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你幫忙支持對我有利的法案
明日換我支持對你有利的法案
這樣你快樂、我快樂-大家樂
但長期下來卻對整個國家社會造成不良的反效果(如:浪費公帑;債留子孫)
*集體決策的型態之一
*民意代表相互支持對個人有利的法案。是立法機關的一種陋規,立法人員彼此間以投票贊成或反對議案方式,取得互惠式 的同意。
*亦即立法人員各自提出有利於己或自己選區的議案,然後互相交換支持,最後均同蒙其利,但卻使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此種行為被批評 為圖利自己、討好選民、浪費公帑的不當做法。
鯨魚被國際環保組織列為保育動物,但仍有國家不顧國際禁令捕殺鯨魚,使瀕臨絕種的鯨魚更為稀少;相對地,鱸魚是市場可以買到的養殖魚類,沒有絕種的危機。下列何者為影響這兩種魚類是否絕種的主要原因?
(A)鱸魚的經濟價值相對較低 (B)鯨魚的需求大於鱸魚需求
(C)公海中的鯨魚屬於公共財 (D)兩種魚獲的外部效果不同
【答案】D
【解說】養殖魚類是由養殖戶購買魚苗,經過飼養後再送到市場販賣的魚類,屬於私有財,沒有外部效果。由於公海中的魚類,如鯨魚,財產權並不明確,因此具有外部效果。不過公海中的任何魚類並未具有共享性,僅具有無排他性,屬於共有財,或無主物。
【出處】三民版高中公民與社會(四)第七課〈永續發展〉P.142-148。
| 我國目前擁有 23 個邦交國,分別為: | |||||||||||||||||||||||||||
| ◎ 亞東太平洋地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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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南美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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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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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歐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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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陸生來台就學將滿一年,他們怎麼看台灣?許多人說初到台灣很失望,因為除台北,其他地方的都市景觀就像大陸二、三線城市或農村般破舊不堪。但住了一段時間後,才發現台灣的精髓在於對傳統文化的尊重與人民素質。
淡江大學大陸研究所副教授楊景堯向首屆陸生徵文,寫下在台求學、生活所見所聞,收錄五十五篇文章集結成書「大陸學生的台灣夢」,昨天舉行新書發表會。
提到媒體,不少陸生形容台灣的新聞報導往往幼稚得讓人噴飯,經常報導一些本地發生的生活瑣事,像刑事案件、娛樂新聞等,卻幾乎沒有國際新聞,無法協助民眾客觀看世界、開拓國際視野。
書中還有陸生常被台生問到的怪問題,包括文革是否進行中?人民生活水深火熱?作文結尾得寫「毛主席萬歲」?在馬路上接吻會被警察帶走?「甚至有位台大同學竟然問我上海有沒有高樓大廈?被『囧』到了」。
就讀金門大學的陸生黃晗說,台灣記者採訪陸生常會問:「你覺得兩岸學生有何不同?」他認為陸生雖然生長在一個有話不可直言的社會環境,但比起台生,會更明顯把國家政府社會的事當作自己的事。
協助徵文、整理投稿的台大研究生胡憶陽說,這本書裡五十五個故事,既寫給台灣人看,也寫給大陸人看,是不同人用不同思考方式、從不同角度講述台灣,若能激發與以往不同的想法,便完成了使命。
楊景堯說,從事大陸研究近廿年,始終認為兩岸的高等教育必須開放,他看過太多台生到大陸求學,學歷卻不被台灣承認的「血淚史」悲慘故事,這些歷史都沒被記錄下來。
他說,台灣討論多年才開放陸生,卻僅開放四十一學校、限沿海六省市,更受「三限六不」怪異政策約束。
他認為兩岸開放交流是必然趨勢,既然門已開啟,陸生議題只會越來越多。面對重要歷史時刻,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把第一屆陸生來台的故事記錄下來,後人想要了解,便有更具說服力的史料,而不會只有少數政治人物或學者的研究論文可參考。
http://tw.news.yahoo.com/%E9%99%B8%E7%94%9F-%E5%8F%B0%E7%81%A3%E6%96%B0%E8%81%9E%E5%A0%B1%E5%B0%8E%E5%B9%BC%E7%A8%9A-%E8%AE%93%E4%BA%BA%E5%99%B4%E9%A3%AF-183300575.html
其實你說的這些東西,統稱「憲法中的救濟權」。依類別可分司法及行政兩個體系。
因此你在記的時候,一定要先分大項,再歸類小項:
行政上的救濟:
訴願:即對於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一條提起救濟。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亦同。你要明白的是,訴願的主體是「行政處分」,若沒有行政處分,則不得訴願。再者,訴願是對於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故本質上亦為行政裁量權的範圍。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訴願期間是30天。
復審、申訴、再申訴:簡言之,這是「專為」公務員設計的,非公務員是沒有這三個名詞的。若要知道這三者是什麼東東,要參公務人員保障法。
復審:請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至76條規定。學者認為復審之性質與訴願相同,因為都是針對違法及不當的行政處分,而大法官釋字243號說:「...........該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釋字323又說:「............各機關擬任之公務人員,經人事主管機關任用審查,認為不合格或降低原擬任之官等者,於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如經依法
定程序申請復審,對復審決定仍有不服時,自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謀求救濟。..........」,如上述,公務人員若業已提起復審,則可跳過訴願程序,直接進入司法程序,即行政訴訟(等一下會解說)。
申訴、再申訴:請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以下規定。此規定僅對於「工作所為的管理」之不服提出,屬公務人員部內的程序,再申訴為最後救濟的管道,再來就沒了,千萬別以為可以打行政訴訟,因為這不算訴願程序,即司法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內部管理是無審查權的。
司法上的救濟權:
行政訴訟:簡言之,可分為撤銷、給付及確認(行政訴訟法第4、5、6、7、8條請參照)。但請記住一點,司法機關無法對於不當的行政處分作審查,即「違法」才能進入司法大門。
復查:即特別法中有規定「訴願」前,一定要做的先行程序
例如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意思就是說納稅義務人若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不能逕行提起訴願,一定要先跑「復查」這個程序才可以。簡言之,「復查」即訴願的先行程序(怕你聽不懂就先解釋了)。
當然不只稅捐稽徵法,只要法有明文的,都算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