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06 L8: 臺中市大雅區公所 調解達人威利秀 全部篇
2012-12-06 L8: 有糾紛找調解-省時、省力又免費
2012-12-04 101上高二段二 Q4 訓示規定
為什麼這個是訓示規定?
而民法1085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這個不算訓示規定?
一個完整的法律條文,應該有所謂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例如刑法270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條文的殺人者就是構成要件,只要行為人殺人,就會發生270後段的效果(處罰)。又例如民法184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條文的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是構成要件,而該當構成要件的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是法律效果。
民法1084第1項說子女要孝順父母。問題是有孝順或沒孝順,都沒有所謂的法律效果,這就屬於不完整性法條,依其性質只是訓示規定。
但是,民法第1085條就不是訓示規定,因為該條文賦予父母在必要範圍內可以懲戒小孩,不會構成違法(例如不構成傷害、恐嚇、妨礙自由或強制罪等)。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110403773
2012-12-03 101上高二段二Q6 拘留、拘役,性質大不同
「拘役」是對犯罪者科處之刑罰,最重可處59日,遇有加重情形可加至120日;「拘留」則是一種行政罰,最多3日,有加重情形,可加至5日。二者雖都是由法官來處罰,可是性質大不同。請參閱。
拘留、拘役,性質大不同………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去年的5月18日深夜,宜蘭市的河濱公園有兩派不同族群的飆車青少年,因為「軋車」的糾紛,聚集在那裡互嗆。警方接獲報案後迅速趕到制止並予蒐證,兩幫人馬見警方前來,便一哄而散。沒有釀成重大事故。調查結果認定共有17名年齡介在18歲至24歲之間的青少年,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的情事,這些青少年中有6人還是學生,少數則依賴做工維生,大部分都是游手好閒,無所事事。後來警方將這些涉案者都函送法院的簡易庭處罰。
在法院裁處過程中,被函送法辦的青少年仍然毫無畏懼,繼續進行飆車活動,其中一位21歲的簡姓青年,還花了七萬元購買一輛新機車參與飆車,騎沒幾天,就在六月間的一個夜晚,因車速過快撞上大樹,導致車毀人亡。承辦法官得知這青年的死訊後,不禁感慨萬千!類似案件法院都是以裁處罰鍰結案了事,這案件卻一反常態,被移送的青少年都被處以2日的拘留。希望給這些惹事的青少年一些警惕,讓他們能夠好好利用這失去自由的拘留日子,反省一下自己不當的行為,以後不再任意飆車!
這則「飆仔」鬧事被科處拘留消息經媒體大幅報導後,各界反應不一,持相反意見的人說法,固然有相當道理,不過,說的人卻沒有把這則新聞看得很清楚,以致把「拘留」與「拘役」兩種不同法律所規定的法律名詞混淆在一處,因此誤以法官是在輕縱「飆仔」,實在有澄清的必要。首先我們回頭再來看看這則新聞,沒有隻字提到這些飆仔當時有飆車的行為,只是報導他們因為飆車發生軋車的紛爭,然後聚集在公園裡爭吵,發生聚眾鬥毆的事件。而「加暴行於人」、「互相鬥毆」、「意圖鬥毆而聚眾」的行為形態,都是有關暴力或者是有暴力傾向的行為,實施這些行為如果沒有使人受到傷害,或者受到傷害,卻沒有人出面提出「告訴」,就不屬於刑法上的犯罪行為。不過,有這三種行為中的一種,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是可以處以3日以下拘留或者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屬於行政秩序罰。因為其中的拘留,是一種拘束人身自由的處罰,因此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曾經作出釋字第166號解釋,指出科處拘留應由法院的法官裁處,才符合憲法第八條的精神。其後制定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根據大法官的解釋意旨,將所定的處罰,除專處罰鍰或申誡的案件警察機關可以自行處罰外,情節較為嚴重,可以處以拘留的案件,則在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中規定,警察機關必須移送管轄法院的簡易庭由法官來裁定。違反第八十七條的處罰,最高只能處以3日以下拘留,法官處以拘留2日,處罰該是適當,怎能說是輕縱?
至於一般人認為超速、蛇行或者在公路上競駛的飆車行為,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得處以行政罰鍰的範圍,要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罰。當事人不服處罰的裁決,是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的交通法庭聲明異議,由法院來裁定。如果「飆仔」們無視於道路上其他的行人或車輛的用路權,任意在道路上併排橫列行車,這便涉及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的犯罪行為,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由此來看,拘役是對犯罪者科處的刑罰,最重可以科處59日,遇有加重情形可以加至120日。拘留則是一種行政罰,最多3日,有加重情形,可以加至5日。二者雖然都是由法官來處罰,可是性質大不同。
http://video.epd.ntpc.gov.tw/~joomla/index.php/component/content/article/18/386-9906
2012-11-19 L6: 測驗卷Q7 可以向二房東承租房屋嗎?
