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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2 L5: 不能沒有你

高二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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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2 L5: 測驗卷L5 Q19不能沒有你 黑與白的辛酸淚

高二上公民
 
不能沒有你 黑與白的辛酸淚
張倩瑋
2008/11/27 第662期
改編自「跳天橋」事件的電影【不能沒有你】,將那段父女的辛酸故事呈現在大螢幕前,導演以黑白電影手法,凸顯這個找不到色彩的故事,更顯悲淒與沉重,讓不少人掉下眼淚。

德國導演溫德斯曾說過,「每一張圖片都可以是每一部電影的第一顆鏡頭」,於是就在一張新聞照片的撼動下,電影【不能沒有你】誕生了,以真實的新聞事件為故事主軸,描述台灣政府對於勞動弱勢者的漠視,也訴說父女間難以割捨的親情。


父攜女跳天橋  新聞台大放送


故事發生在二○○三年四月十一日下午兩點,「一名來自高雄三十八歲的李姓失業男子,抱著女兒在台北火車站前的天橋上,作勢要往下跳。那名男子坐在天橋欄杆上以美工刀割腕,身上血跡斑斑......」,還記得嗎?這個曾經轟動一時的社會新聞事件,在新聞台以SNG的現場連線報導下,讓跳天橋事件一度成為家喻戶曉關注的議題。但隨著被大量消費的新聞一一發生後,那位抱著女兒跳天橋的男子,終究被人們遺忘在喧囂的政治鬥爭與腥羶八卦的新聞事件中。


這段真實事件,在編劇陳文彬的筆下成了一部寫實的電影劇本。那是他兒子剛出生的那一天,他坐在醫院的病床前,念了報上關於這個新聞事件的報導給他太太聽,同時也看到了同一條新聞的相關照片—「眼看男子從天橋躍下的瞬間」,那是一張令人心神一驚的震撼,當下陳文彬滿是疑惑、又不解,怎麼會有父親會帶女兒跳天橋?


有印象的人或許還記得當年的這起事件,由於男子與警方在天橋上僵持好長一段時間,新聞台的SNG車便長時段的實況轉播,將當時駭人的影像瞬間傳送到台灣各處。於是,有人在家庭餐桌上邊吃著午餐邊等待著結果,有人端著便當站在戶外電視牆討論著,有人在自助餐館的電視機前佇立許久,緊張刺激的社會新聞,突然之間成了人們碰面互相討論的話題。


不能沒有你  道盡底層辛酸 


其實每個小人物背後,都有著不為人知,卻又深深打動人心的故事,改編自「跳天橋」事件的電影【不能沒有你】將那段父女的辛酸故事呈現在大螢幕前。故事大綱大約是這樣的,一名來自高雄旗津漁村的中年男子,教育程度不高的他,在旗津海岸邊受雇做著抽取貨輪油污與焊修、拆卸廢棄輪船的工作。七年前他與同居女友生下女兒後,女友隨即不告而別,並讓他成為獨自撫養女兒長大的單親爸爸。


只是隨著女兒長大、入學問題到來,面臨到辦理戶籍登記的現狀也緊逼他而來。其實並非父親不願幫女兒辦理入籍,而是在他辦理入籍登記時才發現,原來同居女友早有結婚登記。依相關戶籍法規規定,女兒的父親登記必須是同居女友在結婚登記欄裡的那名陌生男子。


但女兒的母親早已不知去向,他更不願、也沒有能力找出那個素未謀面的女友丈夫來協調辦理女兒的戶籍問題。就這樣,現實又繁雜的法令問題逼使這對父女可能被社會局情形介入,遭遇骨肉分離的窘境。


無助的父親在朋友建議下,騎著機車到台北市找立委陳情。他找到立委,也順利的接受立委安排回去高雄找一位陳專員協助,沒想到回到高雄後,不但找不著陳專員,且戶政事務所的公務員依舊堅持依法行事,無助的父親再度騎上機車來到台北。再度到台北後,見不到當初答應協助他的立委,連原本熱絡握著他手的警政署戶口組組長,也避不見面。


他拿著DNA證明書想到總統府去陳情,卻在還沒接近那棟建築物前,就被年輕的便衣憲兵架走。隨著台北的人聲喧囂中,一輛輛的SNG車紛紛駛近。父親在極度無助之下,在天橋上準備跳下,一手拿著美工刀在攝影機前狠狠割腕,一面狂呼大叫著「社會不公」,最終父親被判刑入獄,女兒也被社工人員帶到寄養家庭安置。


黑白影像呈現  觀眾感動掉淚


兩年後父親假釋出獄,因為有著挾持女兒跳天橋的前科,社會局並不同意將女兒交還給他扶養。但離開父親的女兒,在寄養家庭的生活並不順利,完全把自己封鎖起來,不與人互動溝通。換了四個寄養家庭,也成了社會局列管的重點輔導對象。


