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 Title:高中社會科高中社會科

2012-09-11 L1: 101年青舵獎-公共事務參與類

高一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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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1 L1: 蔡英文 鼓勵大學生多參與公共事務

高一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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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0 L3: 高級中學法

高二上公民
 
第 1 條   高級中學以陶冶青年身心,培養健全公民,奠定研究學術或學習專門知能 之預備為宗旨。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教 育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3 條   高級中學入學資格,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經入學考試、推 薦甄選、登記、直升、保送、申請或分發等方式入學;其同等學力之標準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 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方法、招生對象、辦理時 間、組織分工、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定之。
第 3-1 條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及重大災害地 區學生進入高級中學就學,不受前條名額、方式之限制;其名額、方式、 資格、辦理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益維護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4 條   高級中學學生修畢應修課程或一百六十學分,成績及格,應由學校發給畢 業證書。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5 條   高級中學,應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設立,私人亦得設 立之。高級中學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 或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 (市) 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或停辦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備查。 三、縣 (市) 立︰由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備查。 四、私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備查。在縣 (市)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 6 條   高級中學分為下列類型: 一、普通高級中學:指研習基本學科為主之普通課程組織,以強化學生通 識能力之學校。 二、綜合高級中學:指融合普通科目與職業科目為一體之課程組織,輔導 學生根據能力、性向、興趣選修適性課程之學校。 三、單類科高級中學:指採取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之課程組織,提供學習 成就特別優異及性向明顯之學生,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 四、實驗高級中學:指為從事教育實驗設立之學校。 普通高級中學為適應特殊地區之需要,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 於同一直轄市、縣 (市) 行政區域內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學部。 設有國民中學部之普通高級中學,基於中小學一貫教育之考量,報請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於同一直轄市、縣 (市) 行政區域內附設國民小 學部。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之條件、程序、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小學部等事 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6-1 條   高級中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6-2 條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高級中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 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 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6-3 條   高級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 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高級中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 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7 條   為發展社區型中學,各級政府或私人得設立完全中學,提供學生統整學習 ;其學區劃分原則、修業年限、應修課程或學分、設備標準及畢業條件,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8 條   第六條各類高級中學及前條完全中學之設立及核准程序,依第五條第二項 各款規定辦理。 第六條各類高級中學之課程標準或綱要及設備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定之。 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小學部者,附設部分之課 程及設備標準,並分別適用職業學校或國民中小學之規定。
第 9 條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
第 10 條   高級中學應就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性發展;其輔導辦法,由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1 條   高級中學為特殊需要及改進教育素質,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辦 理各種教育實驗;其教育實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2 條   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並得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 ,於本校或他校兼課。 高級中學校長,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就合格人員中,遴選聘任之;私立者,由董事會就合格人選中,遴選聘 任之。 前項遴選,應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辦理;其 遴選聘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依師資培育法規定所設之附屬高級中學,其校長由各該大學校長,就該校 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擔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高級中學校長應採任期制;其任期及考評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定之。
第 12-1 條   現職高級中學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回任教師者,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逕行分發學校任教,免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現職公立高級中學校長未獲遴聘,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 不願回任教師者,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 任他職。
第 12-2 條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所屬公立高級中學校長之辦學績效及年度成績 予以考核;其考核等級或結果、獎懲類別、考核委員會之組成與任務、考 核程序、考核結果之通知、考核結果之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3 條   高級中學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各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 師中聘兼之,秉承校長,主持全校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事項。
第 14 條   高級中學設有國民中小學部或職業類科者,得置部主任或科主任,由校長 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第 15 條   高級中學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委員由 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師聘兼之。 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之 ;校長應就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 輔導工作委員會得聘請具有專業知能之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為兼任委 員。
第 16 條   高級中學設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 兼之,或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人員擔任之。
第 17 條   高級中學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業務需要,就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 條所定單位,分組辦事。
第 18 條   高級中學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設人事室者,置主任一人,得置組 員、助理員或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9 條   高級中學設會計室或置會計員;其設會計室者,置會計主任一人,得置佐 理人員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20 條   高級中學得置秘書、主任、組長、幹事、組員、助理員、佐理員、管理員 、書記、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技士、技佐;國立者,其組織規 程及員額編制表,由各高級中學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直轄市立、縣 (市) 立,其組織規程準則,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 ,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私立者,其組織規程準則,由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前項秘書、主任、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任之。但總務處之組長不在 此限。
第 21 條   高級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聘請兼任教師;教師之聘任 應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 公立高級中學教師出缺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辦理介聘後,由校長直接聘任。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公立高級中學教師之介聘,得自行或聯 合組成介聘小組辦理;其介聘小組之組織、介聘條件及運作之辦法,由各 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21-1 條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所屬公立高級中學教師辦理年度成績考核;其 考核等級或結果、獎懲類別、考核委員會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22 條   高級中學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遴選、介派、遷調辦 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23 條   高級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之。校務會議 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 組成之;其組成方式由各校定之。
第 24 條   高級中學設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及輔導會議,分別研討教務、學生事 務及輔導等有關事項。
第 25 條   高級中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以保障學生權益;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定之。
第 26 條   高級中學為推展校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設各種委員會。
第 26-1 條   高級中學應設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 之名稱;其任務、委員人數、任期、經費來源、用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26-2 條   公立高級中學之場地、設施與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 與,與學生重補修、辦理招生、甄選、實習、實施推廣教育等所獲之收入 及其相關支出,應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 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不受預算法第十三條、國有財產 法第七條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收支管理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27 條   私立高級中學,除適用本法外,並依私立學校法辦理。
第 28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省立高級中學,其變更或停辦,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定。
第 29 條   國防部為培育軍事人才設立之高級中學教育校班,準用本法之規定,並兼 受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督導;其適用範圍,由國防部會商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30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31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012-09-10 L1: 台南府城"在家作16歲"成年禮

