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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0 L8測驗卷: Q18 不告不理原則/職權主義/當事人主義

高二上公民
不告不理原則,是指未經控訴一方提起控訴,法院不得自行主動對案件進行裁判的一項審判基本原則。
職權主義是由法院依據本身職權之發動,依職權進行審判,不受當事人意思決定之影響;
當事人主義是由當事人主導訴訟程序,在過程中原則不許公權力的介入,亦即全部訴訟程序之進行或終止完全交由當事人決定。
 

至於「職權調查主義」與「當事人進行主義」,在訴訟構造上之差異,主要呈現在程序之進行與證據之調查兩方面。在程序進行方面之區分是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能否自由處分,當事人進行主義容許訴追人自由決定不起訴或撤回起訴,均無需附具理;但職權調查主義則是一旦證據充份,即規定訴人必須起訴,故於不起訴時須附具理由,起訴後除以證據不充分為理由並獲法院許可外,不許訴人撤回起訴。在調查證據方面,職權主義下,調查證據之順序、範圍、方法完全由法院決定,應傳喚之證人、鑑定人亦由法院訊問;反之在當事人主義下,法院無權干涉當事人之調查證據,「交互詢問」成為調查證據之主要方法,「交互詢問」中之「反對詢問」被認為係發見真實之利器且為不可剝奪之刑事被告基本人權(黃東熊教授著刑事訴訟法論參照)。

當事人進行主義,意思就是:遊戲由當事人開始、規則由當事人決定、進行快慢由當事人控制,一切主動之權利都在當事人自己


比如:你可能會看到這樣的文字「我國的民事訴訟程序採當事人進行主義」,這段文字的白話意思就是:


「現在你如果要提起一個民事官司,你是原告,你想告的人是被告,而原告與被告就叫做(當事人),要不要提告,你自己決定(就是當事人自己決定),要提出哪些證據,你自己決定(就是規則、舉證自己決定),要不要跟被告和解(就是不想繼續告了由兩邊當事人自己決定),要不要坐下來冷靜一下(合意停止訴訟四個月),訴訟快慢由自己控制」這樣就叫做當事人進行主義,換句話說,法院的法官都不管啦!只有聽兩邊說、看兩邊演戲!



2013-01-02 L2: 《姊姊的守護者》預告片 My Sister's Keeper

高二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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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1 L1: 第1講-正義:一場思辨之旅-Michael Sandel .

高二上公民
[flash=youtube]http://www.youtube.com/watch?v=sHHa4ETr2jE[/flash]

2012-12-21 L8: 島國殺人紀事1──蘇建和案

高二上公民
[flash=youtube]http://www.youtube.com/watch?v=dyb2FiLA29M[/flash]

2012-12-21 L1: .正義:一場思辨之旅 - 06. 思考你的動機 道德的最高原則

高二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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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8 L2: .倫理短片——博愛座(需要"博愛"的是座位?還是倫理道德?) ...

高二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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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0 L8: 訴願先行程序

高二上公民
訴願先行程序意義:係在立法政策上,針對所為中較具專業性、科技性或大量集體作成之處分不服,要求人民再向原處分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前,先向原處分機關尋求補救與改進之行政救濟制度。若不服原處分機關之決定,方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訴願先行程序的名稱:異議、聲明異議、不服、復查、複核、審議、申複、再審查等名稱,名稱雖多,本質卻相同。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070109503

 

(二)訴願先行程序的概念:

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該條後段「法律另有規定者」在我國法制實務上有各種情形:有不得提起訴願者(如社會秩序維護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國家賠償法等案件,向普通法院尋求救濟。);有不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依其他法律提起「視同訴願」的程序(如: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懲戒事件、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三條等。);有任由當事人選擇逕提訴願或選擇先行程序(如:教師法第三十三條關於教師之申訴事件。);有允許人民不需提起訴願,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如: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的確認之訴及第八條的給付之訴。);有規定提起訴願前必須先完成一定的程序,即本文將討論的訴願先行程序(如: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七條之聲明異議、專利法中的再審查等。)。

 

無論是免除訴願程序或是對訴願程序另加上其他程序,都不可以妨礙人民訴訟權的行使,也不得對法定訴願權利做不必要的限制,此可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二四、二八八、三二一、四三九號等解釋即明。現代化的法治國家,為了應付社會需要或是科技專業的考量,有時作成的行政處分,傳統訴願制度未必能妥善應付,乃發展出「訴願先行程序」,意即法律要求人民在正式提起訴願前,必須先踐行一定之程序。從表面上觀察,訴願先行程序是對人民訴願權的限制,延滯人民尋求行政救濟的時間,若為此程序尋找正當性依據,則需該訴願先行程序更能發揮行政自我反省功能,或是該訴願先行程序能對專業性、特殊性的行政事件妥為處理,否則即有違憲之嫌。

