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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7 模擬考: 台中區第1次指考 Q46 「跨太平洋策略性經濟夥伴協定」 ...

高三下公民

「跨太平洋策略性經濟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rans-Pacific SEP;簡稱P4) 於2006年正式生效,簽署國包括紐西蘭、智利、新加坡、汶萊四個APEC會員國,係第一個結合跨太平洋國家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由於美國已於2008年9月宣布將於2009年加入P4協商,對該協定繼續擴大成員的可能性發揮關鍵作用,P4是否能成為建構「亞太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 of the Asia-Pacific;FTAAP)的基礎,後續發展值得重視。

一、「跨太平洋策略性經濟夥伴協定」內容簡介
P4協定簽署的主要宗旨為,會員國互相分享在大洋洲、東協及南美洲的市場商機,創造一跨區域經貿結盟模範,並成為擴大亞太地區經貿合作的平台。P4協定基本上符合APEC以推動區域合作,維持開放體制及公平競爭等目標。
-P4協定內容除正文、關稅減讓表、服務業承諾表外,尚包括環境合作協議(Environment Cooperation Agreement)、勞動合作備忘錄(Labour Cooperation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兩項協議文件。涵蓋領域廣泛,包括:改善會員國經商環境、服務貿易與投資的自由化與便捷化、貿易障礙的消弭、政府採購承諾、智慧財產權保護、爭端解決、技術合作等。
-關稅減讓方面,P4生效後,紐西蘭對智利、汶萊二國雙邊貿易9成以上貨品立即免關稅,其餘則分階段逐步取消,預定2017年前全面消弭關稅障礙(詳附表)。至於紐西蘭、新加坡二國則自2001年起實施「紐星更緊密經貿夥伴關係協定」(New Zealand-Singapore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簡稱NZSCEP),兩國貨品貿易已互免關稅。
-P4協定列有開放條款,揭示在全體P4成員同意的條件下,開放APEC會員及其他國家加入,俾擴大成員,共同致力推動投資暨貿易自由化。

二、「跨太平洋策略性經濟夥伴協定」成員可望擴增
成立「亞太自由貿易區」(FTAAP)係APEC推展經貿合作的長程目標,惟因APEC成員眾多,各成員發展層次不一,意見分歧,推展相對不易。2008年5月,代表業界立場的APEC企業諮詢委員會(ABAC)提議以P4作為邁向FTAAP經貿整合的基礎,顯示此跨太平洋策略性經濟整合的發展動向已獲重視。
美國為APEC的主要成員,為續保在亞太地區的影響力,已於2008年9月宣布將於2009年初進行加入P4第一回合全面性入會談判。此舉不僅引發APEC會員體熱烈討論,亦進而帶動澳洲、秘魯、越南、南韓等其他APEC會員體相繼表達加入P4意願。

三、結 語
近年來,WTO杜哈回合談判延宕,多邊貿易體系自由化進展受阻,區域經貿結盟(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REI)已成為亞洲各國強化競爭力,拓展經貿版圖的最佳途徑。台灣可善用參與APEC經貿合作平台及兩岸關係和緩契機,積極爭取加入P4協商,並藉由P4的擴大參與亞太經貿結盟,協助企業全球布局,擴展商機。


附表 「跨太平洋策略性經濟夥伴協定」關稅調降表

時 間

產 品 項 目

調降比率(%)

紐西蘭出口至智利

2006年5月

煤、種子、林業產品、化學產品、動物疫苗、海產、多數的蔬果及肉類食品、多數的機械設備及電子產品、部分的乳製品

89.39

2008年1月

其餘肉類食品、牛乳

0.94

2011年1月

多數的紡織品、服飾、鞋類,其餘的蔬果,其餘的機械設備及電子產品

 0.29

2015年1月

其餘的紡織品、服飾、鞋類

 0.12

2017年1月

其餘的乳製品

 9.26

合 計

 

100.00

紐西蘭出口至汶萊

2006年5月

乳製品、海產、蔬果、肉類食品

92.00

2010年1月

林業產品

 1.70

2012年1月

部分機械設備

 1.10

2015年1月

運輸設備及零件、其他機械設備

 5.20

合  計

 

100.00

汶萊、智利出口至紐西蘭

2006年5月

林業產品、海產、蔬果、酒、果醬、原油

96.50

2008年1月

珠寶、首飾、陶製品、護膚產品

 0.03

2010年1月

白陶瓷器、鋁製品

 1.54

2015年1月

紡織品、布、鞋、地毯、帽

 1.92

合 計

 

100.00

紐西蘭與新加坡貿易

-紐、星二國自2001年起實施「紐星更緊密經貿夥伴關係協定」(New Zealand -Singapore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簡稱NZSCEP),兩國貨品貿易已免除關稅。

 資料來源:紐西蘭官方網站。
http://www.cepd.gov.tw/m1.aspx?sNo=0010967

2013-03-07 模擬考: 台中區第1次指考 Q46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