有趣的是,在拍這部電影的當下,導演戴立忍選擇了以黑白電影的呈現手法,來拍攝這部影片,他說,那是因為他找不到屬於這個故事的色彩,所以他保留了黑白色調,讓觀眾自己去填上色彩,而黑白色調,天空中厚重的雲朵更讓這部電影、這個故事更顯得悲淒與沉重,不少人因此掉下了眼淚。透過電影。戴立忍只想傳達出一種最簡單的情感,卻遇到法律時候、遇到人為制度時確實那麼的脆弱。


最讓人感受深刻的是,片中在社會局與社工接觸,與學校老師接觸,或著是任何有權利在處理類似事件的人,有很大的反思,當父親在為了女兒戶籍奔忙時,心中所產生的壓力與焦慮感,會讓人有負面情緒的產生,或許才讓那父親在無計可施之下,想要抱著女兒以死明志。


陳文彬回想起自己在讀到這則新聞時,不禁流下淚來,剛當上父親的他,為新聞主角中的父親感動,覺得這位父親非常的偉大。而當他在和戴立忍討論劇本時,同為戲中男主角的陳文彬感到壓力很大的,也正是演與社會局互動的那場戲,不過在演完戲後,陳文彬說,「在演戲的過程中,我才真正學會怎麼做一個父親。」


不受外人打擾  才是幸福結局

http://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bulletinid=85875

2012-11-02 L5: 測驗卷L5 Q11 :遊戲場業規則對允未滿18歲人進入者撤銷許可規定違憲? ... ...

高二上公民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14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9年10月13日

解釋爭點

遊戲場業規則對允未滿18歲人進入者撤銷許可規定違憲?

解釋文

        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上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有關營業許可之條件,營業應遵守之義務及違反義務應受之制裁,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均應以法律定之,其內容更須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若其限制,於性質上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補充規定時,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教育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台(八一)參字第一二五○○號令修正發布之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係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及兒童暨少年之身心健康,於法制未臻完備之際,基於職權所發布之命令,固有其實際需要,惟該規則第十三條第十二款關於電動玩具業不得容許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進入其營業場所之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關於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二款規定者,撤銷其許可之規定,涉及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限制,自應符合首開憲法意旨。相關之事項已制定法律加以規範者,主管機關尤不得沿用其未獲法律授權所發布之命令。前述管理規則之上開規定,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應不予援用。

理由書

        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一項內涵。基於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人民得自由選擇從事一定之營業為其職業,而有開業、停業與否及從事營業之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基於憲法上財產權之保障,人民並有營業活動之自由,例如對其商品之生產、交易或處分均得自由為之。許可營業之條件、營業須遵守之義務及違反義務應受之制裁,均涉及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限制,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必須以法律定之,且其內容更須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若營業自由之限制在性質上,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補充規定者,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三一三號、第三九○號、第三九四號、第四四三號、第五一○號解釋參照)。
        教育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一日以台(八一)參字第一二五○○號令修正發布之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係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及兒童暨少年之身心健康,於法制未臻完備之際,基於職權所發布之命令,固有其實際需要,惟該規則第十三條第十二款關於電動玩具業不得容許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進入其營業場所之規定,乃經營營業須遵守之義務,為人民職業選擇自由中營業對象自由之限制,第十七條第三項關於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二款規定者,撤銷營業許可之規定,乃違反義務之制裁,均涉及人民憲法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依前開說明,自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依據,始得為之。少年福利法、兒童福利法就相關事項已制定法律加以規範(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兒童福利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參照),主管機關尤不得沿用其未獲法律授權所發布之命令,蓋此為法治國家依法行政之基本要求。上開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十二款、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應不予援用。又人民之行為如依當時之法律係屬違法者,自不因主管機關規範該行為所發布之職權命令,嗣經本院解釋不予適用,而得主張救濟,乃屬當然,爰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新聞稿、意見書、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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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14

2012-10-30 L6: 物權

2012-10-30 L6: 債權

高二上公民
 

債權歐陸法系法律體系中,一方當事人得請求他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私法上權利,規範此類權利發生、進行及消滅之法律即為債法。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私法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私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權的性質

  • 債權和物權一樣同屬「財產權」之一種。
  • 債權為一種「相對權」,僅能於特定人間發生效力,故又稱為「對人權」。相對於此的是物權,物權得對不特定任何人主張,故又稱為「絕對權」、「對世權」。
  • 債權平等原則:對於同一人的多數債權,不論其發生先後,彼此間的地位均先等,無先後順序。

債之發生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4]

債之標的

債權的標的即為債權之客體,也就是債務人所應為之給付。而債權之標的於民法中主要有下列幾種:

  1. 種類之債
  2. 特定物之債
  3. 貨幣之債
  4. 利息之債
  5. 選擇之債
  6. 損害賠償之債

債之消滅

債的消滅原因民法債編中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

http://zh.wikipedia.org/zh-tw/%E5%82%B5%E6%AC%8A

2012-10-29 L6: 違法MP3篇

高二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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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9 L6: 阿吉的智慧財產密笈6_笨賊按錯鈴

高二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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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9 L6: 阿吉的智慧財產密笈5_影印店老闆的告誡之卷

高二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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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9 L6: 阿吉的智慧財產密笈4_好東西要和好朋友分享.

高二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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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9 L6: 阿吉的智慧財產密笈3_NIKE_V.S_MIKE.wmv

高二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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