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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5 不知騎錯車 隔天騎回無罪

時事
不知騎錯車 隔天騎回無罪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 2012年2月5日 上午4:30

〔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劉姓婦人半夜出門收帳、打牌,騎錯機車回家,隔天發現不對勁,趕緊把車騎回時卻被警方攔檢,檢方依竊盜罪起訴。法官審理發現,劉婦騎錯車翌日,就主動聯繫2名友人,詢問「是否有人騎錯車」,且把車子騎回,應無竊盜犯意,判決無罪。

回到現場 被警攔獲

判決書指出,劉姓婦人去年6月9日晚間在東勢區第七橫街車棚以自己的鑰匙打開邱女機車電門,騎走邱女機車,當晚到附近友人處收帳及打麻將,10日凌晨結束後又騎回家,白天發現機車好像不是她的,下午趕緊騎到東新國小後方,被警方查獲。

劉婦辯稱10日上午發現騎錯車後,曾打電話給黃某、房某等友人,詢問「是否有人騎錯車」,當天下午騎回房某住處附近,請房某查訪有無他人騎錯車,與房某聊天幾十分鐘後下樓,就被警察攔檢指她竊盜。劉婦指自己騎錯車,但檢察官查出,劉婦機車與邱女的車型、車重、顏色、車尾燈等無一相同或相似之處,哪有可能騎錯?不過,法官追查發現,劉婦確有一部機車停放在東勢區第七橫街車棚內,即邱女遺失機車處,劉婦供稱因很少騎該車,平常騎乘另一部,晚間視線也不佳。

另劉婦10日上午確有打電話給黃、房2友人,詢問「是否有人騎錯車」,房某要她騎回來再說,下午她也騎回房某住處附近,劉婦也因自己的機車不見而報警,2週後警方在第七橫街車棚找到劉婦機車,從整個過程來看,劉婦一時騎錯車可能性較大。

 

2012-01-30 釣魚島和獨島之主權

時事
日本教科書重提釣魚島和獨島為日本領土
中廣新聞網中廣新聞網 – 2012年1月30日 上午7:31
 

據媒體報導,東京都教育委員會編訂的日本史教科書、「從江戶到東京」中寫到:「竹島」和「尖閣列島」是日本固有領土,但目前竹島被南韓非法佔領,尖閣列島則被中國在沒有有效國際法為依據的情況下,主張為本國領土。

「竹島」被南韓稱為「獨島」,而「尖閣列島」就是「釣魚島」。據日本「讀賣新聞」報導,東京都在都立高中將使用的日本歷史教科書中主張「獨島是日本固有領土,但卻被南韓非法佔領」。

東京都教育委員會,在教科書中敘述領土問題的原因表示,有必要讓學生知道日本面臨的問題。「從江戶到東京」是東京都自己製作的教科書,因此不受日本文部科學省的審定。東京都教育委員會製作的教科書,正在五所高中試用,從四月開始,所有都立高中必須使用該教科書。(王長偉 首爾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日本教科書重提釣魚島和獨島為日本領土-233128105.html

2012-01-29 L5:公民不服從

高一上公民

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指發現某一條或某部分法律、行政指令是不合理時,主動拒絕遵守政府或強權的若干法律、要求或命令,而不訴諸於暴力,這是非暴力抗議的一項主要策略。據說在最初的含義中,有憐憫的意味,包含了對不同意見的尊重。

美國哲學家,也是《湖濱散記》的作者梭羅發表了一篇文章︰

「論不服從的義務」On the Duty of Disobedience)

這篇文章,後來成為非暴力理論的經典之作。

該文主旨提倡依靠自己,並認為面對不公,不一定要訴諸暴力,可以採取不支持、甚至抵制的作法。這篇短文對此後從事公民不服從的人士,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在文中,梭羅將拒絕納稅,作為對奴隸制度美墨戰爭的一種抗議

甘地師承梭羅的非暴力的公民不服從哲學,而後加以發揚加大;

馬丁路德金恩則深受甘地影響,形成他在一九六○年代,民權運動的基本理論基礎。

梭羅認為政府施用強力,強迫公民做違反他良心的事惰時,公民應有消極抵抗的權利。他說︰「你可以遵守法律,但是,你要更盡心的去遵守正義。」由此觀點推演下去,得出:

當良心與政府法律衝突時,寧可拋棄法律,遵守良心的指示,而不可昧著良心,屈服於不義的法律。良心的位階」高於「法律的位階」,

即公民不服從的中心思想:『不合作運動』

團結一致,才能生效。

『不合作運動』可以有哪些執行的方式?  