高一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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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6 L1: jugendweihe 2009

高一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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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6 L1: Jugendweihe

高一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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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6 L1: 婚禮儀式禁忌大公開

高一上公民
訂婚儀式:
1先祭祖:男方出發前往女方家前,要先上香祭告列祖列宗,將到某地女方下聘,請祖先保佑這一段姻緣美滿。
2放鞭炮 : 男方赴女方家的人數以6'10或12皆可,男方車隊快到女方家時要先放鞭炮,女方亦應引連炮相迎,並由新娘兄長開門歡迎男方來臨,新郎應回以紅包答謝。   
3給聘禮:將聘禮交予新娘的父兄,女方需在祖宗、神祇前進行點燭、燃香、獻餅的儀式,默禱此女可婚姻辛福。
4奉甜茶:準新娘在煤人陪同下,捧甜茶獻請前來納聘的男方親友。甜茶飲畢,準新娘再捧出盤子收杯子,男方來客此時應將紅包與茶盤上,即俗稱[壓茶甌]。   
5戴戒指:由新郎取出繫有紅線的金戒、銅戒、套在新娘右手中指上,象徵永結同心。但通常戴戒指時,雙方均會故意將中指屈起,以免日後被對方吃定。   
6吃喜宴:儀式完成後,女方要設晏款待男方,應送紅包【壓桌】給女方,用餐至一半時,男方要儘速離去不宜久留。離去前,女方應回贈男方禮品,如新郎衣料、皮鞋,部分喜餅及禮香、禮燭、禮炮。                
7告祖先:男方回家後要行告祖禮,告知已完成訂婚儀式,並將女方回敬喜餅分享親友。

訂婚禁忌:
新娘不吃喜餅
男方送的禮餅新娘不能吃;新娘若吃ㄋ就好像將自身的喜氣吃掉一樣。 
香不可重插
女方將禮餅供在神案上,所燒的香柱一旦插入,就不能拔起再重插,如果重插可能會有重婚忌諱。     
不先搧扇子
訂婚當天,所有參加的人都不可以搧扇子。此舉對於新人會有【拆散】之意。 
不說再見
男方派來的人員要回去時,女方送到門口不可說再見,以避免女方再嫁顧忌,辭別時只有微笑點頭示意。      

