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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甲基安非他命是毒品也是禁藥 該怎麼處罰?

【一起讀判決】甲基安非他命是毒品也是禁藥 該怎麼處罰?

更新時間: 2021/01/03 06:34

 

2020年底,新北市警方出動霹靂小組荷槍實彈戒護銷毀毒品。警方提供

圖片來源 : 蘋果新聞網

 

作者:一起讀判決

2020年12月30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做出裁定,這個案子涉及當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時,如果同時構成藥事法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處罰規定時,應該怎麼適用法律的問題

甲基安非他命是禁藥,也是毒品

依照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對禁藥的定義之一,是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甲基安非他命」在民國75年,經當時的衛生署公告禁止使用,成為藥事法規定之禁藥。

此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也把「甲基安非他命」列為第二級毒品。

因此,甲基安非他命既是藥事法規定的禁藥,也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的第二級毒品。

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時

當一個人把「甲基安非他命」轉讓給別人時,會同時構成藥事法的轉讓禁藥罪,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轉讓第二級毒品罪。這種一個行為,同時有兩個法律加以評價,稱為法規競合。

如果兩部法律針對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的刑度一樣重,不管用那個條文處罰,結果都一樣,倒也罷了。萬一兩個法定刑不同,法官遇到這樣法規競合,該怎麼決定應該適用的法律?

這就是2020年12月30日刑事大法庭做出裁定所要解決的問題:當一個行為同時構成兩部法律規定時,該怎麼選擇法律。

幾個選擇的可能性

這邊有幾種選擇的可能。

第一,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問題是,藥事法是藥品管制的特別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是毒品管制的特別法,兩個都是特別法。

第二,後法優於前法原則、重法優於輕法原則。

在87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公布之前,甲基安非他命還沒納入毒品的管制範圍,但如前面提到的,早在75年,甲基安非他命就已經是衛生署所公告的禁藥,在87年之前,唯一能管甲基安非他命的只有藥事法。

87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公布之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轉讓第二級毒品規定的刑度,比藥事法轉讓禁藥來得高,所以後來法院都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來處罰。

93年,這次換藥事法修正了,修正後的法定刑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來得高。不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轉讓毒品,還有一個外掛規定,當轉讓的毒品達到一定數量,應加重其刑至1/2,這種情況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又比藥事法高。

從這個時間點開始,實務的做法是,一般的情況下,藥事法比較重,適用藥事法;但如果轉讓的數量達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重門檻,適用較重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可以說是,哪個重,用哪個。

提案庭的見解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採取了跟過去不同的見解,認為應該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主要理由在於藥品的範圍很廣,但毒品則是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的藥品。毒品,可以說是藥品概念的特殊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該是藥事法的特別規定,應該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大法庭仍然以重罪優先

不過,大法庭裁定的結果,仍然採取過去的見解,也就是哪個重、用哪個,大法庭的裁定指出法規競合的判斷標準很多,法無明文、學說沒有明確標準,最高法院向來都採取重法優於輕法原則,好處有三:

第一,適用標準明確,避免判斷標準不明確而造成適用結果不同。

第二,充分評價不法,採用重罪優先,才能充分評價不法內涵。

第三,避免刑罰不公,如果被告同時構成重罪A輕罪B,卻可以適用輕罪B的罪名,對那些只構成重罪A的被告來說,並不公平。

因此,在一般情況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是重罪,優先適用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的轉讓第二級毒品罪。

差別所在

其實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的法定刑是7年以下,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法定刑則是6月以上5年以下,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就轉讓甲基安非他命這件事情來說,藥事法最高法定刑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來得高,而且因為最重的法定刑超過5年,即便判到6個月以下,也不能易科罰金,只能易服社會勞動。

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法定刑從6個月起跳,藥事法最低可以判到有期徒刑的下限,也就是2個月。法院選擇適用藥事法來處罰,對被告來說,不一定不好。

比較大的差別可能在於毒品危害防制第17條有針對毒品犯罪的減刑事由,比如第2項的偵、審中自白,減輕其刑。實務上認為法條不能割裂適用,既然選擇藥事法規定處罰,就不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減刑規定來減輕。但這個問題,大法庭指出並不是本案審判範圍,由原本的刑三庭另行提案徵詢。

參考條文: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兩個條文來比一比,同樣的一個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的行為,藥事法的法定刑7年以下,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法定刑則是6月以上5年以下,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本文由 一起讀判決 授權轉載。(取自: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103/HURGTOUSW5FRNIQ6SLHDCPA5IE/)

2020-12-02 臺灣科學教育館「上癮的科學」特展活動訊息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

一、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上癮的科學」特展活動訊息(如附件),請各
校鼓勵踴躍參觀指導。
二、展覽資訊如下:
(一)展覽宗旨:針對「物質成癮」議題,展示有關成癮科學的各種已知與
未知。
(二)展覽日期:109年11月3日至110年5月30日。
(三)展覽時間:平日09:00-17:00(16:00截止入場),寒暑假、假日
09:00-18:00(17:00截止入場)。
(四)展覽地點: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7樓東側展覽區(地址:臺北市士林
區士商路189號,兒童新樂園旁)。
(五)票價資訊:持當日有效常設展門票即可進入參觀。
(六)更多展覽訊息可逕洽官網查詢https://www.ntsec.gov.tw。