《抗稅》《罷工》《罷學》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092401579

 

不合作運動英語:Non-cooperation movement)是世界歷史上第一個全國性的非暴力反抗運動,由律師出身的印度國民大會黨領袖甘地。 一戰結束後(1918),英國對印度的統治轉趨嚴厲,反英運動變隨之興起, 要求獨立自治的呼聲高張。 律師出生的國民大會領袖甘地(1869~1948)呼籲以非暴力的不合作手段, 抵制英國的統治。他要求印度人不納稅、不入公立學校、不到法庭、不入公職、不購買英貨,並多次絕食。 甘地和平消極抵抗的方法,迫使英國政府不得不頒布新憲法, 讓印度逐漸發展自治體制。二戰結束後,印度遂獲得獨立, 但隨後發生伊斯蘭教徒和印度教徒之間的大仇殺。

http://zh.wikipedia.org/zh-tw/%E4%B8%8D%E5%90%88%E4%BD%9C%E9%81%8B%E5%8B%95

 

公民不服從表達的方法,大致可分為三種:

  • 通過法定程序去進行上訴,通過法院議會或政府部門去爭取權利和修改錯誤(合法)
  • 行使法律上的公民權利,進行示威遊行等等來表達自己的意見(合法)
  • 違抗此不合理法律,並付出懲罰代價(如:坐牢),以喚起其他公民和輿論的關注和壓力(不合法)

以己身去違抗不合理法律的不合法處理方法,在西方被稱為「公民不服從權」。

http://zh.wikipedia.org/zh-tw/%E5%85%AC%E6%B0%91%E4%B8%8D%E6%9C%8D%E5%BE%9E

 

2008年11月10日星期一
[轉載] 何謂“公民不服從”?
(引述自PTT2的bluepenta網友文章)

前言

民主社會強調宗教信仰和思想的自由,主張最大限度的寬容,那麼對於一個社會的主導思想或合法通過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某些公民以非暴力方式進行的出於個人良知和理智判斷的反抗到底合不合理?

何謂公民不服從?

西方政治思想有一個源遠流長的的傳統稱做「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John Rawls在此問題上有經典的闡述。他強調,此理論只使用於一個接近正義的社會,即大多數情況而言是秩序良好,但其中確實對正義嚴重侵犯而構想出來。

公民不服從只產生於多少是正義的民主社會中,是對那些承認並接受這一憲法的合法性的公民而言。John Rawls將之定義為「公開的、非暴力的、出於良知而違反法律的政治行為,其目的是促成政府改變法律和政策。」

以下是幾個容易和「公民不服從」混淆的概念
公民不服從和「一般違法行為」之不同

其區別在於公民不服從的動機乃出於對道義的關注,一般犯罪行為則出於損人利己。

公民不服從和「良心拒絕」之不同

良心拒絕是指不服從法令或法律,該法律是只適用於當事人的,舉例而言:佛教徒因為宗教的因素所以拒絕服兵役,因此被判刑服獄,出獄後仍拒不當兵,再將之判刑服獄,一直輪迴下去。現在中華民國的作法是將這些特殊因素的人改服替代役,例如去教養院當義工等等。

「公民不服從」訴諸共同體的信念,是非個人的。他是一種政治行動,並且是公開的。例如和平主義者訴求反戰。

綜合以上兩個不同之處的觀念

然而如果有一群人在街上喊著他們的某訴求,並且以他們是因為「公民不服從」而不遵守法律,這時最大的問題是如果每個團體都這樣社會秩序該如何維持。這時就關係到「公民不服從」最核心的部分。「公民不服從」是必須涉及對基本價值的判斷,也就是如剝奪少數人的言論自由、選舉權、參政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壓制宗教團體、等等。因此並非人人只要喊著我有「公民不服從」的理由,就可以任意的違法。這次靜坐的訴求是言論自由,這顯然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惡法亦法?惡法非法?

