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 Title:高中社會科高中社會科

2012-02-29 L2: 供給與需求的關係

高二下公民
 

需求的變動是需求線整條移動,需求量的變動是同一條需求線上因為價格而產生點的移動,供給亦同

 

需求是反比關係,價格越高購買、需求量越少;供給是正比關係,市場價格越高,生產、供給量越多

 

供需法則的例外:
1. 炫耀財:價格越高越是有人購買,通常是為了用來彰顯身分地位,如跑車、名錶

2. 季芬財:物價都在上漲,但是馬鈴薯漲的比較少,所以雖然價格↑,但是購買數量反而↑

 

需求的變動:
1. 消費者所得增加↑,需求↑
2. 偏好增加增加↑,需求↑
3. 未來所得和價格預期增加↑,需求↑
4. 消費人數增加↑,需求↑
5. 相關財貨價格:

需求的替代品,例如雞肉和豬肉:
雞肉價格↑則豬肉的需求量↑

需求的互補品,例如傳統相機和底片:
傳統相機價格↑則底片的需求量↓

 

需求的變動有一例外,原本所得增加,對某物可以購買、需求的量會增加,這種稱為正常財,可是當所得增加,反而對某物購買、需求的量卻減少了,叫做劣等財,例如比爾蓋茲所得越高了,吃路邊攤的購買也就越少了。

 

供給的變動:
1. 生產技術進步↑,成本↑,供給↑
2. 生產要素價格↑,成本↑,供給↓
3. 政府政策抽稅↑,成本↑,供給↓
    政府政策補貼↑,成本↓,供給↑
4. 預期未來價格↑,現在供給↓
5. 生產者人數增加↑,供給↑
6. 相關財貨價格:

供給的替代品,例如雞肉和豬肉:
雞肉價格↑則豬肉的供給量↓

供給的互補品,例如傳統相機和底片:
傳統相機價格↑則底片的供給量↑

http://maybird.pixnet.net/blog/post/24202525

2012-02-29 L7: 公然侮辱罪和毀謗罪的差別

高二上公民
公然侮辱罪和毀謗罪的差別:
公然侮辱是不具體的,並且沒有事實問題,只要使對方感受到受辱即可成立,例如:你是豬阿!被罵的人可以提公然侮辱,即使罵人的人硬掰豬有很多特質,豬可能是乾淨的、聰明的.....但是不用具體指明,當事人覺得有受辱即成立。
毀謗相對的說是具體的,並且有事實問題的,比較像是栽贓到別人頭上,當事人如果覺得與事實不符,可能影響個人名譽,例如:你投票給他一定是有收賄賂!這樣就會有事實問題。
刑法妨害名譽罪
(公然侮辱)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毀謗)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另外新聞曾有一個事件:罵人「許純美」公然侮辱罪起訴 同事口角 罵人學佛學到哪裡去,可以參考
 
出處“被貓撿到的幸福”:http://maybird.pixnet.net 原文地址:http://maybird.pixnet.net/blog/post/24184139

2012-02-29 L8: 訴訟費用

高二上公民
把權利要回來有四種方式,請見權利救濟這篇
訴訟流程應該是這樣:(以交通擦撞舉例)
1. 報案
2. 私下和解
3. 私下和解不成可以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去調解
4. 調解不成就可以訴訟
5. 訴訟如果是50萬以下會進入簡易訴訟,10萬元以下會進入小額訴訟,民事上如果是標的在10萬元以下直接去打官司,法官會要求雙方在法官面前和解,做成和解筆錄,如果雙方無法自行和解,法官會強制調解,由法院內指派的調解委員會來調解,作成調解筆錄,如果法院內的調解和解都不成立,才能進入訴訟程序。
如果是訴訟上的和解,是裁判費先繳交,和解筆錄確定之後退2/3
訴訟上調解也是一樣,是裁判費先繳交,和解筆錄確定之後退2/3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98之2至98之5 (96.08.15施行) 徵收裁判費項目 裁判費金額(單位:新台幣)
起訴事件(通常訴訟程序) 4000元
起訴事件(簡易訴訟程序...50萬元標的以下) 2000元
上訴事件(通常訴訟程序) 6000元
上訴事件(簡易訴訟程序...50萬元標的以下) 3000元
抗告 1000元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1000元
聲請回復原狀 1000元
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1000元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1000元
聲請重新審理 1000元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1000元
再審之訴(高等行政法院) 4000元(通常訴訟程序)
2000元(簡易訴訟程序)
再審之訴(最高行政法院) 6000元(通常訴訟程序)
3000元(簡易訴訟程序)
聲請再審 1000元