2020-11-23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依據兒少法46條規定,受理民眾申訴有害兒少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

性平網頁

注意事項:

(連結https://i.win.org.tw/appeal.php?Target=1)

一、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依據兒少法46條規定,受理民眾申訴有害兒少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

二、本機構受理之申訴內容,主要為涉及違反兒少保護相關法令之網路內容(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法令)。

三、申訴者需提供正確的電子信箱,以利系統有效寄發確認信、案件編號與回復處理結果。

四、系統自動發送「確認信」機制,是為了確認申訴者提供的電子信箱無誤,並防止遭他人冒用。申訴者如於案件反映後,未收到確認信,請查詢所提供的電子信箱垃圾信件資料夾,並進行確認。

五、申訴者需明確填寫申訴事由、說明具體訴求,並提供申訴網址與相關事證。申訴者所填寫的資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不對外公開,僅提供本機構業務上聯繫使用。未依規定提供者,本機構礙難受理協助。

六、同一事由,若已經處理小組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者,本機構不再受理申訴。

七、非屬「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網路內容」,可至下列單位進行申訴:

(一) 線上遊戲消費爭議問題請至《線上遊戲申訴服務信箱》申訴。

(二) 網路連線速度、電信類、器材未經NCC認證…等問題請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業務陳情網》申訴。

(三) 一般網路消費糾紛問題請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申訴。

(四) 著作權相關問題請至請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查詢。

網路霸凌受理原則:

什麼是霸凌(bully)?

依據挪威學者Olweus廣為學界採用的校園霸凌定義「一個學生長時間、重複地暴露在一個或多個學生主導的欺負或騷擾行為之中,而且具有故意傷害的行為、重複發生、力量失衡等三大特徵」(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2011)。可以得知霸凌並非單一的特定行為,而是一種會持續發生在特定人身上的一種欺凌行為,並造成生理或心理的傷害。

什麼是網路霸凌?

「網路霸凌」則是霸凌的行為出現在網路上,雖然霸凌在現實世界與網路世界中呈現的樣態可能有所不同,但多數學者均認為網路霸凌仍須具備故意傷害的行為、重複發生、力量失衡等特徵。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所能提供的協助

因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要協助處理網路上內容,自2015年擔起協助民眾面對網路霸凌的任務,也以處理網路內容為主。協助民眾針對「明顯、嚴重」的霸凌內容、洩漏個資、私密照…等與平台業者溝通緊急刪除、隱藏網路上的內容。其他屬於私人糾紛像是侮辱、誹謗、嘲諷及騷擾等,由於內容是否觸法構成對他人侵害或侮辱、誹謗等,還需要由司法機關來審理認定,則應透過法律途徑,使行為人負起應負的責任。

處理說明:

一、網路內容屬新聞報導類,申訴人指陳報導有偏頗、用詞不當等情事,但內容與呈現型態並無明確違反相關法令時,處理小組僅能協助轉達意見。

二、網路內容屬民眾私人糾紛,未涉及兒少保護相關事件時,處理小組僅能協助向平台管理者轉達意見。若糾紛涉刑事違法案件,請直接向司法單位提出告訴。

三、申訴內容屬境外平台者,基於我國管轄權無法及於境外平台,處理小組將盡力協助與境外業者溝通申訴事項,無法強制對方遵循中華民國法律。

2020-11-23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依據兒少法46條規定,受理民眾申訴有害兒少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

反霸凌宣導網

注意事項:

(連結https://i.win.org.tw/appeal.php?Target=1)

一、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依據兒少法46條規定,受理民眾申訴有害兒少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

二、本機構受理之申訴內容,主要為涉及違反兒少保護相關法令之網路內容(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法令)。

三、申訴者需提供正確的電子信箱,以利系統有效寄發確認信、案件編號與回復處理結果。

四、系統自動發送「確認信」機制,是為了確認申訴者提供的電子信箱無誤,並防止遭他人冒用。申訴者如於案件反映後,未收到確認信,請查詢所提供的電子信箱垃圾信件資料夾,並進行確認。

五、申訴者需明確填寫申訴事由、說明具體訴求,並提供申訴網址與相關事證。申訴者所填寫的資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不對外公開,僅提供本機構業務上聯繫使用。未依規定提供者,本機構礙難受理協助。

六、同一事由,若已經處理小組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者,本機構不再受理申訴。

七、非屬「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網路內容」,可至下列單位進行申訴:

(一) 線上遊戲消費爭議問題請至《線上遊戲申訴服務信箱》申訴。

(二) 網路連線速度、電信類、器材未經NCC認證…等問題請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業務陳情網》申訴。

(三) 一般網路消費糾紛問題請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申訴。

(四) 著作權相關問題請至請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查詢。

網路霸凌受理原則:

什麼是霸凌(bully)?

