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01 L4: 測驗卷Q8 劉曉波 零八憲章
起草人在宣言開頭解釋了發佈《零八憲章》的立場[4]:
過程
零八憲章由中國303名各界人士發起並簽署。為因應世界人權宣言60周年,中國的維權人士呼籲在自由、平等、人權的普世價值下,在中國實施民主、共和、憲政的現代政治架構。原定於2008年12月10日簽署《世界人權宣言》60周年這一天舉行論壇,並發表中國《零八憲章》。不過因為當局的逮捕行動而終止。[5]
簽署者除發起人劉曉波以外,尚有鮑彤、丁子霖、戴晴、於浩成、浦志強、張祖樺、茅於軾、冉雲飛、劉逸明等,包括一些中國著名異見人士與維權人士。[5]
宣言內容
《零八憲章》分「前言」、「我們的基本理念」、「我們的基本主張」和「結語」等四部分,主要內容是闡述自由、人權、民主、憲政等概念,主張修改憲法、實行分權制衡,實現立法民主,司法獨立,主張結社、集會、言論、宗教自由,宣言共提出6點理念與19點的主張。[6]
基本理念
- 自由:言論、出版、信仰、集會、結社、遷徙、罷工和遊行示威等權利
- 人權:人是國家的主體,國家服務於人民,政府為人民而存在。
- 平等:公民不論社會地位、職業、性別、經濟狀況、種族、膚色、宗教或政治信仰,其人格、尊嚴、自由都是平等的。
- 共和:要求「大家共治,和平共生」,分權制衡與利益平衡。
- 民主:主權在民和民選政府。
- 憲政:主張以法治限制政府權力和行為的邊界。
- 修改憲法
- 分權制衡
- 立法民主
- 司法獨立
- 公器公用
- 人權保障
- 公職選舉
- 城鄉平等
- 結社自由
- 集會自由
- 言論自由
- 宗教自由
- 公民教育
- 財產保護
- 財稅改革
- 社會保障
- 環境保護
- 聯邦共和
- 轉型正義
十九點基本主張
《零八憲章》提出了十九點基本主張,包括:
內容觸及了政治改革、經濟改革、城鄉差距與環境保護等諸多方面。
中國異議人士劉曉波被正式起訴
2009/12/11 18:20
中央社
北京相關律師證實,參與起草「零八憲章」的中國異議人士劉曉波已經被正式起訴。
維權律師莫少平11日向BBC中文網證實,負責為劉曉波辯護的律師尚寶軍已經接到通知,劉曉波案已經移交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作出起訴。
劉曉波先前被公安機關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名逮捕,並一直被拘押。莫少平說,代表律師正在領取起訴書等相關法律文書,因此尚未掌握當局對劉曉波的具體控罪。尚寶軍告訴媒體,劉曉波案預料將在四到六周內開審,先前尚寶軍說,他預計劉曉波案將會在二周到四周內開審,開審時間可能延後。
劉曉波參與聯署「零八憲章」,在去年12月8日發表當天被警方帶走關押,直到今年6月下旬才被當局正式逮捕。北京公安有關部門先前已經三度延長對劉曉波的調查期限。
莫少平日前告訴BBC中文網,當他的助理律師向北京檢察機關遞交相關的律師事務所材料和手續時,檢察機關明確表態說,由於莫少平也是「零八憲章」的簽署者之一,所以不適合擔任劉曉波的辯護律師。
2012-10-01 L3: 測驗卷Q24 林志玲條款
名模林志玲的抗稅風波還沒結束,可望出現轉機,因為財政部賦稅署今年增訂「林志玲條款」,把模特兒列入表演人。依規定,收入扣掉45%後再報稅,林志玲得知後表示欣慰,講到藝人報稅,今年綜藝圈的報稅大戶,依然由胡瓜蟬連,第三名的陶晶瑩,則成為女主持人之冠。
林志玲從伸展台跨行發展,成績亮眼,荷包滿滿,卻因為模特兒的身分,被指涉嫌逃漏稅,被判應補稅684萬,林志玲繼續上訴,不過現在總算傳來一個好消息。
財政部賦稅署在9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增訂林志玲條款,明訂模特兒也是表演人,可將收入扣掉45%後再報稅。
1藝人 林志玲(98.10):「總有一天可以得到這樣一個認可,也就是我們從事的,就是執行業務的工作性質,那我的身分就是演藝表演人員這樣的工作。」
藝人收入多,要報的稅也很可觀,像今年綜藝圈報稅大戶就屬綜藝大哥胡瓜,去年收入7560萬,算一算,要報的稅就高達2946萬,至於曾國城去年收入5792萬,約要報稅2309萬。
而第三名的陶晶瑩,雖然節目不多,但去年10支廣告量進帳5680萬,報稅金額約2194萬,成為女藝人之冠,而小S和利菁則拿下二、三名,大咖藝人稅繳得多,如何正當節稅,也成一大問題,不過現在多了林志玲條款,算是為演藝人員多了一項福利。
2012-09-26 L4: 升學考試加分35% 族語認證一大誘因
【zermezerman/uliu】
原住民族學生只要通過行政院原民會所辦理的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升學考試成績就能再加分35%,而沒取得語言能力證明的學生加分比例只有10%,相差了25%,相當的多,許多將要升學的學生還是會考量到可以加分,讓自己能選擇較好的學校,而去考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而通過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認證考試的學生,雖然已經考過了,族語的能力提升一些,不過真的遇到長輩對話,可就難倒了。
行政院原民會副主委表示,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是希望藉由加分誘因,讓原住民學生學習自己的語言,不過重要的還是家庭學習族語的環境。
原住民族學子學習族語、考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因為可以加分讓成績高一些,而原民會認為,藉此吸引學生族語學習的風潮,也能從中激起學子願意重拾部落生活並傳承族群的文化,樂觀其成。
http://tw.news.yahoo.com/升學考試加分35-族語認證-大誘因-140401775.html
2012-09-20 L4: 防止妨害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
為何晚上喧嘩吵到他人是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為何酒駕臨檢是維護社會秩序,酒駕不是怕出車禍,不是避免緊急危難嗎?
為何遊行無申請被驅離是維護社會秩序,不是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憲法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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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
【防止妨害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
【維護社會秩序】
【增進公共利益】