結婚儀式:
1先祭祖:男方出門迎娶新娘之前應該先祭祖再出發,迎親車隊以雙數為佳或6的倍數最好。  
2食姊妹桌:新娘在結婚前,要與父母兄弟姊妹坐在一起吃飯,表示離別,大家都要說吉祥話祝福新娘。 
3請新郎:男方禮車至女方家時,應有一男童持內有瓜子、糖果的盤,恭候新郎下車後,新郎應給予男孩紅包答禮,再進入女方家。                    
4蓋頭紗:新郎與女方家人見面問候後,應持捧花給房中新娘,新郎給予捧花後將頭紗放下,並挽新娘走出大廳。 
5叩別父母:新娘應叩拜父母與他們道別。之後,再由一位福分高的女性長輩,持竹?或黑傘護新娘走至禮車。       
6禮車掛竹子:禮車上方懸綁一棵有葉的甘蔗或竹子,根上掛著五花肉,以示「有頭有尾」。
7扇子往外丟:禮車起動後,新娘應將扇子丟到窗外,代表不將壞性子帶到婆家去。     
8摸橘子:車抵男方家門時,要有位帶著兩個橘子的小孩迎接新人,新娘要輕摸橘子,代表大吉大利。 
9過火盆:新娘走出禮車入大廳前,要先跨過火盆,並踩破瓦片。過火盆意謂去邪,踩破瓦片指破煞,可達成驅邪及日後旺夫的效果。     
10拜天地:新人一拜天地、2拜高堂、夫妻交拜、送入洞房。入洞房後新人要一起坐在墊有新郎長褲的長椅上,且褲內應放8枚銅板;代表夫妻2人應為一體,有財有庫。然後新郎揭開新娘頭紗,兩人合飲交杯酒,共吃甜湯圓表示甜蜜圓滿、吃豬心表示同心、吃雞可起家,吃蓮子茶表示連生貴子;上述點心皆須找德高望重的女性奉上。       
11喜宴:在喜宴上,新娘可換上晚宴服並至各桌敬酒,喜宴完畢後,新人需立於餐廳門口送客,須端著盛香菸、喜糖之茶盤。

結婚禁忌:
禮服忌有口袋
新娘禮服忌選有口袋設計款示,避免新娘帶走娘家錢財或財運;禮服也不可用兩塊布縫接,以免有再婚禁忌。
婆婆不碰床:  
結婚當日,婆婆不可碰觸到新房裡的床,否則日後可能會與媳婦吵鬧不斷,相處不融洽。 
湯圓不吃完:
新郎迎接團隊於女方家吃甜湯圓時,不可吃完,盡要留雙數的湯圓在碗內,取其甜蜜圓滿有餘。   
迎親雙數佳: 
迎親團隊,包括新郎在內,必須雙數,因結婚為成雙成對之事,所以忌單數,有孤單的意思,也忌4數因4之諧音為「死」。通常以2、6、8、12 為佳。 
新郎坐左邊: 
當男方的迎親團隊與女方陪嫁團,應平均分配於每輛禮車之中,每車人數以雙數為佳,新郎新娘坐於車內後座時,需男左女右,不可陰陽交錯,所以新郎必在司機後方,且通常新郎新娘以搭乘第2部禮車為佳,因第2部禮車代表成雙成對。       
不踩門?檻:     
新郎接新娘離開女方家門,以及新郎接新娘入男方家門時,新人都需跨過門檻,並切忌用腳踩到,若踩到會將家運踩衰,且有踐踏雙方家人之意。      
拋扇不回頭: 
新娘出門時,女方親友或煤人,必須以黑色雨傘或米?遮頂避煞,且新娘登上禮車後要拋出扇子時,絕不可回望,表示嫁夫隨夫,永不回頭。      
姑嫂要迴避:
新娘出門時,「姑」「嫂」定要迴避,不能相送,「姑」代表「孤獨」之意,「嫂」有「掃」的意思、都不吉利。另外,新娘出門時不可與娘家人說再見,不然有再婚之意思。      
路徑要不同:
新郎車隊去迎娶新娘之路徑,與返回男方家中之路徑不同可相同,以免「走回頭路」。
新娘不坐床:
婚禮當天,任何人皆不可坐新床,尤其太陽未下山之前,新娘更忌坐新床及躺新床,以免一年到頭都病倒在床上。
不出遠門:
新娘結婚未滿4個月,不適合在外徹夜不歸,在傳統習俗中,新娘嫁入夫家之後就要守婦道、 守著夫家, 若要出遠門或度蜜月,可在床上擺件常穿的衣服代替。      

婚禮儀式禁忌&內容取自2007完全結婚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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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3 L1: 博士女兒賣蛋糕 朱敬一挺志向

