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 Title:性別平等教育性別平等教育

2024-03-18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更名

教育部參考法規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1024A號令修正發布。
 

2024-02-27 2024年性別圖像

2024-02-26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

教育部參考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0493A號令修正發布。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指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第三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研擬實施計畫時,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目標:評估前一年實施成效,擬定年度主題並確定未來發展方向。

        二、策略:內部各單位計畫或事務之統整,與相關機關(構)之合作聯繫及資源整合。

        三、項目:明列年度具體工作項目。 

        四、資源:研擬經費及人力需求。

第四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四條第三款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進行督導考核時,得以統合視導方式為之,並得邀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參加。督導考核應定期為之,於半年前公告考核基準及細目,其結果並應作為統合視導評比及校務評鑑之參據。

第五條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條第三款所定課程、教學、評量之研究發展,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課程部分:

(一)  本法第十六條之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

(二)  學生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受之課程及活動。

二、教學部分:

(一)  創新及開發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教學法。

(二)  提升教師運用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教學法之能力。

三、評量部分:

(一)  性別平等之認知、情意及實踐。

(二)  觀察、實作、表演、口試、筆試、作業、學習歷程檔案、研究報告等多元適性評量方式。

第六條    本法第四條第六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諮詢服務事項如下:

一、協助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書籍、期刊、論文、人才檔案、學術及民間團體等資料。

二、協助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

三、協助成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究及教學單位。

四、提供其他有關落實本法之諮詢服務。

第七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九條第一項所稱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指從事性別、性教育、多元文化議題等有關之研究、教學或實務工作。

第八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稱性別平等意識,指個人認同性別平等之價值,瞭解性別不平等之現象及其成因,並具有協助改善現況之意願。

第九條    學校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時,應就下列事項,考量其無性別偏見、安全、友善及公平分配等原則:

一、空間配置。

二、管理及保全。

三、標示系統、求救系統及安全路線。

四、盥洗設施及運動設施。

五、照明及空間視覺穿透性。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公告方式,除應張貼於學校公告欄外,並得以書面、口頭、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第十一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定必要之協助,應包括善用校內外資源,提供懷孕或生產學生之適性教育,並採彈性措施,協助其完成學業及提供相關輔導。

第十二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學校之考績委員會,指為辦理學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而組成之委員會。但公立學校,指以教師為考核範圍之委員會為限。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指校級之委員會。

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第十四條    為執行本法第十九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由有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參與;教材內容並應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呈現性別平等及多元之價值。

第十五條  教師為執行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應於輔導學生修習課程、選擇科系或探索生涯發展時,鼓勵學生適性多元發展,避免將特定學科性別化。

第十六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稱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指當事人雙方間存在之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狀況。

第十七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事實認定及理由。

  六、處理建議。

第十八條    本細則除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2024-01-15 112-1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

性別平等教育

近期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

說明:

一、法規政策宣導事項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30 條規定,學校於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時,應查詢是否曾具有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犯罪紀錄,另對於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人員,亦應定期進行查詢,請學校確實依法辦理,以建立安全的校園環境。

(二)為提升學校教職員工生及家長對懷孕學生同理、接納與關懷之正向態度,營造無歧視、多元平等之友善校園環境,學校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第 4 項規定,學校應於每學年至少舉辦一場維護學生懷孕受教權及情感教育相關議題之課程、教育宣導、研習活動或訓練。

(三)性平法第 21 條第 3 項規定:「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教育,以提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請學校每年定期辦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

(四)113年度「420性別平等教育日」,教育部規劃以「性別平等教育施行20週年」為推動主軸,請學校配合行事曆或透過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擬定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計畫時妥適規劃,以響應宣導,並落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

(五)教育部112年9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122803970A號函,修正106年7月26日函示教師涉性別事件是否情節重大之判斷基準,倘各校於校園性別事件調查過程中,行為人已達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應請調查小組針對調查過程所蒐集之行為人侵害之行為樣態、犯後行為與態度、行為侵害之法益,及對被害人身心狀態產生影響等因素,審酌一切情狀,予以論明載錄於調查報告向學校提出處理建議。請各校確實依上開函示規定辦理。

二、調查處理程序宣導事項

(一)「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4款規定略以,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故倘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之委員於校園性別事件中被邀請參與調查訪談,以釐清事件發生經過,後續於性平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該案時,應自行迴避。