高三下公民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為東亞經濟注入強勁動力

http://news.sina.com   2012年11月18日 15:41   星洲日報

  (柬埔寨 金邊19日訊)東亞領導人系列會議18日至20日在柬埔寨首都金邊舉行。其間,東盟與相關各方有望啟動一系列推動亞太自貿區建設的談判,談判進展情況將對亞太乃至全球經濟貿易格局產生重大影響。

  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傅瑩日前在北京對媒體表示,中方將在東亞領導人系列會議上宣佈參與“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RCEP)談判。傅瑩介紹說,“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是東亞地區自貿建設的重要步驟。東盟和中、日、韓、印、澳、新(西蘭)經濟總量近20萬億美元,如16國均參加談判並最終達成“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將為東亞經濟一體化注入強勁動力。

  今年8月在柬埔寨暹粒舉行的首屆東盟與自貿夥伴國經貿部長會議上,來自東盟10國和澳、中、印、日、韓、新的經貿部長髮表聯合聲明,就啟動RCEP談判達成原則共識並通過了《RCEP談判指導原則和目標》。

  RCEP自貿區建成後,將覆蓋大約30億人口,區內經濟總量接近20萬億美元,有望成為全球規模最大、貿易自由度較高的自貿區。綜合目前情況,RCEP具有以下三大特點。

  一、RCEP是以東盟為主導的東亞地區經濟一體化合作機制。

  東盟此前已分別與中、日、韓、印以及澳新簽署了5個自貿協定。5個“10+1”自貿協定的實施為RCEP奠定了有利基礎。原本,在東亞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實現路徑方面,一些國家傾向於東盟-中日韓(即“10+3”)自貿區,一些國家則主張建東盟-中日韓澳新印(即“10+6”)自貿區。RCEP實際上是“10+3”和“10+6”的折中。表面上,RCEP類似“10+6”,但RCEP秉承自願加入原則,最終加入國並非絕對的“10+6”。從當前形勢看,中日韓澳新均明確表示加入RCEP,只有印度,雖有意加入,但可能因擔心市場開放後嚴重衝擊本國產業而在談判中打退堂鼓。

  二、RCEP兼顧高水準自貿協定目標與落實漸進性。

  RCEP的目標是消除內部貿易壁壘、創造和完善自由投資環境、擴大服務貿易,還將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競爭政策等多個領域,自由化程度將高於東盟目前與6個國家達成的自貿協定。但是,考慮到參與國的經濟發展水準不平衡,協定談判將充份考慮可行性和各國在落實中的舒適度,在協定中有望安排取消關稅時間表等漸進性措施。

  三、RCEP影響其他自貿談判及全球經貿格局

  分析人士認為,RCEP的談判進展情況將對其他自貿談判乃至全球經貿格局產生影響。

  按照RCEP組建的預計時間表,東盟希望能在2013年年初啟動談判,並在2015年年底完成談判,之後進入實施階段。

  中國-東盟商務理事會中方常務副秘書長許寧寧指出,RCEP關係到東盟的未來,而RCEP的成敗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東盟推動自身一體化的進展。為此,RCEP的談判進展情況,將對東盟經濟共同體如期在2015年建成發揮重大推動作用。

  日本經濟評論人士羽生田慶介認為,如果RCEP如願達成,意味著中國與印度之間也達成了事實上的自貿協定,這將令全球產業界矚目。他同時強調,RCEP的實現前提之一是中日韓如期達成自貿協定。

  據共同社報導,中日韓3國經貿部長20日將在金邊舉行會談,有望宣佈啟動中日韓自貿區談判。

  日本慶應大學經濟學教授木村福成認為,RCEP談判很可能比中日韓自貿談判的進程快,因此會對自貿談判的內容和方式造成一定影響。

  Dezan Shira & Associates諮詢公司主席克裡斯 德文希爾-埃利斯認為,RCEP的建成將為亞洲貿易提供新動力,對全球供應鏈、區域內公司投資決策產生影響,中國對亞洲其他地區的投資增長將因此提速。(新華社)

http://dailynews.sina.com/bg/news/int/sinchewdaily/20121118/15413969675.html

2012-06-06 模擬考:台北區100下-2 Q42:保護令 解析

高三下公民

何謂保護令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保護令是法院核發之命令,可約束加害人之行為與義務,保障被害人權益及安全。

▲ 保護令種類
緊急暫時保護令,一般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

保護令聲請人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均可聲請。

▲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得向其法院聲請。

▲ 緊急暫時保護令,被害人不得為聲請人。

如何聲請保護令

一、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法院聲請。

二、聲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應填具「民事暫時保護令聲請書」(word),向法院聲請。(Adobe Acrobat 格式)

三、聲請通常保護令應填具「民事通常保護令聲請書」(word),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之聲請依被害人之住居所、相對人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提出聲請。(Adobe Acrobat 格式)

保護令審理程序

一、緊急性暫時保護令:無須經審理程序,法院受理聲請後,除有正當事由外,將會於四小時內核發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二、一般性暫時保護令: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核發一般性暫時保護令。

