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 Title:性別平等教育性別平等教育

2016-10-04 衛生福利部委託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辦理「105年度性侵害防治網絡觀摩研討會」簡 ...

性平網頁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5年9月20日衛部護字第1050024491號函、教育部105年9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132729號函辦理。
二、旨揭研討會訂於105年10月19日至10月20日(星期三及四)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演講廳(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29號)辦理。即日起至10月15日前請至網站線上報名: https://goo.gl/forms/7TWlJEukPdVgIeZg2(行前通知將於開課前三日內以e-mail方式寄出通知,並公佈於該協會網頁),若人數額滿將提前停止報名。
三、相關報名或與研討會活動資訊,請逕洽承辦單位向小姐(02-23711714分機17)。
105 年度性侵害防治網絡觀摩研討會活動簡章.pdf

2016-09-12 重申校園如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稱性平法)及 ...

性平網頁 一、依據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近期調查處理學校違法案件之處理,建議函發教育部105年9月10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127705號函,請學校加強宣達周知。
二、依性平法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於依法通報後,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此階段請由性平會承辦人員聯繫疑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知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積極鼓勵其向性平會提出申請調查,或由性平會評估後以檢舉案進行調查。性平會於此討論過程,並請依性平法第23條、第24條及防治準則第25條規定,提供當事人心理輔導、保護措施與必要協助事項、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以及避免報復情事與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處置(如校園危機因應、要求校內人員對相關當事人保密以避免勾串、避免以訛傳訛形成不友善校園環境等)。

2016-09-07 財團法人台北市現代婦女基金會辦理「性騷擾防治插畫標語徵件活動」活動辦法 ...

相關資訊

一、依財團法人台北市現代婦女基金會105年8月31日現性防字第1050000051號函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性騷擾防治服務方案辦理。
二、本活動旨在透過比賽歷程達到推廣性騷擾防治宣導的意義。
三、活動資訊說明如下:
(一)徵件時間:即日起至09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徵件內容:透過「插畫」並搭配「一句標語」描述「性騷擾防治」之相關概念。
(三)參加辦法:可用電腦繪圖或手繪圖(需符合作品規格),並須以200字內闡述創作理念。
(四)徵件獎項:【首獎】壹名,百貨禮券10,000元【貳獎】壹名,全聯禮券6,000元【參獎】壹名,全聯禮券3,000元,【優等】參名,全聯禮券1,000元。
(五)收件地點:現代婦女基金會性暴力防治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十樓之四)。
四、隨文檢附活動辦法、報名表。
五、本案連絡人:張淑卿社工員,02-77285098分機105。

性騷擾防治插畫標語徵件活動.pdf

2016-08-26 105新進人員座談~性別平等教育法令及規定參考手冊

2016-08-03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舉辦之「性別平等教育」研習,歡迎有意願同仁踴躍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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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105年8月1日師大特教中字第1051018629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8月2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50088877號函辦理。

二、105 年度教育部補助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教師專業進修-「性別平等教育」研習實施計畫如附件。

105 年度教育部補助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教師專業進修-「性別平等教育」研習實施計畫.pdf

2016-07-15 財團法人旭立文教基金會辦理「105年度男性性侵害個案暨資源中心跨域網絡研討會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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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105年7月13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93666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05年7月5日衛部護字第1051401325號函辦理。

二、研討會訂於105年7月27日(星期三)9時至17時假該部301會議室(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3樓)辦理。
三、簡章附件,105年7月11日下午2時起,請至旭立文教基金會網站(www.shiuhli.org.tw)統一網路報名(需先加入會員,不接受現場報名)。本案聯絡人:李佩樺,電話:(02)2363-9425轉27。

105 年度男性性侵害個案暨資源中心跨域網絡研討會簡章.pdf

2016-07-05 校園性騷擾、性侵害及性霸凌防治手冊-學生體育活動參與中學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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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體育署105年6月29日臺教體署學(二)字第1050019009A號函辦理。

二、為強化中等學校學生認識及學習掌握身體自主權,教育部體育署特編著旨揭手冊,內容包括<知識小百科>、<體育活動好學習>、<排除萬難樂學習>、<專業訓練要安全>、<運動空間宜友善>及<觀念正確才受用>,從最基本的觀念與相關法律知識談起,用漫畫的方式,搭配案例說明性騷擾、性侵害及性霸凌情境;除了讓學生在學習過程中透過察覺、辨識、反應及求助四項步驟保護自己,免受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的傷害,也可讓老師瞭解教學時應注意事項。

三、手冊電子檔另置於教育部體育署首頁-學校體育-研究統計及出版品-其他出版品項下(網址:http://www.sa.gov.tw/wSite/ct?xItem=11577&ctNode=882&mp=11),請自行下載參用。

2016-06-24 為維各級學校之性別平等及友善安全環境,請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及相關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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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各級學校之性別平等及友善安全環境,請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及相關規定,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於24小時內辦理通報,並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

二、依教育部05年6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84484號函辦轉知全體同仁知悉。

三、依據性平法第21條第1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四、另依防治準則第2條第5款規定,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五、依據性平法第36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36之1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六、請加強宣導通報義務及知能,避免對於相關法令認識不足而觸法,並落實師生之性別平等教育及法治教育,提升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遇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鼓勵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

2016-06-21 國家教育研究院辦理「105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影片分享與應用工作坊」活動,歡迎同仁踴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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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辦理「105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影片分享與應用工作坊」活動,歡迎同仁踴躍參加

一、依國家教育研究院105年6月14日教研資字第1051500506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並為擴大本院自製性別平等教育教學影片系列之效益,爰辦理「105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影片分享與應用工作坊」活動,實施計畫詳附件。
三、本案將分別於北、中、南等3區辦理,時間與地點分別為:
(一)北區(臺北場):105年8月10日(星期三),地點於本院臺北院區10樓國際會議廳(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79號10樓)。
(二)中區(臺中場):105年8月12日(星期五),地點於本院臺中院區B1階梯教室(臺中市豐原區師範街67號)。
(三)南區(高雄場):105年8月16日(星期二),地點於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行政大樓6樓第3會議室(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116號)。
四、敬請貴單位同意參與活動人員以公差假出席,並請協助轉知轄屬高中職、國中教師與教育行政人員踴躍參加,如蒙惠允,無任感荷。
五、活動報名請至本院研習業務及活動資訊網(https://workshop.naer.edu.tw/NAWeb/Services/wFrmEnrol.aspx )報名。

2016-05-25 有關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內學生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

性平網頁 一、依105年5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61866號函辦理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5年5月2日中市教中字第1050032950號函(併復)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5條規定:「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參與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受理辦理實驗教育申請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爰參與實驗教育之國民教育階段學生既屬具一般學校學籍之學生身分,則該等學生之間於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內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屬性平法第2條第7款所稱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又因該等團體或機構非屬學校之性質,事件之通報與調查處理之管轄應屬學生學籍之學校。
三、該等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知悉學生間發生校園性別事件時,應通知渠等學籍學校進行通報,並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調查或經檢舉後,由行為人行為時所屬之學籍學校依性平法之規定調查處理。為利後續相關輔導或教育處置之執行,事件管轄學校於事件調查過程,並應邀請學生所在之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參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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