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網頁
注意事項:
(連結https://i.win.org.tw/appeal.php?Target=1)
一、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依據兒少法46條規定,受理民眾申訴有害兒少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
二、本機構受理之申訴內容,主要為涉及違反兒少保護相關法令之網路內容(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法令)。
三、申訴者需提供正確的電子信箱,以利系統有效寄發確認信、案件編號與回復處理結果。
四、系統自動發送「確認信」機制,是為了確認申訴者提供的電子信箱無誤,並防止遭他人冒用。申訴者如於案件反映後,未收到確認信,請查詢所提供的電子信箱垃圾信件資料夾,並進行確認。
五、申訴者需明確填寫申訴事由、說明具體訴求,並提供申訴網址與相關事證。申訴者所填寫的資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不對外公開,僅提供本機構業務上聯繫使用。未依規定提供者,本機構礙難受理協助。
六、同一事由,若已經處理小組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者,本機構不再受理申訴。
七、非屬「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網路內容」,可至下列單位進行申訴:
(一) 線上遊戲消費爭議問題請至《線上遊戲申訴服務信箱》申訴。
(二) 網路連線速度、電信類、器材未經NCC認證…等問題請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業務陳情網》申訴。
(三) 一般網路消費糾紛問題請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申訴。
(四) 著作權相關問題請至請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查詢。
網路霸凌受理原則:
什麼是霸凌(bully)?
依據挪威學者Olweus廣為學界採用的校園霸凌定義「一個學生長時間、重複地暴露在一個或多個學生主導的欺負或騷擾行為之中,而且具有故意傷害的行為、重複發生、力量失衡等三大特徵」(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2011)。可以得知霸凌並非單一的特定行為,而是一種會持續發生在特定人身上的一種欺凌行為,並造成生理或心理的傷害。
什麼是網路霸凌?
「網路霸凌」則是霸凌的行為出現在網路上,雖然霸凌在現實世界與網路世界中呈現的樣態可能有所不同,但多數學者均認為網路霸凌仍須具備故意傷害的行為、重複發生、力量失衡等特徵。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所能提供的協助
因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要協助處理網路上內容,自2015年擔起協助民眾面對網路霸凌的任務,也以處理網路內容為主。協助民眾針對「明顯、嚴重」的霸凌內容、洩漏個資、私密照…等與平台業者溝通緊急刪除、隱藏網路上的內容。其他屬於私人糾紛像是侮辱、誹謗、嘲諷及騷擾等,由於內容是否觸法構成對他人侵害或侮辱、誹謗等,還需要由司法機關來審理認定,則應透過法律途徑,使行為人負起應負的責任。
處理說明:
一、網路內容屬新聞報導類,申訴人指陳報導有偏頗、用詞不當等情事,但內容與呈現型態並無明確違反相關法令時,處理小組僅能協助轉達意見。
二、網路內容屬民眾私人糾紛,未涉及兒少保護相關事件時,處理小組僅能協助向平台管理者轉達意見。若糾紛涉刑事違法案件,請直接向司法單位提出告訴。
三、申訴內容屬境外平台者,基於我國管轄權無法及於境外平台,處理小組將盡力協助與境外業者溝通申訴事項,無法強制對方遵循中華民國法律。
反霸凌宣導網
注意事項:
(連結https://i.win.org.tw/appeal.php?Target=1)
一、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依據兒少法46條規定,受理民眾申訴有害兒少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
二、本機構受理之申訴內容,主要為涉及違反兒少保護相關法令之網路內容(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法令)。
三、申訴者需提供正確的電子信箱,以利系統有效寄發確認信、案件編號與回復處理結果。
四、系統自動發送「確認信」機制,是為了確認申訴者提供的電子信箱無誤,並防止遭他人冒用。申訴者如於案件反映後,未收到確認信,請查詢所提供的電子信箱垃圾信件資料夾,並進行確認。
五、申訴者需明確填寫申訴事由、說明具體訴求,並提供申訴網址與相關事證。申訴者所填寫的資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不對外公開,僅提供本機構業務上聯繫使用。未依規定提供者,本機構礙難受理協助。
六、同一事由,若已經處理小組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者,本機構不再受理申訴。
七、非屬「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網路內容」,可至下列單位進行申訴:
(一) 線上遊戲消費爭議問題請至《線上遊戲申訴服務信箱》申訴。
(二) 網路連線速度、電信類、器材未經NCC認證…等問題請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業務陳情網》申訴。
(三) 一般網路消費糾紛問題請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申訴。
(四) 著作權相關問題請至請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查詢。
網路霸凌受理原則:
什麼是霸凌(bully)?