依據挪威學者Olweus廣為學界採用的校園霸凌定義「一個學生長時間、重複地暴露在一個或多個學生主導的欺負或騷擾行為之中,而且具有故意傷害的行為、重複發生、力量失衡等三大特徵」(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2011)。可以得知霸凌並非單一的特定行為,而是一種會持續發生在特定人身上的一種欺凌行為,並造成生理或心理的傷害。

什麼是網路霸凌?

「網路霸凌」則是霸凌的行為出現在網路上,雖然霸凌在現實世界與網路世界中呈現的樣態可能有所不同,但多數學者均認為網路霸凌仍須具備故意傷害的行為、重複發生、力量失衡等特徵。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所能提供的協助

因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要協助處理網路上內容,自2015年擔起協助民眾面對網路霸凌的任務,也以處理網路內容為主。協助民眾針對「明顯、嚴重」的霸凌內容、洩漏個資、私密照…等與平台業者溝通緊急刪除、隱藏網路上的內容。其他屬於私人糾紛像是侮辱、誹謗、嘲諷及騷擾等,由於內容是否觸法構成對他人侵害或侮辱、誹謗等,還需要由司法機關來審理認定,則應透過法律途徑,使行為人負起應負的責任。

處理說明:

一、網路內容屬新聞報導類,申訴人指陳報導有偏頗、用詞不當等情事,但內容與呈現型態並無明確違反相關法令時,處理小組僅能協助轉達意見。

二、網路內容屬民眾私人糾紛,未涉及兒少保護相關事件時,處理小組僅能協助向平台管理者轉達意見。若糾紛涉刑事違法案件,請直接向司法單位提出告訴。

三、申訴內容屬境外平台者,基於我國管轄權無法及於境外平台,處理小組將盡力協助與境外業者溝通申訴事項,無法強制對方遵循中華民國法律。

2020-11-23 「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增訂1091116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

函轉行政院函知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應行公告之「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業經該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以院臺衛字第1090035513號公告修正,並自公告日生效。

2020-09-02 涉誘拐少女供毒服用 羅姓主嫌遭移送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

涉誘拐少女供毒服用 羅姓主嫌遭移送

高市警方今天清晨偵訊涉誘拐失聯少女的羅姓主嫌,辦案員警發現犯嫌誆稱4級毒品是抗焦慮藥物提供少女服用,訊後依刑法略誘罪、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及毒品罪移送高雄地檢署。

失聯劉姓少女尋獲後,高雄市警2日清晨偵訊誘拐她的羅姓主嫌,以4級毒品稱是抗焦慮藥物提供劉女服用,訊後依刑法略誘罪、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及毒品罪嫌,將羅姓犯嫌(中)移送高雄地檢署。(中央社)

高雄失聯少女被誘拐北上會網友遭拘禁,在員警幹員聯手追緝下,昨天上午順利救出少女並拘捕3嫌;另兩名犯嫌昨晚已經移送地檢署複訊,兩人皆無保請回、限制住居。羅姓主嫌則拒絕夜間偵訊,高市警方清晨訊問,訊後並在早上8時30分移送高雄地檢署。

警方指出,在查緝羅嫌拘禁少女時,有查扣到藥物;羅嫌偵訊時則說是自己有在服用抗焦慮藥物,所以曾在少女面前服用一顆,後來少女透過手機看到外界急尋的相關消息感到焦慮,才向他索取1顆藥物服用。

不過,由於警方查扣比對的藥物是4級毒品,所以移送羅嫌時再追加一條毒品罪。

另外,針對羅嫌是否侵犯少女,羅嫌偵訊時一再行使緘默權,警方認為羅嫌未將疑點交代清楚,因此移送時再加一條妨害性自由罪。

14歲劉姓少女是8月29日搭高鐵北上應徵電玩代打工作,當天下午在新竹搭乘不明男子轎車離去後失聯,少女母親後來急忙報警,透過網路發文找人。高雄、新竹、台北及新北警方組專案小組,1日在31歲羅姓男子新竹竹東住處4樓夾層發現少女蹤跡,失聯時間共66小時。

2020-09-01 反毒懶人包-我的未來我作主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

教育部配合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因應毒品包裝樣態改變,為免學生因好奇心、受同儕鼓動或其他因素,在未正確認識毒品及得知毒品危害前,不小心誤用毒品,造成令人遺憾且無可挽救之悲劇,教育部製作反毒懶人包動畫版,使學生了解毒品濫用之危害而自我省思及覺察,進而遠離毒品、拒絕毒品。 ❤透過反毒懶人包,一同守護我們的孩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DPkgDGxcVc

2020-09-01 109學年度第1學期國家防災日防災演練日期

防災防溺專區
  • 109學年度第1學期國家防災日防災演練宣導:
  • (一) 第一次預演為109年9月15日07時35分。(中學部師生)
  • (二) 第二次正式演練為109年9月21日上午09時21分(全校教職員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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