再審:罪判決確定後,原判決認定的證物已證明是偽、變造,或證人證言是虛偽或能證明是誣告,或發現新證據可以動搖原判決等構成再審事由之要件時,才可以聲請再審。
 
出處“被貓撿到的幸福”:http://maybird.pixnet.net 原文地址:http://maybird.pixnet.net/blog/post/26222157

2012-02-29 L6: 智慧財產權

高三上公民
 
民法的內容管兩種事情,身分與財產,是針對私人間最生活的法律,是普通法、國內法、實體法、私法
而民法的特別法則包括:商事法、著作權相關法規、消費者保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法內容上一種管身分一管財產,所以民事訴訟管分三種訴訟:給付之訴訟(請求給金額、深夜不要唱卡拉OK)、形成之訴訟(裁判離婚)、確認之訴訟(確認父子關係、婚姻關係)。民法是法律內容,民事訴訟是民事訴訟程序的規範,上述民法的普通法與特別法都適用於民事訴訟。
民法的內容財產的部份分為有形財產與無形財產,有形財產包括物權(對物的支配與享用)、債權(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給付的權利)、準物權(礦業權、漁業權)
而無形財產的部份包括智慧財產權與智能財產權,其實並沒有一個法條叫做智慧財產權法,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包括五種:
1. 專利權法:時效為申請日起20年受到保護
2. 著作權法:作者之生命加上50年
3. 商標法:註冊起10年有效(可續展)
4. 營業秘密:(不要註冊,當有人盜用時告他的依據)
5. 積體電子電路:(如主機板佈線)
一、專利法是保護實際的物品(不是文字圖像聲音),用來鼓勵投資研發,不是讓人自己擁有排他為目的(也就是申請之後就公開,要用的人要向你買),包括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
發明專利:自己想到的創作物品(交通號誌小綠人),專利年限是申請日起算20年
新型專利:外部結構功能調整之後的物品(酒瓶形狀的雨傘),專利年限是申請日起算10年
新式樣專利:物品的外部樣貌改進(汽車輪紋),專利年限是申請日起算12年
上述所有專利都是先申請主義,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如果是產業上之利用或者已經公開使用的東西是不會給專利的,例如蝴蝶結、十字架基本上是無法給專利的
觸犯專利權有民事上的處罰(賠錢),沒有刑事上的處罰(坐牢),民事求償為10年期限,還有,專利是屬地主義,也就是沒有萬國專利,一個專利要在一個國家申請,不同國家要新申請
二、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或其他學術著作依法律所享有的權利,為了保護著作人智慧結晶,如果是在一定範圍內可以自由利用他人的創作促進整體文化進步(節錄用來編教科書、節錄著名出處引用為自己著作之參考注釋)
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有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刪改權,這個權利是不能轉讓、買賣和繼承的(也就是梵谷的畫賣給你還是梵谷作的),權利效力是只屬於著作人本身,即使死亡、消滅也不受到影響
著作財產權包括有形利用的權利、無形傳達的權利、改作編輯的權利,權利效力於著作人生存期間與死亡後50年,可以讓與、繼承、傳授他人使用
只要著作完成即可就享有著作權,不需要申請登記(也就是照片拍下去的那一刻就是你的了,但是記得任何創作都要寫工作日誌以證明為自己的創作)
觸犯著作權有刑事和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民事責任包括損害賠償(所以從國外帶水貨本身物品沒問題,你去印中文說明書就變成觸犯著作權會坐牢、印書也會坐牢)
三、商標權:
是指商標品牌的標誌,代表商譽,有商品標章、服務標章、證明標章、團體標章
商標法依法要註冊,註冊公告後才能享有
如果有人損害商標權,有刑事和民事責任,商標法的刑事責任是公訴罪,最高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幣20萬以下罰金,民事上可以請求排除侵害、防止侵害、損害賠償、信用回復
營業秘密也不需要申請
針對財產安全的保障包括:
1. 債務不履行:買賣契約、借貸契約等,法律責任為法院強制出賣人履行契約、損害賠償;債權人請求返還借款本金與利息
2. 不當得利:一方有利益而他方受損害,法律的責任則是反還所獲得利益
3. 侵權行為:有責任能力、故意或過失,法律責任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4. 所有物返還請求:無權侵占所有物、侵奪所有物
先寫到這裡,怎麼訴訟請看這篇
http://maybird.pixnet.net/blog/post/26222157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h/
中華民國專利資料檢索(看看這東西有沒有人經申請了)
http://twpat.tipo.gov.tw/
如何申請專利(我自己有天想申請專利的流程)
 