法治社會要求人們遵守法律,但如將此原則絕對化,有可能導致法律崇拜或法律萬能論,「惡法亦法」就變成可能。因此,假如公民出於良知判斷認為有關的法律是不合理的,他就有權從道義上提出抗議,直到最終得到糾正為止。而公民不服從是必須要溫和、非暴力,並且是道義呼籲的。

著名的例子

公民不服從在世界各地的例子並不少,如印度聖雄甘地的不合作運動、馬丁路德˙金恩的民權運動、反越戰和平運動,以上都是這些國家共同的歷史記憶,並形塑一個世代的氛圍。

http://action1106.blogspot.com/2008/11/blog-post_7726.html

2012-01-17 公民新聞最前線20120112-第三冊L7

2012-01-17 L7:第37條第1項: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高二上公民
 
褫奪公權,被禠奪的是那些權? 葉雪鵬
上個月底,曾永盛在報上看到雲林地檢署有一位徐姓檢察官,因為在職的時候對經辦的案件上下其手,從中得財與得利。被法院依貪污罪從重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所得贓款與不法利益新臺幣六百二十五萬元還要追繳。當時看到這則新聞的時候,覺得無期徒刑是死刑以外的最重的刑罰了,現在法院既然對貪贓枉法的人判處最重的刑期,就沒有什麼值得深入討論的地方,所以看完報紙也就隨手一丟,不再去索思那些枝枝節節的事情。直到昨天,腦海中忽然閃現出一個問題,就是這位檢察官是被判處無期徒刑,下半輩子鐵定是要在牢獄中度他的餘生,那些國家賦與每一位人民的公權,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人來說,一點用處都沒有,為什麼還須要法院大費周章在判決中予以褫奪呢?另外,判決中只說是「褫奪公權」,究竟被褫奪的是那些權利?這些疑問,很想在本欄中能夠得到相關的資訊!
*** *** *** *** ***
引起曾永盛疑問的「褫奪公權」,是刑罰中從刑的一種,所謂「從刑」,是跟隨著主刑來宣告的一種刑罰,這位徐姓檢察官犯了貪污重罪,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如果將來是這個罪刑判決確定,未來就得在苦牢中蹲上一輩子,身在獄中接受無期限的自由刑的執行,連最基本的個人行動自由權利都被剝奪了!就算讓他在牢中亨有公權,公權對他又有什麼用呢?為什麼法院對徐姓檢察官判處無期徒刑以外,還要對他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其實這不是法院無事找事做,多此一舉。而是由於法律的規定,因為刑法第三十七第一項明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法院如果對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被告漏為宣告褫奪公權終身,這判決便是違背法令,提起上訴就會被上級法院撤銷。而且這種應宣告而漏為宣告的判決,在判決確定以後,法律上還找不出可以補救的方法。受死刑宣告的人一旦被執行死刑,則人的權利義務主體喪失。任何權利都不可能行使,人民所享有的公權要不要予以剝奪,應該不是那麼重要。另外,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人,既然身在獄中不能行使任何公權,公權有沒有也不是那麼重要,為什麼刑法規定法院在作出這兩種罪刑的判決,必須同時要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呢?問題是在於立法者在立法當時考慮到死刑、無期徒刑經判決確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雖然已經無法改變這種事實,但是未來仍有受到其他法律的赦免以及假釋的可能,這些判決確定後才會發生的事實,是審判者當時所不能逆料,何況受到死刑、無期徒刑宣告的人,惡性都比較重大,實在不宜擁有刑法第三十六條所規定的公權。所以才有判處刑罰當時就要一併宣告褫奪公權終身的規定,避免不為宣告,將來就無法彌補的憾事發生。
曾永盛想要知道的另一個問題,法院的判決只宣示「褫奪公權」,被褫奪的究竟是那些公權?有關這個問題,答案就在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中,這條法條在這次刑法總則大翻修中,也屬於修正法條之一,原法條是這樣規定的:「褫奪公權者,褫奪左列資格:一. 為公務員之資格。二. 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三. 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這次修法過程,對這法條所規定剝奪犯罪行為人的公法所賦予的三種資格,都曾經仔細檢討,結果認為其中的第一款,限制被告擔任公務員以及第二款限制被告擔任公職候選人的資格,就刑法防衛社會的功能來看,都算適當。只是第三款的規定,是剝奪被告行使政治上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四種權利的資格,而且是不分犯罪的情節,犯罪的種類,用齊頭式的方法剝奪人民這四種政治上權利的行使,似乎與刑罰是要讓受刑人再社會化的目的有違。外界對於這一款的規定,與刑法是在預防犯罪的關係,也有點格格不入的質疑。因此決定把這一款限制政治上的權利行使由刑法中刪除。至於對犯罪的人要不要限制他們的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權利的行使,則移歸「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來規範。以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的以法律限制基本權利行使的必要性與比例原則符合。修正後的刑法第三十六條的新條文內容,只剩下剝奪「為公務員之資格」與「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兩款。被宣告褫奪公權的人,在公權被褫奪的期間內,是沒有資格擔任公務員以及參與任何公職人員的競選。被判處的主刑縱有幸獲得法院宣告緩刑,依新修正的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效力也不及於所宣告的褫奪公權。