高一上公民
 
博士女兒賣蛋糕 朱敬一挺志向TVBS – 2012年8月23日 下午2:53

國科會主委朱敬一,專業有目共睹,在開政務會議討論教育問題時,拿自己女兒舉例,他說女兒一路從哈佛碩士念到柏克萊博士,最後因為愛做蛋糕,選擇回台當糕點師傅,雖然不符合「投資效益」,但他非常贊成女兒的決定,朱敬一女兒非常低調,因為爸爸「爆料」上媒體,立刻關閉經營糕點生意的部落格,希望自己的糕點世界,別被爸爸盛名打擾。

小熊打著領結,懶洋洋躺在草莓棉被上,這是送給一個2歲孩子的生日蛋糕,金棗戚風蛋糕,糖霜鋪成的光束,把草莓、金棗和楓糖世界不同的美味,收斂成一個精華的驚嘆號,美味的蛋糕,讓人看了流口水,網路上的神秘的糕點師,是國科會主委朱敬一的女兒。

到總統府宣讀誓詞時,朱敬一笑瞇瞇,一臉春風得意,但其實女兒才是他最大的驕傲,朱敬一的女兒念完哈佛碩士、又到柏克萊攻讀博士,唸到一半,還是覺得最愛做糕點,回台灣開了網路糕點店,取名「大象盪鞦韆」,部落格上一隻胖嘟嘟的大象,輕巧盪鞦韆,是在說人生重如大象,但吃了甜點,也能飛揚起來。

除了會做蛋糕,朱敬一的女兒也賣小點心,像這個燕麥餅乾,朱敬一的女兒跟網友分享口感,就忍不住拿自己爸媽舉例,媽媽喜歡核桃,爸爸卻討厭核桃,害她每次做這種餅乾,都得一半一半,免得「有人」心生不滿,提醒網友預購前,一定要先告知喔。

國科會主委朱敬一在政務會議上分享女兒的經歷,本來是探討教育問題,上報後,被女兒唸一頓,當爸爸的不敢再接受訪問,博士女兒享受糕點世界,不想指望爸爸創造業績,只期望別打亂生活就好。

http://tw.news.yahoo.com/%E5%8D%9A%E5%A3%AB%E5%A5%B3%E5%85%92%E8%B3%A3%E8%9B%8B%E7%B3%95-%E6%9C%B1%E6%95%AC-%E6%8C%BA%E5%BF%97%E5%90%91-065305394.html

2012-09-03 L1: 你到底想要一個怎樣的人生?

高一上公民
你到底想要一個怎樣的人生?

我們大學同學會一年召開好幾次,每兩年還會改選一次同學會的會長。

開始有正式同學會組織的那些年,我因為又恢復了沒日沒夜的電視台上班工作,錯過了一次由同學會舉辦的最盛大的學術成果發表會。所謂學術成果發表會,就是由幾位在國外頗有學術成就的同學,講述他們的研究成果,另外還有一個「另類單元」是給幾位「改行」也有點「成就」的同學,講述他們改行的過程。那次會議有點像是畢業後「成就總體檢」,我有幸也被同學會列入屬於「另類單元」的報告者之一。結果當時我身陷一場「台灣電視公廣集團」史無前例的大爛仗中,缺席了那場最重要的成果發表會,同學們一氣之下,乾脆推舉我當下一屆同學會的會長做為「懲罰」。

我當會長的最大功能就是在同學們吃著大餐時,拿著麥克風像小丑般講些笑話。那一天,我隨口說了個「寓意深長」的笑話:「我常常告訴別人說,我們師大生物系的這一班有多麼厲害。我們班上唯一在比較解剖課被當掉的同學,後來當上了某醫學院大體解剖課的老師;唯一在微生物課被當掉的同學,後來成了大學微生物學的教授。每天翹課追女生勤練游泳,在學校宿舍裡給自己拍裸照,成績不怎麼樣的同學,去美國醫學院閉門思過幾年後,搖身一變,成了美國腦神經科方面的權威,還帶領一個美國的醫療團隊回台灣,進行一項帕金森最先進的腦部移植手術。我們班還有一個體格強健四肢發達,本來想考體育系的同學,每天都在籃球場打球,沒想到畢業當了幾年老師後,忽然重考醫學院,以第一名成績畢業。他現在可是中部非常著名的婦產科醫生,經過他手接生的嬰孩,已經超過幾千個,對台灣未來人口有重大影響力。

