) 政府與社會應協力營造有利於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家庭、學校、社區、及社會環境。當原生家庭不利於兒童及少年的身心健全發展時,政府應保護之,並協助其安置於其他適當之住所,以利其健康成長;不論兒童及少年在自家或家外被養育,其照顧者若有經濟、社會與心理支持之需求時,政府應給予協助。

(七) 政府應整合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部門,提供兒童早期療育服務。

(八) 政府應保障兒童及少年獲得整合之教育與照顧機會,並對處於經濟、文化、區域、族群發展等不利條件下的兒童及少年提供額外之協助。

(九) 政府應結合民間部門協助少年擁有建立自尊、培養社區歸屬感、熱愛生命、因應生活壓力、學習獨立自主,及發展潛能等之機會與環境。

(十) 政府應積極推動無障礙之社區居住及生活環境。

(十一) 國家應協助身心障礙者公平接近教育、就業、醫療與福利等服務機會,並使其轉銜無礙。

(十二) 政府與民間應積極維護老人尊嚴與自主,形塑友善老人的生活環境。

(十三) 以居家式服務和社區式服務作為照顧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的主要方式,再輔以機構式服務;當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居住於家內時,政府應結合民間部門支持其家庭照顧者,以維護其生活品質。

(十四) ?保障兩性工作權之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國家應積極推動防止性別歧視、性騷擾,以及促進工作平等之措施。

(十五) 政府應積極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以提升婦女社會、經濟、政治地位。

(十六) 政府應完備保障婦女人身安全之法令,且建構反性別暴力之安全網,確保被害人人身安全、尊嚴與權益。

(十七) 政府應配合社會變遷與政府改造,檢討社會福利行政體系,合理調整中央與地方社會福利行政之分工,以及社會福利工作人力之配置。

四、就業安全

(一) 政府應加強社政、勞政、教育、原住民行政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建立在地化的就業服務體系,強化教育與職業訓練的連結,提升人力資本投資的效益。

(二) 政府應整合失業給付、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與轉業輔導,流通就業資訊管道,促進就業媒合,以利人民參與勞動市場。

(三) 因應勞動市場彈性化的趨勢,政府應保障各類勞工之勞動基準。

(四) 政府應保障勞工不因種族、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性傾向、身心狀況、以往工會會員身分而有就業歧視。

(五) 政府應結合雇主與勞工積極投入職業災害之預防,並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復健與職業重建的協助。

(六) 政府應保障就業弱勢者如中高齡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低收入者、負擔家計婦女及更生保護人等之就業機會與工作穩定。

(七) 針對原住民族各族群之文化特色,政府應推動符合族群特性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就業與創業機會的開發。

(八) 為促進國民就業,政府積極鼓勵雇主僱用本國勞工,除非為補充本國勞動力之不足,不得引進外籍勞工。

五、社會住宅與社區營造

(一) 為保障國民人人有適居之住宅,政府對於低所得家庭、身心障礙者、獨居或與配偶同住之老人、受家庭暴力侵害之婦女及其子女、原住民、災民、遊民等家庭或個人,應提供適合居住之社會住宅,其方式包括以長期低利貸款協助購置自用住宅或自建住宅,或提供房屋津貼補助其向私人承租住宅,或以低於市價提供公共住宅租予居住,以滿足其居住需求。

(二) 政府應結合民間力量,以各種優惠方式,鼓勵民間參與興建各類型之社會住宅,作為非營利用途。

(三) 政府應於都市計劃中配合劃設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政府提供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坪數作為社會福利或社區活動之用。

(四) 政府應補助低所得家庭維修住宅,以維持其所居住社區可接受之居住品質。

(五) 政府應保證社會住宅所在之社區有便利之交通、資訊、社會服務等支持系統,以利居民滿足生活各面向之需求。

(六) 政府對於因重大災難造成之房屋損害,應有妥善之社區與住宅重建計畫。

(七) 各級政府應鼓勵社區居民參與社區發展,活化社區組織,利用在地資源,營造活力自主的公民社會。

(八) 政府應整合觀光旅遊、工商業、農漁業、文化產業、環境保護、城鄉發展、古蹟維護、教育、衛生、社會福利等資源推動社區家園永續發展。

(九) 政府應結合原住民部落文化與生態特色,推動新部落總體營造工程。

六、健康與醫療照護

(一) 政府應以建設健康城鄉為己任,營造有利國民身心健康之生活環境。

(二) 政府應積極推動國民保健工作,落實民眾健康行為與健康生活型態管理,預防疾病,促進國民健康。

(三) 政府應依據社區之醫療保健需求,整合社區醫療保健資源,全面提升醫療品質,發展優質、安全、可近性之全人的醫療照護體系。

(四) 政府應建置以社區防疫為基礎之傳染病防治體系,強化疫病通報與防治工作,並嚴密篩選疫病境外之傳入,以防範傳染疾病之擴散。

(五) 政府應建構以社區為基礎的心理衛生服務系統,推動分級預防工作。

(六) 政府應增進藥事服務資源的利用,建構一元化之藥物食品管理體系,保障民眾飲食衛生與用藥安全。

(七) 政府應建置完善之管制藥品管理,並防治物質濫用,以維護國民健康。

(八) 政府應鼓勵醫療產業參與生物科技產業之研發,建立生物醫療科技品質標準,並改善臨床試驗環境,以提升國民健康水準。

(九) 政府應結合民間共同促進國際醫療科技交流與合作,以提升本國醫療保健之水準。
http://sowf.moi.gov.tw/03new/welfare/d4.htm