依據挪威學者Olweus廣為學界採用的校園霸凌定義「一個學生長時間、重複地暴露在一個或多個學生主導的欺負或騷擾行為之中,而且具有故意傷害的行為、重複發生、力量失衡等三大特徵」(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2011)。可以得知霸凌並非單一的特定行為,而是一種會持續發生在特定人身上的一種欺凌行為,並造成生理或心理的傷害。
什麼是網路霸凌?
「網路霸凌」則是霸凌的行為出現在網路上,雖然霸凌在現實世界與網路世界中呈現的樣態可能有所不同,但多數學者均認為網路霸凌仍須具備故意傷害的行為、重複發生、力量失衡等特徵。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所能提供的協助
因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要協助處理網路上內容,自2015年擔起協助民眾面對網路霸凌的任務,也以處理網路內容為主。協助民眾針對「明顯、嚴重」的霸凌內容、洩漏個資、私密照…等與平台業者溝通緊急刪除、隱藏網路上的內容。其他屬於私人糾紛像是侮辱、誹謗、嘲諷及騷擾等,由於內容是否觸法構成對他人侵害或侮辱、誹謗等,還需要由司法機關來審理認定,則應透過法律途徑,使行為人負起應負的責任。
處理說明:
一、網路內容屬新聞報導類,申訴人指陳報導有偏頗、用詞不當等情事,但內容與呈現型態並無明確違反相關法令時,處理小組僅能協助轉達意見。
二、網路內容屬民眾私人糾紛,未涉及兒少保護相關事件時,處理小組僅能協助向平台管理者轉達意見。若糾紛涉刑事違法案件,請直接向司法單位提出告訴。
三、申訴內容屬境外平台者,基於我國管轄權無法及於境外平台,處理小組將盡力協助與境外業者溝通申訴事項,無法強制對方遵循中華民國法律。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
函轉行政院函知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應行公告之「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業經該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以院臺衛字第1090035513號公告修正,並自公告日生效。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
Yahoo奇摩(即時新聞)
高市警方今天清晨偵訊涉誘拐失聯少女的羅姓主嫌,辦案員警發現犯嫌誆稱4級毒品是抗焦慮藥物提供少女服用,訊後依刑法略誘罪、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及毒品罪移送高雄地檢署。
高雄失聯少女被誘拐北上會網友遭拘禁,在員警幹員聯手追緝下,昨天上午順利救出少女並拘捕3嫌;另兩名犯嫌昨晚已經移送地檢署複訊,兩人皆無保請回、限制住居。羅姓主嫌則拒絕夜間偵訊,高市警方清晨訊問,訊後並在早上8時30分移送高雄地檢署。
警方指出,在查緝羅嫌拘禁少女時,有查扣到藥物;羅嫌偵訊時則說是自己有在服用抗焦慮藥物,所以曾在少女面前服用一顆,後來少女透過手機看到外界急尋的相關消息感到焦慮,才向他索取1顆藥物服用。
不過,由於警方查扣比對的藥物是4級毒品,所以移送羅嫌時再追加一條毒品罪。
另外,針對羅嫌是否侵犯少女,羅嫌偵訊時一再行使緘默權,警方認為羅嫌未將疑點交代清楚,因此移送時再加一條妨害性自由罪。
14歲劉姓少女是8月29日搭高鐵北上應徵電玩代打工作,當天下午在新竹搭乘不明男子轎車離去後失聯,少女母親後來急忙報警,透過網路發文找人。高雄、新竹、台北及新北警方組專案小組,1日在31歲羅姓男子新竹竹東住處4樓夾層發現少女蹤跡,失聯時間共66小時。
防災防溺專區
- 109學年度第1學期國家防災日防災演練宣導:。
- (一) 第一次預演為109年9月15日07時35分。(中學部師生)
- (二) 第二次正式演練為109年9月21日上午09時21分(全校教職員工生)。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
一、依據109年臺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工作暨衛生福利部補助辦理藥
癮者處遇計畫及109年臺南市「青春好動 活力一夏」實境遊戲活動計畫辦
理。
二、活動時間:109年8月22日(星期六)下午1時30分至6時30分止。
三、活動地點:藍晒圖文創園區(地址:臺南市南區西門路一段689巷)。
四、參加對象:國小高年級生(務必家長陪同)及國高中生(青少年)。
五、檢附活動計畫書及活動海報電子檔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