http://maybird.pixnet.net/blog/post/19277468
 
出處“被貓撿到的幸福”:http://maybird.pixnet.net 原文地址:http://maybird.pixnet.net/blog/post/26249974

2012-02-29 L6:獨占行為、聯合行為及結合行為,不公平競爭行

高三上公民
美國反托拉斯法
反托拉斯法執行機關及反托拉斯訴訟之執行,係由「司法部反托拉斯署」(Antitrust Divis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DOJ)及「聯邦交易委員會競爭局」(Bureau of Competition,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共同執行。
美國反托拉斯法體系主要以三部法規為主:
休曼法(Sherman Act)
克萊登法(Clayton Act)
聯邦交易委員會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
案件來源:
主要有:
1.民眾檢舉 2.國會議員詢問 3.社會輿論

共謀操縱面板價格 前奇美電總裁將在美服刑14月 99/5/2中國時報
美國司法部表示,台灣奇美電子前總裁何昭陽因為參與業界共謀操縱液晶顯示器(LCD)面板價格一案,業已認罪,將在美服刑十四個月,另繳交罰金五萬美元(約台幣一五七萬元)。
美司法部表示,奇美電子另一名前銷售主管楊柱祥,也在舊金山聯邦法院承認參與操縱價格案,被判處九個月有期徒刑,另罰金二萬五千美元。
奇美電子公司去年因共謀制定LCD價格案,已同意給付二.二億美元罰金;另一已認罪並繳付罰金的台灣面板廠為華映,金額為六千五百萬美元。

台灣: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嚴格禁止企業間有聯合行為,各廠商應依照自身成本、經營環境及競爭策略,單獨決定商品或服務價格,獲是價格調整的方式、時間。
由於業者是否涉及聯合漲價,主要是以業者間的契約、協議當作「聯合行為」的認定標準,因此在實際查核的時候,常因證據不足,無法開罰。
依公平交易法第一條之規定,制定本法之目的有四:維護交易秩序、維護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及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
公平交易法實為一競爭法,其主要目的係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之機能
公平交易法主要可分為反托拉斯行為及不公平競爭行為。
反托拉斯行為又可分為獨占行為、聯合行為及結合行為,不公平競爭行為又可分為維持轉售價格行為(妨礙價格決定自由)、限制公平競爭行為、仿冒他人商品貨服務表徵行為、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行為 (虛偽不實廣告行為) 、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行為、不當多層次傳銷行為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網或顯失公平之行為等,本法並於第二條至第八條等訂有定義規定。
●獨占事業之禁止(公平交易法第10條):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
●所謂結合行為,亦即俗稱之「購併」、「合併」或「關係企業」
●所謂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不公平競爭:
1.「妨礙競爭之行為」,例如垂直價格拘束(上、下游關係廠商)、差別待遇、不正當方法奪取交易機會、不當獲取他事業產銷秘密、不當限制相對人事業活動等。
2.「不誠實的競爭行為」,例如仿冒、不實標示廣告、妨礙營業信譽、多層次傳銷之不當行為等。然其可能之行為態樣不一而足,遂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為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禁止條款。

本文節錄自東海李成 副教授授的投影片,裡面有更詳細的介紹(連結點此)

出處“被貓撿到的幸福”:http://maybird.pixnet.net 原文地址:http://maybird.pixnet.net/blog/post/29269751

2012-02-29 L6:懲罰性賠償金

高三上公民
懲罰性賠償金,是一種以懲罰加害人主觀上惡性為出發點的賠償制度,而非以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來定賠償數額。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充其量祗是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時的基準或參考而己,與一般損害賠償制度係以填補損害的情形不同。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已引進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爰予說明如下:
(一)目的:為促使企業經營者重視商品及服務品質,維護消費者利益,懲罰惡性之企業經營者,並嚇阻其他企業經營者仿效,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亦參酌美國、韓國立法例,而為懲罰性賠償金之規定。
(二)規定:消費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所提的訴訟,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可以請求下列懲罰性賠償金:
1、故意:如果因企業經營者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2、過失:如果因企業經營者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出處“被貓撿到的幸福”:http://maybird.pixnet.net 原文地址:http://maybird.pixnet.net/blog/post/29269621