2012-11-09 L3: 貝佛里奇報告書

高三上公民
 

貝佛里奇模式來自貝佛里奇爵士為英國設計的社會安全制度藍圖,主張國家對於國民遭遇所得能力中斷或喪失,以及因生育、結婚、或死亡等導致特別支出時,提供最低生存保障,以免貧窮匱乏,在「貝佛里奇報告書」中貝佛里奇極力強調社會保險的重要性,認為應該建立統一完整的社會保險制度,以替代當時分歧的保險制度(柯木興、李安妮,199660)。其所提出的社會安全制度原則包括均一最低給付、均一保險費負擔、行政責任統一、給付適當性、綜合性保險、國民分類保險 (詹火生,楊瑩,199430-33)。(http://www.ncu.edu.tw/~cge/4/culture/15/7.htm

1942年英國貝佛里奇報告書(The beveridge report :social insurance and allied social service )中提出「福利國家」(Social welfare states)之概念,建議建立一套完整的社會安全體系,同時認為政府有責任提供衛生、教育、住宅及就業等方面措施,這種強調政府責任的論點,在此時期達到高峰(行政院,198913)。(http://mail.nhu.edu.tw/~society/e-j/33/33-09.htm

1942年「社會保險與聯合服務」報告書,【所謂的聯合服務就是將social services統籌起來處理】建議英國開創一個涵蓋全民的「社會安全網」(social safety net),視社會保險為一個「自動的穩定器」。其特點: 1. 普及式,涵蓋全民【這和前面不一樣,前面是涵蓋勞工成為一個屬類】; 2. 均一給付; 3. 維持國民最低基本生存【重點在「最低」(minimum);保險費支付原則,而非稅收支付原則【國家就成為一個大保險公司】。其實踐的典型代表:1948年的「國民健康服務」【Cf.:今日英國醫療品質,英國的公醫制度備受討論、爭議很大,原因就在於它辦得不成功。】(http://www.sisterhood.org.tw/thesis/thesis_003.asp

註:Beveridge原為英國社會安全之父-貝佛里奇爵士(Sir William Henry Beveridge, 1879~1963)的名字。該人曾在194212月發表「社會保險及其相關福利服務」(簡稱「貝佛里奇報告書」),成為英國國民保險及相關福利服務等社會安全制度建構的藍本。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01303245

2012-11-09 L3:濟貧法

高三上公民
 

一六○一年的「濟貧法」(the Poor Law of 1601),或慣稱的「伊莉沙白43號法案」43 Elizabeth是首次將濟貧法案成文化。這個法案並未有太多不同於十四世紀末的規定,僅增加對祖父母、父母的責任。代表英格蘭經過三個世代的濟貧辦法的改善,也是經歷了政治、經濟與宗教變遷之後,政府不得不對貧民提供救濟。這個法肯定教區(地方社區)濟助貧民的責任。但是,必須是居住在本教區三年以上才能得到濟助,這是對「居住地」或「遷徒權」(settlement right)的重視。  查理二世(Charles II)頒佈「遷徙法」(the Law of Settlement),禁止自由遷徙

強調「親屬責任原則」或「家庭責任」,意即親屬(親戚、夫妻、父母、子女)負有基本照顧與支持自家窮人的責任。無能為力時,公眾才有必要伸出援手。將窮人列為三種:

1.有工作能力的貧民:亦即「健壯乞丐」,將被送到「矯治之家」或「習藝所」(work house)去工作。

2.沒有工作能力的貧民:例如病人、老人、盲人、聾人、跛子、精神錯亂者,以及帶著幼兒的母親,將被送進濟貧院。住在外頭,看來成本較濟貧院低,濟貧監察員可以採用「院外救濟」(outdoor relief)的方式來救濟他們,通常是「實物補助」,如衣被、油料等。

3.失依兒童:孤兒、棄童、貧童將被安置在寄養家庭。如果沒有「免費家庭」(free home)願意收留,兒童將被拍賣。
 
伊莉莎白濟貧法》

1601年英國頒佈了第一個有關濟貧的法律——《伊莉莎白濟貧法》。作為英國第一個重要的濟貧法,它不僅是這一法律制度的發端,而且為這一法律制度的發展確定了基本原則,因此也被稱為世界上最早的社會保障法。
根據《伊莉莎白濟貧法》,治安法官有權以教區為單位管理濟貧事宜、徵收濟貧稅及核發濟貧費。救濟辦法因人而異,凡年老及喪失勞動力的,在家接受救濟;貧窮兒童則在指定的人家寄養,長到一定年齡時送去作學徒;流浪者被關進監獄或送入教養院。這一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則就是,讓那些沒有工作能力的人,如孤兒、無人贍養的老人和身體殘疾的人,得到救濟或贍養;給那些有勞動能力的人一份工作,讓他們能夠以此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