2012-01-15 101年學測地理考前重點提示

相關資訊 大伙兒,加油囉,很抱歉趕不及星期五印給大家
星期一會印給大家
電子檔的部份如附件
記得學測當天要帶尺喔
高三學測考前救急 最後定稿.pdf

2012-01-12 學習手冊:L8 Q2 媒體報導 解析

高一上公民

.某研究單位針對該國新聞媒體的國際新聞報導,進行半年觀察之後得出表一的統計資

  料。若依據這項資料歸納該國的國際新聞報導現象,下列何者最適當?

表一

報導的國家數

28國(其中3個歐美國家佔總報導次數的76%

主要報導內容及

所佔比例

1.天災人禍,24%

2.世界主要政治領袖與國際會議,48%

3.世界知名富商與流行品牌,15%

4.世界知名藝人與娛樂新聞,13%

主要新聞來源及

所佔比例

1.編譯自美聯社與法新社的外電報導,68%

2.編譯自其他外電報導,19%

3.該國駐外記者實地採訪,13%

  (A)強勢文化霸權影響媒體的報導內容  (B)跨國媒體企業偏好報導政治類新聞

  (C)新聞媒體過度走向綜藝化與娛樂化  (D)媒體對國際政治局勢的瞭解不深刻

【答案】A

【解說】(A)從「3個歐美國家佔總報導次數的76%」、「編譯自美聯社與法新社的外電

        報導,68%」可推知,歐美強國對媒體的報導具有很大的影響力。 (B)政治類

        新聞報導所佔比例最多,但是否皆為跨國媒體企業所報導則無法得知,也可能

        是由該國當地媒體的駐外記者所報導。 (C)此類報導所佔比例並非最多。 (D)

        從表中無法得知。

【出處】三民版高中公民與社會()第八課〈多元文化〉P.136

 

2012-01-12 L8: 和解不成 案例

高二上公民
願罰跪算盤求原諒 台大狼襲胸遭拒TVBSTVBS – 2012年1月12日 下午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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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一名台大畢業的周姓男子,進入學校圖書館,對2名趴在桌上休息的學妹襲胸跟摸大腿,依照性騷擾防治罪起訴,一審被判3個月,嫌犯擔心因此影響出國留學計畫,向法官提出願意跪算盤,罰站洗門風等30種道歉方式,向被害人表達歉意,但被害人認為這是二度騷擾拒絕接受,高院昨天將周姓男子,判刑3個月得以緩刑2年,還必須接受心理輔導。

台大圖書館明亮空間,人不多又安靜,藏書豐富,不少同學常來這裡借書看書,但去年6月,有色狼出沒在這,也讓女大生感到人心惶惶。

台大女學生(2011.6.7):「就會有奇奇怪怪外校的人,如果覺得不太舒服,就趕快換位子啊,(他們)有時候就會很吵啊,或是做一些奇怪的動作,會擔心啊,就覺得學校應該要限制更嚴格。」

學校裡出現色狼,讓女大生心驚驚,因為去年6月7日,一名畢業於台大的周姓男子,進入閱覽室,對被害女學生摸腿襲胸,伸出狼爪的周姓嫌犯,還辯稱自己是不小心摸到對方的,但監視器畫面

指證歷歷,讓他想賴也賴不掉,依照性騷擾防治法被起訴。

沒料到周姓嫌犯,擔心出國留學計畫,因此受影響,不斷想方法,設法要和被害女學生和解,還提出跪算盤、罰站、洗門風等30種道歉方案,被害女學生得知後,認為這樣的作法,對她是二度傷害,拒絕和解,因此高院判伸出狼爪的周姓男子,3個月的有期徒刑。