(二)請學校向教職員工加強宣導,112年8月16日公告性平法新增之條文內容及罰則:性平法第24條規定略以,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期間,不得運用不對等之權力與地位,對被害人有足以影響其受教權、工作權或申請調查之行為;另第31條第3項規定,學校及主管機關不得因被害人或任何人申請調查、檢舉或協助他人申請調查、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倘違反上開之規定,依性平法處第43條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請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保障被害人之權益。

(三)重申學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依性平法第46條規定,於112年7月28日修正本條文施行前,已受理之校園性別事件案尚未終結及修正施行前發生於施行後受理者,應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已進行之程序,效力不受影響。

2024-01-08 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112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名冊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112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名冊

編號

擔 任 職 務

姓名

性別

1

主任委員

蔡O輝

2

執行秘書

張O輝

3

教務主任

黃O凰

4

總務主任

邱O銘

5

輔導主任

林O瑩

6

雙語部主任

楊O慈

7

國小部主任

康O倫

8

高中部老師

陳O奇

9

中學部老師

彭O娟

10

國中部老師

陳O芳

11

國小部老師

謝O秀

12

雙語部老師

林O豪

13

職工代表

趙O萱

14

蘇O毅

15

家長代表

李O嫻

2024-01-08 宣導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性別友善職場圖文懶人包」

性別平等教育

https://gec.ey.gov.tw/PAGE/C40E566A52C4BC65/d0dbda3b-8fc7-4fcb-8671-6d7844b04a3d下載

2023-04-17 「性別平等教育日」宣導海報及「420性平教育日學習單及簡報」,均已掛載於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網站。

性別平等教育

說明: 

一、政策宣導事項:

(一)教育部業將4月20日訂為「性別平等教育日」,並已納入112年「紀念日、節日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日」一覽表。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日」宣導海報,請學校加強宣導鼓勵運用;另本署以「尊重多元、精彩綻放」為主軸設計「420性平教育日學習單及簡報」均已掛載於本署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網站(https://gender.nhes.edu.tw/)。請連結相關課程與活動,讓學生了解性別平等教育日的由來,深化學生性平意識,落實性別平等教育在校園的實踐,建構性別友善校園環境。

(二)本署於4月20日辦理「性別平等教育日打卡活動」,邀請貴校師生,手持性平標語拍照並標註於學校或個人臉書與IG,展現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決心。本署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拍攝宣導影片及性平標語手板,歡迎下載運用邀請全校師生共襄盛舉。

(三)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規範及實務所需,請貴校檢視、調整修正校內自行發展表單,倘原屬封閉式欄位之「父」與「母」分列,請改為「父/母」與「母/父」;另原欄位原「夫」或「妻」分列,請改為「夫/妻」或「妻/夫」;或更改為開放式欄位,提供資料填寫者自行填寫,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之意旨。

(四)為達成CEDAW點次25(B)「於女性代表不足或仍居不利處境的領域中施行新的暫行特別措施,請貴校聘任一級主管時,在受聘者之專長等條件相同下,優先考量聘任單一性別過低之主管,以達或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五)請貴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0條規定,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含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對當事人實施教育輔導相關經費),並將上述預算及決算提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報告。

二、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宣導事項:

(一)為提升學生對於數位/網路性別暴力議題及相關處理因應措施之瞭解,教育部業於111年製作「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文宣品」,針對國小、國中及高中不同教育階段,分別設計海報、教學指引及教學簡報(下載網址:https://reurl.cc/MXEDKK)。請學校於教學或課程相關會議告知各科、各領域教師下載管道並積極融入課程教學,及適時透過班級活動、團體活動等時間進行運用。

(二)內政部警政署製作之「認識數位網路妨害秘密等新型態跟蹤騷擾犯罪」宣導懶人包(下載網址:https://reurl.cc/eXWKYj),請透過多元管道進行宣導,俾利教職員工生均能瞭解新型態之跟蹤騷擾犯罪及相關法律規範。

(三)立法院於112年1月7日與10日三讀通過數位性暴力相關4法聯修相關法案,包括「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刑法方面增設「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明文禁止偷拍、強拍、散布、營利以及深偽換臉等不法行為,並且提高刑度,最重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也修法提高刑責,最重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300萬元,無正當理由持有也要罰。請加強向全校師生宣導,避免觸法。

(四)倘學生遭遇數位/網路性別暴力(私密照外流)、霸凌、暴力、血腥、或其他違反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等相關內容遭散播網際網路,請即尋求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協助下架。另iWIN服務信箱:iwinservice@image.tca.org.tw;服務電話:(02)2577-5118,應宣導全校師生周知並張貼於學校公布欄等顯目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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