2012-02-29 L8: 法律名詞解析

高二上公民
非常上訴:認為原本判決有適用法律有違誤而提起的救濟方式
抗告:對於「裁定」聲明不服
裁定:法院除應用判決為意思表示者外,其他為意思表示之方法而言。按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對於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均為裁定。
再審: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與裁判」聲明不服
更審:第三審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更審」,高院不會自己作新的判決
公設辯護人會出現的情況:強制辯護: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內亂外患和妨礙國交罪)、本告本身為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不用訴願可以直接打行政訴訟的情況:人民要求行政機關給付金錢的訴訟(勞保給付、生育給付、傷病給付)、人民要求行政機關確認雙方權益關係的訴訟(例如公務員是否有權居住在公務員宿舍),可以直接進行行政訴訟。
強制調解:
勞資糾紛、不動產糾紛、交通事故、醫療糾紛、親屬間財產糾紛、金額在50萬以下的財產權糾紛
不用負擔訴訟裁判費用:行政訴訟、刑事訴訟、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訴訟費用分為裁判和裁判以外的費用)
 
出處“被貓撿到的幸福”:http://maybird.pixnet.net 原文地址:http://maybird.pixnet.net/blog/post/30284690
 

2012-02-29 L7:刑事訴訟

高二上公民
 
刑事案件如果報警後送到檢察官那裏,檢察官在偵查後決定不起訴(例如並無證據之類的),是不可以再找律師自訴的(直接上法院),同一案件經告訴後不能自訴,你若不服,要在收到不起訴書七日內聲請再議
http://maybird.pixnet.net/blog/post/30391585

2012-02-29 L4:怠速3分鐘未熄火 明起勸導6月開罰

高一下公民
怠速3分鐘未熄火 明起勸導6月開罰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 2012年2月29日 上午4:31
相關內容

自由時報記者劉力仁、洪瑞琴、余雪蘭、蔡宗勳、張菁雅/綜合報導〕明天三月一日,環保署取締機動車輛怠速新制,全國正式上路實施!在路邊、停車場、捷運站或火車站外等人,停車時務必關掉引擎,一來減少空氣污染,二來也避免被罰!

按照環保署「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怠速」指的是「機動車輛停車時,維持引擎持續運轉之情形」。明天起,怠速超過三分鐘將遭到取締,前三個月為宣導期,六月一日起開罰。

按照「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機車罰鍰從一千五百元起跳,逐次遞增,最高一萬五千元;小型車三千元起跳,逐次遞增,最高三萬元;大型車從五千元起跳,逐次遞增,最高可罰六萬元。

環保署空保處長謝燕儒表示,由於取締法源是「空污法」,因此電動車輛排除在外。取締的場所為停車場、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還有其他供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

不過,部分特殊車輛原則上排除在外,例如冷凍車、幼童專用車及遊覽車等待旅客上車前十五分鐘可以啟動引擎;救護車、警車沒有時間限制;排班計程車前三輛可以啟動引擎,第四輛開始必須熄火。

謝燕儒表示,為了維護交通安全,原本列入討論的紅綠燈停車時路口,並未管制。至於未來出廠機車是否須強制安裝「怠速熄火裝置」,環保署並未明文規定,由機車業者自行決定。

台南市早已訂定「反怠速自治條例」抓怠速車輛,是亞洲第一個立法規範的城市,新竹市、嘉義市及台中市則依照空污法公告怠速為空氣污染行為。

至於要如何確定怠速超過三分鐘?台南市與新竹市過去是以類似紙風車的東西,在汽車排氣管後方偵測,目的是勸導車主關掉引擎。未來原則上以「紅外線熱像測溫攝影機」執行,即在車輛後方約十公尺處,以紅外線照射排氣孔並全程攝影,如果溫度維持在攝氏六十度以上達三分鐘,即判定違法加以開單。