三、通常保護令:法院經開庭審理後核發。

保護令內容

  • 禁 制 令:禁止加害人對你或其它家人施暴。
  • 禁 制 令:禁止加害人通話通信或其它騷擾的行為。
  • 遷 出 令: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住所。
  • 遠 離 令:命加害人遠離你的住處、學校、上班地點、或你經常出入的地點。
  • 交 付 令:命加害人交出汽車、機車或其它有關你生活工作教育的必需用品。
  • 暫時監護令:命加害人交付子女給你,使你暫時擁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 禁止探視令:規定命加害人與子女面會方式或禁止加害人探視。
  • 給 付 令:命加害人負擔你的租金、扶養費。
  • 給 付 令:命加害人負擔你的醫療輔導、庇護場所或其它財物損害的費用。
  • 治 療 令:命加害人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
  • 給 付 令:命加害人負擔你的律師費用。
  • 其它保護令:命令其它可以保護你或你家人的必要措施。
    更詳細如下: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保護令之有效期限

暫時保護令:從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通常保護令:自核發起一年內有效,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時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違反保護令罪之罰責

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行、拘役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5100507993

2012-05-30 L4: 資本主義的一課

高三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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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30 L4: 漲跌可畏-現代凱因斯v.s現代海耶克(訪問學者與作者)

高三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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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30 L4: 海耶克大戰凱因斯:第二回合

高三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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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30 L4:海耶克大戰凱因斯(導演訪問)

高三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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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8 模擬考:Q4 公開發表權

高三下公民

公開發表權是著作人格權的一種,就是說著作人有權決定他的著作要不要對外發表,如果要發表的話,什麼時候發表,以及用什麼方式來發表。假如有人未經著作人的同意,擅自把別人未曾對外公開發表的作品,發表出來,就侵害了著作人的公開發表權,要負違反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以及賠償著作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舉例來說,有一個男生寫了一封情書,給隔壁班的女生,被那個女生的同學發現了,就把這封情書貼在公佈欄裡,讓大家奇文共賞,這個行為當然沒有先取得情書作者的同意,這就違反了著作人的意思。像這樣未經寫信人的同意,擅自公開發表別人所寫的書信,就是侵害公開發表權的一種很典型的例子。

  有幾種情形可以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他的著作。第一種情形是就未曾發表的著作,著作人把著作財產權讓給別人,或者授權別人利用這個著作,而由於受讓人或被授權人使用著作的行為,造成這個著作被公開發表的結果。第二種情形是尚未公開發表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的著作人,把作品讓給別人,而受讓人把他取得的作品公開展覽。還有一種情形是碩士、博士論文的作者,取得學位的時候,論文依法必須送給圖書館,讓大眾借閱。

  又雇用人或出資人依著作權法規定,從著作完成時起,就取得著作財產權時,由於著作財產權人的使用行為,造成著作被發表的結果,則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10400444

2012-05-28 模擬考:Q4 音樂的版權

高三下公民
 
請問音樂的版權屬於誰?演唱者.樂團.創作者本身?唱片公司?經紀公司?

A1:請問音樂的版權屬於誰?演唱者.樂團.創作者本身?唱片公司?經紀公司?
你所謂的音樂應該有兩種著作,一種是音樂著作(詞曲),另外一種為錄音著作(CD本身)


音樂著作一般而言權利屬於詞曲作者,除非唱片公司簽約時要求買斷時,才會屬於唱片公司。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簽給唱片公司或經紀公司代理時(非賣斷),在合約期間作者本身是無權利的,需要由代理的唱片公司或經紀公司來處理。


錄音著作一般而言權利屬於出資者,所以大部分都是屬於製作公司或唱片公司,除非樂團自己出錢錄唱片,只交由唱片公司發行,不然一般樂團都不會有權利。

A2:假如是唱片公司,那是出過唱片就變唱片公司嗎
同上,需看出資狀況與合約條款,沒辦法有一定答案。

那發過專輯的歌,之後"創作.演唱者.樂團",換唱片約後可以再做另一片專輯嗎,
我們以一般情形來說,如果詞曲權利在樂團自己手上,CD權利在唱片公司手上的話,換了公司重新錄唱,當然是可以的。不過曾經有過一個案例,光良與滾石簽約,有一條但書,離開滾時以後的10年內不能重新灌錄曾經在滾石發過的歌曲,這個情形就是以合約另有規定。

還有是不是只有CD屬於唱片公司,歌曲本身發表權,還是在"樂團.創作者.演唱者"本身呢
詞曲正常來說,權利歸於創作者,與演唱者無關。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0032710518

2012-05-04 L7: 測驗卷Q30:間接稅

高三下公民
 

國稅

直接或間接稅

綜合所得稅

直接稅

遺產稅

直接稅

贈與稅

直接稅

貨物稅

間接稅

證券交易稅

直接稅

期貨交易稅

直接稅

菸酒稅

間接稅

營業稅

間接稅

地方稅

 

印花稅

直接稅

使用牌照稅

直接稅

地價稅

直接稅

田賦稅

直接稅

土地增值稅

直接稅

房屋稅

直接稅

契稅

直接稅

娛樂稅

直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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