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第三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四條第一款、
一、目標:評估前一年實施成效,
二、策略:內部各單位計畫或事務之統整,與相關機關(構)
三、項目:明列年度具體工作項目。
四、資源:研擬經費及人力需求。
第四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四條第三款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主
第五條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條第三款所定課程、
一、課程部分:
(一) 本法第十六條之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
(二) 學生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受之課程及活動。
二、教學部分:
(一) 創新及開發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教學法。
(二) 提升教師運用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教學法之能力。
三、評量部分:
(一) 性別平等之認知、情意及實踐。
(二) 觀察、實作、表演、口試、筆試、作業、學習歷程檔案、
第六條 本法第四條第六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諮詢服務事項如下:
一、協助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書籍、期刊、論文、人才檔案、
二、協助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
三、協助成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究及教學單位。
四、提供其他有關落實本法之諮詢服務。
第七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
第八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
第九條 學校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時,
一、空間配置。
二、管理及保全。
三、標示系統、求救系統及安全路線。
四、盥洗設施及運動設施。
五、照明及空間視覺穿透性。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公告方式,
第十一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定必要之協助,應包括善用校內外資源,
第十二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學校之考績委員會,
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
第十四條 為執行本法第十九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材之編寫、
第十五條 教師為執行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第十六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稱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第十七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報告,
一、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事實認定及理由。
六、處理建議。
第十八條 本細則除第七條、
近期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
說明:
一、法規政策宣導事項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30 條規定,學校於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時,
(二)為提升學校教職員工生及家長對懷孕學生同理、
(三)性平法第 21 條第 3 項規定:「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教育,
(四)113年度「420性別平等教育日」,教育部規劃以「
(五)教育部112年9月26日臺教學(三)
二、調查處理程序宣導事項
(一)「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4款規定略以,
(二)請學校向教職員工加強宣導,
(三)重申學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依性平法第46條規定,
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112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名冊
編號 |
擔 任 職 務 |
姓名 |
性別 |
||
1 |
主任委員 |
蔡O輝 |
男 |
||
2 |
執行秘書 |
張O輝 |
女 |
||
3 |
性 平 委 員 |
教 師 代 表 |
教務主任 |
黃O凰 |
女 |
4 |
總務主任 |
邱O銘 |
男 |
||
5 |
輔導主任 |
林O瑩 |
女 |
||
6 |
雙語部主任 |
楊O慈 |
女 |
||
7 |
國小部主任 |
康O倫 |
女 |
||
8 |
高中部老師 |
陳O奇 |
男 |
||
9 |
中學部老師 |
彭O娟 |
女 |
||
10 |
國中部老師 |
陳O芳 |
女 |
||
11 |
國小部老師 |
謝O秀 |
女 |
||
12 |
雙語部老師 |
林O豪 |
男 |
||
13 |
職工代表 |
趙O萱 |
女 |
||
14 |
蘇O毅 |
男 |
|||
15 |
家長代表 |
李O嫻 |
女 |
https://gec.ey.gov.tw/PAGE/C40E566A52C4BC65/d0dbda3b-8fc7-4fcb-8671-6d7844b04a3d下載
說明:
一、政策宣導事項:
(一)教育部業將4月20日訂為「性別平等教育日」,並已納入112年「紀念日、節日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日」一覽表。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日」宣導海報,請學校加強宣導鼓勵運用;另本署以「尊重多元、精彩綻放」為主軸設計「420性平教育日學習單及簡報」均已掛載於本署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網站(https://gender.nhes.edu.tw/)。請連結相關課程與活動,讓學生了解性別平等教育日的由來,深化學生性平意識,落實性別平等教育在校園的實踐,建構性別友善校園環境。
(二)本署於4月20日辦理「性別平等教育日打卡活動」,邀請貴校師生,手持性平標語拍照並標註於學校或個人臉書與IG,展現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決心。本署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拍攝宣導影片及性平標語手板,歡迎下載運用邀請全校師生共襄盛舉。
(三)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規範及實務所需,請貴校檢視、調整修正校內自行發展表單,倘原屬封閉式欄位之「父」與「母」分列,請改為「父/母」與「母/父」;另原欄位原「夫」或「妻」分列,請改為「夫/妻」或「妻/夫」;或更改為開放式欄位,提供資料填寫者自行填寫,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之意旨。
(四)為達成CEDAW點次25(B)「於女性代表不足或仍居不利處境的領域中施行新的暫行特別措施,請貴校聘任一級主管時,在受聘者之專長等條件相同下,優先考量聘任單一性別過低之主管,以達或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五)請貴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0條規定,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含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對當事人實施教育輔導相關經費),並將上述預算及決算提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報告。
二、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宣導事項:
(一)為提升學生對於數位/網路性別暴力議題及相關處理因應措施之瞭解,教育部業於111年製作「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文宣品」,針對國小、國中及高中不同教育階段,分別設計海報、教學指引及教學簡報(下載網址:https://reurl.cc/MXEDKK)。請學校於教學或課程相關會議告知各科、各領域教師下載管道並積極融入課程教學,及適時透過班級活動、團體活動等時間進行運用。
(二)內政部警政署製作之「認識數位網路妨害秘密等新型態跟蹤騷擾犯罪」宣導懶人包(下載網址:https://reurl.cc/eXWKYj),請透過多元管道進行宣導,俾利教職員工生均能瞭解新型態之跟蹤騷擾犯罪及相關法律規範。
(三)立法院於112年1月7日與10日三讀通過數位性暴力相關4法聯修相關法案,包括「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刑法方面增設「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明文禁止偷拍、強拍、散布、營利以及深偽換臉等不法行為,並且提高刑度,最重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也修法提高刑責,最重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300萬元,無正當理由持有也要罰。請加強向全校師生宣導,避免觸法。
(四)倘學生遭遇數位/網路性別暴力(私密照外流)、霸凌、暴力、血腥、或其他違反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等相關內容遭散播網際網路,請即尋求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協助下架。另iWIN服務信箱:iwinservice@image.tca.org.tw;服務電話:(02)2577-5118,應宣導全校師生周知並張貼於學校公布欄等顯目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