【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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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妨害他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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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防止】個人的自由,侵害他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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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晚上喧嘩吵鬧,是那些【醉酒人士】的自由,
但是這些【醉酒人士】行使他的自由,
卻影響到他人想要安靜睡覺的自由,
因此必須要被限制。
所以說,自由,絕對不是無限制的。
沒有限制的自由,反而是不自由的!
【假設】
殺人、強姦、搶劫都屬於合法的個人自由,
這麼自由的地方,聽來真是自由的天堂,
但是實際情況是:
一出門就可能被搶、被殺、被強暴!
大家關在自己家中,就是最安全的,
沒有攜帶武器並且呼朋引伴,根本無法上街。
要出個門,需要大家約定時間,準備好武器,才敢上街。
這樣一來是不是反而失去了自由?
所以,真正的自由,是需要限制(法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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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緊急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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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當自己或他人,生命、自由、財產、身體,
遭逢到災害時候,可順利脫逃或避免災害擴大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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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危難,在法律上的定義是:
.
一、已經有災害、危難產生。
二、危難【須緊急】,不以不能抗拒為必要。
三、危難必須關於【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四種法益。
(如果是有人散發傳單詆毀你的名譽,就不算緊急危難)
.
最常見的狀況:
有人把車停在消防栓前面,
剛好附近發生火災,消防隊員,為了救火,打破此車的車窗,
好讓【消防水管】能穿過車窗,並讓水管盡量沒有【曲折】
免得水壓不足。
這就是典型的【避免他人的緊急危難】
此種情況,阻卻違法,車窗被打破,車主沒得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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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的行為,警察主要是依照刑法185-3條,
【公共危險】中的【重大違背安全駕駛罪】來處罰。
他是屬於避免【公共危險】的發生。
因為喝酒開車的行為,本身就有危險性,
之所以不是避免緊急危難,是因為危難並不一定發生。
例如:
【公寓大廈】常常有人把家具堆放在樓梯口。
【消防栓】常常有人把車停在前面擋住。
這些人的行為,對於緊急危難發生時,會造成【妨害】
所以可以用法律限制他們。
一旦有此種行為,雖然尚未發生緊急危難 (如:火災)
但是對公共利益,會造成不確定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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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
【酒後駕駛】,是【抽象】的危險,不一定會發生危難。
【緊急危難】,是【具體】的危險已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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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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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是憲法14條所明文保障的人民權利。
但是憲法 23 條也有規定,如果行使某一部份人的權利,
卻影響到另外大部分人的權利,就可以用法律限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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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法的集會遊行,是一大堆人在街上【大呼小叫】【到處流竄】
嚴重的影響【社會秩序】這是公眾的法益,而不只是個人自由的法益。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040107097
2012-09-13 L4: 有關拘禁.羈押.拘留.拘役的用語
1、 收容: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有犯罪或出現犯罪的行為時,少年法庭為審理案件,認為必要收容,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長也不得超過兩個月。
2、 拘提:被告或證人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可以拘提到場。
3、 逮捕:指對現行犯、準現行犯等的逮捕。
拘禁:是憲法和憲法上的用詞。憲法第八條規定,沒有法律規定,未經司法程序,不可以隨便拘禁人民。如果隨便剝奪它人自由,予以拘禁,就犯了行法上的妨害自由罪。
拘禁 >> 所稱拘禁包括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
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
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者,不在此