但考慮到嫌犯,家中有行動不便的母親需要撫養,沒錢繳罰金也不願意坐牢,因此同意緩刑,不過法官認為周姓嫌犯,不懂尊重女性,因此判他必須接受心理輔導,而且不能再以道歉為由,去打擾被害人。

http://tw.news.yahoo.com/%E9%A1%98%E7%BD%B0%E8%B7%AA%E7%AE%97%E7%9B%A4%E6%B1%82%E5%8E%9F%E8%AB%92-%E5%8F%B0%E5%A4%A7%E7%8B%BC%E8%A5%B2%E8%83%B8%E9%81%AD%E6%8B%92-000514387.html

2012-01-11 B4L2: 新聞最前線

2012-01-11 B3 L8: 執業二十五年律師 踢爆司法黑幕

高二上公民
執業二十五年律師 踢爆司法黑幕商業周刊作者: 文●林宏達 | 商業周刊 – 2012年1月4日 下午1:13

張冀明,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前合夥律師,台灣知名的訴訟律師。他2006年至今,連續獲得「亞洲律師」(Chambers Asia)和「亞太法律服務評鑑——前500家事務所」Asia Pacific Legal 500選為傑出律師,職業生涯戰功彪炳。

今年12月,張冀明卻收刀入鞘,退出台北市律師公會,沒有律師公會會員資格,他將從此不能再代表任何人進行訴訟。他高掛25年歲月打造的「訴訟刀」,遠走北京,發展新事業,離開台北之前,他寫下了《你最好要知道的司法真相》,踢爆他看見的司法黑幕。

「正義只是一種理想,它不是現實就存在的。」張冀明無奈表示。

最近幾年,張冀明遇到的一個案例,正可以說明司法怪象,如何影響判決結果。

2004年,張冀明接到一宗保險理賠官司的委託,委託人原本為海外工廠保了高額產險,工廠發生事故後,委託人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新台幣12億元,保險公司卻以不合合約規定為由,拒絕理賠。

張冀明接手時,委託人一審敗訴,判決書內容多是抄襲控方律師遞出的狀子,對方律師把訴訟的焦點放在鑑定報告上。

張冀明飛到當地蒐證,訪談相關人之後發現,負責出鑑定報告的公司,雖然是由投保人指定,但在出具報告前,保險公司竟然有辦法讓鑑定公司更換鑑定人員,修改報告內容。而且鑑定公司在出具報告前,竟先跟保險公司開會,告知報告內容。這個關鍵證據,讓張冀明二審獲勝。

但案子上訴到最高法院後,張冀明卻遇到他執業20多年來沒碰過的事。因為不開庭,張冀明只能透過申請閱卷,得知法官的裁決和對方的訴狀內容,但他申請六次閱卷,六次都沒獲准,最高法院的答案是,「卷宗仍在法官手中,這是秘密分案,我們無法要求法官提供卷宗。」

不能閱卷,無法掌握案情,更無法辯護,張冀明說,「這是我執業20多年以來,從沒遇過的事。」

沒多久,最高法院發回二審法院重審,第一次法院仍判張冀明勝訴。沒想到,再送回最高法院重審時,最高法院不但退回,更越過不重新調查事實的權限,直指部分鑑定報告內容不可採信,要求下級法院重審。這一次,二審法院順應最高法院意見,張冀明敗訴。

張冀明收到判決書時,才突然發現,判決書上寫明了那位最高法院承審法官的名字,多年前,張冀明的另一位當事人告訴過張冀明,他曾送錢賄賂這位法官。「兩邊都是市井小民(互告)才有正義,碰到財大氣粗的人,正義就很難,」張冀明嘆息,「法條再多,也比不上金條。」

「不要隨便打官司,你的法官不會永遠是好法官。」張冀明指出,司法界仍然有不少清廉認真的好法官,但只要碰到一個壞法官,就可能扭轉你的官司結果。

「如果非打官司不可,你一定要用心,」握有證據、看懂法條,這些都還不夠,你更要看懂法庭上的人性百態,才能全身而退。

http://tw.news.yahoo.com/%E5%9F%B7%E6%A5%AD%E4%BA%8C%E5%8D%81%E4%BA%94%E5%B9%B4%E5%BE%8B%E5%B8%AB-%E8%B8%A2%E7%88%86%E5%8F%B8%E6%B3%95%E9%BB%91%E5%B9%95-051355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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