此外,民眾也可以打0800-066666檢舉怠速可疑車輛,環保單位也會派員在停車場、重要道路等場所巡邏取締。

地方環保人員說,民眾在勸導後,都會熄火或駛離現場。原台中縣環保局曾開罰一件,當時駕駛人在車內吃便當,車子未熄火,稽查人員勸導時還被他駁斥:「不開冷氣,便當會臭酸。」南市已取締一百三十多件,繳罰率八成。

稽查人員指出,夏天是稽查工作較困難的時候,經常被民眾抱怨天氣太熱若不開冷氣根本無法待在車子裡。

有人質疑短時間內頻繁熄火、啟動,引擎容易耗損,環保單位請教車廠後,指汽車引擎可承受點火啟動的次數達八萬至十五萬次以上,數次的熄火再啟動,不會對引擎造成損害。

http://tw.news.yahoo.com/%E6%80%A0%E9%80%9F3%E5%88%86%E9%90%98%E6%9C%AA%E7%86%84%E7%81%AB-%E6%98%8E%E8%B5%B7%E5%8B%B8%E5%B0%8E6%E6%9C%88%E9%96%8B%E7%BD%B0-203115188.html

2012-02-28 L2:釋字第261號

高一下公民
釋字第261號: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得否不受任期限制,繼續行使職權?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61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261)

解釋日期
民國 79年6月21日

解釋爭點
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得否不受任期限制,繼續行使職權?

解釋文
中央民意代表之任期制度為憲法所明定,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當選就任後,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因未能改選而繼續行使職權,乃為維繫憲政體制所必要。惟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而本院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六項第二款、第三款,既無使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無限期繼續行使職權或變更其任期之意,亦未限制次屆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事實上,自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以來,中央政府已在自由地區辦理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逐步充實中央民意機構。為適應當前情勢,第一屆未定期改選之中央民意代表除事實上已不能行使職權或經常不行使職權者,應即查明解職外,其餘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並由中央政府依憲法之精神、本解釋之意旨及有關法規,適時辦理全國性之次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以確保憲政體制之運作。

理由書
本件立法院行使審查預算之職權時,對於本院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六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發生適用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依本院大法官會議第一一八次會議決議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予受理,合先說明。
中華民國憲法就中央民意代表,設有任期制度。國民大會代表為六年,立法委員為三年,監察委員為六年,此觀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及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甚明。行憲後,國家發生重大變故,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後,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為免憲法所樹立之五院制度陷於停頓,本院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乃有「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自應仍由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之釋示。至於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則因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有「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代表開會之日為止」之規定,於任期屆滿後,仍繼續行使職權。迨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修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時,復有第六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係經全國人民選舉所產生,依法行使職權,其增選補選者亦同」、「增加名額選出之中央民意代表,與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依法行使職權」之規定。
惟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前述中央民意代表之繼續行使職權,係因應當時情勢,維繫憲政體制所必要。自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上開解釋公布以來,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繼續行使職權已達三十餘年。但該解釋並無使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得無限期繼續行使職權或變更其任期之意,而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已明定:「國民大會代表每六年改選一次」,其第二項之規定顯係為避免政權機關職權之行使因改選而中輟,並非謂國民大會代表得無限期延長任期。
上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六項第二款及第三款關於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依法行使職權之規定,係因增選補選及增加名額中央民意代表之選出而增列,與前開解釋意旨相同,既非謂未定期改選之中央民意代表得無限期行使職權,亦未限制辦理次屆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事實上,自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以來,中央政府已在自由地區辦理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逐步充實中央民意機構。為適應當前情勢,第一屆未定期改選之中央民意代表除事實上已不能行使職權或經常不行使職權者,應即查明解職外,其餘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
未定期改選之中央民意代表既須終止行使職權,而憲法第二十六條、第六十四條及第九十一條關於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之規定,目前事實上仍不能完全適用,中央政府自應依憲法之精神、本解釋之意旨及有關法規,妥為規劃,在自由地區適時辦理含有全國不分區名額之次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以確保憲政體制之運作。至現有增加名額選出之中央民意代表其職權之行使,仍至任期屆滿時為止,併此說明。

大法官會議主 席 林洋港
     大法官 翁岳生
         翟紹先
         楊與齡
         李鐘聲
         楊建華
         楊日然
         馬漢寶
         劉鐵錚
         鄭健才
         吳 庚
         史錫恩
         陳瑞堂
         張承韜
         張特生
         李志鵬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8 條 ( 36.12.25 )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2169,2233,&job_id=76331&article_category_id=1692&article_id=36030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