限。
羈押:在檢察官偵察中,法院審理中的被告,如被認為有逃亡、串供等,檢察官及法院可收押。
羈押 >> 一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
證人之虞者。
三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者。
** 以上羈押理由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法官依事
實予以裁定。羈押處所都在看守所。
拘留 >> 犯罪嫌疑人經警方逮捕,在還未移送檢察署前,都留置
在各警察機關之拘留室。
如觸犯 < 社會秩序維護法 >,可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
下,情節重大者,可拘留五日以下。
拘役 >> 拘役是法官的刑法判決,通常是可易科罰金,拘役處所
在各監獄之分監。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42005531
2012-09-13 L3: 法規命令
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範之「法規」係指法律及命令,並不包括行政規則。所以只有各機關所發布的命令才需送立法院備查,行政規則不用送立法院備查。備查:不需要告知政府,但是政府隨時會依法查看。
參見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本法所謂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簡單來說,法規命令是各機關依據「法律的授權」所頒布的命令,所以一般也稱為「授權命令」,所謂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即是指對機關外部之一般民眾產生約束力,但重點來了!法規命令的效力幾乎等同法律。明明命令的位階比法律低,為何說與法律相等?
這個用實例解釋比較快。《所得稅法》是立法院制定的法律,而《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是行政機關根據《所得稅法》的授權所制定的法規命令,主要是針對《所得稅法》做更詳細的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或罰則,所以通常會說,法規命令是子法,它有一個授權的母法。在此例中,《所得稅法》是母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就是子法,母法與子法是一套的,所以才會說法規命令的效力幾乎等同法律,因為違反了《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可說就等於違反《所得稅法》,必須受到行政罰。因為法規命令擁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地位,雖然是命令位階,但直接關係到廣大民眾的權利義務,幾乎是視為法律,故須立即送立法院備查。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此即法學緒論必背的「規規細辦綱標準」命令七種名稱,而法規命令通常會以規則或細則的名稱出現。)
了解以上的說明之後,就可以解決你的問題,在第二題中,AB皆是法律,D不是法律也不是命令,只有交通安全規則是命令,而它應該有一個母法來授權制定。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0708047752012-09-11 L4: 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檢調在何情況可進行搜索 ?
2012-09-11 L3: 地方政府自訂的法規應屬於憲法、法律及命令的哪一層法律位階? ...
在地方自治的規定下,地方政府也可制定法規,也就是「地方政府各業務單位→地方民意機關(議會、市民代表會等)→地方政府公布」。
至於位階,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5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第30條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顯然,地方政府自訂之法規,其位階幾乎可說低於法律或命令,所以無法在此圖表中討論。
資料來源:http://163.32.108.6/curriculum/social/newspaper.files/k7-9social-10.files/10-q2.htm
2012-09-11 L4: 檢察官是屬於行政院法務部
依法院組織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各級法院或分院,均相對配置有檢察署,因此,檢察機關亦分三級,分別為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院組織法第111條第一款規定,法務部對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有行政監督權,故就行政組織而言,檢察機關是隸屬於行政院所屬的法務部,與法院是隸屬於司法院並不相同。
在西元1980年代以前,當時「審檢不分隸」故把審跟檢的事項,通通規定在「法院組織法」中,而於1980年代「審檢分隸」後,「法院組織法」仍未因此而拆成二個法規,故「檢察官」的事項,雖規定在「法院組織法」中,但不會單純因為這樣,就把「檢察官」認定是隸屬在「司法院」之下。
各級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其「配置」乃屬行政系統之關係,僅為了方便行事,其職權之行使仍屬獨立,不受各級法院及分院之干涉。就行政組織而言,檢察機關是隸屬於行政院所屬的法務部,與法院是隸屬於司法院並不相同。
資料來源: http://163.32.108.6/curriculum/social/newspaper.files/k7-9social-11.files/11-q1.htm
2012-09-11 L4: 司法警察
所謂司法警察是指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人員,只要有事實上輔助檢察官偵察犯罪之警察人員都可以叫做司法警察,不一定要是刑警,一般派出所或交通隊員警在偵察犯罪是也是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一般是指2線1星以上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警察人員,也就是一般人所說的警官(2線1以上)。
資料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5100617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