 

在訴願法未修正前,訴願先行程序大多要求受行政處分之人在提起訴願前,需先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異議」、「復查」、「審議」等,希望由原處分機關先行審查,如有瑕疵較快更正,除保護當事人權益外,更能減輕上級機關及行政法院之負擔,不過因訴願先行程序實質上會自我糾正的情形不多,人民多有擾民費時之譏;且新訴願法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後,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人民提起訴願係向原處分機關提起(如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訴願法第五十九條參照),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訴願案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如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也就是說,新訴願法已命原處分機關先行審查原處分之合法性與合目的性,則如果僅以行政自我反省或減輕上級機關負擔來作為訴願先行程序的理由,顯然不夠;亦有學者認為在新訴願法施行後,如遇有訴願先行程序已由原機關先行審查行政處分時,應將之視為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的特別規定,而訴願法第五十八條關於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的規定應為目的性限縮,排除不予適用。

 

雖然訴願先行程序有拖延人民尋求救濟時間之嫌,不過訴願先行程序並非全無積極意義,尤其在考量現代化國家有大量具專業性、科技性的行政事件(專利審查事件即為適例),如果訴願先行程序能專業而有效的先行審查,即應具有正當性,在功能上甚至可取代訴願程序。以專利審查事件之訴願機關即經濟部為例,該部主管全國經濟行政及經濟建設事務,主要業務涵蓋工業、商業、貿易及國際合作、中小企業、投資、智慧財產權、科技研發、能源、水資源、礦業、標準、檢驗、度量衡及部屬事業管理等範疇,然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僅有委員十二人,雖外聘專家學者委員至少應佔二分之一,但因該部業務廣泛,嫻熟智慧財產權甚或專利之委員顯然不可能太多,如何能對每年數以千計的專利再審查案件妥適審查?但如果專利審查事件中之再審查程序,使具專利法專長的再審查委員進行審查,在符合正當程序原則的前提下,同樣作為行政自我審查的方式,再審查程序可能較訴願程序更可顧及專利事件的科技性與專業性。雖然目前專利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由未審查原案之審查委員進行再審查並非沒有瑕疵(詳後述),亦應思考改進,不過同樣思考制度的改進,從專利審查的專業性及技術性著眼,也許強化再審查制度會比廢除在審查直接進入訴願程序較合行政目的。

http://tw.myblog.yahoo.com/andwer1972.tw/article?mid=6145 

2012-12-10 L8: 三審法律審 不進行事實調查

高二上公民
三審法律審 不進行事實調查

最高法院合議庭的職掌,只負責審理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沒有違誤,不對案件的事實進行認定,三審即「法律審」、「書面審」,原則上不開庭,每個案件由五名法官共同評議後作出判決。

一審由一名法官獨任或三名法官合議,二審則由三名法官合議審理案件,一、二審法院,除性侵、少年等案件外,均公開法庭審理,經由證據調查及證人交互詰問、被告答辯等流程,發現案件的事實後宣判;最高法院則不公開審理,原則上不開庭,判決公布前,外界無從得知案件由何人承審。

一、二審法院為「事實審」,以貪污案來說,一、二審法院即認定被告有或沒有貪污的事實、貪污了多少錢,再判被告有罪或無罪,若案件上訴到三審,最高法院僅就一、二審的判決適用法律有無錯誤進行認定,不會針對被告有無貪污的事實進行調查。

台灣司法採「三級三審」制,一審地方法院、二審高等法院、三審最高法院,除最重本刑三年以下及背信等特定罪責二審確定,其餘案件均可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記者劉志原)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apr/25/today-fo1-5.htm

事實審並非只認定事實而不適用法律,其真意乃在公開的審判,直接的言詞辯論,以求發現事實真象,並根據認定的事實,來適用法律,其意義實含有認事與用法兩部分。法律審並不直接參與事實的調查,只根據下級審所認定的事實,判斷其法律適用之正誤,創設判例,統一法律的解釋適用,主要任務在使法律見解一致,而不在直接判斷事實的真偽。


2012-12-06 L8: 2009.10.11 - 崛起的調解、仲裁

高二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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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6 L8: angry birds和豬胖胖的調解會(中文加強版)

高二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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