貳、房客若違反與原房東之間禁止轉租的約定,而擅自當起「二房東」,原房東依法是可以終止A契約(民443條參照);此時,第三人(次承租人)與二房東之間的租賃契約(下稱B契約)仍然有效而不受影響,但這名「二房東」已經因A契約失效而失去原有的使用收益房屋之權利,繼而無權繼續將房屋交予次承租人使用收益,因而對次承租人構成違約;而次承租人亦不能以有效之B契約對抗原房東,同樣也是無權繼續占用房屋,因為B契約雖然有效,卻只能向「二房東」主張有效,而不能拿來向原房東主張有效。結局是,那名「二房東」與後來的次承租人均會失去使用房屋的權利,次承租人亦只能要求那名導致此結局的「二房東」負責。
參、所謂負責,指的是次承租人若因而受有損害,就能向那名「二房東」求償,若找不出有受到何種損害,那名「二房東」也就沒啥責任可負了,雖然他的確違反了對次承租人應盡的B契約義務。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718
2012-11-14 L7: 禁止類推適用 構成要件
司法機關只能依據立法機關經過立法程序而明定之法條判定罪行,不得比附援引近似之條文科罪論刑,作為新創或擴張可罰範圍或加重刑罰或保安處分之方法。例如倘若刑法規定「在於車站或埠頭竊盜者為加重竊盜罪」,目的係因車站或埠頭乃供人旅行之地,旅遊證件與行李失竊較普通竊盜更嚴重,但竊盜案如係在航空站發生,航空站亦為供人旅行之地,但因非法律條文所明定的加重要件,則不能因其與車站、埠頭性質相同,而以類推適用的法理包含之,仍應論以普通竊盜罪。
a.禁止類推適用例如今天法律公告是禁止感冒藥進口時
你進口了頭痛藥,並未違法。乃禁止類推適用
禁止溯及既往乃犯罪時無法可罰,則不可以後來之新罰處罰之
構成要件和罪責明確性
構成要件與罪責必須由法律所明定,立法者在立法時雖然可採取不確定法律概念之立法技術,但該不確定法律概念需具有可預測性、可司法性,倘不確定法律概念範圍過於空泛,導致審判者或執法者均有恣意解釋之空間時(例如:以「行為不檢」、「奇裝異服」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即有違明確性原則,自與罪刑法定之意旨不符。
http://zh.wikipedia.org/zh-tw/%E7%BD%AA%E5%88%91%E6%B3%95%E5%AE%9A%E4%B8%BB%E7%BE%A92012-11-14 L7: 洗門風
2012-11-08 L6: 羅文源姊弟 判定王永慶親生
〔記者劉志原、鄭琪芳/台北報導〕已故台塑創辦人王永慶確認有第四房!台北地院認定羅雪貞、羅文源、羅雪映三姊弟是王永慶與林明珠(已故)所生,羅氏姊弟將有權繼承王永慶遺產。
每人約可獲得10億遺產
據了解,北市國稅局核定王永慶遺產近六百億元,扣掉大房王月蘭分到的二八○億元及遺產稅一一九億元,王永慶四房共十二名子女,可分產一百多億元,如果羅家三姊弟未來爭到分配權,每人約可分到十億元。
王家於去年九月繳清王永慶遺產稅一一九億元,創下史上最高遺產稅紀錄;大房王月蘭分到遺產後再贈與二、三代子孫,也於去年十二月繳納贈與稅二十八億元,刷新史上最高贈與稅紀錄。國稅局官員表示,王永慶的遺產稅已入帳,多出三位繼承人,應該沒什麼影響,多出三人分遺產,只能多扣除一三五萬元扣除額,可少繳稅六十七.五萬元稅款,王家是否會為了數十萬元稅額而申報更正,恐怕是個很大的問號。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明,王永慶為經營之神,富可敵國,但羅氏姊弟因父母感情問題,不能享受父親疼愛,隨母親嫁入羅家,改變了一生命運,無法與王家子女享相同待遇,只能與王永慶私下往來,接受有限父愛及協助,所承受的痛苦、難堪,豈是王文洋等王家子女所能體會,想認祖歸宗,為人之常情。
判決書指出,依據羅文源表哥林兆勳、王永慶秘書涂愛玲、王永慶堂兄王溪圳等證人證詞,羅氏姊弟出生時,王永慶曾送林明珠金塊、人參,且王永慶曾與羅氏姊弟吃飯,王永慶與羅雪映合照時,更露出「難得微笑」,羅文源更可隨時見到王永慶,父子往來近卅年。
涂愛玲更證稱,王永慶過世後,她依台塑總管理處總經理楊兆麟指示,安排羅雪貞、羅雪映見王永慶遺體,涂愛玲強調,一般人是不可能見到,連她自己也沒看過。
羅文源找來曾與母親林明珠同住的表哥林兆勳及同鄉邱來春作證,林某證稱,林明珠四十一年間與王永慶交往後,生下三姊弟,王永慶每月會去看子女,後來王永慶與李寶珠交往,李也懷孕,兩人大吵後於四十九年分手,三子女則因林明珠嫁給羅景祺改姓羅。
王永慶過世後,羅氏姊弟控告王永慶大房元配王月蘭及王家子女王文洋等共十人,請求「生父死亡後認領」,王家人主張,羅氏姊弟即便是王永慶骨肉,但由羅景祺認收養時,與王永慶的親子關係就終止,並拒絕驗DNA。
法官︰長相、神韻神似
法官認為,雖無法從DNA判斷,但羅文源無論長相、神韻均與王永慶、王文洋十分神似,王文洋也不否認羅文源是王永慶兒子,依據涂愛玲等人證詞,也可證明王永慶曾撫育羅氏姊弟,羅氏姊弟與羅景祺的收養關係也由法院判決終止,判決羅氏姊弟與王永慶間「親子關係存在」;仍可上訴。
