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 Title:性別平等教育性別平等教育

2016-08-26 105新進人員座談~性別平等教育法令及規定參考手冊

2016-08-03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舉辦之「性別平等教育」研習,歡迎有意願同仁踴躍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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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105年8月1日師大特教中字第1051018629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8月2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50088877號函辦理。

二、105 年度教育部補助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教師專業進修-「性別平等教育」研習實施計畫如附件。

105 年度教育部補助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教師專業進修-「性別平等教育」研習實施計畫.pdf

2016-07-15 財團法人旭立文教基金會辦理「105年度男性性侵害個案暨資源中心跨域網絡研討會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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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105年7月13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93666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05年7月5日衛部護字第1051401325號函辦理。

二、研討會訂於105年7月27日(星期三)9時至17時假該部301會議室(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3樓)辦理。
三、簡章附件,105年7月11日下午2時起,請至旭立文教基金會網站(www.shiuhli.org.tw)統一網路報名(需先加入會員,不接受現場報名)。本案聯絡人:李佩樺,電話:(02)2363-9425轉27。

105 年度男性性侵害個案暨資源中心跨域網絡研討會簡章.pdf

2016-07-05 校園性騷擾、性侵害及性霸凌防治手冊-學生體育活動參與中學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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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體育署105年6月29日臺教體署學(二)字第1050019009A號函辦理。

二、為強化中等學校學生認識及學習掌握身體自主權,教育部體育署特編著旨揭手冊,內容包括<知識小百科>、<體育活動好學習>、<排除萬難樂學習>、<專業訓練要安全>、<運動空間宜友善>及<觀念正確才受用>,從最基本的觀念與相關法律知識談起,用漫畫的方式,搭配案例說明性騷擾、性侵害及性霸凌情境;除了讓學生在學習過程中透過察覺、辨識、反應及求助四項步驟保護自己,免受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的傷害,也可讓老師瞭解教學時應注意事項。

三、手冊電子檔另置於教育部體育署首頁-學校體育-研究統計及出版品-其他出版品項下(網址:http://www.sa.gov.tw/wSite/ct?xItem=11577&ctNode=882&mp=11),請自行下載參用。

2016-06-24 為維各級學校之性別平等及友善安全環境,請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及相關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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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各級學校之性別平等及友善安全環境,請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及相關規定,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於24小時內辦理通報,並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

二、依教育部05年6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84484號函辦轉知全體同仁知悉。

三、依據性平法第21條第1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四、另依防治準則第2條第5款規定,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五、依據性平法第36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36之1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六、請加強宣導通報義務及知能,避免對於相關法令認識不足而觸法,並落實師生之性別平等教育及法治教育,提升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遇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鼓勵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

2016-06-21 國家教育研究院辦理「105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影片分享與應用工作坊」活動,歡迎同仁踴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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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辦理「105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影片分享與應用工作坊」活動,歡迎同仁踴躍參加

一、依國家教育研究院105年6月14日教研資字第1051500506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並為擴大本院自製性別平等教育教學影片系列之效益,爰辦理「105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影片分享與應用工作坊」活動,實施計畫詳附件。
三、本案將分別於北、中、南等3區辦理,時間與地點分別為:
(一)北區(臺北場):105年8月10日(星期三),地點於本院臺北院區10樓國際會議廳(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79號10樓)。
(二)中區(臺中場):105年8月12日(星期五),地點於本院臺中院區B1階梯教室(臺中市豐原區師範街67號)。
(三)南區(高雄場):105年8月16日(星期二),地點於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行政大樓6樓第3會議室(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116號)。
四、敬請貴單位同意參與活動人員以公差假出席,並請協助轉知轄屬高中職、國中教師與教育行政人員踴躍參加,如蒙惠允,無任感荷。
五、活動報名請至本院研習業務及活動資訊網(https://workshop.naer.edu.tw/NAWeb/Services/wFrmEnrol.aspx )報名。

2016-05-25 有關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內學生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

性平網頁 一、依105年5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61866號函辦理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5年5月2日中市教中字第1050032950號函(併復)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5條規定:「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參與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受理辦理實驗教育申請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爰參與實驗教育之國民教育階段學生既屬具一般學校學籍之學生身分,則該等學生之間於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內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屬性平法第2條第7款所稱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又因該等團體或機構非屬學校之性質,事件之通報與調查處理之管轄應屬學生學籍之學校。
三、該等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知悉學生間發生校園性別事件時,應通知渠等學籍學校進行通報,並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調查或經檢舉後,由行為人行為時所屬之學籍學校依性平法之規定調查處理。為利後續相關輔導或教育處置之執行,事件管轄學校於事件調查過程,並應邀請學生所在之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參與調查。

2016-05-03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105年度性平小學堂有獎徵答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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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5年4月29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050439794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於105年度賡續辦理性平小學堂有獎徵答活動,持續宣導性別平等觀念,歡迎學生參加。
三、為推廣性別平等觀念,該處將針對國中小與高中(職)學生推出4款網路性別平等問答遊戲【國小組性平宣傳車(是非題)、國小組九宮格(選擇題)、國(高)中組性平宣傳車(是非題)、國(高)中組九宮格(選擇題)】,希望以寓教於樂方式讓學生更加瞭性別平等觀念。
四、活動內容如次:
(一)參加對象:以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學生為主,一般民眾亦可參加。
(二)有獎徵答期間:105年5月3日9時至5月31日24時。
(三)活動獎品:全家便利商店45元商品兌換券(電子禮券)。
(四)獎品數量:每款遊戲250份,共計1,000份。
(五)遊戲方式及規則:於有獎徵答期間進入活動網站點選「上課囉Go」,選擇有標示有獎徵答的遊戲項目後開始進行答題,符合條件者即可參加抽獎,遊戲規則如下:
1、性平宣傳車:回答完成10題問題,點選參加抽獎,成績達60分以上者(每題配分10分),留下個人基本資料(姓名、電子郵件),即可參加抽獎。中獎人將由成績達60分以上名單中由電腦採隨機亂數方式抽出。
2、九宮格:回答完成9題問題,點選參加抽獎,成績達90分以上者(即至少3條連線;每1條連線30分),留下個人基本資料(姓名、電子郵件),即可參加抽獎。中獎人將由成績達90分以上名單中由電腦採隨機亂數方式抽出。
3、未留完整姓名或可收信之電子郵件資料者,恕無法提供獎品。
4、同一電子郵件信箱限領取一份獎品。
五、「性平小學堂」小遊戲將陸續推出,更多資訊請至活動網站(網址:http://www.gender.ey.gov.tw/school/)「公告資訊」區查詢。

2016-04-25 國前署性別相關連結

2016-04-20 轉知衛生福利部函頒各類保護性事件通報表(如附件),除「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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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5年4月18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51615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05年4月13日衛部護字第1051460470號函辦理。
二、本案保護性通報表除「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及「身心障礙者保護事件通報表」外,均已更新於該部「關懷e起來」網站(https://ecare.mohw.gov.tw/),各校可循現行線上通報之模式辦理。
三、案內新增表單為該部因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規定,新增「18歲以上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事件轉介表」,該表單適用於被害人(學生)年齡為18歲以上,並經評估需社工介入協助時填具轉介(被害人年齡未滿18歲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進行通報,請參閱附件通報表適用原則)。
四、相關表單電子檔亦已上載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https://www.gender.edu.tw/)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之綜合性參考資料區,請逕行下載參考運用。

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docx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doc身心障礙者保護事件通報表.doc老人保護事件通報表.doc18歲以上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事件轉介表、.doc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doc通報表適用原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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