當我滔滔不絕的說著班上這些奇人異事時,有人忍不住發問,你的意思是說,在你們班成績那麼差的人,都那麼有成就,那麼,班上那些成績好的同學,都跑去哪裡了呢?我回答說,「班上最優秀的同學全部都去當國中或是高中老師了,所以台灣的中學教育才會那麼強啊。」我隨口說的這個笑話,成了另一種大學畢業後的人生總體檢。

這個笑話所延伸出來的三個問題是,第一,在踏進大學那一刻,我們真的知道自己想要什麼嗎?至少我是不知道的,我甚至於對師大畢業後要如何分發,該服務幾年都搞不楚。第二,大學是要學得一技之長作為求職的基礎,還是作為踏入社會前的一個摸索的實驗場所?對我而言,似乎是後者。但是對我們班大部份同學而言卻是前者,因為他們拿到文憑就拿到一輩子的工作保障。第三,大學教育是一個人追求學問的起點,還是終點?對我而言,真的只是個小小的起點。有些生物方面的知識,都是離開校園後才親身學習和體驗的。更不要說文學或是影視傳播方面的知識了。

表面上看起來,我在大學所學的知識都沒有直接用在我後來的工作上,但是大學生活卻是我受教育過程中最關鍵的四年。雖然我們大部份的課程都穿梭在不同的實驗室裡,偶爾也有野外的採集活動。但是同學都來台灣各學校的菁英份子,不只是理工科很行,連文學、音樂、藝術方面也有很內行的人。所以我們除了讀本科系的教科書外,也會討論現代小說和現代詩,放古典音樂來欣賞。我們藉由班級圖書館來交流對知識的渴望,也組織班級合唱團課後練唱,還編了班刊。在資訊相對貧乏的年代,這樣的交流讓我們對自己,對未來的生活產生了想像。我很快就被激發了創作的靈感,都是拜這樣豐富多樣又充滿刺激的大學生活所賜。對於未來,我有了各種不同的可能。

當我們對大學畢業後做總體檢時,總是會用在校時的學業成績,和畢業後世俗所認定的事業和成就做個比較,就像我說的那個笑話那樣,其實是從功利的角度切入的。我們往往忽略了每個人對自己人生的想法和結論。我的那些同學們對自己的人生是覺得非常完美充滿了感恩?還是帶著些許遺憾勉強接受?或是壯志未酬滿腹勞騷?甚至還想繼續奮起不甘心人生只是如此?這才是最重要的事情吧!有時候我們觀察一個人真正想過怎樣的人生,反而要從他們的退休生活中找到答案。

成績不保證成就,成就不保證人生。所以在踏進大學時,你第一件要想清楚的事情是,你到底想要一個怎樣的人生?想清楚後,你還有足夠足夠的時間,努力去尋找你要的人生。在這尋找美好人生的過程中,成績和成就也都只是你完成美好人生能使用到的工具而已。

工具不是目的,但是往往我們會本末倒置,誤以為那是人生的最終目的。
http://tw.news.yahoo.com/blogs/society-watch/你到底想要一個怎樣的人生.html

2012-08-30 L1: 認識你自己

高一上公民
 

認識你自己(Γνώθι σεαυτόν),相傳是刻在德爾斐的阿波羅神廟的三句箴言之一,也是其中最有名的一句。另外兩句是「你是」(ει')和「毋過」(μηδεν αγαν)。或說這句話出自古希臘七賢之一、斯巴達的喀隆(Χίλων),或說出自泰勒斯,或說出自蘇格拉底。傳統上對這句話的闡釋,是勸人要有自知,明白人只是人,並非諸神。 

根據第歐根尼·拉爾修的記載,有人問泰勒斯「何事最難為?」他應道:「認識你自己。」(見《哲人言行錄》卷一)尼采在《道德的系譜》(Zur Genealogie der Moral)的前言中,也針對「認識你自己」來大做文章,他說:「我們無可避免跟自己保持陌生,我們不明白自己,我們搞不清楚自己,我們的永恆判詞是:『離每個人最遠的,就是他自己。』──對於我們自己,我們不是『知者』……」(Wir bleiben uns eben nothwendig fremd, wir verstehn uns nicht, wir müssen uns verwechseln, für uns heisst der Satz in alle Ewigkeit „Jeder ist sich selbst der Fernste“—für uns sind wir keine „Erkennenden“ ...)

http://zh.wikipedia.org/zh-hant/%E8%AE%A4%E8%AF%86%E4%BD%A0%E8%87%AA%E5%B7%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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