2012-11-08 L6: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利賈靜雯
賈靜雯爭女官司還未了,離婚官司又打了起來,女兒的爸孫志浩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賈靜雯給他二千六百萬,影劇圈的朋友們紛紛出來嗆男方:「從沒聽過男的跟女的要錢!」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個名詞曾被大幅報導過,如果大家還有記憶,是在2003年英業達副董事長溫世仁猝世時,所有資產合計高達160億元,溫夫人就是採用了民法裡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主張遺產一半應分配給她,剩下一半才課稅,此個案可說轟動一時。
從溫世仁到賈靜雯,讓我有點感慨,男生女生愛的死法活來,決定結合在一起,共組家庭,當牧師宣讀結婚誓言,兩人不論生老病死,不離不棄,永遠守護對方時,有誰想到兩人的資產要分什麼彼此?
我來幫各姐妹們研究一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幾個重點,我們的民法規定如果結婚時沒有約定財產處理方式(可以去法院辦手續,約定為夫妻財產共有制或是分開制),兩人的財產依法為法定財產制。
只有在法定財產制之下,才可以使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當夫妻離婚、一方死亡等狀況,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後,剩餘財產的差額要平均分配。
我也有朋友好幾年前離婚,老公鬧外遇又家暴,只求早點拿到離婚證書,房子車子都不要,男方只給了一百萬,她補了差額,訂了一部賓士作離婚紀念。
原本想賈靜雯的前夫或是名人的離婚官司早點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拿出來吵,說不定我的朋友可以打官司分到一半房產。
可是各位大老婆們要注意,我發現「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重點之一是要扣除負債之後才能分配,如果男方的房子還在付貸款,或是外面還有其他借款,財產扣除債務雖有剩,就算分到一點剩餘財產,可是老公的債權人有權利跑來跟妳要錢,這樣還是別分的好。
妳一定覺得很不甘心,當年大家一同努力經營家庭,如今老公變心不要妳,想要分一點財產還不見得分的到,尤其一般養家活口的都是老公,很多老婆在家相夫教子,根本搞不清楚老公的財務狀況。
還有更糟的,財產是無償取得,例如父母贈與或是繼承,是不包含在剩餘財產的範圍之中,賈靜雯的問題來了,孫志浩來這一招要跟賈分剩餘財產應是有備而來。
照蘋果日報的分析,孫家各地都有房產,包括當時賈靜雯住的新房,但這些房產若是孫志浩父母所有,或是孫的父母買給他,貸款也是由父母支付,房產屬於無償取得,那麼孫志浩的房產可不必拿來分配。
孫自稱在自家集團上班,月薪僅三萬多,一年收入只有四十萬,報紙寫賈靜雯在台灣、上海名下有房子,婚後依舊拍戲賺錢,資產估算上億,孫志浩「理所當然」向收入較多的賈靜雯要求執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妳可能跟賈靜雯一樣「好命」嫁入豪門,或者仍在幻想嫁入豪門,賈靜雯的故事告訴我們,有錢人真的想的跟我們不一樣!
我不是法律人,看到民法說明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財產增加是夫妻共同努力、貢獻之結果,故賦予夫妻因協力所得剩餘財產平均分配的權利,但這些法律條文似乎無法保障為家庭任勞任怨付出青春的婦女同胞。
賈靜雯,我不知道法律能保障妳什麼?妳說的真好,婚姻及家庭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孩子更不是父母的財產,同樣身為孩子的母親,我衷心期待妳早日得到「母親的公道」!
http://www.nownews.com/2010/06/09/390-2612447.htm
2012-11-02 L5: 管轄恆定原則
國家機關組織以法律規定, 機關組織必有權限職掌、任務分配;政府行政權限、事務屬何機關管轄,原屬恆定不變,此法理稱為「管轄恆定原則」。例如「事物管 轄」,教育部事務不能請內政部警政署去處理;「地域管轄」,每個行政機關都有區域管轄權,此統稱為「管轄恆定原則」,即自己的事務、 區域要自己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